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公司开业定期报告直系亲属包括哪些些

关于印发《惠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操作指引》及《惠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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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操作指引》及《惠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各小额贷款公司:&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惠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操作指引》及《惠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办报告。&附件:惠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操作指引&&&&&&&&&&惠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惠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及《惠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贷款人,系指在经广东省金融办批准,在惠州市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本指引所称借款人,系指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指引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指引中的贷款币种暂只现定于人民币。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惠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及各级监管机构是实施《惠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操作指引》的监管机关。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七条 惠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种类暂只限定为自营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第八条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九条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第十条&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第三章&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贷款限期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二条 贷款展期: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末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在上下限内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四条 贷款利息的计收: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五条 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依据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第四章借款人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小型企业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十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  (一)可以自主向主办小额贷款公司或者其他其他金融机构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二)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三)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四)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相关监管部门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五)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 对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跨县域的向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取得贷款。  (二)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五)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六)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第五章 贷款人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必须经广东省金融办核准开业,凭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文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的权利:  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四)依合同约定从借款入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六)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二)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三)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第二十四条 对贷款人的限制:(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四)跨县域经营业务;(五)经营未经批准和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业务。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五条 贷款申请:小额贷款公司市场营销部的前台服务部负责向借款人提供业务咨询和产品介绍;受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及收集贷款申请资料,经初步判断符合公司小额信贷货款条件的,受理人应在收齐资料后当日将货款申请资料移交调查人进行调查;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申请人,并向借款申请人说明情况。受理人按照小额信贷业务的规定,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申请资料,主要包括:(一)借款申请书、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和摊位证等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性和经营范围的有关证明文件、客户由技监局发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需提供行业经营许可证)。&&& (二)开户许可证、货款卡。盖有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贷款客户印鉴卡两份。(一份交档、一份受理人留存用以日常核对)。&&&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纳税证明及电费交纳单据。&&& (四)企业最新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或非独资企业的各股东有关出资协议、联营协议或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等。&&& (五)企业在银行的结算账户资金清单。&&& (六)采用保证方式的,须提供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面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承包经营企业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交发包人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  (七)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供合法的验资报告。  (八)采用抵(质)押方式的,须提供抵押(出质)人同意提供抵(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权属证明,抵(质)押物清单及价值证明材料。&&& (九)企业近两年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不满两年的提供近一年财务报表〔微型企业及其他除外)。&&& (十)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个人对查询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的委托书。&&& (十一)借款经办人和法定代表人电话号码。&&& (十二)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  小额贷款公司市场营销部的贷款调查组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第二十七条 贷款调查:贷款调查由市场营销部的贷款调查组负责,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实行双人调查的方式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第一调查人收集、整理借款人和担保有关资料和信息,与第二调查人共同调查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分析贷款需求的合理性、贷款用途的合法合规性、客户的偿债能力、风险、综合收益,形成调查报告后,第一二调查人须在调查报告上签字,对调查资料,担保情况、调查意见及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贷款调查须在接到任务分派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贷款审批:贷款审批由小额贷款公司风控部负责,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一)审查人:对有关调查资料从金融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小额贷款信贷政策和规章制度进行全面审查,对审查意见、风险识别、避险措施等承担审查责任。审查工作(不含辅助审查)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或做出答复&&&(二)审批人:总经理:根据风控部审查人的审查意见,在授权的范围内(人民币200万元以下)从信贷政策、规章制度及风险控制角度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对审批意见是否合法合规、避险措施是否得当承担审批责任。审批工作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或做出答复。审贷管理委员会(由市场部、风控部、财务部部门主管及总经理、由董事长授权的副董事长组成):超过总经理权限(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贷款一律由审贷会从信贷政策、规章制度及风险控制角度进行审批,对所披的审批意见是否合法合规、避险措施是否得当承担审批责任,同时承担贷前调查、风险控制以及贷后管理责任。审批工作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或做出答复。签批人: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当地市场信用情况,审贷会意见决定贷款最终是否发放,有一票否决权,签批工作须在审批人提交资料及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或做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  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第三十条 贷款发放:贷款发放由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部负责:(一)贷款受理人员:核实放款前提条件是否落实:填写并核实相关合同文本,并对合同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落实担保手续,对担保手续的完备性负责:办理贷款发放和收回手续:负责相关资料的整理和移交,在办妥抵(质)押手续的次日内须发放贷款。(二)财务人员:根据借款合同和财务凭证发放贷款,对贷款划付的准确性、合规性负责;进行账务处理。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由小额贷款公司风控部贷后管理组负责,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融资用途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对贷后管理中发现的风险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贷款归还: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第七章&不良贷款监管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  第三十四条 不良贷款系指呆帐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逾期贷款,系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第三十五条 不良贷款的登记:  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贷款人应当按季填报不良贷款情况表。在报各级监管部门的同时,也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不良贷款的考核:贷款人的呆帐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第三十七条 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帐贷款的冲销:  信贷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并按照呆帐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帐贷款。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贷款。第八章 报送信贷资料第三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风控部贷后管理组按规定向所在市金融办、县级政府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贷款信息报表和资料,抄送银监部门在当地的派出机构,并对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三十九条&定期按时报送以下报表和资料,包括:(一)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和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等相关会计财务管理信息资料;(二)按规定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统计信息资料,其中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三)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查询有关客户资信状况;(四)开业前报备反洗钱政策法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按反洗钱要求及时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资料;(五)按照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六)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九章 贷款管理责任制第四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三会一层”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建立审贷分离的管理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各部门分别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参照金融机构贷款审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审批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和审贷管理委员会(简称审贷会)分级授权的审批制度。总经理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审批贷款;超权限的贷款一律由审贷会审批。审贷会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信贷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审贷分离制:  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  贷款人应当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各级分支机构应当根据贷款种类、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等情况确定每一笔贷款的风险度。  第四十四条 建立和健全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  各级贷款管理部门应将贷款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的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个人,严格划分各级信贷工作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建立离职审计制:  贷款管理人员在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应当对其在任职期间和权限内所发放的贷款风险情况进行审计。第十章 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债务,侵吞信贷资金;不得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贷款人的信贷监管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贷款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的借款人的债务重组,应当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还本付息事宜。  第四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要求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  第四十九条 贷款人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原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  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  第五十条 贷款人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依据所占用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将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  第五十一条 贷款人对合并(兼并)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合并(兼并)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合并(兼并)企业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归还原借款人贷款的义务,并与之重新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  第五十二条 贷款人对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继续承担合资(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并要求其将所得收益优先归还贷款。借款人用已作为贷款抵押、质押的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必须征求贷款人同意。  第五十三条 贷款人对分立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分立后的各企业,按照分立时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或协议,对原借款人所欠贷款承担清偿责任。对设立于公司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子公司按所得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和偿还母公司相应的贷款债务。  第五十四条 贷款人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必须落实贷款债务的清偿。  第五十五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对于破产借款人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贷款债权,贷款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第十章 贷款管理特别规定第五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的经营活动:(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四)跨县域经营业务;(五)经营未经批准和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业务。&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本操作指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金融办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指引由惠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架构图&股东大会&董事长总经理&风险控制部(贷款审查组、贷后管理组)综合部(行政人员)市场营销部(前台、客户经理、贷款调查组)董事会、监事会&审贷管理委员会(由市场部、财务部、风控部门主管及总经理、董事长授权的副董事长组成)副总经理&资金财务部(财会、出纳)&&&&惠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在惠州市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和《惠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广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下同)批准,在惠州市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期间我市的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统一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第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1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全部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缴足。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人民币。健康运营1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入。(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45%,其中每一个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六)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第十条&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第十一条&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第十二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第十三条&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九)该项投资符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经试点县(市、区)政府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向拟设地所在县(市、区)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二)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即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和副总经理/副总裁,下同)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三)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活动。(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五)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各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六)法人股东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七)各股东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可在机构准入审查委员会审核前提供)。(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十二)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十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试点县(市、区)政府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报所在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下同),内容包括:(一)背景情况介绍。包括县(市、区)经济金融及“三农”和小企业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应明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初审、日常监管、服务测评、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三)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明确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材料)。第十六条 &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审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第十七条&省金融办设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由省金融办有关人员、省直有关部门人员和所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的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进行表决,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意见,作为省金融办向申请人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依据。第十八条&经核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文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应向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发生《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手续。&第三章高管人员的管理第十九条&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及能力,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二)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三)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四)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一)申请书。其中应清楚地界定拟任人拟任职务的名称、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二)任职资格申请书(见附表);(三)小额贷款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议;(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五)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六)拟任人关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申明,以及履职后将守法尽责的书面承诺;(七)申请人(公司)关于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其中应具体说明对每一类任职资格条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获得的证据和结论;(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上述(一)、(七)应由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公章,(四)应加盖申请人(公司)人事部门章,(五)、(六)应由拟任人签名确认。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受理和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报省金融办备案。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其上级管理人员应对该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并对其工作业绩作出综合评价。其上级管理人员不能进行离任审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聘请合法合规的外部审计师进行离任审计。  离任审计应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离任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三条 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业务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质量、赢利水平等;  (二)分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  (三)分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四)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审计结论。第二十四条&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小额贷款公司应报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进行初审,由市金融办核准其任职资格,同时报省金融办备案。第二十五条&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二)担任或曾任因违法经营或经营管理不善而被接管、撤销、合并、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但能证明自己对此不负主要责任的除外;(三)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阻挠、对抗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四)被监管机构取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五)被监管机构取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六)明知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七)有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工作严重失职情形,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八)本人或其配偶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偿还;(九)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章及银监会规定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取消其任职资格:  (一)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续性的严重亏损;  (二)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  (三)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四)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对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采用适当形式,进行公开或内部通报。&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三会一层”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建立审贷分离的管理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各部门分别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设董事会成员5-7名,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报市金融办备案;设监事会成员3名,监事由股东代表、经营层代表、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并报市金融办备案;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开招聘后报送市金融办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同意公司方能聘任,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由投资人或发起人制定和修改,报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审查并核准。第三十一条&经省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二)其他经批准业务。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二)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小型企业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并遵循以下规定:(一)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二)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在上下限内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的经营活动:(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四)跨县域经营业务;(五)经营未经批准和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业务。第三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第五章风险管理第四十二条 开展试点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职责:(一)筛选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二)初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三)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四)初审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五)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六)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的责任;(七)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不辖县(市、区)的地级市由地级市金融办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增强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贷款质量。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号)进行支付清算、征信管理等。(一)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二)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使用的票据凭证比照村镇银行管理;(三)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四)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防止洗钱行为。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第四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由投资人或发起人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须报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备案。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以及所在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第四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种税费。第四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县级政府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以下报表和资料,抄送银监会在当地的派出机构,并对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一)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和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等相关会计财务管理信息资料;(二)按规定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统计信息资料,其中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三)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查询有关客户资信状况;(四)开业前报备反洗钱政策法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按反洗钱要求及时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资料;(五)按照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六)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四十四条&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第四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第六章风险防范第四十六条&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参照银行监督管理的内容及方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必要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临时特殊审计。第四十七条&县级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损失准备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视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且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 (二)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75%-100%(含75%),或不良贷款率在5%-15%(含5%)以上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 (三)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75%(含50%),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含15%)的,适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采取责令其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 (四)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以下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第四十八条&市金融办组织人员负责组织相关的监管部门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非现场和现场监管(以非现场监管为主)。(一)现场监管。每年或每半年一次,现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依法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评价。(二)非现场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每月定期向县、区政府及市金融办报告公司财务、经营、融资及高管人员的变动情况等信息,严格跟踪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合规情况。第四十九条&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资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资产质量进行审计,对其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追加补充资本,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第五十条 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定期统计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报告;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第五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金融、工商、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五十二条 &未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营业部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进行处理。对擅自越权审批的机关予以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或个人除公开曝光外,同时终生禁入小额贷款公司。第五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95号)等有关规定负责查处取缔,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七章机构变更与终止第五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省金融办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股权;(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住所;(五)变更组织形式;(六)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初审,市金融办核准其任职资格,同时报省金融办备案。第五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和注销。第五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五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破产而终止的,应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惠州市金融办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中的“关联方”参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执行。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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