例3年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期限:连续五年 A企业十年来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

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是指前5年以内每年亏损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之和吗_百度知道
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是指前5年以内每年亏损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之和吗
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不是指前5年以内每年亏损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之和。  所谓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上年的净利润为负(或以前各年的净利润总和为负),本年的税后净利润要首先弥补掉这部分亏损,才能作为可供分配的净利润,来计提公积金、公益金或者分红。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本文将重点对这种方式下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或亏损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这种方式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税法上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亏损余额。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借记“盈余公积” 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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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应纳所得额,是利润之和。因为所得额里还有纳税调整项(如业务招待费),而这些是不能用于“弥补”的,必须缴纳。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是允许企业用当期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最多不能超过五年。如果五年之间有盈利,应该重新算起,盈利那年之前的亏损不能继续用于以后年度盈利的抵减。例如,第一年亏损5,第二年亏损3,第三年盈利2,第四年亏损10,第五年盈利20,第五年计算所得额时,只能将第四年的亏损10扣除,而第一年、第二年的亏损,虽然第三年的盈利没有弥补完,也不能继续作为弥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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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是指实际弥补的前5年以内的亏损额;前5年以内每年亏损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之和,是可弥补的亏损额;举了例子: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2,-8,-2,1,16,则2012年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为16,前5年以内每年亏损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之和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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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分页#####&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1、按规定,税务机关查增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弥补亏损,因此,查增的5万元应按27%补税及处罚。处罚适用《征管法》相关规定。&&&&2、第二个问题处罚计算基数应为3.3万元。&&&&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等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2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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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几种情况
来源:钟美辉 梁仁琼 永红&   |
  税法规定,将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其结果有可能小于零,这小于零的数额即为亏损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计算的重要一环,纳税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境外亏损的处理   《》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企业发生在境外同一国家内的盈亏允许相互弥补,即发生在一国的亏损,应该用发生在该国的盈利进行弥补。例如,某企业2010年度境内外净所得为190万元,其中境内所得的为230万元,设在A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设在B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从B国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那么,该企业当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230万元,A国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B国应纳税所得额=-200+40=-160(万元),应纳税所得总额=230+120=350(万元)。当年度境外B国未弥补的亏损160万元,允许以其来自B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处理   《》(国税发[号)填表说明中明确,依据《境外应税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但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纳税所得。例如,某企业2009年实现利润-100万元,税率为25%;其在境外的分支机构盈利100万元,税率为30%,已纳所得税30万元。2010年实现利润100万元,境外分支机构盈利100万元,税率为30%,已纳所得税30万元。那么,该企业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100+100=0,抵免限额为0,境外已缴税额结转2010年度抵补余额为30万元。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100+100=200(万元),抵免限额=200&25%&(100&200)=25万元﹤30万元,实际抵免境外所得税额25万元,结转以后抵免税额=0-25+30=5(万元)。   核定征收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处理   《》(国税发[2008]30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度分期预缴。(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度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度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根据上述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是不设账或难以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企业。因此,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采取核定征收年度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果上年属于查账征收,是新认定为核定征收企业,则仍然可以弥补亏损。   企业重组原有亏损弥补的处理   《》(财税[2009]59号)规定,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在企业合并重组中,如果被合并企业存在亏损,则可以有条件的限额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般性重组是在企业并购交易发生时,就要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重组。特殊性重组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重组,在重组交易发生时,对股权支付部分,以企业资产、股权的原有成本为计税基础,暂时不确认资产、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也就暂时不用纳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以后履行。企业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重组的条件,可以享受特殊重组的税收优惠。企业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查补所得额弥补亏损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 自日起,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某企业2010年会计报表填列亏损50万元,税务机关纳税检查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70万元,那么,该企业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70-50)&25%=5(万元)。 【】 责任编辑:ru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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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连续3年亏损有影响吗
年底将至,一年的效益如何,是企业将要着手总结的时候了。如果企业经营实现了盈利,而前期年度发生了亏损,不要忘了可以在税前进行弥补亏损。不过,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企业在进行所得税弥补亏损时,有七个方面值得注意。   一、弥补亏损的时间期限为五年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企业可以自行弥补亏损,不需要税务部门审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企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亏损时,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弥补。  三、预缴税款时可以直接弥补亏损  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号)规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改制重组后可以延续弥补亏损  为了鼓励一些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对一些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原来的亏损,可以由改制后的企业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对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延续弥补。    文件规定,企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如不须经清算程序,且分立前企业的股东继续全部或部分作为各分立后企业的股东,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凡分立后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按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分担的数额,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对于股权重组的企业,依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或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以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逐年延续弥补。对于企业转让本企业的或者受让另一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包括商誉、经营业务及清算资产),不影响转让、受让双方企业的存续性的,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各自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   五、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以相互弥补,但境外亏损不能由境内企业弥补  内资企业所得税法方面,税法规定,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税法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六、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额不能弥补亏损  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6]56号)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七、企业虚报亏损的要受到处罚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都规定,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规定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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