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税务登记注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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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地税局注销税务登记
发布时间: 14:30
来源:高顿网校
小编导读:
  一、杭州地税局注销税务登记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向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或资料向原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主表、份数
  《注销税务登记(社保缴费)申请表》(DJ012),2份,可提供免填单服务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2.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或者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决定;
  3.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4. 发票及《发票领购簿》;
  5. 清算报告;
  6.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7. 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前,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发票和税款。若纳税人有违章情况,也应待违章处理完毕后方可申请登记注销。正常情况下,纳税人应按下列时限要求,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不用清算的纳税人,如其应纳税款(费)已缴清,发票已缴销,当场受理、当场办结;
  其他纳税人除有偷税或稽查在案等特殊情况外,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注销登记手续。
  七、工作要求和标准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税系统按登记注销类型选择进入《注销税务登记(社保缴费)申请表》(DJ012),进行网上登记注销。
  2.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社保缴费)申请表》(DJ012)并附送相关资料(数字证书用户已通过网税系统提交申请的,不再填写相关表单),登记管理岗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注销税务登记(社保缴费)申请表》(DJ012)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直接到纳税服务厅申请注销的可由登记管理岗根据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输入系统后打印《注销税务登记(社保缴费)申请表》(DJ012),交由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审核纳税人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未按规定时限,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二)审核环节
  审核纳税人是否已办结下列涉税事项:
  (1)取消相关资格认定
  (2)结清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
  (3)结存发票作验旧、缴销处理
  (4)办结申报事项
  (5)未结案件
  对纳税人未办结的涉税事项进行处理,对税务登记证件作作废处理。
  通过以上审核,登记管理岗录入《注销税务登记(社保缴费)申请表》(DJ012),并按定期定额纳税人和非定期定额纳税人分别处理。对已办结前款事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当场办结注销手续;对非定期定额纳税人,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001)交纳税人,由日常税源管理岗等相关岗位进行税务注销清算,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001)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DJ013)。
责编:Ch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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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纳税人利用注销登记逃避纳税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基层国税机关对注销税务登记管理重视不够,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渐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为进一步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防范税收流失风险,提高税收征管质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注销税务登记的政策界限
  (一)注销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保证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偷逃税款的最后环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不得任意扩大、缩小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故意拒绝、拖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把关,不得以应对征管质量考核等理由,擅自要求纳税人申报注销税务登记,甚至主动为纳税人代办注销税务登记。
  (三)对被依法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对有欠税、发票未核销的非正常户,在税款未结清、发票未核销之前,不得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二、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的工作流程
  (一)注销税务登记的工作流程一般包括:申报、受理、清算检查、核准四个环节。每个环节应当做到资料齐全,程序规范;各环节岗位人员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审核把关,切忌走过场。
  (二)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向办税服务厅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对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的出口企业,应当及时结清其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待结清退(免)税款并注销其退(免)税认定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完成相关注销操作,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三)建立健全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的联动机制。征管科技部门负责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审核审批及监督检查工作。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报,书面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及其他税务证件,办理经核准的注销税务登记事项。税源管理部门(或纳税评估部门)负责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清算检查工作。稽查部门负责注销税务登记清算检查中涉嫌偷、逃、骗、抗税行为的查处工作。稽查部门根据稽查选案程序筛选确定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核准的,未经稽查部门检查完结,不得办理注销核准手续。
  三、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的清算检查
  (一)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报后,应组织对其清算检查。原则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纳税评估部门负责清算检查,其他纳税人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清算检查。
  (二)对下列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可以不组织清算检查,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案头审核,审核后直接报征管科技部门核准办理注销登记,但有在查违法违章案件的除外:
  1.未领购发票的个体双定户、已领购发票的个体双定户经审核结清应纳税款的;
  2.取得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且无欠税的纳税人(有欠税的必须先履行死欠税金核销手续);
  3.按照《》(赣国税发[2011]85号)要求,提供具备资格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报告内容显示纳税人无应缴少缴税款,或者虽有少缴税款但纳税人已依法足额补缴税款的。
  (三)注销税务登记清算检查工作采取实地核查与账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核查纳税人是否已经停止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核实其申请注销的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有针对性地对纳税人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缴纳税款情况进行检查。清算检查内容包括:
  1.检查纳税人存货、资产和各项待摊、预提费用的处理情况,审核纳税人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2.检查纳税人发票领、用、存情况,核实是否存在未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发票和开具发票未申报纳税等问题。
  3.检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适用范围、适用时间和适用条件等情况,核实有无不应享受而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
  4.检查纳税人是否已结清出口货物退(免)税款,不属退(免)税的收入是否调整补缴了税款。
  5.对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以及企业重组中需要按照清算处理的企业,检查纳税人是否已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检查纳税人《清算申报表》申报的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是否正确,核实是否存在少缴税款的问题;检查纳税人清算环节货物劳务税缴纳情况,核实是否按照规定缴纳了清算环节的货物劳务税,确定的计税依据是否合法、准确。
  6.检查已下达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和风险疑点应对的完成情况。通过税源风险分析监控平台查询纳税人有无预警信息,有预警信息的,应对疑点信息逐条核实后,在清算检查报告中注明;属评估风险应对的,应在评估终结后办理注销。
  7.主管国税机关认为需要清算检查的其他内容。
  主管国税机关清算检查完成后,应按规定制作《注销税务登记清算检查报告》(见附件),对清算检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未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或者税收违法违章问题的,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偷、逃、骗、抗税行为需要移交稽查部门的,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待稽查部门查处并反馈结果后再进行处理。
  (四)注销税务登记清算检查的税款所属期限原则上为最近三个年度(含注销当年);经营期限不足三个年度的,自设立登记之日起始。期限内若某一年度已做系统性检查并出具稽查(评估)结论或税务处理文书,原则上不再对该年度重复检查。检查发现有违法违章行为未被处理的或自设立登记以来从未接受过税务机关检查的,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五)注销税务登记总体核准期限应于办税服务厅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检查期间发现纳税人存在未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或者税收违法违章问题的,注销起始期限自送达处理、处罚决定之日起中止;对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被稽查部门查处的,待稽查部门结案后再予以办理注销。
  四、强化注销税务登记的后续管理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已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的跟踪管理,在注销登记后3个月内定期或者不定期到纳税人原登记的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核查;要重点加强对注销登记时有存货或者未处置资产的纳税人、只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银行账户(个体工商户储蓄账户除外)仍在使用的纳税人的监控管理,发现纳税人有涉税违法违章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同时,要加强对注销登记后通过变更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等手段重新办理设立登记纳税人的税源管理,重点监控新办纳税人存货增减变化,防止纳税人通过虚假注销逃避纳税义务。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拓宽信息渠道,不断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及时发现注销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疑点线索,并据以进行深入检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县(市、区)国税局征管科技部门应每年组织对不低于10%的已注销登记纳税人,对其注销后的生产经营场所处于何种使用状态进行实地抽查;设区市国税局也应结合税收执法检查(监察)、目标管理考核等工作,加强对注销登记管理的监督检查。
  五、严肃注销税务登记的工作纪律
  (一)对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申报结清应纳税款,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国税机关可依法不予受理、核准或者撤销注销税务登记,并追究纳税人的相应责任;对蓄意逃避纳税义务而虚假注销的纳税人,依法严肃查处;对税务代理机构为纳税人出具虚假鉴证报告,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对纳税人和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国税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依据《》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纪律责任;对违规注销造成税收损失的,实施&一案双查&,严肃税风税纪。省局将在税收执法检查(监察)工作中,加强对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科技处)。当前位置: &
注销税务登记核查的英文
英文翻译check on the cancellation of the tax return:&&&& wit ...:&&&& affairs ...:&&&& enter 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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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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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gbugbug合地税发〔2014〕34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合肥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业经2014年1月21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4年4月14日&&合肥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基础,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各种原因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扣缴义务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或者纳税人迁出本市范围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本办法。本市范围内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变更主管地税机关,而非终止纳税义务的,不适用本办法,具体事宜按市局关于纳税人迁移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注销税务登记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注销税务登记各环节工作人员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五条 除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未发生经营业务且未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均应进行清算核查。&第二章 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第六条 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负责注销税务登记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主管地税机关具体负责注销税务登记的组织实施。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实行税源专业化管理单位的纳税服务局)负责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其他税务证件以及发票等,书面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或实行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税源管理局)负责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的清算核查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稽查局负责注销税务登记清理核查中涉嫌重大偷税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十条 注销税务登记工作流程:(一)受理。办税服务厅涉税申请受理岗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并告知纳税人自行清算的义务。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发放《发票缴销申请表》(附件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附件2),并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提供纳税人自行清算需用的表格;然后将相关资料传递或通过电子扫描保存,将后续管理工作推送给相应岗位。对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相关资料。(二)推送清算核查任务。日常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岗根据具体情况将需要进行清算核查的工作任务按交叉核查原则推送给日常检查岗。(三)清算核查。税源管理部门日常检查岗对推送的核查任务按规定及时进行清算核查。根据需要制作各类核查表(附件3)。清算核查中发现需要立案查处的,应按税务检查(稽查)程序进行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涉及重大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移交稽查局查处的,应事先提交市、县(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以及稽查部门会商处理。(四)部门负责人审核:对经过清算核查的注销登记资料,应由县(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或市区分局综合业务科进行初审。初审部门负责人应与稽查部门举报中心进行信息交流传递,了解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结稽查案件等情况。对经集体审议的案件,部门负责人应录入集体审议记录。(五)单位主要负责人核准:县(市)局或市区分局主要负责人对注销登记申请予以核准。(六)打印送达核准通知:办税服务厅涉税申请受理岗收缴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打印和送达《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第三章 受理条件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 按规定不需要在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三) 纳税人被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十二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根据不同情况向主管地税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股东会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被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机关的吊销决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二)自行清算的相关资料。&(三)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国地税联合办证已办理国税登记注销的不需提供)。&(四)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的发票。&(五)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国税部门注销证明和注销清算检查资料。&(六)已办理社会保险费参保和缴费登记的纳税人,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不欠社会保险费证明。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纳税人应当待有关事项终结后再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一)未结案的税务检查(稽查)案件。(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发项目的。(三)企业所得税在地税部门管理的,纳税年度中间注销时未就实际经营期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四)增值税纳税人未办理国税注销登记的。第四章 清算核查第十四条& 税收清算核查分纳税人自行清算和税务机关核查两个阶段。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入自行清算阶段,主管地税机关应认真做好自查辅导或政策解读工作,帮助纳税人提高自行清算工作质量。第十六条 纳税人自行清算主要内容包括:(一)经营期内应申报的税款、基金费、滞纳金以及罚款是否结清。(二)各类资产处置情况,特别是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三)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七条 纳税人自行清算后,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清算期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二)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管理的纳税人应填报的资料。1.注销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附表;2.《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和《清算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3个附表(附件4);3.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处置情况明细表(附件5)。&& (三)企业所得税不在地税管理的纳税人,需报送以下资料:1.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2.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3.清算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4.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处置情况明细表。纳税人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已经进行自行清算的,可以在申请注销的同时提供上述材料。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包括纳税人经营期间应缴纳的各项税费以及注销清算期间资产处理所涉及的各项税费清缴情况。核查的所属期为注销当年度及之前至少2个年度。对纳税人注销年度以前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税务机关在核查前已经检查并已处理完毕的,可不必重复核查,但应说明并附检查处理材料。核查中发现重大税收违法问题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税务检查(稽查)规定和程序处理。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核查的重点包括:(一)清算当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税务核查采取纳税人正常经营期间核查方法进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重点进行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核查。(二)清算期的核查清算期核查的重点内容包括:1.资产处置前纳税人账面资产和负债的真实性,重点核查是否遗漏大额实质性资产或存在无需支付的大额负债。2.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否属实。3.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处置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重点核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处置价格是否偏低,处置时是否按规定缴纳税费。4.清算剩余财产是否真实,计算是否正确,自然人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是否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5.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重点核查事项。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核查实行交叉方式进行。主管地税机关应指定两人以上组成核查组,但待注销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员不得参与核查。清算核查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税源主管科(所)及税收管理员。第二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将注销税务登记清算核查结果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并督促纳税人执行。对于破产企业注销前成立清算组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纳税人欠缴税费、滞纳金和清算核查结果通知清算组,及时主张税收权利。第五章 核准第二十二条 清算核查完成后,核查人员应汇总整理注销登记材料,报县(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或市区分局综合业务科进行初审。初审后,提交县(市)局或市区分局主要负责人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况必须经县(市)局或市区分局集体审议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三)注销当年或上一年度纳税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企业。第六章 资料归档第二十四条& 注销税务登记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申请注销资料、纳税人自行清算资料以及实施税收清算核查中生成的各类报表资料等。注销税务登记资料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归档保管。市、县(市)稽查局参与税收清算核查的,应将稽查处理结果传递给主管地税机关,传递资料包括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和执行报告等。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法如实地进行注销清算,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因纳税人责任导致少缴税费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纳税人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委托和采信中介机构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鉴证结论。因工作失误导致不缴和少缴税款,或违反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文书一般按AHTAX2013系统生成的文书为准。清算核查中采取税务检查(稽查)方式所涉及的执法文书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地方税务局规定执行。其他特定文书表格见附件。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年5月1日起施行。&bug&bug& bug&bugbugbug&bug&&|&&&&|&&&&|&&&&|&&&&|&&&&版权所有: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皖ICP备号 维护单位:合肥市地税局宣传处 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地税大厦 & & 邮编:230022 & & 联系电话 涉税咨询热线:12366 各业务处室电话 &请查看本网页&业务咨询电话& 技术支持:合肥深拓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以任何方式转载或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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