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理财产品7天理财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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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个人通知存款_中国光大银行个人通知存款_光大银行个人通知存款怎么样_中国光大银行个人通知存款怎么样:
人民币个人通知存款是指客户存款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必须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划分为1天和7天通知存款2种)和金额(最低起存、支取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本产品存款利率高于活期储蓄利率,存期灵活、支取方便,客户能获得较高收益。
起点金额和存期
◆最低起存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不约定存期。
◆人民币通知存款提前通知的期限,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外币通知存款提前通知的期限为7天。
1、按支取日挂牌公告利率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卡内账户销户时,利息直接转入活期主账户。
2、通知存款如遇以下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通知存款如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4、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需重新开具通知存款单,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或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为其他存款。
◆开户:营业网点、网上银行存款
◆取款:营业网点、网上银行
◆查询: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ATM取款机
办理流程及说明
◆开户:您若想办理通知存款开户,需持您有效身份证件、阳光卡或储蓄存折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且通知存款开户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持本人及代办人双方有效证件原件办理。填写《中国光大银行 个人业务开户申请书》。
◆通知/取消:您需持有效身份证件、阳光卡或存款存折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若委托他人代办,需同时提供本人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填写《中国光大银行 个人特殊业务申请书》
通知存款修改:需持您的有效身份证件、阳光卡或存款存折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若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本人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填写《中国光大银行 个人特殊业务申请书》。
◆取款及销户:办理通知存款取款和销户业务时,需持您的阳光卡或存款存折;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或办理提前支取业务的,提供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他人代办,需提供本人及代理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填写表单及客户凭证
◆《中国光大银行 个人业务开户申请书》
◆《中国光大银行 个人__凭证》
个人通知储蓄存款目前只可开立人民币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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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作者的其他原创文章
关于微信红包,它作为互联网金融,在整个领域里其实是一个非常小的份额。微信红包整个代表的是在互联网及金融领域里的支付领域。如果我们仔细去看,互联网金融绕来绕去最后回到的还是金融这个范畴。金融范畴中,最重要的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就是支付。什么叫做支付?它是你有一个东西,我有一个东西,两人互换并用一个东西作为标准来支付。最早没有货币时,以物易物,例如我家有颗白菜,你家有一头猪,咱俩交换。但是最后发现,我的白菜不是标准的,双方都认为不合算。因此到后来出现了货币。这样大家都能够有一个清晰的标准去交换,交易的效率也会得到提升。第二个层面是投资,大家看到的各种宝、各种通,其实就是投资。目前最火热的是把短期的货币理财工具放进来,这块市场还没开始渗透到存量更大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什么时候互联网金融销售平台上开始出现6个月、12个月、甚至1年2年的产品,那么这个市场深度将会扩得更大。 第三个层面是融资。在融资这块我们看到了更多像P2P以及各种小微贷款等此类工具的出现。
这边跟大家分享一些关于移动互联网金融支付的个人观点,在此跟大家做一个探讨。
首先,红包这样的互联网工具最早出现在阿里巴巴的支付宝和淘宝中,存在于PC端。但是目前战火已经迅速地燃烧到了移动互联网的阶段。因此我的第一个观点是:关于技术层面的发展趋势是不可阻挡的,从PC端到移动互联网端。记得我学电脑的时候,当时学的是DOS系统。那时我们每个人都会学一门课叫《计算机基础》。在这门课里面会讲计算机的历史,最早的计算机存在于大型机房里,叫巨型计算机,后来发现如此庞大的计算机,个人无法使用,所以才开发出了PC机。苹果的成功很大程度来自于此。你会发现从巨型计算机到PC机,再到如今的手机。其实手机类似于我们人类的某个器官,只不过这个器官在我们的身体之外,接下来再往下发展,就会发展为智能佩戴设备。它比手机更加贴近于我们的器官。若以这个趋势继续发展,你会发现越来越多的科技会和人做一个更好地联合。因此从PC端走到移动互联网端,在技术上和用户行为习惯上是必然趋势。
第二个观点,在目前的发展趋势中,单纯做支付工具的时代已经结束了。大家仔细想一想,最早的支付工具是什么?每次去ATM机取款都会看到一个银联标志,其实这是最早的支付工具,但现在越来越多的支付工具都在慢慢地赶超银联。单纯地作为一个支付工具为什么会结束它的发展?因为工具永远都只是工具,没有找到用户真正的需求在哪里。在支付领域,用户可能有的需求是什么?也就是我们一直都讲得客户的“痛点”。比如说:支付的便捷性、支付的时间效率、支付的手续费成本等等。因此,单纯做工具已不能找到真正用户的需求。
第三个观点,在未来的互联网金融支付对抗中有以下两个比较重要的核心因素,会左右未来移动支付这个领域的竞争。
第一个因素,也是微信红包能够成功的核心因素,叫做基于平台的应用场景设计。如果各位手机上有微信5.2版本软件,可以浏览下它的最右边选项列表中我的银行卡这一项,里面有红包、电影票、话费充值等不同的场景。所以,接下来很多的移动互联网支付,会慢慢把一个工具设计变成一种应用场景设计,进而使用户身处在这个场景中自然地就会想到这个工具。因此,它所设计的背后哲学是,更多地满足每个用户在场景过程中他的应用需求。
第二个因素就是整合卖家资源。我曾经看过一篇讲平台战略的文章,说做平台其实是非常不容易的,不容易在于做平台其实是在做两个产品:一个产品是给买家,另一个产品是给卖家。据说支付宝和淘宝已全面封杀了从微信这边过来的接口和链接。支付宝到现在恍然大悟,不要让别人在微信里到淘宝中去购物。因此,如何更好地整合买家,并给与卖家一系列这样的工具来更好地应用平台,将会成为左右未来移动互联网竞争的核心。
另外再讲到腾讯和阿里的对决,我的几个观点是:
第一,腾讯的微信和阿里巴巴的淘宝看似在一个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世界在对决,其实如果从互联网架构角度去看,它并不是一个等量级的对抗。 大家想一下:阿里巴巴最早的出发点是找到了零售商业的未来发展趋势,马云认为未来的做零售生意应该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模式,而并不是线下百货商场购物的模式。因此,阿里巴巴构建了互联网上集结了买家和卖家的平台。它是通过零售商业把别人联系在一起,后来衍生出了阿里小贷、余额宝等等衍生产品,来补充互联网购物这一核心功能之外的需求。腾讯最早做的是什么?腾讯最早做的软件叫QICQ。ICQ是90年代美国非常热门的聊天软件,后来腾讯把它搬过来本地化,叫做QICQ。他们希望做成中国化的ICQ,后来又变成了QQ。QQ对每个人最大的影响在于,它重构了人与人之间联络的方式。原来可能更多的是打电话和发短信,后来变成了PC端的QQ聊天。后来又发展到移动互联网端的微信移动软件。因此腾讯和阿里巴巴的战略和竞争,其实并不在一个框架内,因为腾讯最主要改变了互联网生态圈中,人人之间的联络架构,作出了巨大的颠覆,导致目前几大电信运营商日子非常不好过,大家看看现在逢年过节还有多少人是通过短信拜年的比例就知道了。
大家可以想一下:我们每天摸出手机点开微信软件的频率会有多少次?是你会想到用淘宝去网购,做这件事情的频率应该可能不如微信的多吧?在评价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时候,很重要的一点是看你提供的服务和产品,用户在它的生活中发生的频率和次数多少,另一点是你提供这样服务和产品的成本结构,是否会随着数量的变化而出现边际递减,就是信息卖得越多,总成本被摊薄的程度越大。比如:我们目前在做的互联网教育平台,我们自己做课程需要多少成本?这样的成本发生结构是怎样的。
第二,用过支付宝和余额宝的同事都知道,支付宝余额宝和银行之间正面来说应该是竞争关系。因为在支付宝余额宝里的钱属于独立账户性质。而腾讯的财付通,它其实搭载的是银行卡和银行账户,它帮银行将互联网平台和渠道上的服务做得更好,在本质上财付通与银行之间也没有正面竞争关系,因为它根本不涉及到资金挖转和沉淀。财付通是真正的在做移动互联网的金融支付平台。在我看来,未来有可能财付通或者微信支付完全可以把支付宝一起拉进这个平台中。我来搭建平台来帮你做。同样的道理,我们目前奋斗的方向是财金通,财务和金融领域中的互联网教育平台,未来我们可以引进更多在行业内有影响力的讲师或者课程提供方进到我们的平台上来,包括目前看来的竞争对手。
周末我看到有一条新闻:腾讯入股了大众点评。这也是目前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竞争格局上,一个非常大的一个改变就是自顾自地做到慢慢开始互补合作。曾经我的同事超哥提出过一个非常好的问题,说互联网很重要的是把人和人连接在一起,但为什么中国的互联网把人群越做越割裂呢?这里面不怪互联网,要怪中国人的做生意的思维。大家应该都听说过一个做生意的故事:在美国的一条高速公路上,开了一个加油站。这个加油站生意特别好,下一个人看到以后,想到的是在加油站边上开个饭店,停车加油总会有想到要吃饭的。再来一个人,看到加油和吃饭生意都特别好,就在边上再开个超市,因为跑长途,你总要买点东西的。而我们中国人的思维是什么?看到加油站生意特别好,我就在旁边再开一个加油站。发现两家加油站开始激烈的竞争。第三家再进来,也开加油站。市场已经被你们抢占了,那我怎么办呢?我就只能降价。所以降价就是前面张老师讲到的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目前的“烧钱对决”。
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软件之间,目前的竞争还只是第一阶段。它们目前竞争的是买家,也就是我们每一位消费者。其实平台战略中,真正难做的?是卖家,打车软件,如何能规范好这些出租车司机,重构出租车行业中的游戏规则,才是真正目前竞争的重点。年会那天大家都喝了些酒,回家的时候需要打车,但问题是无论是快的还是嘀嘀,都很长时间内打不到车。但你看着手机软件上面,在你身边到处都是可用的车。这就是对于卖方资源的一个规范化和整合。正如我们前面讲到的,做平台难在同时要做两个产品,一个产品给买方,而另一个产品给卖方,能够协调好资源,在开发上孰先孰后的节奏把握,才是真正对于一个平台来说最有挑战的地方。
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在2014年年初突破6.10关口后,随即掉头向下,迎来了几个月的持续贬值,使得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在2014年5月曾突破6.25,跌幅接近3%。近期不仅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出现贬值,就连人民币有效汇率也是如此。国际清算银行(BIS)发布的有效汇率指数显示,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已经由2014年1月的121.2跌至2014年4月的115.16。
安信证券发布的研究报告指出:“从长期趋势看,支持过去十年人民币升值的许多因素正在消失和逆转,比如经常账户顺差明显收窄,美元弱势大周期接近尾声,对资本流出管制将逐步放开。但资本流动在年度的波动上,主要取决于中国私人部门投资意愿的强弱。考虑到目前私人部门投资意愿处于谷底,未来可能逐步回升。所以从两三年的中期来看,人民币还在升值的通道之中。”
“今年2月份以来人民币出现快速贬值,基本面的原因包括国内经济较快地减速和导致去年“钱荒”因素的消退。但政府的干预和引导在本轮贬值中可能仍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政府的干预除了顺势而为,背后似乎有引导形成人民币双向波动预期,以及对经济的支持等考虑。短期内快速贬值的过程可能已经过去,但人民币仍处在相对偏弱的态势中。“
关于央行在今年对于人民币汇率市场的干预和引导,市场上也有众多猜测。首先是猜测央行这样做的结果是打击跨境套利行为。过去几年内,由于中国国内利率水平显著高于国外利率水平,同时存在持续的人民币升值预期,造成大量市场主体在境外借入美元,通过贸易渠道流入中国套利,如此可以同时获得利差与人民币升值收益。通过在市场上持续买入美元,造成美元对人民币升值,这将会造成套利者的获利下降甚至出现亏损,从而实现抑制跨境套利的目标。央行通过市场干预压低人民币汇率的证据,表现为2014年2月至4月,外汇占款月度增量均超过1000亿元,这尽管低于2014年1月超过4000亿元的外汇占款增量。但在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已经出现贬值的前提下,央行仍在买入美元,这说明了央行的确在压低人民币汇率。
其次,随着日央行将每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幅由正负1%扩大至正负2%,央行压低人民币汇率的行为可能已经结束。此后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贬值,则是市场力量开始转为买入美元、卖出人民币的结果,5月外汇占款增量的显著降低也表示央行降低在外汇市场的干预。最近几个月以来,中国政府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令市场开始担忧中国经济加速下滑的风险。例如,2014年4月的消费品零售增速为2011年3月以来新低,2014年4月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为2002年1月以来新低,月出口同比增速连续两个月出现负增长的局面则是2009年12月以来所未见的。宏观经济指标的下行恶化了投资者关于中国经济增长的预期,这导致了私人部门开始在外汇市场上买入美元,从而进一步压低了人民币兑美元汇率。
我国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核心:以外汇市场供求为基础,允许市场汇率在一定范围内围绕基准汇率上下浮动。
我国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历史:1.中国人民银行自日起,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 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形成更富弹性的人民币汇率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3. 日19时,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价格调整为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作为次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交易的中间价,外汇指定银行可自此时起调整对客户的挂牌汇价。4. 日起,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仍在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千分之三的幅度内浮动,日起人民币波动幅度由0.3%扩大至0.5%,日又由0.5%扩大至1%。日又由1%扩大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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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的问世,一方面是出于银行服务内涵的多元化,为客户提供除储蓄以外的多元化投资理财服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满足商业银行资产规模迅速增长与银行资本、存贷比等监管指标之间的错位,需要借助理财实现银行业务的表外化。 2013年,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为56827款,发行规模为56.43万亿元,较2012年增长85.87%;截至2014年2月底,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容量已经超过12万亿元。银行理财业务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金融细分行业,与信托、保险、证券、基金一起成为了资产管理的主要投资标的。 从本质上而言,银行的理财产品应该是在投资者和项目方进行的对接,银行提供的是自身的销售通道和一定的银行信用,但是需要在风险提示和责任归属上有对外明示,成为一个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平台。在利率市场化时代的前期,银行理财成为银行吸引客户的一种主要手段,但是随着整体市场付息成本的提升,外部多元化的高收益通道成为更多的选择,银行理财的比较优势将会降低。 理财的异化 对于国内现在的银行理财产品而言,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偏离了理财的本质意义,成为了商业银行资产管理的一个变现渠道,在拜托信贷监管和银行的理财收益中保持一个较好的平衡。这就是用一种摆脱了银行资产束缚的思路,把原本属于信贷板块的利息收入转移到了不受监管的表外业务,摇身一变成为了非利息中间业务收入或者是投资收益。这种腾挪术虽然满足了银行的增长要求,却容易产生兑付风险、投资者教育、监管错位等多种问题。 首先,将理财产品作为银行部分信贷业务的通道,虽然实现了资产的表外化,降低了风险资产数量,满足了资本监管的要求,但是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并没有增长,银行在很大程度上仍旧承担着刚性兑付的风险,实际上是提高了运营风险。 其次,银行为了实现理财的常态化,将投资者资金和投资标的项目匹配起来,往往是借助了资金池的形式,在理财资金和理财资产之间进行长短期的错配,一定程度上是用银行的存贷模式在运行着理财业务,一旦出现行业性的系统风险和市场风险,资产池出现传导性风险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银行理财对于投资者的风险教育相对不足,在销售上容易产生刚性兑付的惯性印象,即使部分非保本浮动性产品,一旦遭遇亏本的投资结果,客户对银行的信任程度将大幅降低。而银行为了销售理财,往往弱化这方面的教育,理财成为了一种存款的替代品,而非投资产品。 监管的全面调整 在总体调结构,降杠杆,盘活存量的金融改革思路下,银行理财的资金池和通道业务成为了监管调整的重点之一。银监会8号文已经明确对银行的非标准化理财产品做出了规模上的限定: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对于部分非标资产比重占比较大的银行,要么整理资产池,要么将超过部分的非标债权计提风险权重资产,纳入监管考核。 另外,银监会发布11号文,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基金、资产交易平台等开展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进行规范和清理,要求这些金融机构的非标资产投资总余额(理财资金加自有和同业资金投资),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升级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另外,站在大资产管理的角度,除了银行之外,信托、证券、基金等行业清理资产池,提高项目与资金一一配对的比重,成为金融行业改革的一个新特点。 为什么要全面清理非标资产,一方面而言,非标准化资产脱离于监管层之外,起到了社会融资供给的作用,但是确容易在异化的过程中产生较大行业风险。例如信托、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资产池的管控风险,通道业务的合规和风险明确等。另一方面,银行承担的融资属性是间接融资,而债券、证券、基金、信托等行业应该发挥的是直接融资的属性,以完善现有的融资结构。但是,非标资产和资产池的运作,实际上还是沿袭了传统的银行间接融资模式,并且通过和银行的通道进行对接的方式,壮大了银行融资的占比,并没有起到很好的融资多元化的作用。 理财如何发展? 从目前的发展趋势而言,银行依靠贷款驱动和负债补充的存贷模式已经面临增长的天花板,一方面是利率市场化的存贷利差冲击,另一方面是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的压力和监管上的严格条件。因此,对于眼前的银行而言,除了要在资产负债管理的能力上做到精细化匹配之外,更需要对银行的内生发展模式做定位,摆脱重资产的思路,在银行运营的轻资产和较高收益中保持平衡。 对于理财产品而言,银行所要承担的不是大包大揽,而是要回归本源,做好代客理财的本质定位,用资产管理平台的方式对接投资者和项目方,给投资者明确的风险教育,给项目方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做好理财产品事前、事中、事后的信息披露。银行是一种信用中介,但是信用中介并非无风险,银行所做的是明确风险责任,在理财收益和风险对价中实现自身收益。 在组织架构的调整上,银行需要将全行的理财业务职能进行重组,并设立独立的专司理财业务的部门或机构,实现理财业务机构和运营独立,建立风险隔离机制,单独管理和监管。 在管理的思路上,银行应该是明确自己的平台交易特色,而不是资产介入的角色,在目前的财富管理销售中,银行仍然占据了主要的销售通道,打造资产管理的能力优势更加突出,这本身不对银行的资产负债造成冲击,而是真正发挥了间接融资工具对于直接融资的带动作用。用资产交易平台的方式和交易驱动的发展模式,银行的理财产品用单独事业的管理手段,实现了轻资产情况下的高效发展。
作为一个曾经在银行的资金营运部门做过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的人员,我就我之前在工作中接触的情况来谈谈银行理财产品的运作。本人曾供职于一间中型农商行,理财产品的起步并不早。目前理财产品的模式为一对一的模式,即每一期理财产品均有明确可辨的资产投向,理财产品的另一种运作模式就是资金池模式:多个理财产品对应一个资产池,单个理财产品并没有明确的理财投向。首先我们所发行的理财产品多为保本浮动收益型、少量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几期七天滚动开放式理财。无论是那种类型,在理财产品起始投资时,都是利用募集的资金购买一些固定收益资产,例如中低评级的信用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很少投、收益较低,难以达到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定向票据资产管理计划、债券逆回购(少量调剂)、同业存款、信托受益权。在理财产品到期兑付的时候,则将上述资产资产作卖出。在卖出的时候,则分以下几种情况:(1)债券资产一般可以通过转仓位到其他理财产品,也可通过卖给银行的自营账户来实现理财产品的兑付;债券资产的收益计提一般是按照折溢摊来做,平滑资产的收益率,从而可以确保理财产品能达到预期收益。(2)定向票据资产管理计划,则是指一堆打包的银行承兑汇票,这类资产由于属于信贷资产,不可以回表,因此必须通过在理财产品之间的转仓位来完成卖出;信托受益权也类似。(3)债券逆回购一般收益率波动较大,仅在收益率合适的情况下买入,一般到期期限小于或者和理财产品的期限相同;(4)同业存款的话一般是转仓、或者可以卖回至自营账户。本人供职的这家农商行理财产品存量余额约在150亿左右,债券资产约在100亿左右,其余资产就是非标、同存、债券逆回购等。其实,对银行来讲,理财的本质就是银行让渡一部分的收益给存款客户,达到对该部分存款的锁定运用。所以,理财产品的募集资金多是购买本行自营账户的资产,从而达到资金可为自己使用的目的,由于该部分资金如果购买本行自营账户的资产会影响自营的资金头寸,所以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一般会放在资金营运、金融市场等部门。对于投资者来说,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一般来说看期限是不是适合、收益率是不是合意、理财产品是不是保本,这三点相对关键。是否保本的话,直接反映理财产品的风险程度。不过,目前国内的银行理财产品(银行自身发行管理的)鲜有到期不能兑付的情况,当然代销的理财产品另当别论。
什么叫“飞单”?就是本应该在自己单位消费的客户被人为分流到同业其他单位消费,例如保险业、房地产业、银行业等等都有所谓的“飞单”现象,在过去的几年中在银行业的部分所谓“飞单”事件造成了客户损失,甚至很多是金融案件,对于“飞单”的了解和认识产生了不同的反馈,那么应该如何分析和面对所谓的“飞单”呢?
一、为什么“飞单”? 飞单其实就是借用自己的平台给其他人做生意,不是所有的“飞单”都是为了金钱,我在金库网的文章留言中看到有银行理财经理自己手里没有金融产品,又对自己单位的理财产品极其不认可,想对客户做出客观的指导又不想违背职业经理人的工作准则,更不想为了完成指标而欺骗客户,所以非常的痛苦,我们来分析“飞单”的三种原因吧:1、职业操守中的迷茫; 银行员工的第一身份一定是银行员工,然后才是客户的朋友,但是“理财经理”的第一身份是什么呢?有些理财经理在接受理财师培训时得到的教育是以客户为中心,一切业务指导都是以客户利益为先导,但是理财经理又不是“独立理财师”,而是“银行的理财师”,这时候又有职业经理人的身份,职业经理人要先为自己的雇主负责,这时候就存在了两个身份的矛盾,理财师还是职业经理人?任何一家银行都不可能涵盖销售所有的理财产品,而商业银行又没有改变存贷款利差获利的本质,所以的经营活动都是围绕着获取存款发放贷款来进行,有时候银行销售的产品也本身就有问题,但是理财经理为了完成任务,保住工作,又不得不销售自己不认可的产品,这种符合一种职业操守又违背另一种职业操守的行为,让很多银行理财经理极其痛苦。飞单,并非都是理财经理为了“干私活”,并非理财经理都是惟利是图,当理财经理内心偏向自己是“理财师”时有可能会善意的飞单,将本单位以外的金融产品推荐给客户,只要让客户知晓,只要别收钱,只要别在银行推荐,就构不成法律风险,而理财经理的原单位也不应该追究其责任。例如一名理财经理推荐客户购买了房产,因而客户在银行的存款减少了,难道这也是飞单吗?而银行自己在做“异业联盟”的时候是不是也算是“批量飞单”,或者是批量出卖客户信息呢?在这种体制的制约下,银行理财经理或者屈服于原单位,做职业经理人,或者离开原单位,做一名理财师,游离于两种身份之间对于一名理财经理一定是痛苦的;2、法制意识淡薄; 很多银行从业人员飞单最终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其根本原因就是法制意识淡薄,认为打打“擦边球”不会有问题,认为挣点儿小钱不会冒什么风险,要知道当你在和客户提及飞单业务的同时,你并不是普通人,你是被冠以金融从业人员身份的,你就银行的员工或者是理财经理或者是高管,当你在做这件事时,你的身份已经带有一定的“迷惑”功能,客户会认为你是银行员工,应该比较稳妥,而这时候就等于你利用了“职务之便”,即使你没有利益所得,即使你是好心,如果在你没有公开声明“这件事与我所在单位无关、与我个人身份无关,我是搭桥,能否合作看你们双方的意思”这些内容,都有可能会被卷入经济纠纷甚至是案件当中;3、知识极度缺乏; 根据目前显露出来的真实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很多银行从业人员金融及相关法律知识极度缺乏,对于所“飞”的单,根本不了解甚至根本没听说过,那些流入“私募基金”“高利贷”且没有任何保障和风险缓冲的投资领域中的资金,真的会到期如数奉还吗?作为银行的专业人士如果连这些基本的金融常识都不了解,真的是极度危险的,凡是遇到类似的“飞单”诱惑,多问问自己如果钱拿不回来怎么办?如果客户闹到单位怎么办?如果客户告法院怎么办?我自己能摆平吗?如果不知道怎么办,如果摆不平,干脆别干,“没有知识真的很可怕”;4、利益驱动导致; 当然,更多的“飞单”现象都是因为“钱”,如果一名金融从业人员因为钱而出卖客户的资金、出卖客户的信息、出卖自己的职业操守,那也就离东窗事发不远了,一名合格的金融从业人员一定是客户利益第一位,单位利益第二位,个人利益第三位,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其他两种利益,因为个人利益而铤而走险一定不会有好结果;
二、“飞单”背后的法律风险 如果金融从业人员“飞单”了,不仅仅是丢掉工作的风险,甚至是触犯法律而遭到牢狱之灾,每年在各家金融机构都有这样的案例或案件发生。1、非法集资; 如果“飞单”很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认定有很多种情况,但是用超高利润向多个社会公众,以诱惑欺骗的方式募集资金的行为一定是“非法集资”;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有些“飞单”案例还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例如2013年初华夏银行事件,最后相关责任人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在于投资人是否知晓自己的资金去向,非法集资是投资人知道自己的钱被募集完后干什么去了,只是这种募集方式带有欺骗性而且人数众多,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投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钱干什么用了,“华夏银行事件”很多投资人认为自己就是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或者认为自己购买了信托理财产品,而真实情况是这些资金投入到了贷款类的私募基金;3、职务犯罪以权谋私; 如果飞单的前提是银行员工的身份让客户更相信,而且银行员工获得了巨额利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职务犯罪以权谋私,就是利用银行职务身份为自己谋取利益,在过去的案例中经常有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利用自己的身份和人脉,调动资金以获取更高利润为诱饵,在银行体外循环,这都是一种“飞单”行为;4、金融诈骗; 如果金融从业人员以欺骗、诱导、隐瞒、夸大的形式,让客户资金造成损失,而且金融从业人员在其中的身份不是介绍而是“参与”,则会被认定为“金融诈骗”,这种飞单形式已经脱离了推介的层面,是一种有预谋、有计划、有掩饰、有实施的诈骗行为。三、鉴别是否“飞单”的核心依据 金融从业者要想保护自己,广大投资者要想不涉及风险,就要了解什么算是飞单?什么不算是飞单?怎样才能定性为飞单?以下核心依据帮助大家来确定:
1、是否利用现有工作身份?
只要是推荐本单位以外的产品都有可能涉及“飞单”,都有可能涉及职业风险,首先确定是否“飞单”的依据是,是否利用了现有的工作身份?如果利用了银行员工的身份,利用了证券员工的身份,利用了地产销售员的身份等等,让投资人误以为这次推荐是你们单位的产品,或跟你们单位有各种各样的关系,因为这种原因而形成的销售就涉嫌飞单;例如:银行员工向客户推荐非银行的其他金融产品;证券公司员工向客户推荐其他公司可以销售的基金;地产销售员推荐其他楼盘的房子;
2、是否利用现有单位的场所?
在什么地方推荐其他单位的产品也很重要,如果是在本单位推荐,就更容易让投资人误以为是这家机构的产品,就更有误导和欺骗性质,现在媒体上所有曝光的“涉案飞单事件”,100%都是在金融从业人员现有单位达成的交易;例如:银行员工在银行网点向客户推荐银行以外的金融产品,而且谎称是银行的内部产品,这已经是“飞单”行为,而且涉及欺诈;
3、是否有额外收入?
如果是飞单,就是替自己单位以外的机构销售,那就可能存在额外收入,如果有额外收入,那性质就变成了“雇佣代理”的关系,一旦产生了投资风险,则员工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没有额外收入,也可能是善意的推介或帮朋友的忙,“额外收入”在飞单行为中是核心要素,如果涉及到法律纠纷,“额外收入”将决定营销人员飞单行为的核心性质,收钱可能就要判刑,不收钱肯定不会判刑;
4、客户是否知晓或了解?
这一条也非常重要,决定了一旦产生法律纠纷金融机构销售人员是否承担责任,如果客户不知晓不了解,就是“欺诈行为”,如果客户知晓并了解,而且接受了“飞单”的业务,则就是客户自己的判断及选择,营销人员不会承担后期风险,例如:银行理财经理在银行向客户推荐银行以外的金融产品,而且收了额外收入,但只要客户自己知道产品的真实情况,且认可这类投资,并自己决定购买,在现实生活中理财经理是不会承担后期责任和纠纷的,但是必须强调的是,客户在签署合同时要在购买产品的机构填写,而不能在银行填写;
总结,产生法律纠纷的飞单必须具备以上四个条件,例如在银行网点,由银行理财经理向不知情的客户推荐非银行产品,而且收了钱,则一定会涉及后期的纠纷和风险;如果不是在银行,理财经理向客户推荐其他机构的金融产品,而且客户知道且自行判断进行购买,无论理财经理是否收钱,都不属于“飞单”,也不必承担后续的风险;
四、几类涉案的典型“飞单”案例
以下案例是最常见的飞单事件,而且最终涉案,造成投资人损失,涉案人员被判刑:
1、银行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为高利贷兼职融资;
基本情况:有些银行所谓高级管理人员,一手掌握贷款需求一手掌握理财需求,当理财需求客户对银行收益不满足时,将此类资金介绍给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获取比银行理财高的利润,银行高管获取“兼职手续费”,一般此类事件的金额较大,而且不属于“金融产品”,借款方对小贷公司并不了解,完全是基于对银行高管的信任和介绍。涉案原因:此类事件最后都是小贷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客户本金和收益,而客户闹到银行而爆发的,银行高管等于利用职业身份获取不当利益,这类案件每年全国都有发生;后期处理:开除视情况追究法律责任;2、银行员工以“内部产品”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基本情况:银行员工向客户推荐名为“内部高收益理财产品”,此类所谓的产品具备几个特征,一是没有人知道,正符合所谓的“内部”,二是要存入员工个人名下的卡内,原因会说成:因为是内部产品,所以非员工不能购买,只能用员工的名头购买,三是也有一个看似正规的“合同”,而且合同上确实有银行的公章(带有银行字样的章),而事情的真实情况是银行员工编造内部产品一事,伪造银行虚假合同,骗取客户信任进而挪用客户资金,而资金的去向也多以民间高息借贷为主, 此类事件同样是以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而浮出水面;涉案原因:这类案件已经不是简单的“飞单”,而是一种资金挪用,而且不是简单的挪用,是诈骗方式的挪用,因为所谓的“产品”和“合同”均系伪造,此类案件和案例在过去几年中非常多见,笔者就亲身经历过客户向我叙述此类所谓的“内部产品”,很可怕;后期处理:投资人发现被骗后,先要求退回资金,如不能退回资金则上告总行,立案处理,最后银行员工被开除并判刑;3、银行理财人员以本单位产品为名,向客户销售其他机构产品; 基本情况:银行理财经理利用银行员工身份,在自己网点向客户销售其他单位的金融产品,客户误以为是银行产品而购买,当产品出现风险后,客户找到银行,事情暴露,例如2013年华夏银行事件,就是理财经理将“债权类私募产品”销售给客户,后来不能兑付而形成的风险事件;
涉案原因:如果银行员工收取额外费用,则构成非法所得,而由于所有流程均系蒙骗客户,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后期处理:开除员工,尽量追回损失,如不能和解客户一般会采取法律手段,最终员工判刑处理。
4、银行对公客户经理也“飞单”;
基本情况:这种情况与第一种类似,一般是银行拥有对公资源的对公客户经理或高管,他们利用手里的企业资金和个人资金资源,组织银行体外贷款,搞投资做项目,有时候会利用银行的授信贷款作为项目的后期保障,这种银行兼商人的身份容易触犯法律底线,一旦投资失败或资金链断裂或银行授信贷款不能落实,都会造成比较大的经济损失,而参与投资的其他客户会以对项目不了解为名告银行员工欺诈,而这样的风险事件很容易构成“非法集资”;
涉案原因:银行员工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贷款申报审批的条件,组织大量资金银行体外循环,其实就是“地下银行”,银行员工以组织者身份获得手续费收入和投资收入;
后期处理:银行员工被开除进而判刑。
总结:在法律上对于银行员工“飞单”一直很难追究银行的责任,银行一般是先开除员工或让员工自动离职,等客户找上门就说“员工已经不在银行了”,如果客户还继续闹就说“我们也报案了,已经把人移交司法机关了”,其实,员工之所以能涉案,其主要原因是当时他是银行的员工,才会让投资人轻易相信而资金涉险,银行作为用人单位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在银行网点销售其他金融产品,银行更应该负责,因为没有监管好而失职,这一点还请有关部门注意,而投资人在不能追回被骗资金时,应该拿起法律武器起诉员工所在的金融机构“失职”。
注:银行人员最容易触碰法律的行为:
1、违规办理信用卡:就是为不够信用卡开卡资质的人违规办理信用卡或超限额办理信用卡,这样的低信用人群容易出现恶意透支而牵连到办卡员工,一旦员工拿了不该拿的钱,则有可能触及法律;
2、协助骗贷:就是银行员工帮助不够贷款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组织或伪造变造各种贷款前准备资料,以骗取银行贷款,如果银行员工收钱则触及法律;
3、贷款收取“好处费”:当贷款企业或个人处于排队状态,银行员工以提前办理贷款或多申请贷款额度为名,收取“好处费”,则涉嫌受贿罪;
4、以牟利为目的组织存贷款资金在银行体外循环:这种行为涉嫌非法集资;
5、飞单:这种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6、帮助客户“洗钱”:利用个人账户或其他对公账户,帮助客户多次转移资金,这种好心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
7、行贿:为了业务发展而通过付出金钱的方式,涉嫌不正当竞争和行贿。
作者的观点:金融机构不同于一般的企业,与钱打交道要谨慎再谨慎,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自己的能力、人脉、资源为客户或朋友赢得非本单位的投资机遇应该是一种“友谊”性质的介绍和建议,而不要弄成一种常规的盈利手段,如果因为“钱”而作,就会丧失当初的目的,就有可能目的变形,分析变形,动作变形,就会涉及风险,加上自己没有更深的阅历和市场分析能力,最后害了朋友、客户,还害了自己,此篇文章希望给广大的金融从业者以帮助,帮助大家摆正工作态度和方向,同时,也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参与各类投资,遇事多问问为什么,多到其他地方求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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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的这一路
2004年2月,光大银行推出国内银行第一只外币结构性理财产品——阳光理财A计划,正式拉开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大幕;同年9月,光大又推出国内银行第一次人民币理财产品——阳光理财B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的雏形最早源于2000年初,中国银行为拥有大量外汇的对公客户做结构化存款。也就是把存款的无风险固定收益,与投资可提前终止的债券、汇率期权等浮动收益进行收益互换,使其获得高于普通存款的收益率。从2003年开始,工行、建行、农行、光大也纷纷跟进,向对公客户推外币结构化存款产品。光大的“阳光理财A计划”产品,就是把大额的外币结构化存款,向拥有小额外汇的普通零售客户推广。
从2004年10月开始,股份制银行、国有大行都纷纷开始推出人民币理财产品,而发行理财产品能获得的央票和负债存款之间套利空间也慢慢消失。摆在当时刚蓬勃发展的银行理财产品面前有两条路,第一种是期限错配,即投资标的是一年期央票,但是理财产品期限仅半年,甚至一个月。这使得银行承担了市场波动的风险,需要到期滚动发行。如果资金面突然紧张,后续资金跟不上来,就得向银行自营资金借钱。期限错配由此产生,加之预期收益率形式使得风险并未完全过授给投资者,也为刚性兑付埋下了伏笔。特别是在资金面紧张时,期限错配愈加严重。
另一种投资渠道来自于其他领域的合作。2004年-2005年,银行理财都是通过衍生品交易、资产证券化等创新。而对投向的进一步创新摸索,2006年3月,首只银信合作的“非标”诞生。随着2006年证监会推出股权分置改革,2006年-2007年,股市一片红火,银行理财产品也相继推出了打新股理财产品、FOF产品(银行理财借助母信托计划,投资众多公募基金)等。
银行理财产品真正的“爆发”以及“影子银行”的争议,是从2010年开始。标志性事件是“资金池”模式兴起。最初的银信合作产品都是资金投向单一项目,并且对投资者会详细披露。但是,随着理财规模越来越大,产品-项目一一对应的操作模式需要大量占用大量精力,需要向专业化、集约化管理转变。而资产管理的核心是动态管理、组合投资。理财变成资金池模式后,实行动态管理、组合投资,降低了集中度风险,应该采用净值来反映组合投资的风险变化,将风险收益全部过渡给投资者,然而,预期收益率形式并未改变。2013年8月,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即“8号文”,对银行理财投资“非标”比例做出了限制,清理“资金池”模式。
随着2013年至2014年,银行理财产品在经历了自身监管和定位的反复和创新之后,又迎来了另一股势力的强大挑战。那就是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互联网金融在投资理财方面,充分地利用了自身跨越时空的信息整合能力,在产品形态和整合上作出了较大的创新,给银行的负债产品营销和客户管理带来了非常大的改变。以产品形态和整合创新为例,余额宝作为互联网金融在投资理财方面的代表,一度曾引发社会各界的热议。究其背后的产品原理,其实质为第三方支付工具加可自动申购与赎回的货币基金产品。如果放眼整个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平安银行曾在早些年发行过与证券托管账户相关联的理财产品。当时平安银行发行的这款产品,瞄准的是众多参与股市投资的资金,投资者在交易日的交易时段对于资金的使用要求是随时随地的,但在周末时间内,那些未被投资在资本市场的闲散资金就会被“闲置”在账户上。因此平安银行通过证券托管账户产品加上可提前设定、自动申购赎回的货币基金来帮助客户更好地提高参与资本市场资金使用效率。
而余额宝在产品原理上和上述平安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在实质上,有异曲同工之妙。余额宝利用的是客户存放在余额宝中的流动资金,并非都是随时随地会被使用的特点,将第三方支付与可提前设定的自动申购赎回基金相关联,帮助客户在解决完自己平日衣食住行的同时,又能够平衡好流动性和收益性两大产品要求。
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出现给银行超短期理财产品市场带来了不小的影响,很多平日未被激发理财需求的客户被不断扩大宣传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改变了投资理财的观念。同时,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又利用了银行理财产品必须要达到5万元以上的门槛,祭出了“得屌丝者得天下”的打法,将理财产品的门槛降低至1千元,更利用了自身在IT技术和软件方面的先天优势,将原先必须去银行网点办理的服务渠道,改成了可以在手机上随时随地随心购买的服务模式,大大提升了客户在使用金融服务时的体验。
银行理财产品目前受到的影响,大部分还集中在超短期的期限上,例如:1-7天等。目前在中长期理财产品上的影响面还未扩展,究其原因,来自于互联网企业在涉足金融领域时其缺乏的金融核心技术——风险控制以及复杂金融产品设计和核算能力。并且在互联网企业与银行合作方面,目前银行仍然抱着谨慎和相对敌意的态度,很多商业银行仍然坚持认为,互联网金融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只是昙花一现,只要商业银行自己做好电子渠道方面的工作,互联网金融对于银行冲击是可控的,也是可抵御的。然后我们在面对新生事物时,旧势力或是既得利益者总是抱着不够宽容、不够开放的心态来看待。这其中既包括市场中的生产者,也包括消费者和监管者。随着近日央行对于银行理财产品和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新规和监管态度,相信在未来不断变革的金融环境中,银行理财产品也会找到其自身真正的定位,将理财真正地还之与民。&
(本文对于21世纪经济报道文章有所引用,在此对原作者柳灯表示感谢)
(本文内容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进行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本站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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