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 财务公司下设几个公司

银监会规范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央行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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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规范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 13:35:59
&&&&昨日,银监会下发《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下称《规程》),以此规范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筹建和开业阶段的市场准入行为。  《规程》从财务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一系列流程做出规定,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作为机构法人的战略投资者,《规程》做出了除投资入股财务公司应符合规定之外的八条规则。&  与2006年下发的原《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指引》相比,《规程》在财务公司的设立条件中强调了“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接待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此外,对财务公司的受理、审查、批准阶段,《规程》对监管机构不予受理的理由及具体操作时间限制做出了更详细的解释。  据悉,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市场准入行为。同时,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外资股本占25%以上)的市场准入也将参照《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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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否认下发通知 省级资产管理公司短期难落地
  日前有消息称,财政部和银监会在去年出台《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近日又联合下发了一份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各省市政府新设或授权的可参与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资产管理公司的资质认可条件。2月19日,《经济参考报》记者就此多方求证,其中银监会方面否认下发了此通知,而截至记者发稿时,财政部方面也未对该消息给予证实。
  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专家普遍认为,“继经济下行以来,信贷违约风险逐渐暴露,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需求增多,其中,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问题是一大压力。那么,由地方政府推动设立或授权某资产管理公司(AMC)参与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有其合理性,但操作上争议仍然较大。”
  事实上,早在去年2月份,财政部和银监会就联合出台了一份《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的是为了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防范国有资产流失。该《办法》首次提出了设立“省级资产管理公司”的思路,即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该类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若省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话,对于银行尤其是一些地方上的未上市的中小银行来说是个“好消息”。一位商业银行资产保全部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对于未上市银行而言,其面临的不良资产的压力比起已经上市的银行而言更大,而省级资产管理公司一旦成立,将为这些银行消化自身不良资产提供一条新的渠道。
  据悉,去年就有部分地方的财政厅曾就成立省级资产管理公司的事项征询过当地银监局的意见。江苏省财政厅相关人士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省级资产管理公司的很多框架、定位、资质条件等具体事项仍比较模糊,并且缺少相关具体指引细则,目前,江苏省内还没成立省级资产管理公司。”
  也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的提出为省级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开了一扇窗,但由于定位、操作上争议仍然较大,省级资产管理公司的实际铺开似乎还差火候。上述四川省银监局内部人士也指出,在实际操作上,如果新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由谁来控股存在利益纷争,如果授权一家民间资产管理公司,那么资质认可的门槛,监管部门也还没有确定具体标准。另外,各个地方金融风险的情况不同,上海、广东、浙江、深圳等资产管理经验相对丰富的地区,可能更有动力率先试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杨涛表示,目前,源于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短期风险相对可控,但是在推动城镇化过程中,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实际上主要是通过形形色色的所谓融资平台类主体完成的,大部分长期债务的违约风险依然值得警惕。审计署披露的信息显示,去年和今年地方政府债务将进入集中偿还期,约有42%的地方债务于2012年底前到期,53%的地方债务将于2013年底前到期。
  然而,在我国现有的制度环境下,地方承担的各种债务最终由中央财政负责清偿。“按照中央的思路,未来地方政府也应当对地方的金融风险加强防控,因此,各省市政府新设立或授权资产公司参与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其合理性。”四川省银监局内部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分析称。
  地方银行今年依然面临不良贷款上升的压力,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逐步转型之后留下的市场空间也亟须更多机构的“入场”。一位地方银监局人士表示,华融、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已完成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转型,东方和长城也在转型的过程中,正在逐步扩大的不良资产市场对更多的机构有需求。
  理论上,能够介入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的资产管理公司,必须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目前,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大部分还是由长城、信达、华融和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这几年一些小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外资资产管理公司也在市场上活跃,但数量有限。近期,温州地区的部分银行已经与一些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达成了不良资产转让协议,这进一步表明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迫切性。
  实际上,《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特别指出,要注重引导和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发挥好地方政府的作用。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意识和责任,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等机构的管理职责,强化地方政府的风险处置责任。
  “如果新成立省级的资产管理公司,短期内可能并不现实。”一位业内专家也对《经济参考报》记者分析表示,“未来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各省的办事处转制为省级子公司并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可能也是一种可尝试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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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措施规定
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通过、施行时间
2.监管对象范围
3.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5.审慎性监管谈话
6.强制风险披露
7.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国务院于日设立了银监会。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日起施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利。
1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对经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督管理实施
(1) 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2)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对发生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1)接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措施。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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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 文章来源 : 宣传部
文章类型 :
中国银监会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宅金融事业部开业的批复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住宅金融事业部开业的请示》(开行发〔2014〕265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宅金融事业部(以下简称事业部)开业,郑之杰任总裁,张旭光、杨文岐任副总裁,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8号开行大厦第9、10层。
二、核准事业部业务范围如下:
(一)办理纳入全国棚户区改造规划的棚户区改造及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贷款业务;
(二)在经批准的额度内办理软贷款回收再贷业务,专项用于支持纳入全国棚户区改造规划的棚户区改造及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三)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你行应严格按照银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加强对事业部管理,确保事业部依法合规运营、有效管控风险。
四、接此批复文件后,你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事业部开业前手续,事业部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201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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