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是应该做补贴收入免税还是其他应收款

我公司收到一笔镇政府专项补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返税,请问会计凭证怎么做?此款项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我公司收到一笔镇政府专项补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返税,请问会计凭证怎么做?此款项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税收返还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将税收返还作为政府补助的四种形式之一。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企业收到的税收返还,在会计处理上,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关天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法规》(财会字[1995]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法规〉的通知》(财会[2000]3号这两个文件精神,主要有以下内容:
1、按照国家法规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而减免所得税一般通过“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资本公积。
2、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先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3、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4、企业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定减免的增值税无需作任何专门的会计处理,企业仅需按照税法及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正确核算主营业务收入(所收款项全额),正确核算进项税额(不抵扣,转相关项目的购进成本)即可。
5、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的会计处理:
(1)货物出口,将不予免征、抵扣或退税的税额转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按规定当期应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当期应予退回的税款,向税务部门申报退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收到退税款时,根据银行回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税收返还的税务处理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会计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下列情况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二3号),在计算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贸企业自营业出口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主营业务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或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5)按照《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他回答 (1)
境内居民在香港私户收香港公司款,不用向香港政府报税,交税,但银行会收手续费。
但如果境内居民在香港用公司帐户与香港公司银行往来,就得向香港政府报税,但不一定要交税。 我公司收到一笔镇政府专项补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返税,请问会计凭证怎么做?此款项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相关知识等待您来回答
财务税务领域专家
& &SOGOU - 京ICP证050897号政府补助_百度百科
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政府补助本词条缺少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
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我国目前主要政府补助:财政贴息、研究开发补贴、政策性补贴。形&&&&式财政贴息、研究开发补贴等特&&&&征无偿性,直接取得资产主要表现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等处理方法收益法与资本法
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有:、、、无偿划拨非货币性政府补助资产。
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主要有如下特征:
⒈无偿性。
⒉直接取得资产。
一是无偿性。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政府并不因此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将来也不需要偿还。这一特征将政府补助与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采购等政府与企业之间双向、互惠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这与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并无矛盾,并不表明该项补助有偿,而是企业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政府补助后,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该项补助。
二是直接取得资产。政府补助是从政府直接取得的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形成企业的收益。比如,企业取得政府拨付的补助,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返还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比如政府与企业间的债务豁免,除外的税收优惠,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等。
还需说明的是,增值税出口退税也不属于政府补助。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即对出口环节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同时退回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征的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是抵扣项目,体现为企业垫付资金的性质,出口退税实质上是政府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不属于政府补助。
在实际工作中,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企业不论通过何种形式取得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通常情况下,政府补助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因为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补助的原则和理念,政府补助主要是对企业特定产品由于非市场因素导致的价格低于成本的一种补偿。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最终也是与收益相关,只是暂时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在相关资产形成、投入使用并提取折旧或摊销时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另外,不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分为无条件政府补助与附条件政府补助。
附条件的政府补助:政府在特定的不确定未来事项发生或不发生时有权政府补助收回的政府补助。不能满足条件时,政府有权收回;能否满足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无条件的政府补助:除附条件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接受政府补助资产,在实际收到或者获得了收取政府补助的权利并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予以确认。
企业接受政府补助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其实际金额入帐。
企业对于无条件的现金补助,应当在确认补助资产的同时。对于无条件的非现金补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在确认补助资产的同时计入资本公积。接受政府补助的非现金资产的初始计量,按照预计未来计量。[1] 本计划针对互联网服务业领域,行业领先、带动作用明显、发展空间较大、资源整合能力较强的企业,为提高综合运营能力和平台服务水平、创新技术手段和服务模式、优化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规模而开展的项目建设,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
(一)基础服务领域:
互联网接入服务、域名注册服务(DNS)、设备托管服务(IDC)、网络加速服务(CDN)等。
(二)应用服务领域:
1、各种网络服务:网络内容与娱乐、网络教育、网络旅游、网络医疗、即时通讯、网络搜索、网络安全、大数据应用等;
2、电子商务服务:综合交易平台、专业服务平台、移动电子商务平台等(包括:具有自主品牌的制造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
3、内外贸在线供应链管理和服务平台、生产性互联网管理服务平台(基于互联网平台对企业机器运行、研发、生产、销售、交易、服务等环节提供一体化服务);
4、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第三方支付服务创新、移动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服务创新示范等。(一)《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规划》(深府[号)
(二)《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号)
(三)《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号)资助数量:根据年度资金计划和评审结果确定。
资助方式:贷款贴息。(一)申请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深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日前成立;
2、须具有有效期内的ISP经营许可证或ICP经营(备案)许可证(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除外),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企业须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3、应用服务领域的企业须拥有正式独立运营的网站;
4、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须在“众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促进中心”进行备案;
5、企业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经济纠纷以及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按要求报送电商统计数据,没有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6、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项目单位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资助标准:
每个项目的资助总额为企业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70%,贷款利率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年度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单个企业累计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政府补助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转移资产,通常为货币性资产,也可能为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主要有以下形式:
⑴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
比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2],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均属于财政拨款。
⑵财政贴息。
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
政府补助第一,财政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
第二,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
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⑷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
比如,行政、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新《企业会计准则》第七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政府补助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八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计入资本公积了《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主要有如下特征。
⒈无偿性。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政府并不因此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将来也不需要偿还。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企业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政府补助后,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该项补助。
⒉直接取得资产。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形成企业的收益。比如,企业取得政府拨付的补助,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返还的,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政府补助按其关联情况分类,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例如,某些国有粮食企业实行商业化经营后国家给予的经营补贴、国家和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用于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其他前期工作的前期工作费拨款等国家给予企业的财务支持,以扶持其在某一特定时期的发展而给予的政府补助。
当然,对于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能一概确认为政府补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第五条规定,政府补助在符合政府补助定义的情况下,还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予以确认:一是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是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收益法与资本法。所谓收益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所谓资本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收益法又有两种具体方法:总额法与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费用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或者所补偿费用的扣减。政府补助准则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以便更真实、完整地反映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并在应用指南中要求通过“”、“”和“”科目核算。“递延收益”科目就是专为核算不能一次而应分期的政府补助而设置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与资产相关或与以后期间收益相关的,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之所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是因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政府补助,形成经济利益流入的组成部分,但由于是无偿的,又不符合销售收入或提供服务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或者通过“递延收益”科目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⒈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全额计量,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不确定的或者在非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涉及按期分摊递延收益的,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某公司20x6年12月申请某国家级研发补贴。申报书中有关内容如下:该公司20x6年1月启动数字印刷技术开发项目,预计总投资360万元、为期3年,已投入资金120万元。项目还需新增投资240万元(其中,购置固定资产80万元、场地租赁费40万元、人员费100万元、市场营销20万元),计划自筹资金120万元、申请财政拨款120万元。
20x7年1月1日,主管部门批准了某公司的申报,签订补贴协议规定:批准某公司补贴申请,共补贴款项120万元,分两次拨付。合同签订日拨付60万元,结项验收时支付60万元。
某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⑴20x7年1月1日,实际收到拨款60万元:
借:银行存款600000
贷:600000
⑵20x7年1月1日至20x9年1月1日: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分配递延收益(假设按年分配)
借:递延收益300000
贷:300000
20x9年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于5月1日实际收到拨付60万元:
借:银行存款600000
贷:营业外收入600000
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也就是说,这类补助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通常为货币性资产形式,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时,相关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处理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为固定资产或。自相关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
例: 20x1年2月,甲企业需购置一台环保设备,预计价款为元,因资金不足,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补助210万元的申请。20x1年3月1日,政府批准了甲企业的申请并拨付甲企业210万元财政拨款(同日到账)。20x1年4月30日,甲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环保设备,实际成本为480万元,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
20x9年4月,甲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12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⑴20x1年3月1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2100000
贷:2100000
⑵20x1年4月30日购入设备:
借:4800000
贷:银行存款4800000
⑶自20x1年5月起每个资产负债日(月末)计提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①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40000
贷:累计折旧40000
②分摊递延收益(月末):
借:递延收益17500
⑷20x9年4月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①出售设备:
借:960000
累计折旧3840000
贷:4800000
借:银行存款1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60000
营业外收入240000
②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借:420000
贷:420000
在很少的情况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也可能表现为政府向企业无偿划拨长期非货币性资产,应当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妥相关受让手续时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如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当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如没有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首先同时确认一项资产(固定资产或等)和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收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收益。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3、与资产和收益均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需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查看: 18727|回复: 5
小微企业2万减免的账务处理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AIA国际会计师提供猎头服务
全面的系统的 帮你财会知识上一个台阶
国家会计学院强大的师资阵容
87%高通过率!
政策规定:& &财税[2013]52号文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政策具体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写在前面的:& &我在日的日志里写了一篇关于此问题的账务处理,但是当时仅提到了增值税的处理,没有提到营业税,而且也没有把一些为什么要这么做科目的道理说清楚,很多人一直觉得要把这个政策的减免税金走进营业外收入里,这在道理上是讲不通的,当然除去某些征管过程中的人治因素干扰,就事论事的话,这种做法违反了会计准则的要求。本文将就这种走营业外收入处理方法的产生原因和错误之处做以详细阐述。并在文章的最后,将正确的账务方法以结论性的形式归纳在结尾处。
营业外收入说产生原因:财会[1995]6号文规定,& &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 &很多人记住了这个文件的第二条(有的人可能也没见过6号文,别人怎么教他就怎么干了&.&),在科目里增设“补贴收入”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做下述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补贴收入 & &这一笔95年的大分录就是万恶之源!如今来看,这一笔分录对业界的影响是十分巨大而深远的,可以想象,有多少企业在享受了增值税减免政策后,因为贷了一笔补贴收入而要再计算一笔企业所得税!多少稽查局、征收局的办税人员曾基于此乐此不疲的天天追着企业补税。 & &既然6号文这么写了,为什么我还要说这么做是错的呢? &&大家注意一下,这个文件的时间是1995年,当时新企业准则还没有出台(2006年),所以我们看到的借方是“应交税金”,而不是“应交税费”,二者是不同的,在此不赘述!而贷方的补贴收入科目,新准则下已经没有这个一级科目了。& &在新准则出台之后,大家一窝蜂的关注的还是新旧会计准则科目对照表。人们发现原先的“补贴收入”在新准则里并入到“营业外收入”了,所有大家都据此在营业外收入下,设置了二级科目“补贴收入”。但是多少人真的只是看了一眼科目对照表,而没有认真的把准则看完?误会就此产生…… & &以下摘录政府补助准则相关文件的部分原文内容。 财会[2006]3号—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五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 &由此可见,对于企业直接减免的税款是没有任何款项被企业直接被收取的,根本就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财政部日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解释》的第二条 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其中对税收返款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做了以下方面的明确:& &(三)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体现了政策导向,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 &由此可见,准则解释中已经明确说明了税收优惠的形式有很多种,只有税收返还才能算政府补贴!而直接减免形式的税收优惠,体现了政策导向,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财政部日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在第二条里再次强调了上述观点,即,直接减免形式税收优惠不属于政府补助! & &到这,我想说,可能有的人已经同意了我的观点,这项减免不应当走“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但是,他们可能会想,那我直接进“营业外收入”,不下二级科目不就可以了。我想说,这同样是错的! 财政部日出台的 财会[2006]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文件附件的附录中对“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做了明确和规范!& &6301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收入,主要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罚没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营业外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 &可以发现,在营业外收入核算的,都是利得,而非收入。& &而利得必须是企业非日常活动所产生的!& &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也好,营业税也好,通常情况下是在其经营范围内正常经营时发生的,比如销售商品,这是日常活动,取得的是主营业务收入,绝对不会是利得。利得和收入的区别此处不再赘述。 & &这里提供一个参考政策,财会[2012] 13号文,这个文件是解决营改增中会计处理的若干问题。其中对于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及支付的技术维护费可以抵减增值税政策的会计处理,财会[2012]13号的处理思想是反冲管理费用或通过递延收益逐步进入管理费用,同样没有按营业外收入归集,尽管企业所得税(不考虑核定征收)计算上,冲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收入是相同的,但这样规定还是很合理的。 & &另外,我还注意到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写的《小企业会计准则释义2011》当中对营业外收入及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做了这样的释义:& &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对小企业准则第68条的条文解读第五项,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三)小企业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利润、递延收益这些负债,通常不会出现“确实无法偿付”的情况。但是,如果由于小企业发生财务困难,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小企业无法或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的情况,经银行同意不需要全额偿还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本息属于债务重组收益,也应当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同样的道理,如果小企业经税务机关同意不需要交纳相关税费,原已确认的税费也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 &这是迷惑性极强的一段表述,我很长一段时间都因为没有仔细研读这段话而误以为可以把直接减免税走到营业外收入的一级科目下。但是仔细阅读不难发现,这是一种债务豁免,而非企业正常申报纳税时出现的情况,税务局一般也不太可能允许纳税人出现这种豁免,因为从征管法的角度看,基层税务局通常是没有权力可以许可某个纳税人可以不按国家规定缴纳国家税款的,而直接减免税不是债务豁免,而是税收优惠政策,他有具体的优惠执行文件,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不是被豁免了,而是本身就不在应收范围内,就像我兜里有100块钱,你告诉我,不和我要钱了一样,你本来就没道理管我要钱,我又不欠你的! & &对小企业准则第69条的条文解读第二项,政府补助的形式(三)税收返还,内容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抵免税额、加计扣除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 &最后,我要把对95年6号文最后的一颗炸弹扔下来。。。& &根据2011年财政部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规定:& &三、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84.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日财政部财会字[1995]6号) 财会字【1995】第006《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已废止。 & &至此,我的观点可以得到充分的确认了,无论是企业准则,还是小企业准则,规定是一样的,无论是进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还是直接进营业外收入,都是违反准则要求的! & &税法上,对这种事有没有规定呢?& &当然有~但是如果你对上述的会计处理不够清楚的话,那么直接看税法的规定,肯定会觉得难以理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当中对财政性资金做了下述规定:& &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 &我把最后一款财政性资金的范围加粗强调了, 文件的意思是,财政性资金正常情况下,是需要并入当年收入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的,除非是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才能做为不征税收入确认(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规定,目前可参照财税[2011]70号文,本文不做赘述),而财政性资金的范围里是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的! & &这似乎和95年6号文的会计规定很相似,因此,我们要考虑,为什么直接减免的其他税种不会强调其作为财政性资金确认收入,唯独强调增值税呢?主要的原因是在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而营业税、消费税都是价内税,也就是说,当我按17%增值税税率销售一件商品的时候,我的价格是100元,但我向客户收取的是117元。这个时候,我的收入确认100元,而不能按117元确认。此时如果17元销项税突然说可以不用他来计算缴纳增值税了的话,这17元钱我可是真金白银的收到了,我们分析下这17元是什么,它不就是货款吗,我原来收入确认100元收入,此时应追加确认17元主营业务收入,才能和借方的银行存款117元平账。但营业税是价内税,我营业额是100元,这100元里就已经包括营业税税金部分了,这个时候我确认的收入并不会因为营业税的减免与否而少计主营业务收入。& &这就是增值税要区别其他税种单独提出直接减免时确认收入的道理!& &上述过程的分录是这样的销售商品后,确认收入,提销项税借:银行存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 &突然税务局有政策,规定这17可以免税,但是银行存款已经确认117了,这个时候钱已经收到了,不可能把银行存款冲减成100。。。& &所以这117呢,就都是我的销售收入啦,当然也要计算企业所得税呀!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7& & 贷:主营业务收入&&17 & &以上分录略过了结转成本和进项转出的处理,比较简单,科目都是平的,不做赘述,小规模纳税人也是一样的,只是不设二级科目,适用3%征收率,不做赘述。 & &营业税呢,假定餐馆的餐费就是1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营业税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 & &假如这个时候税务局忽然说,营业税免税,那只要把第二笔分录反向冲回就可以了,不像增值税要把税款加进收入里,营业税的收入是不受影响的,银行存款也同样还是100元! & &有人觉得,我举得例子里,特别是增值税那边,由于纳税人不知道自己免税,而收了117,但假如他一开始就知道自己是免税的,就会只收100元了,那么就不存在17元税金增加银行存款的问题了。& &没错。& &确实是这样。& &这个时候借方和贷方都是以100元来做账的,没有多出来的17元。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 &增值税是不需要处理的,理由就是6号文废止了!提出来增值税的话,不符合会计处理要求& &有人说,可以啊,贷方走主营业务收入就好了啊,他会做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7 & &这样不就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搞定了吗?& &我的回答是,如果这样做,他就犯了两个错误!第一,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不是用来确认减免税款的!第二,借方的应交增值税提出来以后,永远无法在应交增值税科目里平账,会越滚越大,死循环! & &那么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答案很简单。& &做完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 &以后,对减免税金部分账务上不用另做处理!这就是一项财税差异!151号文既然说要对这里征税,那就在企业所得税报表里按纳税调增处理就好了,这即符合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也符合了会计准则的各项规定,同时也没有影响流转税科目的核算! & &到此,减免税款营业外收入说,补贴收入说,主营业务收入说,都各个击破了。& &今天主要需要我们解决掉的内容是,小微企业2万元减免政策,会计上应如何处理。 & &先说增值税。因为增值税比营业税复杂。&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发现,这个政策的减免显然不是上文第二种情况,也就是说,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很多情况下是无法确认其当月最终的销售额能否超过2万元的,这个情况下,他应当按照含税价向客户收款,这也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假如,销售时,不含税价是100,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那么这个时候他就会确认银行存款103元,主营业务收入100元,因为这100元是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剩下的3元怎么处理呢?《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范围规定,并非全部小企业都执行小准则,有几种情况下,小企业只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几种情况本文不赘述。& &两个准则在本例的运用上,差异在哪呢? & &主要在于《企业会计准则》有“预计负债”科目的规定。& &本例中,增值税税金在未最终确定要缴税前,不能直接按应交税费来确认负债!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因为它满足金额可靠计量,企业承担的现实义务,很可能(50%<X≤95%)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而一般负债是基本确定的(95%<X<100%)。& &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大多数小微企业应该都是执行这一条的)的规定里,是没有预计负债这个概念的,所以可以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先将这3元确认为应交税费。 & &到这,可以把小微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2万元免增值税政策的账务处理做出结论了: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销售时:借:银行存款 103&&贷:预计负债 3& && && &主营业务收入 100 免税时:借:预计负债 3& &贷:主营业务收入 3 征税时:借:预计负债 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销售时:借:银行存款 10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 & 主营业务收入 100 免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 贷:主营业务收入 3 征税时:无须处理 营业税处理:& &通常情况下,营业税的核算是在每月月末进行处理的,而不是纳税义务发生时。所以营业税在期末的时候一般是可以判断是否达标要缴税的,如果没有达标的话,账务上就不需要处理了。如果达标了的话,正常走就可以。 & &但是如果企业代开发票的时候,税务局代征了营业税的话,则需要做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在期末未达标的时候,可以去申请退税&&此时营业税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 &注意,贷方千万不要走主营业务收入,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最初确认收入的时候,营业税税金部分已确认过收入了,此时不能在没有任何收入款项流入的情况下重复确认收入!你只是当初多确认了一笔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而已,把多确认的费用冲掉就可以了! & &企业所得税按收入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定要注意了!只要你敢走营业收入,税务局保证就敢跟你要钱,好吗?! & &当然,银行存款的处理这里忽略不计了,因为一旦免税,后期可以办理退税,分录就很简单了。同时,本文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处理,三项附加均不予考虑。
& &我要讲的,就这么多,谢谢大家,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及原作者姓名! 大连小恒,日。
不错,分析的透彻
不错,分析的透彻
谢谢,不过这篇文章写早了,刚写完没几天,财政部就发文了,否定了这一分析,还是走营业外收入的,详见财会[2013]24号,&&日下发:
&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谢谢,不过这篇文章写早了,刚写完没几天,财政部就发文了,否定了这一分析,还是走营业外收入的,详见财 ...
是的,按照财政部的会计分录处理
谢谢,不过这篇文章写早了,刚写完没几天,财政部就发文了,否定了这一分析,还是走营业外收入的,详见财 ...
不过还有个问题,根据规定,企业营业额超过两万要全额纳税,那么这个时候应该怎么调整呢,还是在年末的时候根据销售额情况再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本帖最后由 toad13 于
23:08 编辑
大咖啊,太佩服了,分析的很是透彻,虽然税务出具了文件,但看了楼主的帖子至少了解了税务文件出具的缘由。
站长推荐 /1
没有时间准备高会考试?
不知道哪些知识点应该重点掌握?
看着书都懂,听老师讲都明白,提笔答题却不知如何下手?
那就参加上国会组织的的高会冲刺面授班吧,6天的课程,将帮助你大幅提高高会考试通过率。
课程包含:半天模拟考试+半天应试技巧课程+5天分章节讲解+1场晚宴
Powered by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补贴收入免税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