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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五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一、分级原则  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  二、R的计算方法  式中:  q1,q2,…,qn ―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单位:吨);  Q1,Q2,…,Qn ―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吨);  β1,β2…,βn― 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校正系数;  α― 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厂区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  三、校正系数β及R值分级区间的确定  根据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类别不同,设定校正系数(β)值,见表1和表2:  表1 校正系数β取值表危险化学品类别毒性气体爆炸品易燃气体其他类危险化学品β见表221.51  注:危险化学品类别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分类标准确定。  表2 常见毒性气体校正系数β值取值表毒性气体名称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氨环氧乙烷氯化氢溴甲烷氯β2222334毒性气体名称硫化氢氟化氢二氧化氮氰化氢碳酰氯磷化氢异氰酸甲酯β551010202020  注:未在表2中列出的有毒气体可按β=2取值,剧毒气体可按β=4取值。  四、校正系数α的取值  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厂区边界向外扩展500米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设定厂外暴露人员校正系数(α)值,见表3:  表3 校正系数α取值表厂外可能暴露人员数量α100人以上2.050人~99人1.530人~49人1.21~29人1.00人0.5  五、分级标准  根据计算出来的R值,按表4确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级别。  表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和R值的对应关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R值一级R≥100二级100&R≥50三级50&R≥10四级R10  附件2    可容许风险标准  一、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  个人风险是指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个体死亡率。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承受的个人风险应满足表1中可容许风险标准要求。  表1 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类别可容许风险(/年)1.高敏感场所(如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等);  2.重要目标(如党政机关、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等);  3.特殊高密度场所(如大型体育场、大型交通枢纽等)。′10-71.居住类高密度场所(如居民区、宾馆、度假村等);  2.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如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10-6  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  社会风险是指能够引起大于等于N人死亡的事故累积频率(F),也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死亡人数。通常用社会风险曲线(F-N曲线)表示。  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采用ALARP(As Low As Reasonable Practice)原则作为可接受原则。ALARP原则通过两个风险分界线将风险划分为3个区域,即:不可容许区、尽可能降低区(ALARP)和可容许区。  ①若社会风险曲线落在不可容许区,除特殊情况外,该风险无论如何不能被接受。  ②若落在可容许区,风险处于很低的水平,该风险是可以被接受的,无需采取安全改进措施。  ③若落在尽可能降低区,则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减少风险,即对各种风险处理措施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等,以决定是否采取这些措施。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产生的社会风险应满足图1中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要求。死亡人数 N/(个)可容许区尽可能降低区不可容许区图1 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F-N)曲线
09/07 09:3908/29 09:4308/27 09:1808/21 14:4808/21 07:5606/30 13:2806/13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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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
时间:&&|&&投稿人:孔民&&|&&浏览:1431
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管理基础、资源以及管理需求,对本标准提供的法律风险管理过程和相关的配套保障措施进行简化或采取递进式建设,逐步达到本标准要求,从而确保本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资源投入与企业的目标相契合,达到管理本企业法律风险的目标
&1&范围本标准提供了企业实施法律风险管理的通用指南。本标准使用与各种类型和规模的企业,可知道企业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和所有经营环节中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活动。本标准是通用指南,不作为行业性专用标准使用,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结合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应用本标准实施法律风险管理。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管理基础、资源以及管理需求,对本标准提供的法律风险管理过程和相关的配套保障措施进行简化或采取递进式建设,逐步达到本标准要求,从而确保本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资源投入与企业的目标相契合,达到管理本企业法律风险的目标。&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后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风险管理&术语&(ISO/IEC&Guide&73:2003,IDT)3&术语和定义GB/T&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企业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监管要求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不作为,对企业目标产生的影响。4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原则为了有效管理法律风险,支持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企业进行法律风险管理时刻遵循以下原则:(1)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导向的原则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目的在于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在法律风险评估和应对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活动中应充分考虑法律风险与企业战略目标之间的相互关系、影响等因素。(2)审慎管理的原则由于法律风险的特殊性,对于法律风险应坚持审慎管理的原则。要在尊重法律、保持诚信前提下,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活动,风险管理的策略和方法不应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义务性规定。(3)与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相相应的原则法律风险管理时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和企业战略管理、流程管理、绩效管理、信息管理等密切相关。法律风险的识别、分析、评价和控制等活动只有与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相适应,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4)融入企业经营管理过程的原则法律风险发生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其识别、分析、评价和应对都不可能脱离企业经营管理过程,法律风险管理必须融入企业经营管理过程,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5)纳入决策过程的原则企业所有决策都应综合考虑风险,以便将风险控制在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法律风险作为企业的重要风险范畴,应纳入企业决策过程,作为企业决策应考虑的重要因素。(6)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原则法律风险管理时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应与其他风险的管理整合,以提高风险管理的整体效率和效果。(7)全员参与、全过程开展的原则法律风险产生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因此法律风险管理需要企业所有员工的参与并承担相关责任,其中特别包括企业专职的法律管理部门(或人员)。各方人员分工负责,以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8)持续改进的原则法律风险管理是适应企业内外部法律环境变化的动态过程,其各步骤之间形成一个循环往复的闭环。随着内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企业应该持续不断地对各种变化保持敏感并作出恰当反应。5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过程5.1&概述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组成部分,贯穿于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法律风险管理过程由5.2和5.5所描述的活动组成,即明确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法律风险评估、法律风险应对、监督和检查,如图1所示。其中,法律风险评估包括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分析和法律评价等三个步骤。沟通和纪律非常重要,应贯穿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过程的各项活动中,5.6将对其进行详细说明。&图1&法律风险管理过程5.2&明确法律风险环境信息5.2.1概述明确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是应用适当的方法,对企业内外部环境中与法律风险相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整理、归纳的一系列过程。明确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是后续法律风险管理活动得以顺利实施的必要基础。明确法律风险环境信息的一个动态过程,应保持法律风险信息的持续更新。5.2.2&外部法律风险环境信息外部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是指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种相关信息。企业应根据本行业和企业业务经营管理的特点,具体分析明确外部法律风险环境信息的收集范围和分析方式,为法律风险评估和应对提供充分的信息保障。外部法律风险环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行业的业务模式及特点;――国内外与本企业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技术及自然环境等;――国内外与本企业相关的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情况及其变化;――与本企业相关的监管体制、机构、政策以及执行等情况;――与本企业相关的市场竞争情况;――本企业在产业价值链中的定位及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企业主要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及其对法律、合同、道德操守等的遵从情况;――与企业法律风险及管理相关的其他信息。地区间的环境差异是普遍存在的。对于跨区经营的企业,在进行外部环境风险环境调查时,应特别关注不同地区间可能存在的环境差异。5.2.3&内部法律风险环境信息内部法律环境信息是与企业法律风险及其管理相关的各种信息,包括法律风险和法律风险管理的历史及现状。内部法律风险环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战略目标;――企业盈利模式和业务模式;――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流程活动、部门职能分工等相关信息;――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使命、愿景、价值理念;――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目标、职责、相关制度和资源配置情况;――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及法律风险管理现状,其中对法律风险管理现状可从方针、组织职能和资源配置、制度和流程内控、沟通和报告、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和技术手段等要素分析;――内部利益相关者的法律遵从情况和激励约束方式;――本企业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管理情况;――本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或法律风险事件的情况,本企业相关的法律规范库和法律风险库;――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情况;――与法律风险及其管理相关的其他信息。以上法律风险环境信息的收集范围和内容,应根据企业的法律风险状况变化及企业的管理需要进行补充调整。5.2.4&企业法律风险准则企业法律风险准则是衡量法律风险重要程度所依据的标准,应体现企业对法律风险管理的目标、价值观、资源、偏好和承受度。期货业法律风险准则应在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开始实施前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确定法律风险准则要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本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范围、对象,以及法律风险的分类;――法律风险发生可能性、影响程度以及法律风险的度量方法;―法律风险等级的划分标准;――利益相关者可接受的法律风险或可容许的法律风险等级;――重大法律风险的确定原则。5.3&法律风险评估5.3.1概述法律风险评估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三个环节。5.3.2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的识别,首先是查找企业各业务单元、各项重要经营活动、重要业务流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然后对查找出的法律风险进行描述、分类,对其原因、影响范围、潜在的后果等进行分析归纳,最终生成企业的法律风险清单。法律风险识别的目的是全面、系统和准确地描述企业法律风险的状况,为下一步的法律风险分析明确对象和范围。进行法律风险识别时要掌握相关的和最新的信息,必要时,需包括适用的背景信息,特别是的变化信息。除了识别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事件外,还要考虑其可能的原因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所有重要的原因和后果。不论法律风险事件的风险源是否在企业的控制之下,或其原因是否已知,都应对其进行识别。识别法律风险需要所有相关人员的参与。企业所采用的风险识别工具和技术应当适合于其目标、能力及其所处环境。5.3.2.2&构建法律风险识别框架为保证法律风险识别的全面性、准确性和系统性,企业应构建否和自身经营管理需求的法律风险识别框架,该框架提供一些方便识别法律风险的角度,这些角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根据企业主要经营管理活动识别,即通过对企业主要的经营管理活动(如生产活动、市场营销、物资采购、对外投资、认识管理、财务管理等)的梳理,发现每一项经营管理活动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根据企业组织机构设置识别,及根据企业各业务管理职能部门/岗位的业务管理范围和工作职责的梳理,发现各机构内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根据利益相关者识别,即通过对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如股东、客户、供应商、员工、政府等)的梳理,发现与每一利益相关者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风险源识别,即通过对法律环境、违规、违约、侵权、怠于行使权利、行为不当等梳理,发现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根据不同法律领域的识别,即通过对不同的法律领域(如合同、知识产权、招投标、劳动用工、税务、诉讼仲裁等)的梳理,发现不同领域内存在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法规识别,即通过对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梳理,发现不同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根据以往发生的案例识别,即通过对本企业或本行业法身规定案例的梳理,发现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不同需要,选择以上不同的角度或组合,构建法律风险识别框架。附录A中给出了从引发法律风险原因的分类和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过冲两个角度构建风险识别框架的示例。5.3.2.3&进行法律风险识别根据构建的法律风险识别框架,可采用问卷调查、访谈调研、头脑风暴、德尔菲法、检查表法等方法进行法律风险识别,并确定分类和命名规则,对每个法律风险设置相应的编号或名称。以从引发法律风险源分类和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两个角度构建的法律风险识别框架为例,此时需要逐一判断每一经营管理活动中是否可能存在某种法律风险源或法律事件,并尽可能列举这些事件。同一经营管理活动中同一种类的法律风险事件可归属于同一法律风险类别,并据此确定该法律风险的名称,如XX违规风险、XX侵权风险等(XX为某一经营管理活动的名称)。5.3.2.4&形成法律风险清单在法律风险事件及法律风险名称确定后,应将这些事件统一列表,并在列表中补充每一风险事件适用的法律法规、风险动因、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相关的案例、法律分析意见及其涉及的部门、经营管理流程等信息,最终形成企业的法律风险清单。法律风险清单的示例见附录B。5.3.3&法律风险分析5.3.3.1&概述法律风险分析是指对识别出的法律风险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考虑法律风险源或导致风险事件的具体原因、法律风险事件的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影响后果和可能性的因素,为法律风险的评价和应对提供支持。根据法律风险分析的目的、可获得的信息数据和资源,法律风险分析可以有不同的详细程度,可以使定性的、半定量的、定量的分析,也可以使这些分析的组合。在实践中经常首先采用定性分析以一般了解法律风险等级和揭示主要法律风险。在可能和适当的时候,应当进一步进行更具体和定量的法律风险分析。对于法律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的分析应综合采用建模和专家意见以及经验推导来确定,要注意与企业内外部相关利益者的沟通,同时要考虑模型和专家意见本身的局限性。5.3.3.2&法律风险可能性分析对法律风险发生可能性进行分析时,客户以考虑单步限于以下因素:――外部监管执行力度,包括企业外部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执行力度等;――内控制度的完善与执行,包括企业内部用以控制相关法律风险的规章、制度的完善程度及执行力度等;――相关人员法律素质,包括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对相关新政策、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以及法律风险控制技巧的了解、掌握程度等;――利益相关者的综合状况,包括利益相关者的综合素质、履约能力、过往记录、法律风险偏好的表达等;――所涉及共组殴打频次,指与法律风险相关的工作在一定周期内发生的次数。对于不同类型的法律风险来说,影响其发生可能性的因素会有所不同。各种因素对可能性影响程度权重也是不同的,并且各因素之间的权重比会因法律风险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附录C中给出了法律风险可能性分析的示例。5.3.3.2&法律风险影响程度分析对法律风险影响程度进行分析是,可以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后果的类型,包括财产类的损失和非财产类的损失等;――后果的严重程度,包括财产损失金额的大小、费财产损失的影响范围、利益相关者的反应等。附录D中给出了法律风险影响程度分析的示例。此外,法律风险与其他风险在一定条件具有伴生性和相互转化型,企业要对法律风险与其他风险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分析,明确各风险事件之间的影响路径和传递关系,明确法律风险与其它风险之间的组合效应,从而在风险策略上对法律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进行统一集中的管理。5.3.4&法律风险评价法律风险评价是指将法律风险分析的结果与企业的法律风险准则相比较,或在各种风险的分析结果之间进行比较,确定法律风险的等级,以帮助企业做出法律风险应对的决策。在法律风险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风险管理的目标、成本和收益、资源的投入安排等因素,对法律风险进行不同纬度的排序,包括法律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影响程度的大小以及风险水平的高低。在法律风险水平排序的基础上,对照企业法律风险准则,可以对法律风险进行分级,具体等级划分的层次可以根据企业的管理需要设定。在法律风险排序和分级的基础上,企业可以根据其管理需要,进一步确定需要重点关注和优先应对的法律风险。5.4&法律风险应对5.4.1&概述法律风险应对是指企业针对法律风险或法律风险事件采取相应措施,将法律风险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法律风险应对包括选择法律风险应对策略、评估法律风险应对现状、制定和实施法律风险应对计划三个环节。5.4.2&选择法律风险应对策略法律风险应对策略包括规避风险、控制风险、转移风险、接受风险和其他策略等。选择法律风险应对策略应该至少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企业的战略目标、核心价值观和社会责任等;――企业对法律风险管理的目标、价值观、资源、偏好和承受度等;――法律风险应对策略的实施成本及预期收益;――选择几种应对策略,将其单独或组合使用;――利益爱好者的诉求和价值观、对法律风险的认知和承受度以及对某些法律风险应对策略的偏好。5.4.2&评估法律风险应对现状如果企业对某些法律风险选取了规避、控制或转移的应对策略,则应该对这些法律风险的应对现状予以进一步的评估,以了解目前的法律风险应对存在哪些不足和缺陷,为制定法律风险应对计划提供支撑。评估法律风险应对现状至少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资源配置,即企业内部的相关机构设置能否满足法律风险应对需要、用于法律风险应对的人员配备是否充足以及用于法律风险控制的经费是否充足等;――职责权限,即是否明确与风险应对相关的职责和权限;――过程监控,即是否要求对持续性业务/管理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和控制/证据资料保留/信息沟通、告警;――奖惩机制,即对相关工作、管理人员在法律风险应对工作中的表现、成绩是否设立了奖惩机制等;――执行者能力妖气,即企业对与法律风险应对相关的内部执行者(公司内部领导、员工)是否有明确的资质、能力要求(业务资质、业务技能、法律素质等);――部门内法律审查,即是否要求业务部门内部对一般性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一般性法律问题指从事某项业务必须掌握的基础性、常识性的法律问题,各部门人员可以通过培训掌握相关内容);――专业法律审查,即是否要求法律部门或专业律师对专业性法律问题进行审查或提供相关法律意见;――风险意识,即工作、管理人员对风险的存在、风险将会造成的后果,以及如何开展风险应对等方面是否有必要的认识和理解;――外部法律风险环境,即有关法律环境是否完善、稳定,社会守法状况,执法力度和司法方式等。5.4.4&制定和实施法律风险应对计划应对措施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资源配置类,指设立或调整与法律风险应对相关的机构、人员,补充经费或风险准备金等;――制度、流程类,指制定或完善与法律风险应对相关的制度、流程;――标准、指引类,指针对特定法律风险,编撰指引、标准累文件,供业务人员使用;――技术手段类,指利用技术手段规避、控制或转移某些法律风险;――信息类,指针对某些法律风险事件发布告警或预警信息;――活动类,指开展某些专项活动,规避、控制或转移某些法律风险;――培训类,指对某些关键岗位人员进行法律风险培训,提高其法律风险意识和法律风险管理技能。在法律风险应对措施确定之后,应该制定应对措施的实施计划。实施计划中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信息:――实施法律风险应对措施的机构、人员安排,明确责任和奖惩;――应对措施涉及的具体业务及管理活动;――报告和监督、检查的要求;――资源需求和配置方案;――实施法律风险应对措施的优先次序和条件;――实施时间表。法律风险应对是一个递进的动态过程,需要根据内外部法律风险环境变化对制定的措施进行评估调整,以确保措施的实时有效性。企业在指定法律风险应对措施后应评估其剩余风险(剩余风险是指预期采取法律风险应对措施后的法律风险)是否可以承受。如果不可承受,应调整或制定新的法律风险应对措施,并评估新的措施的效果,知道剩余风险可以承受。执行法律风险应对措施会引起组织风险情况的改变,需要跟踪、监督有关风险应对的效果和组织的环境信息,并对变化的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重新制定法律风险应对措施。5.5&监督和检查企业应实时跟踪内外部法律风险环境的变化,即使监督和检查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的运行状况,以确保法律风险应对计划的有效执行,并根据发现的问题对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持续改进。法律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环节使得法律风险管理流程形成可持续运转的闭环,是法律风险管理能够持续改进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监督和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内外部法律风险环境的发展变化,如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出台和变化、司法、执法及社会守法环境的变化,企业自身战略的调整改变等;――监测法律风险事件,分析趋势及其变化并从中吸取教训;――对照法律风险应对计划检查工作进度与计划的偏差,保证风险应对措施的设计和执行有效;――报告关于法律风险变化、风险应对计划的进度和风险管理方针的遵循情况;――实施法律风险管理绩效评估。另外,企业可根据自身的需求和资源状况,选择建立重大法律风险预警制度,即根据对内外部法律风险环境变化的监控结果,即使发布法律风险预警信息,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明确应急处理的相关组织机构、处理流程、沟通机制、应急措施和资源的配置保障,确保企业对突发法律风险事件的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法律风险事件对企业造成的影响。5.6&沟通和记录5.6.1&沟通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过程的每个阶段都应当与内外部利益相关者有效沟通,以保证实施法律风险管理的相关人员和利益相关者能够充分了解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带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正确理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决策的依据,并根据相关信息作出恰当决定,有效执行管理活动。由于企业各层级人员及相关利益者的价值观、诉求、假设、认知和关注点不同,造成其法律风险偏好和对法律风险管理的期望不同,这些对法律风险管理的决策和执行有重要影响。因此,企业在法律风险决策过程和法律风险管理执行中应当与内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充分沟通,并保存相关记录。为保证这种沟通能够顺利进行,企业应保证法律风险管理的责任部门能够与企业相关人员充分沟通,能够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记录或档案材料,并且与监督机构、立法及司法机关等外部利益相关者建立顺畅的沟通渠道。5.6.2&记录在法律风险管理过程中,记录是实施和改进整个法律风险管理过程的必要工作。建立记录应当考虑以下方面:――出于管理的目的而重复使用信息的需要;――进一步分析法律风险和调整风险应对措施的需要;――法律风险管理活动的可追溯要求;――沟通的需要;――法律法规和操作上对记录的需要;――企业本身持续学习的需要;――建立和维护记录所需的成本和工作量;――获取信息的方法、读取信息的容易程度和存储媒介;――记录保留期限管理。6&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实施6.1&概述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的组织实施需要一个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的方针、组织职能、资源配置、信息沟通传递机制等相关基础配套设施。主要包括:――法律风险管理方针;――与法律风险管理目标匹配的组织职能和资源保障;――相关的制度和内部流程控制,是法律风险管理嵌入到组织的所有活动和流程中;――与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关于法律风险管理的沟通机制;――法律风险管理文化;――法律风险管理的技术手段、方法、工具等。6.2&法律风险管理方针法律风险管理方针应明确下列事项:――法律风险管理理念;――最高管理者对法律风险管理的承诺;――法律风险管理的目标;――企业的法律风险偏好;――企业风险管理目标与企业的目标及其他风险管理目标的关系;――法律风险管理目标的层次分解和细化;――持续改进的承诺。6.3&法律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企业可以根据现有的组织结构和风险管理职能设置原则,明确法律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和内容。需明确:――本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人员组成,如外部法律顾问、惬意内部法律顾问/法律部门/法律岗位等的构成关系;――内外部法律风险管理资源的分工和合作方式;――明确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指定、实施和维护人员的职责;――明确执行法律风险应对措施、维护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和报告相关风险信息人员的职责;――明确全体员工在其本职工作中有关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职责;――建立批准、授权制度;――建立考核方法、奖惩制度。6.4&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流程企业应对根据法律风险管理的目标,建立完善适当的配套制度和行为规范,建立法律风险管理的工作程序,同时结合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将法律风险纳入到流程控制中,确保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切实融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中,确保法律风险管理在企业内部的统一理解和执行。具体要考虑:――本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法律风险管理制度、规范的制定要考虑企业现有的制度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的制度,确保一致性,提高效率;――形成对制度规范的定期更新和修订,确保其时效性;――应当具体分析可纳入流程管理的法律风险,其相关管理措施与奇怪她风险控制点的嵌套关系。6.5&法律风险管理的资源配置企业需根据法律风险管理计划,制定可行的方法,为法律风险管理分配适当的资源。具体要考虑下列各项:――法律风险管理人员的技术、技术和能力要求;――法律风险管理过程每一阶段所需要的人力、资金及其他资源;――法律风险管理目标、成本和收益的关系,提高法律风险管理的收益水平。――根据企业内部条件和管理需求,可引入信息和知识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沟通和管理的效率。6.6&法律风险管理的沟通和报告机制企业要建立内部沟通和报告机制,以保证:――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机器调整得到适当的沟通;――在企业内部充分报告法律风险应对计划和实施的效果和效率;――在适当的层次和时间提供法律风险管理的相关信息;――建立于内部利益相关者协商的程序。企业需建立于外部利益先关着沟通的机制。这种机制应当保证:――企业的对外报告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要求;――企业与外部利益相关者保持有效的信息沟通;――在外部利益相关者中建立对组织的信心;――在发生突发事件、危机和紧急状况时与利益相关者沟通;――为企业提供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报告和反馈。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信息的沟通和报告机制要考虑与其他风险信息报送的衔接关系,以保证相关部门信息的互动沟通,有助于对风险信息的组合缝隙,提高管理效率。6.7&法律风险管理文化企业应当注重法律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文化的培养,从而促进法律风险管理的贯彻实施,保障法律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具体应考虑:――梳理法律风险管理时企业全体员工共同责任的理念,需在不同层次上履行防范法律风险的职责;――法律风险管理专业机构应当制定系统化的法律风险管理培训计划,包括一般的普法宣传和专项的培训,从而提高全体员工知法、守法和用法水平;加强法律风险管理机构专业人员的法律实务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加强提升对企业业务管理的深入理解和支撑服务能力,主动积极地为企业经营决策和管理活动提供法律支持;――采用多种途径加强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理念、知识、方法和流程的培训,以便于企业各层形成共识;――企业应当加强内部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良好的法律风险管理文化;――重视企业领导层对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态度和管理理念以及管理承诺。
投稿人: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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