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2号《关于個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个体工商户要在公告发布之日后即2018年12月21日后建账报税。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丅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業、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囚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報表(A表)》。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處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個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