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是入的广东顺德财产保险是团体意外保险,如果伤残鉴定申请书为九级,保险公司该陪多少?要最新的201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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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永谋与蔡勇,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明法民一初字第694号原告陆永谋,男,日出生,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委托代理人聂先平。被告蔡勇,男,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负责人邓仲扬。委托代理人张黎黎、林克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公司,住所地:。负责人:廖建伟。委托代理人周毅英、黄佩莲。原告陆永谋诉被告蔡勇、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聂先平、被告蔡勇、紫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黎黎和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毅英、黄佩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蔡勇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元;2.被告紫金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内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精神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内赔偿;3.被告人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蔡勇辩称,应当由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处理。被告紫金公司辩称,1、被告蔡勇仅在被告紫金公司承保了交强险,现被告紫金公司对被保险人的驾驶证与行驶证尚未核实;2、医疗费凭票计算为8952.3元,庭上核实被保险人垫付情况;3、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法庭酌定;4、残疾赔偿金以及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超出《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5、误工费需提供纳税证明;6、伙食费、护理费按照出院记载应当按照18天予以计算;7、摩托车的修理费予以认可,原告的工资单不予认可,需要提供纳税人的纳税证明;8、鉴定费没有异议。被告人保公司辩称,一、涉案粤E×××××号车辆在被告人保公司处投保了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00000元,保险期限为日至日,原告所受损失应当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优先赔付,不足部分再由人保公司赔付;二、针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提出如下意见:1对于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被告人保公司仅在国家医保用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对于营养费,请法院酌定,3对于原告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18天计算;4对于护理费,应当按照佛山地区一般标准50元/天计算18天;5对于交通费,原告住院一次,且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原告请求过高,请法院酌情认定,6.鉴定费不属于本次事故的直接损失,故不属于被告的赔偿范围;7.对于伤残赔偿金,原告计算标准错误,请法院核实,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提供户籍机构盖章的亲属关系证明予以证实,否则不应计算;8.对于误工费,原告有固定收入,应按实际损失计算;9.对于精神抚慰金,按照商业第三者条款规定,不属于商业险的赔偿范围;10.至于诉讼费,根据商业第三者险的条款,也不应由被告人保公司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日17时25分,被告蔡勇驾驶粤E×××××号轻型客车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过程中,当行至沿江路盈丰街时,遇原告陆永谋驾驶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蔡勇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陆永谋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陆永谋被送往佛山市高明区中医院住院治疗至日出院,医院诊断为:1.第123腰椎左侧椎横突骨折,2.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出院医嘱:1.继续卧床休息12天;2.出院后建议休息一个月;3.我院骨科门诊复查治疗,出院后加强营养,不适随诊;4.住院期间陪人一名。原告因此共花费医疗费8952.3元。日,经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伤残鉴定,该所于日出具鉴定意见认为:被鉴定人陆永谋的损伤达十级伤残。原告因此花去残疾鉴定费1500元。另查:1.肇事车辆粤E×××××号小型汽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蔡勇,该车在被告紫金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在被告人保公司处投保了50万元的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原告陆永谋与妻子韦锦丽于日生育女儿陆燕美,陆燕美需要被抚养的年限为6年;于日生育女儿陆雯玟,陆雯玟需要被抚养的年限为10年;于日生育女儿陆雯鑫,陆雯鑫需要被抚养的年限为18年;3.原告陆永谋在事故发生前在佛山市高明区创源染整有限公司工作,事故发生后,原告共休息了19天。本院认为,原告陆永谋与被告蔡勇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蔡勇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陆永谋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予以确认。依据医院的诊断结论,原告的损伤是由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故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本起事故共造成原告损失为元(计算方法详见附表)。被告蔡勇为原告垫付了3000元的医疗费。粤E×××××号肇事车辆在被告紫金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被告紫金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120865元(包括医疗费8952.3元、营养费1000元、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47.7元、护理费1900元、交通费400元、部分残疾赔偿金93350元、伤残鉴定费1500元、误工费2850元、摩托车维修费865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超出部分,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由被告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故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的损失7447.54元(元-120865元)由被告人保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的限额内赔偿,即由被告保险公司在50万元的赔偿限额内赔偿7447.54元给原告。被告蔡勇在原告住院期间支付给原告的3000元,视为代被告人保公司在商业险的限额内垫付,被告保险公司在向原告赔偿时应予扣除,即被告人保公司共应赔偿原告4447.54元(7447.54元-3000元)。被告蔡勇垫付的3000元可另行向被告人保公司主张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永谋赔偿120865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永谋赔偿4447.54元三、驳回原告陆永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12元,减半收取15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负担1337.6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支公司负担49元,原告陆永谋负担169.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志刚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何紫嫣附表: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一医疗费用52.3元发票金额为8952.3元。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核对医疗费发票确认医疗费为8952.3元。二营养费元原告请求的营养费过高,故请法院酌定。根据医院的出院证明中第2条明确建议原告需注意营养,故本院根据原告伤情酌情支持1000元,高出部分不予支持。四护理费元应按18天,以每天50元计算,即误工费为650元。本院认为住院天数应按19天计算,原告亦提供了相应的支付护理费收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五交通费400元1000元原告请求过高,应不超过300元为合理。根据原告住院门诊治疗次数,本院酌情支持400元。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应按18天计算。以住院天数计算,按广东省当地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为19天×100元/天=1900元。七残疾赔偿金927.94元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和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已超出了《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允许的幅度。原告在高明区工作生活已超过一年,原告被评为十级伤残,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当地2014年标准计算。其中残疾赔偿金为65197.4元(32598.7元/年×20年×10%),需要承担的扶养费亦应按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其需承担的扶养费。原告需要扶养的人包括女儿陆燕美(扶养年限为6年)、二女儿陆雯玟、三女儿陆雯鑫,有2个扶养义务人,需要承担每个女儿的扶养费为12052.8元(24105.6元÷2人)。合计36158.4元,超过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4105.6元/年。应以24105.6元/年计算,即第一阶段第一年至第六年,原告陆永谋需同时扶养3人,承担的扶养费为14463.36元(24105.6元/年×6年×10%);第二阶段第七年到第十年,原告需同时扶养2人,承担的扶养费为9642.24元(24105.6元/年×4年×10%);第三阶段第十一年至第十八年,原告需要扶养三女儿陆雯鑫1人,承担的扶养费为9642.24元(12052.8元/年×8年×10%),合共98945.24元.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为33747.84元)高出部分不予支持。八精神抚慰金1元原告的请求过高,请法院酌情判决。原告的伤情达到十级残级,给原告带来一定的精神痛楚,考虑到原告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本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九伤残鉴定费元不属于被告的赔偿范围。以发票为准。十误工费2850元。14550元原告有固定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请法院核查。原告出具了工资收入证明,经本院调查核实,并无作假,本院对其请求按每月平均收入4500元计算予以确认,但根据本院调查,原告受伤后总共才休息了19天,因此,原告的误工费应按19天计算,即4500元/月÷30天×19天=2850元,高出部分不予支持。十一摩托车维修费865元865元无异议。被告无异议,本院根据票据予以确认。被告赔付情况被告蔡勇已赔偿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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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残鉴定为九级后到保险公司理赔还要哪些材料?在约可以赔多少钱
1:一、事故证明1、发生意外事故后需要准备的意外事故证明,因为每一个意外事故都各种各样,这样的证明可以找相应的监管机构;2、如果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伤残,就需要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伤残鉴定开出的伤残证明;3、如果意外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话,这样就需要医院开具死亡证明;4、销户证明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等。二、医疗类证明:包括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诊病历及处方、病理及血液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这些都是由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开出证明。三、受益人身份证明与保险人关系证明,受益人是指按保险合同或相关法律规定,受领意外保险赔偿金的权利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受益人受领保险金款项时,除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外,还需确认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2: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8个月=20408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2551元=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2551元=5102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4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2元=459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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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只理赔这一项么,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等呢?如果只是去理赔伤残补偿金,76岁10级按照北京的标准大概是1万6。这个你直接拿到保险公司拿去算就可以了,理赔员会给你算出个数来的,很快。或者你电话咨询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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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伤残鉴定报告、医疗清单、发票、病历、身份证等,赔偿金额和年龄、户籍地、户籍性质都有关,以北京为例,城镇户口,60岁以下的,九级伤残的赔偿金为116292元;农村户口、60岁以下的,九级伤残赔偿金为53048元(仅指残疾赔偿金)。
我们是单位办的团险,一年100元,当时住院已报了15000元,现在做完人身意外伤残鉴定为九级,还可以理赔对吧?只是发票原先理赔时都交到保险公司了,现在能用复印件吗?谢谢
如果是这种情况,赔偿金额就不一定了,要看你保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和约定内容;原件在保险公司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如果已经赔偿结案的,保险公司不会正常受理,你需要重新起诉后保险公司才会受理,具体情况还是要问一下你的承保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让商业保险公司使用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附表》只有7级的。你的应该不是按照这个做的吧?如果按照这个做的,没得赔啊。如果是按照其他标准做的,建议打电话给相应的保险公司询问理赔所需的单证。如果你鉴定的时间,保险公司认可的话,可能会根据你现在鉴定书里 描述的你的残疾情况(而不是等级)后遗症 来审核。也许还要重新鉴定。
根据保险合同上的要求。
医院签定报告最重要。有单位要开单位的证明。自己的所有证件。身份证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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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周结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全文】CLI.C.3585304
周结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南法民一初字第267号
  原告:周结玉。
  委托代理人:林繁祺,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
  负责人:谢泽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建成,该被告工作人员。
  被告:梁林辉。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上佳达力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敏佳,职务: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文谦,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结玉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梁林辉、佛山市顺德区上佳达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力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皓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结玉的委托代理人林繁祺、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建成、被告梁林辉和达力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文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结玉诉称:日15时40分,梁林辉驾驶达力公司所有的粤X×××××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南沙区大岗镇灵山金山大道2号对开路段与原告驾驶的粤A×××××号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梁林辉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广州市南沙区第六人民医院急救,于日出院。日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颅脑损伤的伤残程度鉴定为九级。原告损失如下:医疗费元(其中保险公司支付10000元、车方支付45908.4元,原告自行支付60315元)、营养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护理费8320元(80元/天×104天)、误工费79200元(183.33元/天×日至定残前一日共432天)、交通费1150元、鉴定费1240元、残疾赔偿金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6841元(父亲和母亲24105.6元/年×16年×20%÷4+女儿24105.6元/年×15.58年×20%÷2)、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财产损失1408元(拖车费150元、现场清理费100元、维修费1158元)。医疗费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0000元、梁林辉赔偿74356.38元,死亡伤残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0000元、梁林辉赔偿元,财产损失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408元,减去被告已经支付的医疗费,还应支付元。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元;2、梁林辉和达力公司就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部分的损失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确认肇事车辆在我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包括不计免赔。我方已垫付10000元。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和拖车费无异议。医疗费应按照责任划分后扣除已垫付部分。营养费无票据,不应支持。护理费天数无异议,但应按照50元/天计算。误工费应按广州市最低工资计算住院74天及出院后休息的半年,合计254天。交通费请法院核实。对被抚养人的抚养年限有异议,原告父亲应为5年、母亲应为101个月、女儿应为172月,对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其他计算内容没有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过高。财产损失应按照我方定损金额1158元确定。鉴定费、现场清理费和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被告梁林辉、达力公司共同辩称:达力公司已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达力公司已垫付医疗费55908.4元,不包含保险公司的10000元。原告计算赔偿有误,除保险公司提出的意见外,鉴定费、财产损失和诉讼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告起诉超过1年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日15时40分,梁林辉驾驶粤X×××××号轻型普通货车,经南沙区大岗镇灵山一中红绿灯路口左转弯驶入金山大道时忽视行车安全违反超车规定,与原告驾驶的粤A×××××号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沙大队认定梁林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X59048号车辆的所有人是达力公司,梁林辉是达力公司的工作人员,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达力公司的任务。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
  原告受伤当日即被送往南沙区第六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74天,于日出院。住院期间医疗费共计元。日原告为复查支出检查费315元。保险公司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被告达力公司向原告支付医疗费55908.4元。原告主张其自行支付医疗费60315元,被告共垫付55908.4元,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出院诊断为:1、重型脑损伤、弥漫性脑挫伤、右额颞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积气、额骨骨折、头皮裂伤并头皮血肿;2、鼻窦积血;3、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南沙区第六人民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记载原告“住院期间需要陪人1名,住院及出院后需要加强营养治疗。出院后需陪人1个月,出院后休息6个月”。
  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并于日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颅脑损伤的伤残程度鉴定为九级。原告为此支付伤残等级鉴定费1240元。
  原告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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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是人寿意外保险现在他要我去做伤残鉴定就还有钱陪请问我要去哪个部门做鉴定保险公司没告诉我去哪里
我买的是人寿意外保险现在他要我去做伤残鉴定就还有钱陪请问我要去哪个部门做鉴定保险公司没告诉我去哪里做,你们教我去哪做
具备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都有可以鉴定的 各地方机构不同 一般是去法医鉴定中心和一些可以做鉴定的医院 你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一类的机构 他们会告诉你的 你 要区分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只能由检察院委派或聘请 除了括弧内三种情况需要在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人身损害坚定双方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 保外就医 精神病鉴定) 其余均可以在具备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都可以一个人行为在具备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 鉴定结果均具备法律效力 对方有足够证据可以推翻该鉴定结果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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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直接到合同最后附页制定的医院去(如果附页没有指定医院您可以拨打该保险公司电话,你这情况估计已经在保险公司报案了,就问问有哪些指定的医院,直接去他们告诉您的医院就可以了),然后在医院问询处问下做伤残鉴定怎么弄就有护士会告知您的。
由医院出具证明啊
最好就是去医院做鉴定,去医院进去咨询就有了
貌似医院可以
伤残鉴定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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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团体意外保险 -
团体意外保险简介
  团体意外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而一个团体的成员从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所以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最有条件采用团体方式投保。   团体意外保险应该把老板利益和员工利益分别考虑。团体保险是由公司出钱保个人的险种,所以和我们为自己个人上保险还是有区别的,但不幸的是我看到的 都是按的思路选择方案的,最典型的就是老板出钱把员工利益保全了,而把老板利益保少了。其实在保险利益中,有员工身故、伤残、门诊、住院、手术等多项具体利益,其中员工身故、伤残是老板利益,而员工门诊、住院、手术等是员工利益,这一点是大家、包括很多资深的保险代理人都没注意到的。因为当员工发生身故和伤残的时候,公司老板在赔偿费用上是无法推脱的。   团体保险必须选择有能力处理劳资纠纷的代理人。团体保险不单是一个简单的员工福利,还是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平衡手段。当员工发生意外伤害时,尤其是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时,保险的理赔几乎必然伴随劳资纠纷。所以当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具备《 》知识和人力资源背景的时候,就能更好地帮助公司和员工把问题提前化解。我曾在外企任人力资源部经理,对此是有深刻体会的。如果公司一旦发生与团体保险理赔相关的劳资纠纷的时候,我会用我的经验为双方提出专业的建议的。这种经验,没有相关工作经历的人是无法替代的。
团体意外保险 -
团体保险应该把老板利益和员工利益分别考虑。团体保险是由公司出钱保个人的险种,所以和我们为自己个人上保险还是有区别的,但不幸的是很多时候看到的团体保险都是按个人险的思路选择方案的,最典型的就是老板出钱把员工利益保全了,而把老板利益保少了。其实在保险利益中,有员工身故、伤残、门诊、住院、手术等多项具体利益,其中员工身故、伤残是老板利益,而员工门诊、住院、手术等是员工利益,这一点是大家、包括很多资深的保险代理人都没注意到的。因为当员工发生身故和伤残的时候,公司老板在赔偿费用上是无法推脱的。
  团体保险必须选择有能力处理劳资纠纷的代理人。团体保险不单是一个简单的员工福利,还是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平衡手段。当员工发生意外伤害时,尤其是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时,保险的理赔几乎必然伴随劳资纠纷。所以当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具备《劳动法》知识和人力资源背景的时候,就能更好地帮助公司和员工把问题提前化解。
  一般而言,非工作时间所发生的责任事故,也属保险保障范围之内,新《保险法》明确说明,团体意外险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应为保险受益人!
&&&&总的来说,团意外险的特点可以概括为:
&&&&相对于个人投保,保费低,保障高;
&&&&保险有效期内可以随时变更人员,满足企业人员流动管理需求;
&&&&即可以根据员工的职业类别投保,也可根据投保单位类别投保,公平合理,方便快捷;
&&&&保险期间灵活,即可以按月、年投保,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选择;
&&&&残疾比例由保监会统一规定,理赔确定;
&&&&保费既可以作为员工福利由公司支付,也可以由公司和员工共同支付;
&&&&分担员工发生意外时产生的医疗、伤残、死亡抚恤金等费用,转移企业财务风险,也是对员工及员工家庭负责的最好体现。 &
团体意外保险 -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团体意外保险 -
  投保团体意外险,除一般应保管好保险合同、履行好如实告知义务、索赔注意单证齐全等各种保险常规知识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点:
  一是投保团意险前后应采用适当方式向员工明确宣示。经常听见有人说,人死了,残废了,钱还有什么用?但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人死亡、伤残的意外事故后,解决问题的焦点恰恰集中在钱赔多少的事情上。因此明确进行这是增进职工福利的宣示,是必要和合适的,体现了管理层对员工的关怀和爱护。
  二是需提供投保员工人数、职业或工种、保额需求或费用预算等信息;需填写投保书、提供员工清单、通过现金或支票缴费;
  三是投保后被保险员工人数或工种发生变化,应于10日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合同批改处理,避免因工作疏忽,造成不必要的理赔纠纷。
  四是要明确指定受益人。主要是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该保险金按法定继承程序分割。明确指定受益人,可以减少事后处理的精力。投保后,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及时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团体意外保险 -
团体意外险保费的计算方法
  团体意外保险都有固定的费率,投保人可以选择每人保多少,然后乘以费率 ,再乘以被保险人数量 。
团体意外保险 -
办理团体意外险的要求
  团体意外保险险对被保险人的年龄有要求,费率也因职业类别而不同。从事越危险的职业,保费就越高。   期限一般是一年或更短期。 范围一般是意外伤残再附加意外医疗保险。投保团体意外险该注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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