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机构如何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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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未在限期内报告、未报送有关材料、未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收费情况及依据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未在限期内报告、未报送有关材料、未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第五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警告:(一)未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二)未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四)&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报送材料的;&(五)未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第四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人事管理制度;(二)财务管理制度;(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四)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五)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第四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建立职业责任保障机制。”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存续期间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并抄送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一)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三)资产评估机构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将该分支机构有关材料及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营业范围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拒绝、阻挠财政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予以警告。”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财政部令第64号第五十五条所列行为,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9&&&&&&&&&&&&&&&&&&&&投诉机构:监察室&&&&&&&&&&&&&&&&&&&&投诉电话:0
受理地点:郑州市经三路25号河南省财政厅企业处1106室
主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协办:河南日报报业集团
 备案序号:馆藏&37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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