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经济带由于水资源缺乏bc两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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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渤海经济圈四点一带水资源安全保障战略研究
分​析​了​我​国​东​部​环​渤​海​经​济​圈​四​点​一​带​水​资​源​条​件​及​开​发​利​用​现​状​,​对​不​同​时​期​的​需​水​量​进​行​预​测​,​基​于​区​域​水​资​源​优​化​配​置​,​制​定​了​多​水​源​供​水​方​案​,​预​测​了​可​供​水​量​,​并​进​行​了​水​资​源​合​理​配​置​,​提​出​了​四​点​一​带​水​资​源​安​全​保​障​的​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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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渤海经济圈四点一带水资源安全保障战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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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与长江三角州和珠江三角洲相比,环渤海地区不利于发展工业的条件几个选项:A缺乏煤铁石油资源B交通不便C开发较晚,工业基础较差D水资源短缺_百度作业帮
与长江三角州和珠江三角洲相比,环渤海地区不利于发展工业的条件几个选项:A缺乏煤铁石油资源B交通不便C开发较晚,工业基础较差D水资源短缺
选D环渤海地区缺水,而且水污染严重&& 海洋环境保护法 && 理论争鸣
网络:环渤海经济圈的环境立法问题研究
发布:孔曙光 & 19:38:00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有赖于一些经济比较活跃的核心区域的带动,如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中期,以深圳为核心的珠三角地区是中国经济的强力引擎,到了九十年代中后期,以上海为代表的长三角地区又大大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发展。现在,一个极具潜力的经济区——环渤海经济圈正逐渐浮出水面。
2006年5月21日开幕的“环渤海经济圈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上,环渤海经济圈内的5省2市(北京、天津、山西、山东、河北、内蒙古、辽宁)的政府高层人士第一次聚首研讨,意味着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之后,中国最大的工业密集区域——环渤海经济圈将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第三“极”。
“环渤海经济圈”狭义上是指辽东半岛、山东半岛、环渤海滨海经济带,同时延伸辐射到山西、辽宁、山东以及内蒙古中东部,分别约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3.31%和总人口的22.2%。区域内包括北京、天津、沈阳、大连、太原、济南、青岛、石家庄等多座城市。
渤海是一个内海,被辽东半岛、山东半岛和华北大平原“C”字形所环抱。覆盖面积遍及大半个中国,并且是东北、华北、西北和华东部分地区的主要出海口。东北三省及内蒙古东四盟的粮食、畜产品、石油,西北地区的煤炭、皮毛,华北地区的石油、轻纺产品,渤海的海产品,甚至远在数千里的青海、新疆的货物都要经过这里运往世界各地。同时这里是与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贸易往来的通道,从国外进口的设备、资金、商品也要从这里进入中国的北方市场。这些内陆腹地,涉及十几个省和自治区,其土地面积约占全国的60%,国民生产总值约占全国的40%,这在我国其他沿海区域也是少有的。外商在中国北方投资最密集的地区集中在此,且走势渐强。目前全球80多家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研发机构40%以上在北京,而天津目前拥有外商投资企业1万余家,其中全球500强企业在此设有200余家生产性投资企业,大连的外商投资企业也近8000家,是东北地区利用外资最多的城市。
专家认为,经过了十多年的奠基发展,外商投资带来管理、技术、营销等所产生的重大影响,将在本地区更加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释放,加速激活老工业基地的能量,提升旧产业并同时形成新兴制造业。“奥运经济”这一超级引擎也正在为环渤海经济圈注入强大发展动力。专家分析,北京奥运会从筹备至举办期间,对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拉动每年在0.3%左右,而这一地区无疑将首先受益。&
尽管环渤海经济圈还远没有实现经济一体化,但它的国际影响很大。由于它处于东北亚经济圈的中心地带,是中国欧亚大陆桥的东部起点之一,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重心不断向亚太转移的趋势下,它巨大的潜力开始凸显,吸引了国际上众多的目光,正在逐步变成连接欧亚大陆和太平洋的国际物流中心,以此为中心辐射开去,已经形成一个重要的商业市场。
另一方面,优越的城市发展平台也将使环渤海经济圈成为我国经济的第三个区域增长极。环渤海经济圈经济总量约占全国的1/5,是我国最大的工业密集区。在环渤海地区5800公里的海岸线上,近20个大中城市遥相呼应,数千家大中型企业虎踞龙盘,包括天津、大连、青岛、秦皇岛等重要港口在内的60多个大小港口星罗棋布,以北京和天津为双核的世界级城市带动的两侧扇型区域,成为中国乃至世界上城市群、工业群、港口群最为密集的地区之一。近200所高等院校和800多个自然科学研究机构,汇集了40多万科研人员。尽管在有的专家眼里,环渤海经济圈相对“长三角”和“珠三角”滞后,但在奥运这个“超级引擎”的带动下,环渤海经济圈发展潜力惊人。
环渤海经济圈发展的可喜势头固然值得庆贺,但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是,在环渤海经济圈日渐成型的过程中,大量的环境问题也随之产生。珠三角和长三角经济圈发展中环境问题对经济发展的遏制应该成为今天环渤海经济圈发展的借鉴。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状况关系到环渤海经济圈的可持续发展,一个良好的区域环境对该地区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作用。环渤海地区环境问题的存在有很多的原因,这些环境问题的解决有很多的途径,但是最直接也是最彻底的解决方法应该是环渤海经济圈环境立法的完善。
(二)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目前,国内对环渤海环境问题的研究不在少数,但是大多集中在自然科学的领域,对环渤海地区环境立法问题只是有零星的研究,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本文从环渤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前景和环境问题严重影响环渤海地区的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分析环渤海地区存在的环境问题及其产生原因。从原因入手,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环渤海地区环境立法的整体构想。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也希望对今后对此类问题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2、现实意义
环渤海地区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渤海海域的污染和生态资源的破坏及浪费问题。环渤海地区的陆上污染和全国的环境污染情形基本相同,但是具体到渤海海域,在过去的半个世纪中,处于环渤海地区的辽宁、河北、天津和山东以全国1.8%的土地、6.1%的人口创造了10%的工业总产值,而同时占全国总量32%的工业生活废水和48%的入海污染物也经由40多条河流直接注入渤海,陆源污染物己占入海污染物总量的80%以上。根据国家海洋局及其它系统的观测和探察,中国海洋检测专家发出警告:渤海的环境污染已到了临界点,如果再不采取果断措施遏止污染,渤海将在十年后变成“死海”。那时,即便不向渤海排入一滴污水,单靠其与外界水体交换恢复清洁,至少也需要二百年。
因此本课题的研究非常具有现实意义,也希望本课题的研究能够为立法机关提供理论支持和现实依据。
3、经济意义
环渤海地区的区域优势、技术优势、资源优势、交通优势和资金优势决定了环渤海地区在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但是眼下环渤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还没有体现出应有的区域优势,没有形成规模化的经济发展模式。而且环渤海地区经济增长的模式也大多停留在粗放型增长的状态。这种经济增长模式必然带来资源的大量浪费和环境的逐渐恶化。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而其中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的和谐发展是重中之重。只有很好的解决了环渤海地区的环境问题,才能为环渤海地区经济的真正腾飞提供坚实的长期的保障。也只有如此,才能实现和谐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
因此,可以说环渤海地区环境立法问题不仅关系到环渤海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对全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有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的研究现状
我国目前对环渤海地区环境立法问题的研究,主要是零星的研究,并且现有的研究具有很大的分散性。主要有:对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研究,通过完善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来保护渤海海域的环境;对海域使用问题的研究,通过对海域使用问题的研究,确定海域有偿使用的制度,以此来保护渤海的海洋资源和其他生物资源;对渤海地区生物多样性的研究,通过研究提出保护渤海地区生物多样性的制度和立法建议;海岛问题研究,通过对海岛立法的研究,提出海岛保护的制度和建议,保护渤海地区海岛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环渤海地区法律协调机制研究,通过对环渤海地区法律制度的分析,提出应该协调环渤海地区的法律制度,建立环渤海地区环境法律协调机制,以更好的保护环渤海地区的环境和资源;环境监测制度研究,通过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环渤海地区的环境法律问题。
我国现有的对环渤海地区环境立法问题的研究,对我国环渤海地区环境法律问题的解决有很大的借鉴和指导意义。但是这些研究缺乏相应的系统性,不能提供一个完整的解决方案。因此,有必要在现有的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创新和整合,提出解决环渤海地区环境问题的一个系统完整的方案。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一)本文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介绍环渤海地区的经济发展现状。主要介绍了环渤海地区经济发展的优势条件和不利的因素,以及环渤海地区未来发展的趋势。通过分析了解环渤海地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以及环渤海地区经济发展没有达到预期中的发展状况的现实,以次提出对环渤海地区环境问题的重视。
第二章介绍环渤海地区的环境问题现状及其存在的原因。通过对土地耕地资源、水体污染、生物多样性、海岛问题、海域使用问题、海洋资源问题等环境资源问题的描述和分析,发现这些环境问题的原因包括认识原因、经济原因、体制原因、法制原因。
第三章介绍环渤海经济圈环境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通过对环渤海经济圈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及环境问题对环渤海经济圈发展的影响论述其必要性。通过对环渤海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政策条件、法制基础条件、立法技术条件的分析,证明环渤海地区环境立法的可行性。
第四章介绍了环渤海经济圈环境立法设想。在论述了立法的总体指导思想、立法的总体原则、立法的难点和重点的前提下,提出了具体的环境立法建议和相关制度的完善方案。
(二)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
&&& 本文主要采用了实证分析的方法和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环渤海经济圈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现状的分析,找出环渤海经济圈地区环境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比较分析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的方法。
第一章 环渤海经济圈的经济发展现状
一、发展现状
环渤海经济圈的环境问题也是随着环渤海经济圈的经济不断发展壮大而日渐严重的。环渤海经济圈环境问题的现状和环渤海经济圈的经济发展现状是密切相关的。为了更好的了解环渤海经济圈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和环境问题的现状,我们首先要对环渤海经济圈的经济发展状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环渤海经济圈的概念最早形成与20世纪80年代中期,当时的中科院地理所提出了大渤海概念。1986年5月,大连、天津、青岛、唐山等14个环渤海城市市长在天津举行联席会议,确定建立环渤海经济区,开展经济联合,促进区域经济发展。1994年,国务院又将山西和内蒙古中东部地区划入环渤海经济区范围。至此,环渤海经济区的范围包括北京、天津、山西、河北、山东、辽宁、内蒙古中东部地区,共五省二市。现在环渤海地区市长联席会成员单位有32个。其中包括河南的安阳。如图1:&&&&&&&&&&
&&&&&&&&&&&&&&& &&&&&&&&图1
“环渤海经济圈”广义是指辽东半岛、山东半岛、环渤海滨海经济带,同时辐射到山西、辽宁、山东及内蒙古中东部,分别约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3.31%和总人口的22.2%。区域内包括北京、天津、沈阳、大连、太原、济南、青岛、石家庄、唐山等多座城市。环渤海经济圈由三个经济区组成:以沈阳-大连轴线为核心的辽东半岛经济区,以济南-青岛轴线为核心的山东半岛经济区和以京-津-滨海轴线为核心的京津冀经济区,其中京津冀经济区又是环渤海经济圈的核心。当前,与长三角,珠三角相比,环渤海地区经济整合程度差,市场化水平也比较低,经济发展还是有很大差距。2005年,环渤海地区市长联席会32个成员城市GDP总量达40037亿元(按照2005年统计数据汇总所得),约占全国GDP总量的22%,人均GDP为25719元,而长三角16个城市2005年总量达33859亿元,2004年的人均GDP就已突破4000美元,珠三角9个城市GDP总量为18117亿元,2004年人均GDP就已达43089元。从人均GDP的角度看,环渤海地区32个成员市与长三角16市和珠三角9市的差距非常大。&&&&&&&&&&&&&&&&&&&&&&&&&&&&&&&&&
二、发展优势和劣势
(一)发展优势
虽然和长三角、珠三角相比,环渤海经济圈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但是,环渤海经济圈有长三角和珠三角无法比拟的优势。
1、区位优势。
环渤海经济圈地处东北、华北、西北的交汇点,是我国北方进入东北亚和太平洋的门户。三北地区的进出口业务基本上都要在环渤海地区进行。而且环渤海地区是东北亚的中心地区、欧亚大陆桥的重要起点之一,向东与韩国隔海相望,与日本距离也很近。从天津的滨海新区、大连市、青岛市乘飞机到韩国只需一个小时,到日本东京也只需两个小时左右,威海市距离韩国最近的地方,只有93海里。
2、资源优势。
环渤海地区的资源优势明显,首先是环渤海地区总人口2.6亿多,可以提供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并且劳动力成本比长三角和珠三角低得多,分别是长三角的1/2和珠三角的1/3,可大大降低在环渤海地区设厂的企业运营成本,有利于吸引投资进入;环渤海地区还有丰富的能源和矿产资源,山西被称为我国的煤炭之乡,山东省、河北省分别有胜利油田和华北油田,同时环渤海地区的其他地区还有储量极为丰富的其它矿产资源,可满足环渤海地区工业发展的需要;环渤海地区海岸线长度占全国海岸线总长度的1/3多,渤海湾的海洋动植物资源非常丰富,在环渤海非常适合发展以海水养殖为主的海洋经济。此外,还可大力开展海水淡化工程,能有效弥补北方淡水资源相对匮乏的状况;环渤海地区智力资源密集度全国首屈一指,仅京津两地就有包括22所211工程高校在内的100多所高校,数百所科研院所,两院院士近700人,丰富的智力资源可为企业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环渤海地区还着丰富的旅游资源。
3、机遇好。
当前,恰逢北京2008年召开奥运会的大好时机,据计算,奥运经济可带动GDP增长0.3—0.5个百分点。环渤海地区由于“近水楼台”,可大力发展奥运经济。比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服务业、广告业、旅游推介等等。根据研究,在2005年至2008年这4年间,奥运投资使北京的经济总量增长速度每年平均加快0.8个百分点,北京第三产业比重由此将接近70%,新增加就业机会将达180万个。当前,恰逢日韩两国产业转移的良机,韩国、日本对华投资增长,以环渤海地区的距离日、韩比较近的区位优势和丰富的资源优势,我们可抓住这个机会,将其产业吸引到环渤海地区来,现在环渤海地区的大部分城市都已开始做好承接日、韩产业转移的准备。
4、交通优势。
环渤海地区交通比较便利,陆海空运输很畅通,有北京这样一个全国铁路交通枢纽和天津、大连、沈阳、济南、青岛等许多区域铁路交通枢纽以及北京、天津、大连、青岛等航空港。其中,首都国际机场是全国最大的客运航空港,天津正在努力建设成为“北方航空货运中心”和“东北亚航空货运集散地”,环渤海地区的其它城市的航空业都很发达:环渤海地区沿岸有大大小小的港口40多个,国家级港口5个,分别是天津、大连、秦皇岛、青岛、烟台。其中天津、大连、青岛、秦皇岛吞吐量均已过亿。海陆空的便利优势,能有力的促进环渤海地区的生产要素流动。
5、金融优势。
目前,环渤海区域金融业存贷款规模占全国的1/4强,北京是全国大多数金融机构的总部所在地,天津、青岛、大连作为国家14个沿海开放城市中的成员,外资金融机构已颇具规模。因此,环渤海地区金融优势明显。
(二)发展劣势
不可忽视的问题是,由于环渤海的特殊历史及自然环境,这一地区也有先天不足的劣势。
1、环境问题严重
&&& 环渤海经济圈地区的环境问题随着本地区经济的不断发展也日渐严重,水污染严重导致本来就紧缺的水资源形势更加严峻,大气污染特别是东北辽宁老工业基地地区大气污染严重。渤海海域的污染导致渤海几近“死海”,海岛资源没有充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和能源利用不规范,生物多样性被重破坏。此外中国北方历来淡水缺乏,尤其是环渤海地区,严重缺水城市25个,占环渤海地区城市数目的一半,北京、天津、大连、青岛等大中城市缺水极为严重,一定程度上拖累了经济的发展。而且环渤海地区地处中国北方,干旱、沙尘暴以及风沙天气比较多。因此,环境吸引力略差。尽管在努力改善,但效果不明显。这些环境问题在环渤海经济圈的经济发展中严重制约了其前进的脚步,值得我们重视。
2、传统资源依托型工业仍占主导,高新技术产业尚未壮大
环渤海地区的产业多为传统资源依托型,如原盐、原油、“两碱”(纯碱和烧碱)、钢铁、玻璃等。虽然这些工业产品仍有市场需求,但产品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不高,受资源约束强;有的产品生产工艺落后,并严重污染环境。近些年,环渤海地区在加大对传统工业改造的同时,积极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型材料和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产业,但迄今这些产业仍处于幼小阶段。& 环渤海地区高新技术实力比较强的北京市,2003年高新技术产业实现工业增加值314.1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8.57%(2003年北京市的生产总值为3663.1亿元),而且今年1月份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同比下降6.9%。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缓慢的原因很多,科技投入不足和自主开发能力弱是重要因素。近几年北京市大中型工业企业尤其是联想、清华紫光等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加大了科技经费投入力度,但科技投入的相对比重仍偏低。2002年全市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仅为2.54%;R&D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只有2.27%,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科技活动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世界500强企业一般为5%—10%)。&
3、国有经济比重仍很大,体制创新上处于落后地位&
  环渤海地区国有工业比重不仅远高于东南沿海地区,而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据2002年统计,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为37.53%,而环渤海地区则为39.36%,最高的辽宁省达58.11%,远远高于珠三角和长三角。环渤海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产值占全国国有经济的比重为 25.83%,高于该地区整个工业产值占全国的比重(24.64%)。另据北京市最新统计,2003年北京市国有经济比重为53.85%,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高达70.16%。在全社会固定投资中,国有经济投资的比重,天津高达86.74%,北京和辽宁也都在40%以上。&
  由于环渤海地区工业结构偏“重”(重工业比重超过全国近6个百分点),因而从企业规模结构看,大型企业比重略高,中小企业相对较小。正是因为环渤海经济区内的国有经济比重偏高,行政干预经济发展的力量较强,市场力量决定资源配置还相对较弱,中小企业没有形成气候,致使在体制创新上,环渤海地区远远落后于珠三角和长三角。&
4、产品出口竞争力和外资引力相对较弱&
  东南沿海5省市与环渤海地区5省市面积都是51万平方公里,而东南沿海的出口份额占全国70%多,环渤海地区的份额仅占20%,仅广东一省的出口额就是整个环渤海地区出口的近2倍。&
  环渤海地区对外贸易依存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03年全国进出口依存度高达60.2%,环渤海地区平均为46.7%,低13.5个百分点;出口依存度与全国的差距还有所扩大,由1996年的2.49个百分点扩大到2003年的13.5个百分点。5省市间外贸依存度也有很大差距,北京和天津两个直辖市依存度较大,河北和山东相对较小。&
  利用外资的情形与外贸相类似。我国的外商直接投资(FDI)大部分集中在东南沿海,环渤海地区的FDI占全国的份额较小,近些年还略有下降。2003年为25.29%,较之1999年的20.04%,增长幅度不大。环渤海地区外资区位引力(外资区位商)平均小于1,而且近些年也在下降,即由1996年的0.9443下降到2003年的0.8912。5省市中,天津和北京的外资引力较大,河北和辽宁较小;虽然从近几年的变动趋势看,北京的外资引力在不断增强,河北在波动中略有上升,而天津、辽宁和山东均在波动中有所下降。出口竞争力和外资引力较弱,对环渤海地区工业的进一步发展无疑是十分不利的因素。&
5、区内产业趋同化,缺乏紧密的分工协作关系&
由于长期条块体制的分割,环渤海地区在项目安排上呈现产业结构的趋同现象。除了大部分省市都有钢铁、煤炭、化工、建材、电力、重型机械、汽车等传统行业外,目前又在竞相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甚至都要求有自己的出海口。最为明显的是钢铁工业,各省市都自成体系,但是设备陈旧,而且往往只重视数量不重视质量,产品不能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要。区域内各省市大多已形成自我循环的“都市经济圈”。区域联合的意向多于实质性行动,争当“龙头”的倾向依然存在。在要素合理流动特别是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的项目开发和区内跨省市资产重组或共同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方面,进展并不大。各自与国际经济联系的紧密程度甚至大于区内联系,在对外贸易和招商引资上存在着相互竞争这一客观现实。
三、未来发展方向
环渤海经济圈的经济发展虽然有先天的优势,但是也有很多不足。未来环渤海经济圈经济的发展就是要在充分利用本地区优势的基础上,扬长避短,加快经济的发展。
环渤海经济圈经济未来的发展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注意对环渤海地区环境的保护,特别是渤海海域的环境保护。环境问题已经成为阻碍环渤海地区经济发展的一个很大的因素,除了陆上污染之外,渤海海域严重的环境问题也对海洋产业的发展不利。生物多样性问题、海域使用问题、海岛问题等这些环境问题的解决对环渤海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其次,加强对循环经济理论的适用。循环经济理论是在环境问题日渐突出,能源资源严重匮乏的情况下提出的一个全新的理论。循环经济所提倡的3R(减少消耗-Reduce、重复使用-Reuse、废物利用-Recycle)原则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则。在环渤海经济圈地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不仅能够使本地区的经济走上良好的循环发展之路,而且可以使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能够得以最大限度的持续,发展的潜力更大。
再次,要加强环渤海地区各省份和城市的协调,这种协调包括政策的协调,也包括法律机制的协调。通过各省份和城市的协调,达到资源的综合利用,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真正实现经济圈内的自由贸易往来,突出整体效应。
第二章 环渤海经济圈的环境问题现状及其原因
一、环境现状
环渤海经济圈地区的环境问题体现在多个方面,主要的是渤海海域的环境问题,另外还包括陆上的污染问题。
(一)渤海海域的环境问题
渤海是位于亚洲大陆与太平洋之间的内陆边缘海,为辽东半岛,华北平原和山东半岛所环抱,是深入我国大陆的近封闭的唯一内海。海岸线长达3784公里,面积为77284平方公里,占我国领海面积的20%,管辖海域面积的2. 6%,是我国陆域面积的0. 8%。千百年来,渤海这块蓝色的国土,为沿海三省一市和全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渤海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使渤海沿岸形成了以海洋资源为重要依托的大中城市带,形成了全国领先的海洋产业群。然而,在渤海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渤海环境污染不断加剧,海区的生态环境正面临和承受着与日俱增的巨大压力。
1、渤海水质污染
2004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的渤海水质情况:表1
渤海污染范围比上年扩大。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约2.7万平方公里,占渤海总面积的35%,较上年面积增加约0.6万平方公里,增加约29%。其中,轻度污染、中度污染和严重污染海域面积较上年分别增加了44%, 256%和57%,污染程度明显加重。污染区域仍然集中在渤海湾、莱州湾和辽东湾近岸海域,主要污染物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石油类等。近年来的连续监测结果显示,进入21世纪以后,渤海环境污染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污染海域面积仍然较大,轻度、中度和严重污染海域的总面积呈上升趋势。其中,2004年严重污染海域面积较2001年增加了近1 000平方公里、中度污染海域面积增加了2 300多平方公里,海水中主要污染物无机氮、活性磷酸盐的含量居高不下。陆源污染物排海仍然是造成渤海近岸海域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
2005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的渤海水质情况:表2
海域污染依然严重。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约 2.0 万平方公里,占渤海总面积的 26%。其中,严重污染、中度污染、轻度污染和较清洁海域面积分别为 0.2、0.3、0.6 和 0.9 万平方公里。严重污染海域主要集中在渤海湾、莱州湾和辽东湾近岸,主要污染物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石油类等。陆源污染物的大量排放和自身较弱的水交换能力是造成渤海污染的主要原因。
2006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的渤海水质情况:&表3&&&&&
海 区&&& 年 度&&& 较清洁&&& 轻度污染&& 中度污染 && 严重污染&& 合 计
渤海海域污染依然严重。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约2.0万平方公里,占渤海总面积的26%,与2005年持平。其中,严重污染、中度污染、轻度污染和较清洁海域面积分别约为0.3、0.2、0.7和0.8万平方公里,严重污染和轻度污染海域面积均比2005年增加约0.1万平方公里。严重污染海域主要集中在辽东湾近岸、渤海湾和莱州湾,主要污染物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石油类等。
2、生态系统破坏
2004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的渤海生态情况:表4
主要开发活动
渔业、围填海、旅游、港口航运、油田
渤海湾生态监控区 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状态。海域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污染严重,四类及超四类海水水质的海域面积分别为40%和20%,水体呈富营养化状态,营养盐比例失衡。浮游植物密度增加,6月份浮游植物平均密度为1.3×106细胞/立方米;浮游动物种类组成发生改变,海洋鱼类的重要饵料生物哲水蚤在浮游动物中的比例下降,6月份和8月份浮游动物的优势种类为强壮箭虫、磁蟹的蚤状幼虫、长尾类幼虫和短尾类蚤状幼虫等,哲水蚤已形不成优势种类。产卵场退化,鱼卵、仔鱼种类少,密度低,平均每立方米有2个鱼卵和仔鱼。海洋渔业资源明显衰退,如塘沽区年渔业捕捞量由80年代末的4到5万吨,下降到近两三年来的1.3万吨。滨海湿地减少幅度超过50%。陆源污染、过度捕捞和围填海工程等是影响渤海湾生态系统健康的主要因素。
2005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的渤海生态情况:表5
主要开发活动
渔业、围填海、旅游、港口航运、油田
渤海湾生态监控区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状态。与2004年相比,生物群落结构有所恢复。5月,30%水域无机氮含量劣于四类海水水质标准;8月,60%水域无机氮含量和40%水域活性磷酸盐含量劣于四类海水水质标准,水体呈严重富营养化状态,营养盐失衡。浮游植物密度显著下降,5月,平均密度为38×104 细胞/立方米;浮游动物种类组成发生良性改变,海洋鱼类的重要饵料生物哲水蚤在浮游动物中的比例回升,中华哲水蚤成为浮游动物的优势种类之一,5月,平均数量为151个/立方米;底栖生物栖息密度和生物量偏低,5月和 8月的栖息密度分别为44 个/平方米和65个/平方米,生物量分别为16.0 克/平方米和17.6克/平方米;产卵场退化,鱼卵、仔鱼种类少,密度低,鱼卵平均密度为2个/立方米,仔鱼平均密度为3尾/立方米。陆源污染、过度捕捞和围填海工程等是影响渤海湾生态系统健康的主要因素。
2006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的渤海生态情况:表6
生 态监 控 区
所在地 (Km2)
主要生态 系统类型
三年变化趋势
渤海湾生态监控区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状态。5月,30%水域无机氮含量劣于四类海水水质标准;8月,80%水域无机氮含量和30%水域活性磷酸盐含量劣于四类海水水质标准,水体呈严重富营养化状态,营养盐失衡。沉积环境总体质量良好。部分生物体内总汞、铅、砷和镉的含量偏高。围填海面积达数10平方公里,栖息地面积减小。生物群落结构状况较差,5月,浮游植物密度偏高,平均密度为78×104细胞/立方米;5月和8月浮游动物密度偏高,平均数量分别为27 176个/立方米和22 748个/立方米;5月,底栖生物栖息密度和生物量偏低,平均值分别为35个/平方米和9克/平方米;产卵场退化,鱼卵、仔鱼种类少,密度低,鱼卵平均密度为6个/立方米,仔鱼平均密度为6尾/立方米。
连续三年的监测结果表明,渤海湾水环境质量出现波动,2006年水环境指数高于2004年,略低于2005年,水体富营养化是影响水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生物群落结构状况变化亦呈相同趋势。大规模围填海工程使天然滨海湿地面积大幅减小,导致许多重要的经济鱼、虾、蟹和贝类等海洋生物的产卵、育苗场所消失,海洋渔业资源遭受严重损害,长途迁徙的鸟类饵料数量减少,削弱了鸟类栖息地的功能,生物多样性迅速下降。陆源污染和围填海工程等是影响渤海湾生态系统健康的主要因素。
3、赤潮问题
2004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的渤海赤潮情况:表7
赤潮发生次数
累计发生面积
渤海赤潮高发期集中在6月。赤潮发生次数与2003年持平,但累计面积较上年增加约13倍。其中,6月11日黄河口附近海域棕囊藻赤潮面积约1 850平方公里;6月12日天津塘沽附近海域至渤海湾中东部和北部海域米氏凯伦藻赤潮面积约3 200平方公里。棕囊藻与米氏凯伦藻均为有毒藻类,在渤海引发赤潮尚属首次。
2005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的渤海赤潮情况:表8
赤潮发生次数
累计发生面积
渤海赤潮发生次数较 2004 年减少 25%,累计面积减少 18%。赤潮 高发期集中在 5~6 月,其中,6 月连续发生在渤海湾和辽东湾的两次赤潮持续时间共 20 天,面积约5 000 平方公里。
2006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的渤海赤潮情况:表9
赤潮发生次数
累计发生面积(平方公里)
渤海赤潮发生次数较2005年增加2次,累计面积减少44%,大面积赤潮减少。赤潮高发期集中在6月,但10月中、下旬在天津和河北黄骅附近海域分别发生了大面积的球形棕囊藻赤潮。七年来,该海区在7月未发现赤潮、在10月发生赤潮均属首次。
4、生物多样性问题
环渤海地区的生态系统安全问题主要是指外来物种入侵、生物多样性降低、部分物种濒临灭绝、湿地减少等问题。据调查,目前入侵山东的外来有害生物有104种。另据2005年资料显示,北京地区的外来入侵生物有动物11种、植物23种。环渤海地区生物多样性的丧失问题,主要是由于直接驱动力和间接驱动力造成的。
从总体上看最主要的直接驱动力包括栖息地变化、气候变化、外来物种入侵、物种过度利用和污染。栖息地改造,特别是用于农业的开垦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是最直接的。栖息地丧失也发生在沿海和海洋系统中,例如,海底拖网捕鱼会严重减少海底栖息地的多样性,而破坏性渔业和沿海开发会导致珊瑚礁的丧失。过度使用对于海洋生态系统而言引发变化的最直接驱动力是过度捕捞。人类以鱼类为食并将鱼作为水产养殖饲料的需求将继续增加长,其结果是区域海洋渔业资源受到重大而长期的破坏的危险在增加。由于贸易和旅行(包括旅游业活动)的增长,入侵性外来物种和病源生物体的传播增加,生物交换的风险增加是全球化不可避免的效应。污染表现为富营养化。自1950年以来,富营养化(人类造成的氮、磷、硫和其他含有营养物的污染物的增长)已成为陆地、淡水、和沿海生态系统变化的最重要的驱动力,而这一驱动力在未来还有大幅度增长的趋势。人类引起的气候变化特别是区域温度升高的趋势已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造成了重大影响,这些影响包括物种分布、种群数量、迁徙活动方式的变化,以及病虫害爆发频率的增加。
而间接驱动力综合起来,在全球范围内,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有5个间接驱动力:即人口,经济、社会政治(包括制度和法律体系)、文化和宗教及科学技术。虽然自然原因会导致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的变化,但目前的变化主要是由于人类活动的间接驱动力引起的。间接驱动力常常通过改变一个或多个直接和间接驱动力作用的效果来产生比较广泛的影响。
5、海岛问题
&&& 所谓海岛的生态环境问题,是指海岛生态系统发生物种、生物量和物质能量流动规模减小、结构简单化、以及环境状态朝着不利生物生存的方向的变化。如植被面积减少、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物种灭绝等。海岛适于人类生存的空间有限,其生态环境一旦出现问题,对人类极为不利,甚至可能动摇社会经济发展乃至人类生存的生态基础。海岛,尤其是小岛屿,他们被认为极易受到地球温度增高、海平面上升和风化的危害,某些地势低的小岛屿面临从海洋中消失的威胁与日俱增。自然条件的变异,正对某些海岛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主要障碍。海岛,在总体上说,幅员小,资源有限,加之在地理上与市场隔绝,处于难以扩展发展规模的不利地位。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许多国家力图采用围海方式大量造地造田,并把采挖岸滩砂石作为建筑材料的重要来源。由于一些工程措施违背生态学规律和适度、合理开发原则,常常使得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造成沙滩消失、珊瑚礁毁坏、海岸后退、海水入侵、沿岸土地盐碱化等严重后果。海岛上部分河口、海湾及沿岸浅水区,由于不适当的拦河筑坝、建港修堤,改变了海岛正常的水动力环境和其他水文条件,也会导致海岛生态环境的恶化。很多海岛上的天然林和海岸红树林破坏严重,过量开采鸟粪、捕鸟,过度捕捞海岛周围海域渔业资源,再加上海域遭受污染,都造成海岛生物多样性锐减,甚至是有些物种永远从海岛消失。
6、海域使用和海洋资源问题
海洋是一个丰富的资源基地,大量的海洋资源有很大的经济价值。但是不可忽视的是海洋资源具有双重属性。其在具有经济价值的同时亦具有生态属性,因此在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中,不应该仅仅看到海洋资源的经济属性,盲目开发。而是应该在注重其经济属性的同时,必须考虑到海洋资源的生态属性,合理利用,适当开发,以免造成海洋资源的匮乏甚至绝迹。
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但是对海域使用权的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海域使用权的审批、监督等规定也比较笼统。同时,海域使用权和渔业权、捕捞权等权利的冲突也有待解决。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海洋资源的全面保护是很大的障碍。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海洋资源,必须对海域使用权的性质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要协调海域使用权和渔业权、捕捞权等权利的竞合状态,以达到对海洋资源的最大程度的保护。
(二)陆上环境问题
1、土地耕地资源不合理利用
&&& 目前环渤海地区耕地资源短缺、土地盐渍化、水土流失严重的问题已经对当地农业发展产生了影响。城镇人口不断增加,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林业和水利生态工程占用土地,自然灾害损毁等因素,都将导致耕地资源紧缺。据介绍,环渤海平原区濒临渤海,面积135万余平方公里,缺水和土地盐渍化成为该地区农业持续发展的主要限制因素。
2、大气污染问题
&&& 虽然近年来该区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都呈下降趋势,但与国家一级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相比,有的省市仍然持续超标,有的城市大气污染仍很严重。资料显示,辽宁是我国最重要的以重工业为特点的
老工业基地,能源利用高度密集,废气排放量最大,其次是河北、山东、北京和天津。
从表10可以看出,从1993年到1997年,该区域所有省市工业废气排放量均呈逐年增加态势。1998年除河北和山东两省有所增加外,其余省市比上一年有所下降。进入21世纪,除北京的部分年份有波动外,该区域其余省市工业废气排放量仍然呈逐年增加态势。总之,从1993年到2007年的近15年内,除北京在1997年达到排放高峰外,该区域其余省市工业废气排放量整体上呈逐年增加态势。这也从侧而说明,该区域大气环境所面临的污染问题,可能比水环境污染的风险更大,更加难以从根木上予以解决。
表10:环渤海地区各省市近年来废气排放量(亿立方米)
年份&&& &&&&&北京&&&&& 天津&&&& 河北&&&& 辽宁&&&& 山东&&&&&&&&&&&&&&&&&&
1993&&&&&&&& 2595&&&& 1202&&&&& 6282&&&& 8591&&&&& 6275
1994&&&&&&&& 2714&&&& 1400&&&&& 6721&&&& 8379&&&&& 6934
1995&&&&&&&& 2910&&&& 1705&&&&& 7370&&&& 8498&&&&& 7386
1997&&&&&&&& 3342&&&& 1729&&&&& 8314&&&& 9318&&&&& 8504
1998&&&&&&&& 3227&&&& 1644&&&&& 9506&&&& 8963&&&&& 9089
1999&&&&&&&& 3083&&&& 1570&&&&& 9032&&&& 8880&&&&& 9841
2000&&&&&&&& 3227&&&& 1749&&&&& 9858&&&& 9432&&&& 12179
2001&&&&&&&& 3035&&& &2858 &&&&&11457 &&&10042 &&&14453
2002&&&&&&&& 2966&&& &3677 &&&&&12743 &&&10462 &&&14306
2003&&&&&&&& 3004&&&& 4360 &&&&&15768 &&&12774&& &16140
2004&&&&&&&& 3198&&&& 3058 &&&&&21696&& &13015& &&20357
2005&&&&&&&& 2765 &&&&5317&&&& &27467&& &15356 &&&25782
2006&&&&&&&& 2360&&&& 7292& &&&&34399 &&&17119 &&&27852
2007&&&&&&&& 1600 &&&&7692 &&&&&43759 &&&19570 &&&33474
水安全问题是环渤海经济发展所面临的又一个重大难题。城市生活污水和未经过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排入渤海的数量触目惊心,这些污水使渤海成了“污水池”。而水资源紧张、地下水开采过量和海水入侵,将在环渤海地区今后发展中不断凸现。海水入侵带来的后果是水资源恶化和土地生产力下降。环渤海地区多年平均降水量600mm左右,水资源总量偏少,而水质污染加重了水资源危机。此外,现有供水工程设施老化失修,新水源供水工程兴建缓慢,工程供水能力日趋衰减,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缺乏有效管理、浪费严重,也将进一步导致水资源危机。
环渤海地区为严重缺水区,水污染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的短缺。流经该区的河流上游和多数水库水质尚可,但河流进入城镇工矿区后,山于人类活动的强烈影响,水质急剧恶化,有的成为排污河,其污染物类型极为复杂,如重金属、需氧有机污染物、石油烃、多环芳烃及挥发酚等是常见污染物类型。污染主要来源为城市排放的生活污水及一些工业污水。
表11为环渤海地区年工业废水排放情况。从表1可知,与2003年相比,除北京年工业废水排放略有下降外,其余省市近年来工业废水均呈稳定增加态势。这从侧而说明该区域水环境所而临的污染问题,仍有可能呈进一步恶化态势。
表11环渤海地区各省市近年来废水排放情况(万吨)
省份&&&&&&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北京&&&&&& 13170& &&&&&12617&&&&&& 11715&&& 12331
天津&&&&&& 21605&&&&&& 22628&&&&&& 23311&&& 23428
河北&&&&&& 108324&&&&& 127386&&&&& 128607&& 129781
山东&&&&&& 115933&&&&& 128706&&&&& 129507&& 130248
辽宁&&&&&& 89186&&&&&& 91810&&&&&& 93704&&& 94862
二、形成原因
(一)认识原因
环渤海地区环境问题的产生的认识根源从环境伦理学的角度讲是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存在。人类中心主义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理论。自古希腊以来,人类中心主义在人类历史文明的进程中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确实也曾经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具有浓厚的宗教和哲学色彩。早期基督教的教义把上帝看成是一切的主宰,而人类是上帝唯一拯救的生物,是大自然的主人。其他一切生物都是为了满足人类的利益而存在。古典哲学中传统的主客二分法也曾使得人类一度以自我为中心而忽视了对大自然的保护。这些背景使得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以征服自然为核心,把自然看成是征服的对象。他们相信,只有征服自然,才能获得人类利益的满足。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人类在发展的进程中对大自然的索取远比给予要高的多。这种无视大自然规律的做法必然导致自然环境的恶化,进而影响人类自身的生活和生存。&
而在环境保护方面,虽然1979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但是,环境保护的意识还没有深入人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齐头并进的二元发展模式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环境保护意识的淡薄使得大众对发生在身边的环境污染问题不管不问,根本没有意识到环境保护事关自己的切身利益。
(二)经济原因
&&& 环渤海地区环境问题的经济原因很明显。环渤海的辽宁、天津、唐山等城市是中国的老工业基地所在地,大量的工业污染是环渤海地区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虽然现在这些老工业基地正在逐渐转型,淘汰原有的旧的机器设备,但是毕竟这些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大量的污染物还在不断的排放。改革开放以后,这些地区步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但是由于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远远落后于经济的发展速度,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带来环境问题的大量出现。而经济发展模式大都停留在粗放型的经济增长阶段,导致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这些原因综合导致了环渤海地区环境问题的产生和不断严重。
(三)体制原因
&&& 环渤海地区环境问题的不断恶化,和我国的行政管理模式有很大的关系。我国的行政管理是单向的管理模式,环境问题大都按照行政区划进行管理。环渤海地区涉及到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内蒙古、山西等省市,而这些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大都独立展开,没有进行有效的配合和支援。环境保护工作的孤立进行和环境要素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导致了在这种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下,环境问题很难得到彻底的解决。
(四)法制原因
&&& 我国目前和环渤海环境问题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狩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中国的海洋政策》白皮书、《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等。另外环渤海各级省市政府还有大量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其中国家海洋局、环渤海的辽宁省、山东省、河北省和天津市,借2000年7月26-29日在大连举行“东亚海洋环境保护与管理计划”第七次指导委员会会议之机,结合该计划使渤海示范项目的正式启动,深入讨论了渤海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的严峻现实和今后面临的挑战,探讨了为环渤海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能采取的资源开发与管理以及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拯救措施,环渤海区域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渤海海洋环境立法、管理和保护的现状。2001年10月国务院又批复了《渤海碧海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此项计划是以恢复和改善渤海的水质和生态环境为立足点,以调整和改变该地区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为基本途径,陆海兼顾、河海统筹,以整治陆源污染为重点,遏制海域环境的不断恶化,促进海域环境质量的改善,努力增强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确保环渤海地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计划》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其日程表分别为2001年至2005年,使海域环境污染得到初步控制,生态破坏的趋势得到初步缓解;2006年至2010年,海域环境质量得到初步改善,生态破坏得到有效控制; 2011年至2015年,海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生态系统初步改善。
但是,一方面,由于立法机关不尽相同的立法目的,已有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呈现各自为政的状态,无法形成完整有效的法律体系。而且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过于宏观,很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并且主要针对海洋环境的共性,而渤海是我国大陆近封闭的唯一内海,具有封闭海的典型特点。另一方面,现行的一些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具有可操作性差的特点,令执法者在海洋环境执法过程中无所适从。此外,我国的有关海域资源的使用、海岛立法都远远滞后于现实的情况,导致在环渤海地区的环境问题的治理中出现了没有有效的法律可以使用的尴尬局面。
而大量存在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往往又存在维护地方经济利益,难以达到有效协调的问题,使得在处理环渤海地区的环境问题时出现依照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现象。
第三章 环渤海经济圈环境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分析
(一)环渤海经济圈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环渤海经济圈的重要地位不仅体现在经济方面,而且体现在政治方面,我们从经济和政治两个方面论述环渤海经济圈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1、经济方面的作用
环渤海经济圈地区在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毋容置疑。新中国刚刚建立时,中国的工业基地大都集中在环渤海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唐山等地的工业基地等。这些工业基地的发展为新中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即使是在今天,这些老工业基地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还起着巨大的力量。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环渤海地区的经济发展也步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一些高新技术产业也在环渤海地区落户。而环渤海地区丰富的资源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以北京和天津为首的大量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存在为经济的高速发展提供了大量的人才和技术支持。2005年,环渤海地区市长联席会32个成员城市GDP总量达40037亿元(按照2005年统计数据汇总所得),约占全国GDP总量的22%。这个数字充分说明了环渤海地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而且环渤海地区的城市群竞争力巨大,在2005年和2006年公布的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中(见图12、图13),环渤海地区的北京、天津、大连、沈阳、秦皇岛、青岛、潍坊等城市具有很大的竞争力。在未来的经济竞争中,环渤海地区依靠强有力的技术和人力资源的支持,必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此外,环渤海地区经济的发展还将得到政策上的支持,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了要加强环渤海地区经济的发展。作为国家首都的北京在政策上也必将得到更多的优惠。这些因素都会对环渤海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表12:2005年内地城市竞争力排行
综合竞争力
人才竞争力
资本竞争力
科技竞争力
结构竞争力
基础设施竞争力
综合区位竞争力
环境竞争力
文化竞争力
制度竞争力
政府管理竞争力
企业管理竞争力
开放竞争力
表13:&2006年中国城市竞争力20强
2、政治方面的作用
环渤海地区的政治作用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比其具有的经济作用更加明显。首先北京作为全国的政治中心,其地位是任何城市都无法比拟的。而环渤海地区作为京畿重地,它的稳定和发展对全国的稳定和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环渤海地区的政治作用还体现在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和军事地位上,作为三北地区的门户,环渤海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对全国的政治大局稳定的作用不言而喻。
(二)环境问题对环渤海经济圈发展的影响
环渤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虽然原来存在“诸侯割据”的情形,而且这种情形的打破需要时间,但是随着《泰达宣言》的发布和实施,环渤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开始走上了地区联合发展的道路,蛰伏已久的市场力量也纷纷开始发力,“十一五”规划明确的把天津滨海新区的建设提到日程上来,为环渤海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契机。但是在环渤海地区的经济发展的同时,环渤海地区的环境问题也应该作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提到日程上来,环渤海地区的环境问题对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很大的障碍。环境问题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环境问题增大了环渤海地区经济发展的成本
现有的GDP模式下,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境代价并没有计入经济发展的成本,不仅如此,治理环境问题的成本反而要纳入GDP的范围。一个简单的例子,一个工厂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大气对水资源的污染没有计入GDP的范围,但是治理这个工厂污染的资金比如说500万,这个成本会当作投资纳入GDP的范围。这种国民经济发展模式的弊端随着环境问题的日渐突出必将体现出来。
环渤海地区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大气污染和水污染以及渤海海域的环境问题,如果经济的发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那么其相应的产品中的环境成本必将增加,虽然在短期内这种效应不会体现,但是长期如此,那么环境问题的成本必然要在产品的成本中体现,会降低本地区产品的竞争力,从而使得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处于劣势的地位。
2、环境问题不利于本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是对资源的利用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达到经济和资源、环境、社会的和谐和协调。而环渤海地区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以资源的高消耗、环境的高污染为代价,长此以往,经济发展和环境的矛盾将难以调和。
诚然,在环渤海地区,不管是自然资源的优势还是人力资源的优势都比较明显,但是如果环境问题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在短期内这种高消耗高污染的增长模式的弊端难以体现,但是在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由于资源的相对匮乏,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必然会转向污染少消耗低的领域,实行节约型的经济增长模式。而等到资源不能够维持经济的持续增长时,环渤海地区再想转变经济的增长模式,治理环境问题,那个时候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差距会越来越大。
3、环境问题对本地区吸引投资不利
&&& 环渤海地区的环境问题已经很明显,沙尘天气的肆虐,水资源的严重短缺,这些恶劣的环境问题对本地区吸引投资有很大的阻碍。环渤海地区固然有其他地区难以比拟的资源条件,但是恶劣的环境问题会使得投资者在投资前会对各地的投资环境进行综合的考量,这种考量不仅是技术和人力资源等投资软环境的考量,也包括对本地区生态环境的考量。
二、可行性分析
对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问题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主要从本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政策条件、法制基础和立法技术条件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社会经济条件
环渤海地区经济的重要作用和经济发展状况前文已经论述,有雄厚的经济基础作为后盾,而且环渤海地区的大量的人力资源的存在为环渤海地区的环境问题立法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社会经济条件对环渤海地区环境立法的支持还体现在新的技术的出现和使用方面,这些新的技术的出现,为环境立法提出了新的思路和新的解决环境问题的模式。
(二)政策条件
环渤海地区的重要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决定了国家对环渤海地区的环境治理必将有很多的政策倾斜。这种政策性的倾斜包括对环渤海地区环境问题的关注,对治理环渤海地区环境问题的资金的支持等。
我国对环渤海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较多,地方对环渤海地区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政策也较多,在这些政策当中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支持较多,而对环境污染较少的低消耗的企业也有政策性的支持。
(三)法制基础条件
我国政府己经认识到环渤海地区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了一系列整治措施:1996年《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1998年中国政府发表的《中国的海洋政策》白皮书、以及2000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为我们开展渤海环境整治提供了总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政策法律框架。2000年,国家海洋局向国家提出了《渤海综合整治规划及“十五”计划实施方案》;2001年,由国家海洋局等部委牵头,在大连召开了“渤海问题国际专题会议”。 2001年,国务院正式批准了由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海洋局、交通部、农业部及天津、河北、辽宁、山东四省市联合制定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此项计划是以恢复和改善渤海的水质和生态环境为立足点,以调整和改变该地区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为基本途径,陆海兼顾、河海统筹,以整治陆源污染为重点,遏制海域环境的不断恶化,促进海域环境质量的改善,努力增强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确保环渤海地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环保总局也把渤海的区域性立法提上了日程,今后对渤海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将逐步走向正轨,而且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这些都是对渤海海域环境问题的解决的依据。
除此之外,环渤海地区的地方立法较多,北京、天津、河北、山东、辽宁等地的有关环境保护的环境立法比较发达。虽然这些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有很多的冲突,但是这些立法毕竟为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提供了可以参考的文本,这些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协调和修改将对环渤海地区的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很大的支持。
(四)立法技术条件
立法技术趋于成熟和完善。在区域性立法方面,国外有很多先进的经验可以供我们借鉴。例如日本的《赖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保护地中海免受污染公约》等。
国内的区域性立法技术也日趋成熟。首先,20多年来,围绕渤海的区域立法工作,许多部门和学者作了大量的工作。2000年,国家海洋局向国家提出了《渤海综合整治规划及“十五”计划实施方案》;2001年,由国家海洋局等部委牵头,在大连召开了“渤海问题国际专题会议”;环渤海三省一市地方人民政府对渤海实施区域海洋立法的呼声也一直很高。其次,我国己经有着相当多的区域立法的实践,为渤海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1995年,国务院颁发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都是国家实施区域性管理所颁布的区域行政法规,这些不同类型的行政法规的制定,为渤海的立法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可供借鉴的经验。
第四章 环渤海经济圈环境立法设想
一、立法的总体指导思想
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迫在眉睫,但是对于本地区的环境立法,必须要有明确的立法指导思想。笔者认为,在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问题中,应该贯彻以下立法指导思想:
(一)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可持续发展思想是环渤海地区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同时,也应该成为环渤海地区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进行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时,要以环渤海地区的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立法的思路和立法的内容应该以促进环渤海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具体来讲,就是在立法的过程中,规定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环渤海地区的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具体条款的制定、修改中,本着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来进行。环境立法不仅要关注当代人的利益,还要注意对后代人利益的保护;不仅要体现对经济发展的重视,同时要注意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资源问题的协调。
(二)综合考虑环渤海地区各省市的情况
环渤海地区环境问题的解决关系到环渤海地区各省市的经济发展和未来发展,所以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也是事关环渤海各省市的环境保护,关系到环渤海地区各省市的法制协调和法律的修改和完善,因此,在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环渤海地区各省市的情况,争取使环境立法工作兼顾到环渤海地区各省市的利益。只有这样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工作才是成功的。
同时,也只有综合考虑环渤海地区各省市的情况,才能有效的促进环渤海地区环境立法工作的进行,也才能有效的促进环境立法之后环境立法的实施和适用。因为环渤海地区包括五省二市,各个地方的环境立法有着很大的不同,各地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必将最大限度的维护本地方的利益,因此可以说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的过程也是环渤海地区博弈的过程,只有综合考虑环渤海地区各省市的利益,才能在这个博弈的过程中得到最优的解决方案。
(三)树立区域立法而非地方立法的思想
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问题是为了解决环渤海地区的环境问题而进行的立法,因此在立法的过程中必须贯彻区域立法的思想。区域立法在立法的过程中,主要考虑的是整个区域环境问题的大局,而非各个地方的环境问题。比如在渤海海域的环境立法中,不能按照地方立法的思想进行渤海海域的环境立法,而是要把渤海海域作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来考虑,在环渤海地区河流的污染治理中要贯彻按照流域治理的思想,不能继续按照传统的行政区划进行地方立法。因为这种按照区域、海域、流域制定统一的环境立法的思想有利于打破传统的地方立法导致矛盾的弊端,有利于整个环渤海地区环境问题的整体治理。
我国目前的环境立法中存在这样的问题,就是环境立法过多的考虑了行政区划的问题,各地的立法又存在很多的矛盾。但是大气,河流等环境要素具有整体性的特征,这种人为的打破环境要素整体性而进行立法的行为肯定不能从环境要素的整体性出发,从而使得环境问题的立法不能够从整体的全面的角度出发,导致环境立法的狭隘性,也导致环境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四)海域环境问题和陆上环境问题并重
环渤海经济圈地区的环境问题从大的方面来说分为海上环境问题和陆上环境问题。在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中,要兼顾海洋的环境问题和陆上的环境问题。主要又两个原因:
一是海洋环境问题和陆上环境问题同样重要。环渤海经济圈地区的陆上环境问题是长期发展的结果,也有自然的因素导致环渤海地区的陆上环境问题,比如我国水资源的南北分布不均匀导致北方地区严重缺水。但是大多的环境问题仍然是人为造成的。陆上环境问题的解决关系到环渤海地区居民的日常生活和环渤海地区整个的地区环境形象,也关系到环渤海地区经济的发展。环渤海经济圈地区的海洋污染是近年来随着海洋开发的不断扩大而出现的,除了渤海由于废水排放、原油开发等引起的海域的水体污染外,渤海海域的生物多样性的减退、海域资源的无序使用、海岛的盲目开发等都是渤海海域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
二是环渤海地区的陆上环境问题和海洋环境问题息息相关。环渤海经济圈地区陆上的大量污染对渤海海域也造成了巨大的污染,比如大量被污染的河流的污水排放进入渤海,造成渤海海域的水体污染;大量的大气污染物通过境遇等形式进入渤海海域等。而渤海海域的环境问题也可以影响环渤海经济圈地区的陆上环境,比如渤海海域的污染会导致环渤海地区气候的异常,导致强降雨或者很少降雨,会损害环渤海地区的生物的生长,河流的水量减少进而影响污染物的净化等。这些都说明环渤海地区的陆上环境问题和海洋环境问题是紧密相连的。因此在治理环渤海地区的环境问题,进行环境立法时也必须考虑这个问题,对环渤海经济圈地区的陆上环境问题和海洋环境问题同样对待,不能有所偏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彻底治理环渤海地区环境问题的初衷。
(五)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重
&&& 环渤海地区的环境问题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主要有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生态破坏有生物多样性的减退、海域资源的无序使用,海岛的无序开发等。对于环渤海经济圈的这些环境问题在治理的时候必须给予全部的关注,不仅应该关注传统的环境污染问题,而且对生态破坏也要有更多的关注。环境污染问题和生态破坏问题同样重要,而且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之间也是紧密相连的关系,所以在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过程中,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要有同样的关注,二者不能有任何的偏废。只有如此,环渤海经济圈地区的环境问题才能得到彻底的解决。
二、立法的总体原则
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也要有立法的指导原则,笔者认为环渤海经济圈地区的环境立法主要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法制统一原则
&&& 法制统一原则是在环渤海经济圈地区的环境立法过程中,立法工作要符合立法的规律和规则,要做到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工作和全国的立法工作的统一,这是其一。其二,做到环渤海地区各省市的环境立法工作的统一,环渤海地区在环境立法的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和交流,应该按照区域和流域制定的法律制度要综合制定,具体的环境立法中要做到立法的统一,避免矛盾。
(二)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调和
&&& 在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工作中,要注意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加强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也是为了环渤海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立法的过程中应该处理好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使经济发展应该在环境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而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也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不是完全阻碍经济的发展。
(三)加强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
&&& 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不仅仅要制定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律制度,而且要加强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管理制度。只有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工作才能有一个合理的保障机制。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在环境立法中进行明确的规定。要规定环境监测机构的设立、职责,环境管理的制度构建等,通过法律的完善推进环境监测和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
三、立法的难点和重点
(一)立法认识问题
关于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问题,很早就有类似的呼声,要求加强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特别是加强渤海的单独立法。之所以到现在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问题还停留在讨论之中就是因为大家对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有不同的认识,特别是对渤海的单独立法有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渤海海域的环境问题严重,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根本无力解决渤海的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渤海海域的污染通过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完全可以解决。
笔者认为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立法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渤海的单独立法。首先,因为渤海作为一个独立的生态系统,具有其独特的性质。笼统的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不能够解决渤海的环境问题。其次,淮河的环境问题的保护可以单独立法,为什么渤海的环境问题不能单独立法?
(二)海域使用权的问题
关于海域使用权的性质问题的界定,对海域资源的使用有很大的关系,有学者认为海域使用权是属于物权的范畴,也有学者认为海域使用权不是物权,而是特许权等观点。笔者认为海域使用权应该纳入物权的范畴。虽然这次的物权法的颁布没有明确的规定海域使用权是物权,但是海域使用权具有物权的全部特性,如排他性、独立支配性等,只是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其他物权的取得方式有些差别,但是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并不能影响其物权的性质。
其次,关于海域使用权和渔业权、捕捞权的冲突问题。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物权,而渔业权和捕捞权是行政许可下的权利状态。另外,笔者认为,在特殊的情形下,他们是竞合的。只不过海域使用权的范畴要大于渔业权和捕捞权的范畴。在二者竞合的情况下,应该优先适用海域使用权的规定。
(三)海岛立法
&&& 我国的海岛立法已经纳入立法的规划,但是由于涉及到海岛的权利归属,海岛如何开发利用,海岛的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等问题还需要认真的思考。
四.具体的立法建议
(一)循环经济立法
循环经济立法是解决环渤海经济圈地区环境问题的重要措施。加强环渤海地区的循环经济立法,可以促进环渤海地区资源的节约和污染的减少。环渤海地区循环经济立法主要是为了解决环渤海地区矿产资源的循环利用和海洋资源的循环利用等问题。
循环经济立法的指导原则是3R原则,同时在循环经立法时要注意循环经济立法和已经存在的相关法律的融合和协调。循环经济的立法也需要环渤海地区各个利益群体的共同参与。
(二)渤海环境保护单行法
&&& 渤海的单独立法是彻底治理渤海海域的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良策,建议制定《渤海环境综合治理法》,对渤海海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出综合治理的规定,环渤海的各省市要加强配合和协调,执行渤海海域的单独立法并严格执行渤海单独立法的规定。
(三)海域资源使用立法
&&& 我国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很多弊端,其中对海域使用权的性质的界定不够明确,不利于海域资源使用的保护。因此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规定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妥善处理海域使用权和渔业权、捕捞权之间的矛盾。
(四)海岛立法
&&& 加快海岛立法的进程,借鉴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法》,规定海岛法的基本原则,海岛法的基本制度等。
五、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区域环境法律协调机制的建立
1、立法协调机制
&&& 建立环渤海地区法制协调机制,首先要考虑的是建立立法协调机制。必须明确的是,建立立法协调机制的目的井非是制定环渤海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遵守的统一规则,而是要在遵守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的条件下,使各地的立法在价值目标、基本原则及具体规范上保持协调,消除影响环渤海地区经济合作的种种不利因素。构建立法协调机制,必须建立一个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能够有效运作的常设立法协调机构,由环渤海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派的
代表组成,从体制上保证行政区局部利益服从于经济区整体利益。这一协调机构的名称并不重要,关键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法机关要共同赋予其完备的协调职能,保证使其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具有明确、可行的工作机制,来协调各行政区域的立法,并及时沟通和交流立法信息。否则,这一机构将沦落为二市四省一区立法机关联谊会的地步,相对于其使命来讲,这一机构就会形同虚设。所以,必须赋予这一机构明确的工作权限和程序。这一机构本身不具有立法权,因此不能由其制定对各行政区域有约束力的规则。这一机构也不具有决策权,其职能要通过发现立法冲突、通报信息、召集和主持区域立法协调会议等形式实现。立法协调机构所协调的立法事项,要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决定的事项,从内容上看,应为涉及到环渤海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利益的且须由立法规定的事项,而并非是仅涉及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部关系的事项。当务之急是协调解决环渤海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级地方性法规以及同级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立法法》虽对不同层级的立法冲突的解决做出了规定,但对于同一层级的立法冲突未能规定解决方式,应当充分发挥立法协调机构的作用加以解决。立法协调的方式,主要应该由立法协调机构主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机关(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法制机构参加立法协调会议)沟通信息,经过平等协商,表决形成协调立法的决议,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应立法机关按照各自的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相应的立法。立法协调会议应当定期召开,在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召开,共商区域内涉及需要协调的立法事项,消除己经存在或可能产生的法律冲突,确保立法的科学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立法协调会议不是一个论坛,而是能够做出有约束力决议的机构。其决议的效力不是基于法律的赋予,而是基于环渤海地区立法机构的授予。立法协调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机关都应拥有立法协调会议的提议召集权。应赋予立法协调机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机关的询问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机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时,应增加立法的透明度,包括向公众公开立法草案,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也包括应听取立法协调机构的意见。这种公开也是解决目前存在的立法缺陷的有效措施。立法协调机构应成为环渤海地区立法信息的交换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法机关的立法应向其备案,并及时向其通报立法信息,允许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机关查阅、复制。立法协调机构也应定期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机关通报所收集的立法信息。这种备案和交流、通报制度是发现和及时解决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
2、执法协调机制
&&& 执法协调的一种规范的形式是由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缔结关于需要协调事项的行政合同。这种协调机制己经在实践中被运用,比如2004年6月24日,二市四省一区达成的《环渤海区域合作框架协议》既属此种性质。这种行政合同的达成,在实践中往往借助于各种层次的联席会议的途径。如“环渤海经济合作市长联席会议”己走到第20个年头、《环渤海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环渤海合作机制的名称为“环渤海经济合作联席会议”。缔结这种行政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其内容是有关行政主体权限范围内需要协调的执法事项,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目前在我国行政法学界较为关注的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订立的行政合同,关于行政主体之间订立的这种行政合同的效力、履行、违约的后果以及争议的解决等问题还有待于研究探索,对其进行规制的立法也较缺乏。这种执法协调方式最大程度地融入了相关各方的意志,将执法的协调提升到较高的水平,还可以弥补立法的不足,能够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领域,通过合意约定可以预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其灵活性更优于立法。
&3、司法协调机制
&&& 在立法方面减少法律冲突需要较长的时间,在司法中经常还会出现既存的法律冲突,即使是在环渤海地区的立法协调机制己相当健全的时候,法律冲突的情形也不可能完全避免,法院经常会遇到法律选择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可以仿照处理一个国家内部多个法域之间法律冲突的区际冲突法的方法来解决。虽然环渤海地区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并非是分属于不同法域的法律,但这并不妨碍解决这种法律冲突时借鉴区际冲突法的解决途径。具体来说,可以由环渤海地区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制定指导性的、在环渤海地区法院审理所涉法律关系涉及不同行政区域的案件时的法律选择规范,并发给本辖区内的各级法院参照执行。这些规范不同于传统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它既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也不是程序规范,而是一种审理案件时遇到环渤海地区内法律冲突时的法律选择规范,是用来指引一个案件适用哪一地域法律的规范。当然,这里还需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按照我国关于司法解释权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有司法解释权,地方人民法院未被授予这一权力。因此,这种指导性的规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但可视为是一种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特殊形式。虽不能赋予这种指导性的规范以强制执行的效力,但鉴于两审终审制的审判制度的存在,下级法院通常会参照执行。在国家的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未做出统一规定前,这种方法是可行的,也是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经常运用的。通过上述司法协调机制,对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行使管辖权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地方保护的问题,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抑制。但对于这些问题的彻底解决,还有赖于国家司法改革的推进。
(二)环境监测制度的完善
环境监测制度的建立可以为环渤海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及时提供信息,有利于环渤海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环渤海地区的环境监测制度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环境监测网络的设立
设立环渤海地区环境监测的总部,在环渤海地区设立若干环境监测站,及时反馈监测的环境情况和环境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定期公布环境指数和环境污染程度。
2、环境监测机构的信息交换
环境监测机构对监测到的环境信息一是要及时的反馈到环境监测机构的总部,二是环境监测机构要对公众及时公布环境指数。
3、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能和数据的取得
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能主要是对其监测范围内的各种环境要素进行监测,并及时反馈,为当地政府对环渤海地区整个环境问题的宏观把握提供支持。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突发的各种环境事故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及时监测。相应的各种数据的取得主要依靠工作人员的实地监测和接收公众的举报。
4、环境监测机构的设立方式
&&& 环境监测机构不应该设立在各省市的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之下,而是应该独立设立,这就需要环渤海地区各省市进行协调,主要是和各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间的协调。
(三)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
&&& 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是为了平衡环境保护中的受益方和受损方。鉴于环渤海地区环境问题的特殊性,为保障本区域的环境安全,必须把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作为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来考虑。应当大力保护生态环境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区,明确划定保护地区或限制发展地区,进行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和流域综合治理,保护缺水地带的农田和林地,发展生态绿地,改善地表覆盖状态。对于因被划为特定生态区而可能致贫的地区,由中央政府统一协调,按照利益和成本分担的原则启动生态补偿机制,保障环渤海区域内各地区的持续协调发展。
这种生态补偿机制包括国家的生态补偿机制和地方的生态补偿机制,对那些为了国家生态环境的保护而受到损害的个体的利益要进行适当的补偿,对那些为了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而受到损害一方的利益,地方要进行适当的补偿。这些补偿包括:
1、生态林的生态补偿
对那些林木的所有权属于个体的林木,在划为国家或者地方的生态防护林之后,对这些林木的所有者要进行合理的补偿,防治出现“牛玉琴”现象。这种生态补偿,笔者认为不仅应该进行相当于实物价格的补偿而且应该有奖励性的补偿。
2、河流下游地区对河流上游地区的补偿
河流的上游地区为了河流下游地区的生态环境利益,主动的放弃了部分利益,比如对水资源的限制使用,以及对河流上游地区水土保持的投入等。这些投入不仅使自己受益,同时下游的居民在客观上也得到了利益,因此应该对上游居民进行适当的补偿。这种补偿的费用应该由受益方承担。
参考文献:
1、周海林著:可持续发展原理,商务印书馆,2004年。
2、汪劲、田泰等著:绿色正义――环境的法律保护,广州出版社,2000年。
3、王志远,蒋铁民.渤黄海区域海洋管理.海洋出版社.2003。
4、【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马骧聪审校: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
5、王明远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6、常纪文著:市场经济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
7、王立著:中国环境法的新视角,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
8、周训芳著: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
9、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10、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11、吕忠梅著: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
12、张忠伦,卞文忠,晃连成.生态社会学引论.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
参考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狩猎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13、《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
14、《中国的海洋政策》白皮书
15、《渤海碧海行动计划》
16、《泰达宣言》
17、《全国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
18、《十一五矿产资源规划》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十一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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