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申请审批表行职业一栏如何填写怎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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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预缴申报填报方法解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扩大了优惠范围并延长了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进一步明确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因为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是在原政策框架下设计的,尚不能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填报需要,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及时重新设计、印发了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解决了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预缴填报问题。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印发的报表中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优惠的填写方法解读如下。
  (一)查账征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额的填报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的填报。
  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栏。
  (1)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填报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
  (2)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但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且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30万元的,填报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的填报。
  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第2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栏。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企业的填报。
  税务机关确定采取其他方法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应考虑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条件,并在确定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额时将减免税额予以扣除。
  (二)核定征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额的填报
  1.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的填报。
  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栏。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填报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且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填报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2.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的填报。
  按照税收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优惠条件的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由于综合征管系统不支持在年度中间按照优惠税率重新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因此2014年符合小型微利优惠条件的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预缴申报时,其定额暂不作改变,待第四季度(税款所属期)申报征收结束后,管理部门辅导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审批表》,对其因未及时享受的优惠而多缴的税款办理退税。原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应退税额为原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原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高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应退税额为原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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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提醒
9:13:24来源:互联网作者:【】
  1、汇算清缴范围
  2013年度内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企业所得税由我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无论盈利或亏损,无论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不包括定期定额核定征收)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税发〔2009〕79号文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2、总分机构汇算清缴范围
  (1)跨省经营的总机构、分支机构,均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要求,进行汇算清缴。即:在5月31日前,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公告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跨省经营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有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2)省内跨市经营的总机构、分支机构,均应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要求,进行汇算清缴。即:在5月31日前,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和比例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省内跨市经营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有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3)市内跨区、县(市)经营的总分机构,由总机构在所辖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也不进行汇算清缴。
  (4)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并申报缴纳税款。对不能出具《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视同独立纳税人依法进行汇算清缴。
  3、申报时间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税收优惠备案、弥补亏损申报、总机构项目部异地预缴税款抵缴等事项申报时间
  为保障您的权益,请按下列时间进度进行申报:
  日至3月20日,请有备案、鉴证、审批、弥补亏损、异地预缴税款抵缴等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电话咨询和预约涉税事项办理和资料报送事宜。
  日至4月30日,请有税收优惠事后备案事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申报弥补往年亏损、有异地预缴税款抵缴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并同时递交涉税事项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当场审核并确认。
  日至4月30日,请有税收优惠事前备案事项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相关备案资料。
  日至5月31日,请有税收优惠事前备案事项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2)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间
  为避免税务风险和申报拥堵,请纳税人按下列时间进度进行“错峰申报”:
  日至3月20日,请纳税人按时参加税务机关主办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会。
  日至3月20日,请除重点税源企业、有涉税事项企业外的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日至4月30日,请有税收优惠事后备案事项、资产损失申报事项、申报弥补往年亏损、异地预缴税款抵缴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日至5月31日,请重点税源企业、有税收优惠事前备案事项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日前,请申报有误的纳税人进行二次申报;请预缴税款少于年度应缴税款的纳税人,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请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确认书》、《税收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或抵缴税款手续。
  4、报送资料
  (1)查账征收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国税发〔号文附件)‚请下载《安徽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程序》填写EXCEL电子表(注意:微机编码不再校验,可填写任意15-18位数字),并打印两套纸质申报表;
  ◆ 财务报表(2013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资料;
  ◆ 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 申报弥补往年亏损的,须报送相关年度申报表、会计报表、纳税评估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等资料。
  ◆ 申报异地预缴税款抵缴的,须报送异地预缴税款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说明;
  ◆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 同步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2)跨省、省内跨市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请下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文附件)填写,并打印两套纸质申报表;
  ◆有应补(退)税时,《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2013年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应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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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亲子旅行。选个牛逼的酒店住下,甜蜜幸福秀起来,亲子项目玩……"税务"问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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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营业成本栏该怎么填,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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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营业成本栏该怎么填,包括哪些?我公司经营范围是:室内装饰设计,信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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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营业成本”一栏:填写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写。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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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亲子旅行。选个牛逼的酒店住下,甜蜜幸福秀起来,亲子项目玩……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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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的公告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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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3号&&&& 现将《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附件:  &&&&&  &&&&&  &&&&&  &&&&&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日&    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职能转变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包括税收优惠事项、不征税收入事项、税前扣除事项、涉税资格认定事项和其他事项等。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方式分为审批管理、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其他管理。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执行审批管理事项,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执行该事项。  第五条 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不受理。申请的审批事项,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不予受理。申请的审批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要求补正材料。申请的资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申请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受理。申请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六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审批事项申请,以及告知补正有关资料,应按规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七条 纳税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执行审批事项的书面决定。税务机关依法作出不予执行审批事项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税务机关的审批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书面决定。审批决定未送达前,纳税人不得执行该  事项。  第三章 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执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涉税事项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附报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执行该事项,并追缴税款。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的审核重点包括:  (一)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是否符合有关税法规定条件。  第四章 其他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等事项由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第五章 涉税事项的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结合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和检查等工作,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3〕55号)的相关要求,对纳税人涉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涉税事项执行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应对相关事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涉税事项条件的,应按规定告知纳税人停止执行涉税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执行涉税事项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停止执行涉税事项,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执行涉税事项的、执行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而自行执行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以前尚未办结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市南国税局 您的位置:>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市南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项目
管理暂行规定
 & 一、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8.《青岛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年度鉴定意见书》等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证报告;
二、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 2.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3.残疾人员花名册;
4.残疾人员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5.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6.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复印件;
7.通过金融机构实际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凭证;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所需要报送的资料,根据国务院的规定。
三、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2.企业书面说明:应注明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的种类等;
四、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2.非营利组织认定机构的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3.设立非营利性组织章程、协议;
4.企业书面说明(主要针对是否符合非营利组织七项条件情况进行说明);
五、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2.企业书面说明(主要针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说明以及项目所得核算情况等事项);
3.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复印件)
4.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等;
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2.企业书面说明(主要针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说明以及项目所得核算情况等事项);
3.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证明资料;
4.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
七、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2.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八、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2.企业书面说明(主要针对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以及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情况);
3.标注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认定)复印件;
九、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运作情况等证明资料;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说明,以及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十、税额抵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2.企业书面说明(主要针对企业专用设备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说明以及专用设备使用情况等事项);
3.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及清单(复印件):
4.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账;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申报的专用设备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十一、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企业书面说明(主要针对实际经营范围符合政策规定条件以及项目所得核算情况等事项);
3.《免税收入明细表》;
4.经营场地证明、林业产权证或相关经营证明(复印件);
十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
1.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青岛市软件企业证书或青岛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复印件);
(3)盈利年度声明;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每年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3)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声明;
3.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证明资料;
(3)盈利年度声明;
4.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明资料;
(3)盈利年度声明;
十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企业书面说明(主要针对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政策规定条件、核算情况等事项);
3.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企业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4.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认定登记表(复印件);
5.实际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明细表及所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受理期限&次年4月底前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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