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是毕业年度内在校大学生创业故事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这句话有歧义,毕业后怎么能在校大学生创业故事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_教育部门户网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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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近日,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同意,中央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5号)。为贯彻落实上述两个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和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流程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是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有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毕业生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申领程序和监督管理
  1.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cy.),按照要求在网上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
  2.所在高校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注明已审核,并在网上提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3.高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的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复核并予以确认。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校和学生本人都可随时查询。
  4.工作流程建议。应届毕业生在网上提交申请后,所在高校应在3-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网上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高校提交的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由高校自行打印并发放。原则上应在高校毕业生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5.规范管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样式并印制(带防伪标志),按毕业生比例下发至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分发到高校并在网上审核确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本人使用;若遗失或损毁,高等学校应依申请及时补发、换发。
  三、加强领导,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审核和发放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统筹协调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的申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网上信息审核和凭证发放工作,为有创业意愿的毕业生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要加强与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协调配合,按季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各高等学校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归口管理部门,把好事办实。普通高等学校(含成人教育)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部门统一管理,独立建制的成人高等学校由学校的学籍部门负责。高校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公布联系电话,确保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都能及时申领到凭证,坚决杜绝冒领、代领等现象。
  2.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立即开展国家级和省级业务培训。国家级培训有关事项另文通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务必在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业务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确保工作有序有效开展。要设立专人进行政策和业务咨询,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做好政策宣传。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推进高校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宣传活动,积极宣传《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广大毕业生知晓政策、用好政策。
  附件:1.
     2.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 31号)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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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 3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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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为贯彻《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5号)两个文件精神,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扩大就业,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毕指函〔2010〕3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0〕 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近日,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同意,中央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5号)。为贯彻落实上述两个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和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流程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是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有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毕业生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申领程序和监督管理
1.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cy.),按照要求在网上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
2.所在高校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注明已审核,并在网上提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3.高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的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复核并予以确认。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校和学生本人都可随时查询。
4.工作流程建议。应届毕业生在网上提交申请后,所在高校应在3-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网上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高校提交的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由高校自行打印并发放。原则上应在高校毕业生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5.规范管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国家教育行政门部统一样式并印制(带防伪标志),按毕业生比例下发至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分发到高校并在网上审核确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本人使用;若遗失或损毁,高等学校应依申请及时补发、换发。
三、加强领导,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审核和发放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统筹协调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的申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网上信息审核和凭证发放工作,为有创业意愿的毕业生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要加强与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协调配合,按季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各高等学校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理顺工作机制,明确归口管理部门,把好事办实。普通高等学校(含成人教育)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部门统一管理,独立建制的成人高等学校由学校的学籍部门负责。高校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公布联系电话,确保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都能及时申领到凭证,坚决杜绝冒领、代领等现象。
2.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立即开展国家级和省级业务培训。国家级培训有关事项另文通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务必在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业务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确保工作有序有效开展。要设立专人进行政策和业务咨询,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做好政策宣传。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推进高校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宣传活动,积极宣传《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广大毕业生知晓政策、用好政策。
附件: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样式
&&&&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领流程
&&&&&&&&&&&&&&&&&&&&&&&&&&
教育部办公厅
&&&&&&&&&&&&&&&&&&&&&&&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正面样式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用章)
编号:XXXXXXXXX
&&&&&&&&& 年&&& 月
&&&&&&&&&&&&&&&&&&&&&&&&&&&&&&&&&&&&&&&&&&&&& 查询网址:&&&&&&& (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背面样式
1.高校毕业生持本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2.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附着本证)从事个体经营,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程序和需提供的材料,按照国税发〔2006〕8号第三条执行。
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附着本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此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转让、涂改。若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到发证机构补发、换发。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领流程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
一、学生网上申请
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http://cy.), 按要求在网上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
二、高校网上初审
所在高校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注明已审核,并在网上提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确认。
四、高校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复核通过后,由所在高校打印并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相关部门和学生本人都可随时查询。
五、、学生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失业登记证》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六、学生享受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减免税申请及税务机关所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向创业所在地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通过审核后,享受相关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
一、学生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生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提交申请相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学生享受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减免税申请及税务机关所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向创业所在地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通过审核后,享受相关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查询网址:&&&&&&& (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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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核发和有关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
别:就业&&&&&&&&&&&&&&&&&&&&&&&&&
&&&&&&&&&&&&&&&&&&&&招就字【2011】4号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核发和有关政策
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教学学院:
近日,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同意,中央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5号)和《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教学厅函〔2010〕
31号)。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审核发放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现将有关政策及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和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流程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是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有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毕业生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申领程序和监督管理
1.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请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cy.),按照要求在网上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
2.学校就业办将在3-5个工作日之内对我校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注明已审核,并在网上提交江西省就业办审核,省就业办将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的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复核并予以确认。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校和学生本人都可随时查询。经省就业办审核通过后学校就业办将打印《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送省就业办签章后,再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给毕业生。
3.《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国家教育行政门部统一样式并印制(带防伪标志),采用实名制,仅限本人使用;若遗失或损毁,请及时向学校就业办申请补发、换发。
三、加强宣传,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及有关政策宣传工作
各教学学院要通过毕业生动员大会、班会等形式、结合推进高校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等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宣传活动,积极宣传《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广大毕业生知晓政策、用好政策。
附件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样式
附件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领流程
附件三:《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节选)
附件四:《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节选)
招生就业处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样式(正面)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用章)
编号:XXXXXXXXX
查询网址:&&&&&&&
(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样式(背面)
1.高校毕业生持本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2.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附着本证)从事个体经营,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程序和需提供的材料,按照国税发〔2006〕8号第三条执行。
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附着本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此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转让、涂改。若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到发证机构补发、换发。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领流程
学生网上申请
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http://cy.),
按要求在网上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
高校网上初审
所在高校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注明已审核,并在网上提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确认。
高校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复核通过后,由所在高校打印并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相关部门和学生本人都可随时查询。
学生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生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提交申请相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学生享受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减免税申请及税务机关所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向创业所在地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通过审核后,享受相关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学生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失业登记证》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节选)
财税[201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日至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节选)
2010年第25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精神,现将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
  一、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
  (一)人员认定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创业人员及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二是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三是创业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中将其标注为“已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税收减免申请及审核
  1.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一是减免税申请;二是《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三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县以上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3.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三、监督管理
  (一)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出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在案。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印制,统一编号备案,作为审核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
  (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教育部统一样式,由各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其中将注明申领人姓名、身份证号、毕业院校等信息,并粘贴申领人本人照片。
  (五)县以上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就业信息平台,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财政部门查询《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包括发放信息和内容更新信息)按规定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年将上述汇总信息通报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门要按季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质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共同负责本地区企业吸纳政策、自主创业政策的年检工作。对年检合格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由税务机关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收待遇。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审核减免税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予以协查,同级人力资源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在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自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自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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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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