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印刷业经营许可证迁户口申请书怎么写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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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BJXSACB001-2-2-2006 名片印刷、复印等专项印刷企业变更程序
&&& 审批项目名称 & 名片印刷、复印等专项印刷企业变更程序
  审批项目编号 & BJXSACB001-2-2-2006[北京行审A(审批)类出版001]
  审批项目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审批收费依据&&&&& 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 10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受理岗位 本市各区、县文化委员会登记(或者市场)科受理人员。
  受理标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
  (一)《印刷企业变更申请书》
  (二)《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受理岗位职责& 对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的申请,必须即时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对因不能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或者应当向其他行政部门申请的,以《告知通知书》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
  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二、审理
  审理岗位 本市各区、县文化委员会登记(或者市场)科科长
  审理标准
  (一)名片印刷、复印等专项印刷企业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名片印刷、复印等专项印刷企业的,比照设立印刷企业审批程序办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二)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场所、股权比例等其他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审理岗位职责&&&& 对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名片印刷、复印等专项印刷企业的,提出审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审理时限 4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定岗位 本市各区、县文化委员会主管印刷业副主任。
  审定标准 变更申请符合法定变更条件。
  审定岗位职责&& 决定是否批准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名片印刷、复印等专项印刷企业,在《印刷企业变更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审定时限 3个工作日。
  四、告知
  告知岗位 本市各区、县文化委员会登记(或者市场)科受理人员。
  告知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批进度和结果并予以实施。
  告知岗位职责
  (一)即时办理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备案,登录&印刷企业变更或者终止登记表&,变更《印刷经营许可证》。
  (二)即时办理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备案, 登录&印刷企业变更或者终止登记表&,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部门。
  (三)批准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名片印刷、复印等专项印刷企业的,变更《印刷经营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四)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按规定将变更、注销文件、材料整理归档。
  告知时限 2个工作日&&&  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0001&&&&更新时间:&&&&【字体: 】
&&& 一、事项名称&&& 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 二、受理部门:鹤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管理股&&& 三、办事指南&& (一)申办印刷企业审批程序&&& 1、& 审批对象&&& 申请设立“三印”的印刷企业(包括复印、打印、影印)由我局审批,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由江门市文广新局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由省局审批、三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印刷企业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2、& 审批内容&&& 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3、& 审批条件&&& &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合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①经营出版物印刷的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②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③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④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⑤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①经营出版物印刷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人民币;②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人民币;③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人民币;④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人民币;⑤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注册资金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人民币。&&& (5)有必要的印刷设备。①经营出版物印刷的企业,具有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②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具有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③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具有1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印刷设备;④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单位,具有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⑤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负责人必须取得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4、& 审批程序&&& 从事“三印”的企业(包括复印、影印、打印),向我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管理股申请,经审核批准的,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的企业,由申请人提交所需全部文件到我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管理股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报江门市文广新局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版物印刷企业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同意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从事“三资“印刷企业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同意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印刷经营许可证》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5、& 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文件&&& ①书面申请报告。&&& ②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④企业章程、三来一补 印刷企业提交外经贸行政部门颁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⑤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书。&&& ⑥设备投资清单。&&& ⑦验资报告(原件)。&&& 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⑨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制度。&&& 6、& 审批时限&&& 出版行政部门受理设立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 审批依据&&& 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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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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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一、申办印刷企业审批程序1、审批对象申请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出版物印刷企业由省局审批、三资印刷企业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2、审批内容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3、审批条件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资格条件:①有企业的名称、章程。②有确定的业务范围。③有适合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④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⑤有必要的印刷设备。⑥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负责人必须取得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4、审批程序申请人提交所需全部文件到所在地市(县)、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地级市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印刷经营许可证》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印刷经营活动)。&5、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文件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④企业章程、三来一补 印刷企业提交外经贸行政部门颁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⑤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书。⑥设备投资清单。⑦验资报告(原件)。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⑨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制度。6、审批时限受省新闻出版局的委托,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7、审批依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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