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请问您一下,我是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网,2月份出口商品36000美元,报关单上有运费2100美元,保费310

您好,请问一下,我们在没申请出口退税之前出了报关单,国税看不到海关信息,我可不可以就不做出口退税?_百度知道
您好,请问一下,我们在没申请出口退税之前出了报关单,国税看不到海关信息,我可不可以就不做出口退税?
不退税当然好办。强势商检:全国服装 鞋子 板材类 开关、断路器、焊管 螺纹钢 C型钢 角钢 钢管 工字钢等钢材 日用瓷卫生瓷,按摩器 LED灯 节能灯 装饰灯 灯座 灯泡 电缆电线 滕柳竹草木 毛毯 玩具(毛绒 塑料 电子 电动)产地证(CO,FA,FE,FF等各类FTA) 商会/各国大使馆认证(报关单,价格单,ccvo等),一次性SASO ,各地核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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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退税就是要视同内销,交17%增值税.而且还是要在退税申报系统中申报的都是先出口再申报免税,款到后再申报退税.,,当然是出口之前不能申报退税了.
国税看不到就在电子口岸交单就行了。出口以后才做免退税申报的
楼上的先认真看下国家税务总局〔2012〕第24号公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39号文件再来回答出口退税的问题,不要误导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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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出口退税政策问答日
&&& 1.问:
我想问一下,12号公告后,生产企业自行生产的来料加工业务是否需要登记和核销?
来料加工业务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委托加工出口,另一种是自行加工出口。
(1)自行加工出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9条第2项第1款规定,对不是委托加工的来料加工业务,即自行加工出口,不需再办理免税证明及核销。而是于报关出口之日起的次月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出口的为代理出口证明)等资料留存出口企业备查。
(2)委托加工出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9条第4项第2款规定了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①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A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B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C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②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应在海关签发来料加工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以结案日期为准)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A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B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C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办理免税核销的,应按规定补缴来料加工加工费的增值税。
2.问:12号公告写着"按照财税「2012」39号文第七条第(一)项第4第5目规定适用征税政策"?
国税总局2013年第12号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要征税,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有开票时间却没有发货时间啊,所以文件还是不太明确,总局政策的倾向,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要早于报关单出口日期,这里也是从严执行。
3.问:那供货方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写明发货时间,请问是否认可呢?
目前文件上不是很明确。
4.问:货物出口当月要开出口发票确认收入对吗?进项票没到是否可以暂估?
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当月要开出口发票确认出口销售收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到可以暂估进货成本,进项税不能估。
5.问:人民币金额按照哪个汇率计算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6.问:现在出口退税系统要求录入8位出口商品编码,那在报关出口的时候是用8位呢还是用10位啊?
最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退税率文库和报关单上海关商品编码衔接得不好,有部分2013年1月以后的报关单中商品码是10位,但在退税率文库中,该10位商品编码终止日期到2012年12月底,从日起改为8位码,即去掉后2位,若属于上述情况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须录入8位码。
我想问一下出口产品退税率是0视同内销的产品,报税的时候填申报表哪几栏?
答:是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处,只能填写在这里。
&&& 8.问:
外贸一般纳税人出口享受退税政策的收入,申报在增值税申报表第八栏,附表一第十七栏未开具发票栏,对吗…?
举例说明1:某外贸企业采购印花布出口,不委托加工,出口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免税货物第16栏,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待抵扣税额第26栏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处。
举例说明2:某外贸企业出口印花布,采购坯布再委托印染厂加工染色,需要作价卖给印染厂,再买回印染含加工费的印花布出口。
您采购坯布时计入进项税额,将坯布委托印染厂染色时,需要将坯布作价卖给印染厂,给印染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您计提销项税额。印染厂收到专用发票计入进项税额,染色加工成印花布后,再将印花布卖给您,给您开专用发票(即坯布和加工费合计金额),印染厂计提销项税额,您凭印染厂专用发票申报退税。
您购进坯布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申报抵的进项税额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处;您将坯布作价卖给印染厂,给印染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您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第1栏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印染厂染色后将印花布卖给您,给您开专用发票(即坯布和加工费合计金额),您出口,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待抵扣税额第26栏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处;出口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免税货物第16栏。
9.问:做了以后有S31B(企业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企业申报数据含“KJ”标志)及S33R(报关单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等疑点信息,请问还需要进行相关备案吗?
答:现在所有的出口企业都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您需要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企业代码维护中将出口企业都设置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
&&& 10.问:
我想问一下出口产品退税率是0视同内销的产品,报税的时候填申报表哪几栏?
若出口产品退税率是0视同内销的产品,是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第3栏“开具普通发票”处;若是生产企业有出口退税率实行免抵退的企业,应该填到增值税主表(三)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
&&& 11.问:
现在所有的出口企业都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需要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企业代码维护中将出口企业都设置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那然后如何处理呢?
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已扩大至全国。企业申报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提交书面资料及办理程序与以其他外币结算的出口业务完全相同,仅在电子数据申报方面有所区别,即不再录入外汇核销信息并在出口退(免)税明细数据中增加相应的标志。具体操作如下:
&& (1)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目前外贸企业退(免)税申报系统只能按照“美元离岸价”录入,但企业在出口货物明细录入时,可直接输入人民币离岸价,核销单号不需录入,但是应在备注栏标注“KJ”字样,业务代码选择“kj
跨境贸易”。
&&& (2)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应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申报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原币代码”栏目必须填写“RMB”;“原币币别”栏目必须填写“人民币元”;“原币离岸价”栏目按照人民币离岸价的金额填写;“原币汇率”栏目填写“100”;“美元汇率”栏目按实际汇率填写;核销单号不需录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的“备注”栏目必须标注“KJ”字样,申报时单证不齐标志不能出现“H”,业务类型代码选择“kj
跨境贸易”。
&&&&12.问:以前企业收到货款后会网上核销,,把核销单,银行结汇单,还有装箱明细,每月按照出口货物单证目录的顺序装订起来备案!国税局会查,现在不需要核销了,还要企业自己备案吗?备案的话,每票出货需要附上什么资料?
答:还需要出口企业备案单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8条第4款规定: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解读:本条规定的备案单证减少了《出口货物明细单》,新增了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的规定。出口货物装货单也叫场站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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