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核定定额证税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的通知
阅读次数:30903[ 字体大小:&&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自日起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统一下调40%。&&&&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一)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个体工商户;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个体工商户;&&&&(三)从事“农家乐”观光旅游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四)其他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三、对已在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纳税核定的个体工商户,市局统一调整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新的个人所得税核定标准执行。&&&&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向个人所得税委托代征单位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 及时告知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各局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未到期的,本次调整可不再签订补充协议。&&&&五、对日前已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本次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统一调整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逐户下发《核定定额通知书》;对日起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按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执行。&&&&六、各局要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调整政策的宣传力度,并加强对税务干部和委托代征单位的培训辅导,要在集贸市场显著位置张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确保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新政策。&&&&七、本通知自日起执行。&&&&&&&&&&&&&&&&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责任编辑: 来源:版权所有:廊坊市地方税务局 冀ICP备01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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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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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对注册资金达到一定标准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一定额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应采取合理的征收方式,逐户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三、凡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公式为:&&&&年应纳税所得额=年销售额×应税所得率-42000&&&&年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四、按月自行申报收入的个体工商户,不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五、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参照本公告执行。&&&&六、本公告自日起执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8〕99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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