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项目安全公共设施有哪些预评价管理有哪些规定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冶金、有色金属冶炼、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1】
&&&&【提要】法律知识企业 :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冶金、有色金属冶炼、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1】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冶金、有色金属冶炼、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安监管〔号)&&&&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属以上冶金、有色金属冶炼、建材企业,有关中介机构、设计单位:&&&&为规范冶金、有色金属冶炼、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石家庄市安监局组织制定了《冶金、有色金属冶炼、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冶金、有色金属冶炼、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冶金、有色金属冶炼、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的冶金、有色金属冶炼、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安全评价。&&&&国家、省对冶金、有色金属冶炼、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冶金、有色金属冶炼、建筑材料生产建设项目所属企业或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第三条 建设单位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一)冶金企业的炼铁、炼钢和煤气管网等建设项目;&&&&(二)有色金属企业冶炼建设项目中危险、危害因素大的生产系统和重要设施;&&&&(三)建筑材料企业的水泥、建筑陶瓷和加气混凝土砌块建设项目中危险、危害因素大的生产系统和重要设施;&&&&(四)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审查、备案制度。&&&&第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安全评价的评审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或者委托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第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安全评价评审的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全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安全评价评审工作,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安全评价评审的备案:&&&&(一)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包括改制)企业的建设项目;&&&&(二)国家、省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驻石企业的建设项目;&&&&(三)国家、省、市在石的重点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安全评价评审工作由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和备案,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存档。&&&&第二章 安全评价&&&&第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安全评价通则》(AQ)、《安全预评价导则》(AQ)编制。&&&&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必须根据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从事相应的安全评价工作,严禁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安全评价业务。&&&&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主选择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熟悉项目技术特点的评价机构,委托其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费用应列入工程项目概算,以保证安全评价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编制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 安全预评价工作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研阶段进行。&&&&第十四条 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正常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完成。&&&&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安全预评价报告完成后,安全评价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提请对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机构(包括建设单位组织的评审机构)组织与需要评审的安全预评价报告所涉及的专业相关专家(不少于3名)对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工作可采取会审方式,也可采取函审方式。评审通过后,评审机构应出具书面评审意见。&&&&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程序
特别声明:对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处罚-硚口区区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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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7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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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经05​年月​国​家7​号​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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