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任务3第二次任务,写论文哇!跪求哇!感谢亲了!

跪求《合同漏洞的弥补措施》论文_百度知道
跪求《合同漏洞的弥补措施》论文
各位朋友 帮个忙 要一篇合同漏洞的弥补措施的论文 谢谢大家了
合同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52电大合同法第二次任务
上亿文档资料,等你来发现
52电大合同法第二次任务
第2次任务;试卷总分:100测试时间:0;论述题;学生可以根据对教材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内容所感兴趣的;础;考核形式:撰写一篇不少于1500字左右的论文;要求学生用WORD修改功能,保持原始修改记录[摘;[关键词]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
第2次任务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0论述题 学生可以根据对教材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内容所感兴趣的问题自选题目,同时可以为毕业论文奠定基础。考核形式:撰写一篇不少于1500字左右的论文。要求学生用WORD修改功能,保持原始修改记录 [摘要]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对合同法立法、执法、司法及其研究都有重要意义。如此,将什么原则确立为合同法基本原则本身即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看,合同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应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该三原则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关键词]合同法
鼓励交易一、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 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价值承载功能。为此,我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三、 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一)合同自由是前提合同既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这种意思的表示就必须是自由的,不受非法干涉与强制的,才能体现主体的真实意思,才符合正义的要求。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须受自己意思表示的约束,如果这种意思表示不自由,将导致非正义的发生。 (二)诚实信用矫正合同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现代,人类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原先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不复存在。随着垄断的出现,劳动者与雇主、大企业与消费者、出租者与租借者之间地位的不对等日益明显,彼此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反映在民法领域,传统民法所推崇的合同自由原则受到怀疑。对合同正义的追求,成了现代合同法矫正合同自由的一把锐利武器,这种矫正主要体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为本位,诚实信用原则则以社会为本位。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均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其有效弥补了合同自由对合同正义背离的不足。(三)鼓励交易是目的法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它必须为其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服务。合同法是规制市场交易的基本法,交易的繁荣是市场繁荣的体现,鼓励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为此,也要求合同法以鼓励交易为目的。合同自由是为了创造更多的交易机会,使更多的交易能够成功;诚实信用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市场主体交易机会的获得,并同时保证了交易的公平,公平的实现会激励人们进行更多的交易,从而同样起到了鼓励交易的目的。 [参考文献][1]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12月第1版[2]周
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3]龙卫球 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第2版[4]李永军 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第2版[5]王利明、崔建远 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6]王利明 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7]彭万林 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2次修订版[8]黄名述、张玉敏 主编《罗马契约制度与现代合同法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5月第一版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专业论文、高等教育、生活休闲娱乐、幼儿教育、小学教育、文学作品欣赏、中学教育、行业资料、各类资格考试、52电大合同法第二次任务等内容。
  【】 
您可在本站搜索以下内容:
q  电大合同法第2次任务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内容所感兴趣的问题自选题目_法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学生可以根据对教材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内容所感兴趣的问题自选题目, ...
  电大合同法第二次任务_法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摘要 摘要]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对合同法立法、执法、司法及其研究都有重要意义。 摘要 如此, 将什么原则确立...
s  电大合同法第二次任务 隐藏&& 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自 1q81 年我国《经济合同法》颁布以来,立法机关先后...
 论合同法基本原则 [摘要]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 法的灵魂,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合同 ...
  电大合同法第二次任务 电大合同法第三次任务1/2 相关文档推荐...电大【合同法】网上第四次作业答案 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A. 婚姻...
  电大合同法第二次任务 电大合同法第三次任务1/2 相关文档推荐...2.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
  电大合同法第4次任务_司法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最新...(二)法律意义不同。合同成立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 s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 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
  2电大合同法2次任务 隐藏&& 第二次任务试卷总分:100 论述题 测试时间:0 学生可以根据对教材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内容所感兴趣的问题自选题目,同时可以为毕业论文...
赞助商链接
别人正在看什么?
赞助商链接关于合同法的论文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关于合同法的论文|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你可能喜欢跪求“中国信用制度发展”的论文,邮箱,谢!!!!!_百度知道
跪求“中国信用制度发展”的论文,邮箱,谢!!!!!
提问者采纳
其他类似问题
其他1条回答
内容摘要:当代中国社会普遍存在严重的信用危机,已成为影响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从根本上消除危机,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越来越被世人所重视。本文不仅系统地分析了中国信用制度建立的历史、社会原因及建设现状,而且针对中国社会信用制度建立与完善中存在的问题,从加强产权制度建设、重视实行严格责任、建立信用信息查询与批露制度、以及国家在信用制度建设中的角色四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关键词:信用
一、信用制度建立的历史原因——信用危机的严重性信用一词最早是属于道德伦理范畴,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双方行为的一种规范。要求当事人自觉遵守承诺履行义务的道德准则,是一个人本身所固有的品行。而法律意义上的信用是关于经济信赖的社会评价,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诚实守信能力和经济履约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相应的信赖和评价。信用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近代以来,以“诚信”为基本要求的儒家道德受到过三次大的摧残和冲击:第一次是“五四”运动,在砸烂“孔家店”的口号下,对诚信道德的破坏作为革命的副产品,不可避免地成为现实。第二次是“文革”时期,在极端的“革命”口号之下,孔孟之道再次受到“清算”,“信”、“德”不可能离开“仁、义、礼、智”的命运而单独存在下来。改革开放有两次很大的信用危机,一次是九十年代初的三角债,发生在企业之间,一次是九十年代末的银行不良资产,发生在企业和银行之间。这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中是没有发生过的,这是否意味着计划经济中存在良好的信用基础,我们可以继续沿用计划经济的管理办法呢。第三次是改革开放当中,人们的信仰出现危机,过于追逐经济利益,一切“向钱看”的思想导致诚信观念和诚信道德同样处在危机当中,以至于造成现今的状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企业作为信用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由于信用体系不健全,部分企业经营者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以假冒伪劣的产品或服务欺骗消费者。有人甚至戏称,“除了飞机大炮,什么都敢伪造”。民间也流传着“无商不奸、无奸不商”的俗语,似乎经商就一定要奸猾,否则就不能赚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蒋正华日前在京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我国由于失信问题给国民经济带来的损失,据权威机构的研究和统计,每年高达5855亿元人民币,信用危机已直接影响到经济的运行。实践证明但从道德层次方面显然无法解决信用危机给整个国民经济造成的不小的阻碍。为保证信用体系和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我们有必要把信用作为一种法子要求和一种外在的强制力表现出来,使其具备一定的法律含义。
二、信用制度建立的社会原因——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现代社会是典型的“陌生人社会”,与传统中国的“熟人社会,,有很大差别。“陌生人社会”是相对于费孝通先生所说的“熟人社会”而言的。 “熟人社会”是社会成员个人信息的超导体,由于大家彼此熟悉,又处于同一血缘具结的社会关系中,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如果一个人干了缺德或违法的事不仅会受到别人的贬斥,背后说悄悄话,甚至还要株连九族。因此,“熟人社会”的道德自律比较高,个人信用也比较可靠①。
随着人口的增长、交往的扩展和生产力的进步,人类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急剧的变化,组合社会成员的形式由乡村变成城市,全球性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开放社会或大社会也随之形成。在大社会中,人们不再生活在过去的家族或部落、小圈子中,更多的人离开乡村到城市中去生活,人们可以在一个较大的环境中活动,成千上万的人生活在同一个城市里,不可能彼此熟悉,也不可能让一个人把整个城市成千上万人的信息都掌握得一清二楚。与此同时,人们在城市生活的目的已不再是为了团结起来服务于集体的共同目标,而是为了使自己获得更好的生活环境,是为了进一步和他人合作、分工和交易,于是“陌生人”越来越多,“熟人社会”也因此而瓦解。
在陌生人社会里,由于没有了共同的历史和生活经历,难以产生共同的传统、信仰和道德准则,所以道德控制社会的能力直线下滑。当一个人从原来的熟人社会来到一个以陌生人为主的社会,很多以前不敢做的事情现在就可能去做了(因为做了以后也没人会在意或发现),犯罪行为也可能会产生了。在这种形势下,“熟人社会”那套约束机制必然会失效,就必须用“陌生人社会”的约束机制取而代之。因此,法律就变得越来越重要了。法律可以在其管辖的区域内对违法行为加以惩罚(普遍性),另外还有专门的警察、军队等暴力机关实行制裁(强制性)。法律是解决“陌生人社会”有效的工具,而“熟人社会”的成员之间则不大容易诉诸法律。因为一旦诉诸法律,就意味着熟人之间的关系开始疏远,甚至准备中断,准备成为“陌生人”。合作是与信用联系在一起的,信用(信任)是建立和维护合作的前提与基础,合作是促进和增强信任的方法与途径。未来社会是一个合作的社会,在合作社会中,信用成为与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等传统资源具有同等地位的一种新的社会资源。对信用资源的社会开发与利用,关系到人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因此,建立个人的公共信息收集与发布机制,成为当今社会急待解决的问题。在“熟人社会”里,这种个人的公共信息会自动传播并易于查询,而在“陌生人社会&里,它就得由专门的组织来收集和发布了。有了这套机制,我可能不认识你,但却可以查到你曾经的所作所为,从而对你的个人信用做出评估。有的人非常怀念农耕社会,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那时的人守信,对当前未脱“熟人社会’’又未进入“陌生人社会”的过渡期,人们却抱怨不已。是不是过渡时期人们天生不守信呢?当然不是,真正的原因是我们目前还没有完全建立起适应中国社会需要的,收集并公布个人公共信息的制度。
三、目前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基本状况
近年来,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有了初步发展。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任兴洲女士提供的信息看,从1989年开始至今,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信用业的起步,由于对外贸易企业对信用调查的需求,国内出现了部分信用调查机构和企业咨询策划机构,中国的信用业开始起步。第二阶段是民营信用业的初步发展和外资的进入,从1995年开始,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商品买方市场的初步形成,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规模都不断扩大,对企业信用调查的市场需求也不断增加,国内出现了新的民营征信企业,外资征信和资信评级企业不断进入中国市场,推动了我国信用业的发展。第三阶段是政府推动信用业发展,2000年至今,在加入WT0的经济发展背景下,市场更加开放,居民信贷消费增加,社会的信用规模进一步扩大,而失信行为的不断增加,也促使政府重视信用体系的建设和信用机构的建立①。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提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立起来并开始发挥作用,个人征信试点也开始进行,并在上海取得了很好的经验。至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建立了四类不同的信用机构:一是政府部门所属、专门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活动的机构;二是中资民营的企业征信公司,主要从事企业信用调查和咨询、风险管理等业务;三是已经进入中国的外国征信机构,提供企业征信服务;四是正在试点的个人征信机构,例如上海建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已经有100多万上海市民在个人征信机构中拥有了自己的信用记录。
应当看到的是,尽管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已经有了上述的发展,市场化运作模式也初步形成,企业征信市场的集中程度逐步提高,个人征信试点初见成效,中央银行信贷咨询系统建立并发挥作用,但是就全国信用体系的建设状况而言,这仍然是初步的发展,距离建设信用社会的整体需求,确实仍具有相当大的距离。
四、社会信用制度的概念
一个人或单位做了失信的事,应当同时受到两种惩罚:一是法律惩罚,即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失信者做出的民事、行政或刑事制裁;二是社会惩罚,就是当人们都知道某个人或单位不讲信用时,都不愿意和他再打交道,使其在社会生活中寸步难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诚信度,就取决于上述两个惩罚的力度。我国现在之所以失信事件屡屡发生,很多行业或地区出现信用危机,就是因为上述两个惩罚力度太小,法律惩罚缺乏刚性,社会惩罚几乎没有。对失信者的社会惩罚机制,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社会信用制度,它是对失信者的法律惩罚机制的有力补充,二者共同决定着一个国家、地区的诚信度。要从根本上解决合同领域诚信缺失的问题,关键是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基本目的,在于建设诚信社会,确立诚信观念和诚信道德,推动经济发展。它所针对的,正是我国社会诚信观念和诚信道德的严峻形势。
五、笔者对社会信用制度发展与完善的建议
(一)加强产权制度建设 产权制度建设要遵循两条原则,其一是有效性,其二是经济性。有效性要求产权制度必须被社会中大多数成员所接受和遵从,经济性则是指产权制度建设带来的收益必须大于制定及维护它的成本。这两个原则决定了市场化过程中产权制度建设必然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所要求的产权制度之所以花了几百年的时间才建立起来,其根本原因在于产权制度建设的长期性、缓慢性①。产权制度建设是一个充满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博弈的动态过程。产权制度建设的渐进性决定了社会信用形成的长期性,不能奢望社会信用在一夜之间就能建立起来,就像不能奢望产权制度在一夜之间就建立起来一样。社会信用替代不了产权制度。没有产权制度作保障的社会信用是容易被侵蚀的。当我们感觉到社会信用缺乏的时候实际往往意味着产权制度的缺乏。如果企业的造假、逃税、不守信用等现象得不到法律的惩罚和威慑,怎能保证信用评级结果的公正性呢?如果信用评级的结果失真,扭曲和虚假的信息的广泛传播必然导致市场秩序更加混乱不堪,企业“寻租&现象更加严重,社会信用必将陷入更大的危机之中。真理和谬误往往只有一步之遥,笔者并不反对建立一个客观公正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只是在此强调,仅仅通过建立“信用理念系统&,“信用评价系统”,解决不了违法犯罪问题,也解决不了由于制度缺陷导致的信用危机和秩序混乱,只有当一个社会建立起稳固的产权制度以后,信用评价系统才会有效地发挥作用。社会信用的维持必须建立在积极有效的产权制度基础之上。美国近期爆发的 一系列公司丑闻说明,不管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有多高,仅靠个人自律是难以保证社会信用不出问题的,即使在一个把守信用当作个人习惯的社会中,产权制度依然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没有产权制度作保障的社会信用是完全靠不住的。
(二)重视实行严格责任 法律与利益的矛盾,可以归结为安全与灵活的矛盾。商事活动虽要求灵活、迅捷,但如离开了交易的安全性,此种灵活和迅捷也就丧失了意义。因此,维护交易安全构成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商法上对于交易安全之维护主要表现之一就是对于商事交易条件采取严格责任主义之统制。严格责任主义,即从事商事交易行为的人应承担的责任更为严格。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只要不存在免责事由,违约行为本身就可以使违约方承担责任。因此严格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克服信用危机。严格责任原则不仅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而且也为国际公约所采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及《欧洲合同法规则》均采纳了该原则,以至有的学者指出严格责任是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在我国,严格责任也有规定,例如:《合同法》第107条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只要不存在免责事由,违约行为本身就可以使违约方承担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办理再保险(第101条);保险公司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除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票据法》规定:汇票、本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债务人的先后顺序而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第68、81、94条);《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谨慎处理,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第47条);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以货物件数或其他货物单位数的两种计算方法中数额较高的为准(第56条l款);《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公司不能成立时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交纳的股款承担返还本息的连带责任(第97条),等等,所有这些规定均体现了稳定交易秩序、确保交易安全的要求。(三)建立信用信息查询与披露制度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商事信用同样呈现出高度信息化和公示化的特征。信用信息的量化和公开,为信用的快速传递、识别和判定提供了便利,有效地降低和削弱了市场交易风险,顺应了现代商业高效、快捷、安全的需要。首先,信息的量化为信用的快速传递、识别和判定提供了条件。其次,信用量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商事信用信息对他人的公开的过程,信用信息的公开,意味着商事信用信息已不再是他人不能问津纯粹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再次,信用信息的公示既是信用信息量化的目标,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商事主体在进行交易之前必须彼此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否则就会招致风险。信用在一切地方都只是虚幻的东西,“如果对人们拥有的财富或实际资产毫无所知,那就不能了解人们是不是可靠,……如果每个人都能随时将其资产状况写在他的前额上,那我国的产业将会因而大发展。”信用公示法律制度就是为了使交易人的信用状况能写在其前额上,而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从而使交易对方极容易了解其信用能力,判定其是否具备适宜的交易资格。为此,商事登记制度对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均要求将与其有关的经营内容、经营状况等事项进行登记注册,并予以公告。《公司法》、《证券法》则要求上市公司依法将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及可能影响股市价格的事件,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并将有关文件置备于本公司,以确保投资者和交易相对人在充分享有知情权的前提下,进行安全交易。然而,对私法来说,捍卫人性的尊严,确保人的自由和安全,无疑是其终极目的。私生活权利的核心是隐私权,即民事主体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陌生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在社会关系的网络中,任何人也无法逃避与他人合作这种基本模式,信用成为社会规则体系运行的基石。信用观念已经脱离了相对人之间单一法律关系的内容,成一个规则,并代表社会利益出现。因此诸如个人的财产状况、收入与负债、纳税记录、违约守信情况等原本属于私人生活之信息,出于交易安全和市场经济发展之需要,而不得不向他人开放,而电子网络的形成和快速发展,为信用信息的全面开放提供了现实条件,信用开放已成为一股不可抵挡的世界潮流。但另一方面,信用采集、整理等活动不可避免地会触及个人的私人领地,甚至会构成对他人私生活的侵犯,个人私生活权利的保护随着各国信用业的出现和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遂成为各国理论和立法关注的焦点①。
笔者认为,在信用公开与私生活权利保护的协调与处理方面,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正确区分个人信息与公共信息。其区分标准,应该是主体利益标准。凡是涉及公共利益,可以且应当向全社会开放,其资产状况、纳税情况、重大诉讼、严重违约记录等涉及其信用评价的基本要素,其公开不仅不会影响其利益,反倒能使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在知晓后,有助于其商事交易的便利与安全。对于个人信息,任何人都负有保密的义务,信用机构亦不能例外。个人隐私属于个人信息自不待言。对于商业秘密而言,严格来讲其是否公开,对于他人尤其是竞争者而言会有不同的影响,但该类信息的保密因不会损及他人而无公开的必要,故不能轻易地认定为公共信息,而只能视为企业的个人信息。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产品开发研制计划、客户名单、销售网络等经营信息就属于此类信息,应属于个人信息。
此外,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在信息的公开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现行规定并没有明确当事人履行商事登记信息公告之义务,公告义务主要承担者是登记主管机关。由此至少产生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由于公告是政府行为,是否按要求做出公告是政府之事,故只要当事人履行了登记手续,也即产生对任何善意第三人的对抗效力;二是如果产生登记真实而公告不实之情形,给他人造成损失,当事人将不对公告不实的后果承担责任,其责任应由登记机关承担。这种规定显然与市场经济所奉行的登记事项公示和信用公开原则背道而驰,无益于当事人信用的昭示①。其次,现行商事登记资料信息查询渠道不畅。目前,在我国不仅商事登记法规繁杂,查询困难,就是外界查找商事主体登记档案资料也受到极大的限制。依照国家工商局指定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规定,只有公检法司等部门才能查阅企业登记档案,律师只有凭法院的立案证明才可查阅企业登记档案,至于一般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和中介机构则无法查阅到有关商事登记信息。我国现行的将企业档案这一公众资讯作为商业秘密的作法,对投资者和中介机构开展业务产生了很大负面影响。
(四)国家在信用制度建设中的角色
笔者认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必须由政府牵头指导,然后利用市场化运作的办法,来建立全社会的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牵扯面广、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一个企业和某一个人能够单独完成的。所以,这项工程应该也必须落在政府身上。政府就是要解决和承担社会性、系统性,一个单位和一个群体及个人不能解决的事情。由政府牵头,但并不一定必须由政府具体运作。在政府牵头下,必须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办法,委托和指定一些中介公司操作。而这些中介公司必须是独立法人,最好是民营企业或者股份制企业。政府在指定和委托时,在一个地区最好不要只委托一家中介公司,而要委托至少两家以上公司。若委托一家公司就容易形成垄断,如果没有竞争,形成垄断和官办就不能保证其公正性和准确性,出据的信用记录状况真实性和可信度就低,最后必然使这项工程流产。我们已经有许多沉痛教训。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建议国家尽快制定《信用信息公开法》,保证国家部门信用信息的完整性与易查询性。在信用行业发展的初期,由于信用机构掌握的违约类信用记录较少,国家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显得非常重要。
第二、建议国家坚持开放信用行业,鼓励民营资本进入信用行业,同时杜绝对信用行业设置任何形式的行业管制。国际上从理论界到实践界早己否定了行业管制的做法,因为行业管制,会造成权力寻租,并使市场经济本身具备的优胜劣汰机制失效,最终转为劣胜优汰的机制。国内知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曾经这样精彩论述“管制的怪圈”:“一个管制最多的地方,一定是骗子最多的地方,原因首先就在于管制消灭了市场本来应有的信用机制,其次就是管制越多,骗子就越有积极性贿赂政府,因为骗子贿赂成本低,只要拿到政府的批文,他就可以赚钱,而守法诚实的商人,他们受自我约束,或者没有额外的资金去贿赂政府,反而进入不了市场。所以,管制多的地方,反倒是好人难进去,骗子更容易出现。当骗子越来越多时,政府不会感觉到是因为他不该管,管得太多,反而误认为他管的还太少。这样,管制会自我强化、变本加厉,最后令信誉机制赖以形成的市场竞争无立足之地,企业信誉当然也就无从谈起。&另外,管制还有一个。“遮丑效应”就是指负责管制的行政机关,往往不会对已经取得市场准入的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惩治,因为惩治会使上级认为其原来对企业发放准入牌照时有失误,为了“遮丑”,行政机关往往选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最终造成违法成本低或违法有益的事实,使违法行为增多。第三、建议各级政府不要参与信用评定,政府在信用行业中决不能当运动员。中国的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发展到今天,需要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关心和支持,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识到:政府的作用不是无限的。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虽是关键的,但是其作用是有限的,其职能主要体现在立法和监督方面。目前,政府部门参与信用评定的程度过高,该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却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按照法治的观点,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所以这种信用评定行为的合法性当然受到质疑。实践中已经出现状告政府职能部门评价行为的案例。比如:一消费者因在某商场购得假货,而将质监局告上法庭,因为质监局为该商场颁发“购物放心商场”荣誉证书及牌匾。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参与信用评定,扰乱了信用行业的秩序,最终影响了信用行业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第四、建议各级政府不要发展国资的信用评价机构。我国信用制度、信用体系的建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些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正确发挥政府职能,对信用制度、信用体制的建设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也有个别政府部门出现“越位”行为,如直接创办或控股资信评估公司,就违反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
中共十六大明确指出:国有经济只能在带有战略性的高技术领域、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领域以及为先进生产力发展增强后劲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领域内集中或创办,同时必须从一般的竞争性行业逐步退出。众所周知,资信评估行业或信用行业不属于带有战略性的高新技术领域,也不属于自然垄断领域、它也算不上是基础设施,更不能说它属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科研领域。至于说它属于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那倒是沾点边,但它依此创办的应是一家事业单位,而非企业单位。由此可见,信用行业属一般的竞争性行业,国企本应从其行列中退出才是。可是个别政府部门直接创办或控股资信评估公司,不但没有从该退出的行业中退出,而反是逆风进入了。一些国家经济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和企业的生命力,原来属于垄断行业的企业纷纷引入竞争机制。信用行业原本属于竞争行业,我国个别政府部门的做法是把垄断机制引入竞争行业。
个别政府部门的这种越位行为,可能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
1、同改革的思路背道而驰,把信用中介引入歧途。它在国资应该退出的领域不仅不退出,而是强势进入;它在竞争性行业不仅不去完善竞争机制,而是引入垄断机制。这样做的结果会把中国的信用中介企业引向倒退,即在信用行业掀起一股办国企的热潮。这会造成两个直接后果:一是企业会把政府职能变成自己的垄断优势,在信用市场上建立自己的垄断地位。二是会挤压民间信用企业的生存空间,置他们于求生存的艰难境地。
2、把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混同起来。据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和信用中介的发展过程应由市场运作决定,不能是政府主导的结果。由市场来运作,意味政府的公共资源,都应该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开放、向信用中介企业开放;应该由民间资本来创办信用评估公司,因为只有这样的信用中介才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才能在信用评估中真正坚持原则,获得公众的信任;任何企业的信用评估应由多家企业竞争,决不能由一家企业垄断。政府主导信用中介肯定会使这个行业弊端丛生,一个严重后果是把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混同起来,使公众把信用评估公司的评估误认为是政府评估,这样一旦出问题,政府就不得不出面背黑锅承担责任了。
3、国企的通病难免会出现在国资信用中介身上。国企的问题很多,现在改革起来都很困难,在信用中介行业创办新国企,难免出现问题,到时候还得再进行改革。对被评对象来说,还留下了动作的空间,在以后的日子里会使弄虚作假、索要高等级评估结果等现象难以禁绝。
4、政府部门以行业主管身份直接插手企业资信评估,给信用评估业带来灾难性后果。因为无法排除某些政府部门为塑造自己的形象和追求自己的“政绩”或所谓行业或部门利益的需要,不惜采用信用评估这个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结
语 尽管信用问题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早在古罗马法时代就显见端倪,且在近现代民法中更有“诚实信用”原则和失信受罚等私法救济机制的确立。然而时至今日,信用问题之所以又成为人们关注之焦点,概因信用制度的建设状况与社会实际需求相差甚远。尽管我们已发现问题,并在努力解决问题,然而建设社会信用制度却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它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同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建立和完善一样,需要我们数代人为之奋斗。为了尽早建立适应我国社会的信用制度,规范信息传递机制,完善信用监督和惩罚职能,我们只有加快建设诚信社会的步伐,才能让整个社会沐浴在诚信的灿烂阳光中。
参考资料: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合同法任务3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