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标方案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如何填写

SD370000FG-XK-0003
权力事项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核准
执法行为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山东省十届人大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2000年第5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2001年第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性质:
受理处室:
行政审批管理处
是否收费:
权力类型: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电话:
监督电话:
办理流程:
受理条件:
(一)招标方案内容填写齐全,与相关批复文件一致,招标估算金额填写准确;(二)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应符合不招标的条件;(三)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的项目,应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四)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五)符合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各一式二份):(一)对需要单独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提交关于核准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的申请;(二)山东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可从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电子模板);(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的项目,应按规定补充邀请招标理由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五)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的项目,应按规定补充以下书面材料:1、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2、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3、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4、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根据规定需要申请者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者应当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
服务指南:
申报时间省发改委工作日时间接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核准申请。行政许可程序1、行政审批管理处在接收到申请者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注明理由。2、对决定受理申请的,行政审批管理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形成批分意见,同时分发给重点处。3、重点处对申请者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以核准决定。4、对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管理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出具《批准决定书》和《不予批准决定书》,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办理情况。办理期限1、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与完善的内容。对不具备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2、自受理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特殊情况,经分管主任核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常见问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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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号建市〔2008〕63号行&&&&业建筑工程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2008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第九条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及第十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过大的;
(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影响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时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根据设计条件及设计深度建筑方案设计招标类型分为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明示采用何种招标类型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三)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条件详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全国性媒介发布
第十四条 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的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等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三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实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于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情形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进行资格预审所需达到的投标人报名数量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或实际投标人报名数量未达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必须由专业人员评审资格预审不采用打分的方式评审只有通过和未通过之分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为止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不能重新制定新的资格预审条件的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四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
(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
(四)评标定标标准及方法说明
(五)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或提供投标人设计收费的统一计算基价
对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与投标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有关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工程造价运营成本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设计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样本招标技术文件编写内容及深度要求投标商务文件内容等分别详见本办法附件五附件六和附件七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或者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承担方案及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但中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的若承担后续阶段的设计和服务工作应按照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市[2004]78号)执行
如果招标人只要求中标人承担方案阶段设计而不再委托中标人承接或参加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示并说明支付中标人的设计费用采用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支付中标人采用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方案阶段设计付费标准的80%支付中标人第二十条 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应当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建筑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投标活动
(二)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应当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其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应由建设单位确认
(三)各种形式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上述要求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采用国际招标的不应人为设置条件排斥境内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深度提交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的评审和比选办法
凡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方案如投标人擅自提交备选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该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方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日;建筑工程实施性方案设计投标文件编制一般不少于四十五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编制时间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开标程序详见本办法附件八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建筑工程项目特点和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其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以及与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有关的建筑规划结构经济设备等专业专家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应增加环境保护节能消防专家评委应以建筑专业专家为主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9人;
(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建筑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设计类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委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
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方案设计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分析评价;
(二)对方案设计水平设计质量高低对招标目标的响应度进行综合评审;
(三)对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的高低进行分析评价;
(四)对方案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对方案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六)对方案规划及经济技术指标的准确度进行比较分析;
(七)对保证设计质量配合工程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进行分析评价;
(八)对招标文件规定废标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判
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及实施步骤详见本办法附件九
第二十九条 设计招标投标评审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应确保评标专家有足够时间审阅投标文件评审时间安排应与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提交有效标的投标人数量和投标人提交设计方案的数量相适应
(二)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负责人应从评标委员会中确定一名资深技术专家担任并从技术评委中推荐一名评标会议纪要人
(三)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四)在评标过程中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向投标人质疑时投标人可以到场解释或澄清投标文件有关内容
(五)在评标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有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施加不正当影响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活动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七)对于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建筑招标人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接受社会监督但列席人员不发表评审意见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
第三十条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对其中有关规划安全技术经济结构环保节能等方面进行专项技术论证
(一)对于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沿线设计方案是否适合周边地区环境条件兴建的;
(二)设计方案中出现的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等有重大不确定因素的;
(三)有特殊要求需要进行设计方案技术论证的
一般建筑工程项目必要时招标人也可进行涉及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中的一个或多个方面的专项技术论证以确保建筑方案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投标人公章(有效签署)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效签章及未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有效签章的;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没有经有效签章的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三)投标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的;
(四)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
(六)违反编制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可能对评标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七)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八)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九)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十)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十一)在投标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十二)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确认为废标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二)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三)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符合前款第一种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纪要上详细说明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理由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应对有串标欺诈行贿压价或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取消其重新投标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一)采取公开和邀请招标方式的推荐1至3名;
(二)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各投标文件未最大程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招标时间又不允许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评委可以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自然多数票产生3名或3名以上投标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重新对优化设计方案评审后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评标结束后15天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开排名顺序并对推荐中标方案评标专家名单及各位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推荐中标方案在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主要包括
(一)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也发生上述问题依次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组织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后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详见本办法附件十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工程设计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不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设计委托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应当控制在经审批的可行性报告规定范围内
国家制定的设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是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依据招标人不得以压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招标人违反上述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效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建设主管部门对设计合同不予备案并依法予以处理
招标人应在签订设计合同起7个工作日内将设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于达到设计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
(一)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补偿标准若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行补偿
(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应给予每个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并在投标邀请函中明确补偿标准
招标人可根据情况设置不同档次的补偿标准以便对评标委员会评选出的优秀设计方案给予适当鼓励
第三十九条 境内外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设计收费应按照同等国民待遇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收费标准
工程设计中采用投标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协商确定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投标人拥有设计方案的著作权(版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交付的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设计合同后招标人在该建设项目中拥有中标方案的使用权中标人应保护招标人一旦使用其设计方案不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否则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使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的应当事先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未经相关投标人书面许可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
联合体投标人合作完成的设计方案其知识产权由联合体成员共同所有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方案设计的安全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真实性及合同履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工程项目总投资超出预算的建设单位有权依法对设计单位追究责任但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要求仅承担方案设计不承担后续阶段工程设计业务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二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诚信管理在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及取得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诚信档案
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和无故否决依法按规定程序评出的中标方案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国家和地方建设方针政策标准规范的落实情况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一般指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等
第四十五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筑工程进行设计招标时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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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鲁水建〔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须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第四条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对以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一)各类大型水利工程;(二)省水利厅直属单位负责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三)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四)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以中央和省投资为主的、且因其重要性明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所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执法活动应自觉接受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一般采取事前核准、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的方式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二)招标实施方案的核准和执行情况;(三)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形式;(四)资格审查(预审或后审)的内容、程序和结果。有无仍在处罚期内被禁止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投标人)和在工程质量、廉政建设等方面已查实有严重劣迹、尚未处罚的投标申请人(投标人),在资格审查中有无歧视、排斥投标人的行为;(五)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和邀请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资格;(六)核查招标文件;(七)招标工作的程序和时间安排;(八)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的招标报告,并办理备案手续。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九)开标的时间和程序,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的情况,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十)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评标专家的抽取;(十一)评标的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纪律及违纪处理意见。评标委员会需要向投标人澄清问题时,澄清函(电)的内容和发收程序。监督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确保各标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符合规定 ;(十二)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报告。核查定标原则、定标结果和定标时间。第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售前,须提前七日将招标文件送达负责项目具体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法、违规的内容时,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第七条工程招标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聘请具有标底编制资格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标底。一个标项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与标底编制有关的人员从编制工作开始之日起至开标结束,应在水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的监督下实行封闭管理。凡知悉标底编制情况的人员在开标前不得泄露标底和标底编制地点、内容、相关人员姓名。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第八条招标人在开标前,须提前两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开标的具体时间、地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现场监督开标活动。第九条评标委员会人数三分之二的专家,最早在评标开始前二十四小时内,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在监督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从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通知专家参加评标工作时,不得透露评审项目与内容。参加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应为熟悉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员对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行政监督人员的监督。招标人必须按有利于保密的原则选定评标地点,所有参与评标工作的人员获知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和评审地点后,不得与外界进行信息联络。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工作人员随身携带的所有通讯工具、房间电话,由监督人员集中统一管理,确需对外联系时,使用指定的通讯工具。所有参加评标人员在评标期间集中食宿,不得离开评标地点外出活动,不得与非评标人员谈论有关评标内容。第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人后十五日内,招标人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办理备案手续。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报告七日内,提出书面备案意见。招标人在办理完备案手续后方可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须按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招标项目方可开始实施。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一旦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一)在开标过程中发现严重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要求招标人暂停或依法宣布开标结果无效。(二)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取消违规人员的评标资格。如有严重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中止或取消评标活动,另行组织评标或依法做出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人员有权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1、未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已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2、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接受的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3、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无效标,使得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4、未进行资格审查的或经资格后审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5、招标文件内容与经备查的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或出现新的违法、违规内容的;6、招标人编制的标底与招标文件有关内容不符或出现严重问题的;7、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须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通知招标人,同时对严重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进行公告。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提请有管辖权的机构依法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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