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下脚料是不是免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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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免税货物产生的下脚料征税问题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我单位是一出口的外企,出口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以及部分一般贸易。 来料加工时购进了部分国产材料,国产材料的进项税已经全部做进项税转出,在生产的过程中产生了下脚料,并且已经补交了下脚料的海关的关税及增值税。我想请问一下我单位在销售下脚料的时候是需要单独核算全额缴纳增值税,还是可以抵减其他项目取得的进项税差额缴纳增值税?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的规定:&一、计税依据的确定1.产品销售收入。  包括销售应纳增值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随同产品销售,从购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价外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  包括企业除产品销售以外的应纳增值税其他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如材料销售收入;废品、下脚料销售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等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文件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因此,贵单位销售旧货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属于下脚料、废品等的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销售产品或提供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责任编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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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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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法律知识管理 : 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失效]【海关总署令第87号】-[综合法规类]【1】
&&&&经日署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实施。&&&&二○○一年九月十三日&&&&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国办发[1999]35号),规范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耗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及下脚料件。&&&&节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改进工艺和改善管理,生产加工的实际单耗低于海关按规定核定的单耗,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后产生的、仍可继续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剩余料件。&&&&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加工生产的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成品。&&&&副产品,是指冶炼等特殊行业的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产生一个或一个以上不能复出口的其他产品。&&&&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加工制成品。&&&&许可证件,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计划、经贸、外经贸等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件。&&&&第三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其他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移作他用。&&&&第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免于审批,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主管海关按审定的边角料价格、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边角料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免领进口许可证件。&&&&在国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如属国家环保部门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管理的,免领该批准证书。&&&&第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将节余料件结转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凡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向主管海关申请。海关重新核定单耗后,准予按规定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节余料件结转手续。企业应将海关重新核定的单耗向原外经贸审批机关报备。&&&&如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节余料件结转到同一直属关区内另一加工厂,主管海关收取结转料件保税税款等值的风险担保金后可予以同意;对已实行台帐实转的合同,海关可免收风险担保金。&&&&第六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节余料件或内销用节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按下列情况办理:&&&&(一)节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下同)、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下同)以下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免于审批,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由海关对节余料件按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免领进口许可证件。&&&&(二)节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按有关内销审批规定审批,海关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对合同内销的全部节余料件按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其中,节余料件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要按规定向海关补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三)使用节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需内销的,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按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办理。&&&&第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需内销残次品的,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办理。&&&&第八条 冶炼等特殊行业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或经回收能够提取的副产品,如不能复出口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向海关备案或核销时应如实申报。&&&&因故需内销的副产品,主管海关按其内销时的成交价格占全部制成品成交价格总价的比例,折算成对应的进口料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办理。对上述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根据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或同期国内市场批发价格(按倒扣法)进行折算。&&&&企业应如实申报内销副产品价格占全部制成品总价的比例,必要时需提供有关交易市场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等,由主管海关核准。&&&&第九条 对于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应在灾后7日内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海关可视情派员核查取证。&&&&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报请核销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三)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经核实,对受灾保税货物灭失或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对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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