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汽车融资租赁性租赁的功能

信都国际租赁有限公司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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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都国际租赁有限公司(Metropolis International Leasing Co., Ltd,简称“信都租赁”)经商务部批准于2009年成立,系由信都国际投资控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设立的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外文名称Metropolis International Leasing Co., Ltd简&&&&称“信都租赁”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租赁服务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经营性租赁
注册资本金2000万美元。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
公司管理团队均是国内和国际上多年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高管人士。团队成员分别来自金融机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融资租赁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做融资租赁的专业人士。
信都租赁利用信都国际投资控股集团(香港)的强大资本和管理优势,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功能作用,不断提升公司市场营销能力和业务创新能力,做品牌、做规模、出效益,努力使之成为国际一流的融资租赁公司。
公司经营范围:
融资租赁业务
经营性租赁业务
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
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租赁交易经济咨询和担保
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目标客户群:现金流稳定的优质企业客户。以中小企业客户为主。
目标市场 :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工具。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轮船和飞机。以乘用车和商用车为主。同时,积极而有步骤地在医疗设备、商业地产、节能环保设备等领域开展业务。
以上海为中心,辐射周边地区及东部沿海发达城市,逐步覆盖到全国及海外租赁市场。
——在共同的目标下,帮助每位员工走向成功。
——制度化和人性化管理,视每个员工都是公司的宝贵财富。
——恪守对客户的承诺。
——以专业态度处理业务。
——客户至上,精益求精。根据美国GAAP的定义,在经济实质上转移了出租物的所有风险和收益的租赁称为融资租赁。具体来讲,满足以下任意一条的都可视为融资租赁:
在租赁期限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承租人通过购买设备残值获得租赁资产所有权,所订的购价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通常占租赁物使用寿命的75%以上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通常在90%以上至少三方当事人:承租人、出租人和供货商(制造商)。
两个合同:设备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
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以物为载体,融资与融物相结合,使得承租人在初期不出资或少量出资情形下便获得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清晰地界定了出租人及承租人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中长期融资:通常融资租赁期限为2-10年,最大程度上满足承租人在税收、财务、资金等方面安排的需要。
融资租赁合同不可单方解除:融资租赁交易中,附属于租赁物所有权的风险和收益实质性地向承租人转移,从而决定了承租人对融资租赁合同不可单方面解除。·
融资租赁(Finance Lease):出租人根据承租人(企业)的要求和选择购入所需设备,再租赁给企业使用。企业采取此方式多出于融资目的。
售后回租(Sales & Leaseback):承租人为调节税赋、盘活固定资产或现金头寸等需要将自有设备等固定资产出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租赁公司租回使用。
经营性租赁(Operating Lease):承租人短期内使用出租人所拥有的设备,按期支付租金。承租人不需要承担设备的保险、日常保养维修等,并且承租人到期可退租的一种租赁方式。
信托租赁(Trust Lease) :信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厂商租赁 (Vendor/Sales Lease):这是指设备生产厂商通过与租赁公司合作,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达成产品销售目的。
国际租赁(Cross-border Lease):是指处于不同国家或不同法律体制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交易。由于涉及外汇进出境,在国内需要外汇管理局核准。适合做融资租赁的资产主要包括:
特种和特大型成套设备
航天设备、核电设备、石油钻井平台等
电信设备、飞机、船舶、火车、医疗设备等
中小型设备
机床、工程机械、汽车、集装箱、电脑、精密仪器等覆盖了一部分以往不能做的客户群,增加了销售量
多了一种销售手段,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需求
有利于快速回笼资金,缩短应收账款账期
提升了销售竞争力可以做高收益项目,不仅限基准利率上浮
可以跨区域做项目,不仅限本地项目
可加大对单一客户的信贷支持,不仅限单一授信
实现多种金融产品的组合
通过联合放款,不仅分散银行信贷风险,还能满足客户100%融资需求
将租赁公司作为一个市场拓展平台,延伸其业务网点增加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
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不占用银行授信额度,在企业充分使用银行授信的同时,多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增强了企业在宏观调控时的抗风险能力。
缓解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的压力
通常情况下,企业都是通过流动资金贷款获取企业固定资产。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可满足其长期资金的需求,避免流动资金贷款造成的短期现金流紧张状况。例如电力、通信、机床、医疗等设备,其特点是购置成本高。企业一次性付款或获得长期贷款的难度较大,融资租赁方式可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是企业获得上述设备的最佳选择。
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性租赁)
一些大型优质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过高时,难以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企业采用经营性租赁方式属于表外融资,不在资产负债表内体现,在不影响企业银行授信的同时,改善了现金流的紧张状况。
可以迟缓税赋的缴纳
由于采用租赁融资方式可以加速折旧,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不在当期缴纳,迟缓了相关税赋的上缴,可以改善现金流的状况。我们的团队成员曾做过的设备
工程机械设备
医疗设备租赁
车辆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电信设备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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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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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融资租赁业务的基本知识
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定义
(一)合同法定义:
重交易形式,调整交易各方的权责利,不涉及租期长短、所有权是否转移、租金支付多少
融资租赁:“你选我付款,质量厂家管”“你租我才买,我买你必租”
“想要所有权,租金要付清”
租赁:“我的资产,你租用”“租用资产,必交租金
&相同点: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租赁资产,不属承租人的破产财产
投资决策(市场、特定资产或对象)
交易形式(相对性与交叉性、一合同与两合同)
服务性质(出租服务与资本服务、期限、内容)
定价原理(市场供求、购买成本)
(二)物权法的适用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二)物权法的适用规定
1 平等保障物权是我国经济管理制度中运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最重要的法律保障
融资租赁交易是典型的资产归属和利用的民事关系
(与第三人的关系的侵权关系、与公法的关系)
3 租赁物不属破产财产,就是保障出租人对租赁资产具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出租人不得干涉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就是保障承租人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人享有租赁物处分所得的优先受偿权,就是保障担保物权人持有的担保物权
4 转让物权,出让人继续占有使用,受让人取得的是所有权或是担保物权,由当事人约定生效,为资产变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会计准则的定义:
规范各租赁交易人对租赁的确认和计量、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不重交易的法律形式,重交易形成的经济实质,不干涉和规范交易
融资租赁:五条标准,符合一条就是融资租赁
租赁到期所有权发生转移;
租赁期限大于设备折旧年限75%;
最低租金付(收)款额现值大于购置成本90%;
承租人有廉价购买选择权;
承租人的专用设备
经营租赁:
“非融资租赁,即经营租赁”
(三)会计准则的定义:
租赁资产记账及租金的会计处理:
1)融资租赁:
l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l出租人记应收租赁债权
2)经营租赁:
l出租人将租赁资产记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l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外披露长期应付租金,租金可以税前列支
(四)税法的定义:规定交易和纳税人的税收适用
1& 流转税:
从交易行为区分不同租赁的应税行为
1)增值税:适用物的销售
无融资租赁资质单位的融资租赁业务视同销售产品,适用增值税率
外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退增值税
2)营业税:适用劳务服务
&金融业:有融资租赁资质视为金融服务,适用金融业融资租赁税目,按利差5%缴纳
&租赁业:视为服务业,适用服务业租赁业税目,&&&&&&&&&&
按租金5%纳税
(四)税法的定义:
2& 所得税扣除:
对企业所得征税,采用会计定义界定租赁业务分类,确定税前扣除办法
1)融资租赁:承租人提取折旧
&租金支付额大于购置成本90%
&租期长于法定折旧年限75%
&租赁期满转移所有权
2)经营租赁:承租人的租金全部作为费用税前列支
3)或有租金:租期确定,租金不确定,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五)市场业态与合同、会计分类关系及流转税适用:
合同法分类
会计准则分类
流转税适用
全额偿付的
融资租赁(FL)&
“你租我才买”
“我买你必租”
(三方两合同)
有资质差额营业税无资质增值税
非全额偿付的
融资租赁(OL)
有资质差额营业税无资质全额营业税
(RENTAL)
赁“自有出租”
(两方一合同)
无论有无资质
全额营业税
租售 (Hiri Purchase)
有资质差额营业税无资质增值税
有资质差额营业税无资质增值税
有资质差额营业税无资质全额营业税
融资租赁机构及功能作用
一种机构性质
(一)从市场功能界定——令人困惑的机构性质
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资产投资管理机构?
促进产品销售的贸易机构?
(二)从出租人交易动机界定——新型的投资机构
融资租赁公司是根据客户对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提供客户使用,收取租金,专门从事设备购置、租赁服务和资产管理的新型投资机构
——租赁债权投资
——租赁债权和余值风险投资
——设备出租服务投资
两种不同的机构属性
(一)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控股股东背景,按有关审批或监管部门的规定,分成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
(二)不同的市场准入
(1)金融租赁公司
注册资本金1亿,主要出租人须控股50%上
&O四类主要出租人:商业银行(资产800亿人民币)国内外租赁公司(100亿人民币资产)境内设备制造企业(营业收入50亿人民币,30%净资产率)银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O12家,10家开业后,有多家重组。新办法出台,银行开始介入,已批8家银行,1家中石油
两种不同的机构属性
(二)不同的市场准入
(2)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O2001年8月底前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
&O2004年底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1.7亿
&O已批准六批,45家,30余家开展业务
(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O1000万美元,合资独资均可,外资总资产500万美元
&O已累计批准120多家,尚有很多待批
三类公司已超180余家,注册资金合计超800亿人民币,潜在资产承载能力10000亿人民币,进入快速增长势头
(三)不同的监管方法
严格和适度
金融机构类型
产业所属类型型
独立机构类型
q银行(或金融混业集团)设立的下属租赁公司
q由设备生产商或大型交易商设立的下属租赁公司
q典型的独立的融资负债平台,与生产商和交易商无关联
q以融资性租赁为主
q资金来源为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资金,作为银行资金投资的一个分支方向,利用银行自有资金赚取息差
q以经营性租赁为主
q提供技术支持、售后服务、配件供应、设备回收等各种服务
q作为母公司销售的金融促销手段
q经营灵活,可提供全套服务
q专注于办公用品、医药、工业制造的某个专业领域
q提供融资、出借、生产服务、咨询顾问、附件及售后服务、交易中介等各项服务 
q依托银行、金融集团,利用低成本获得资金、金融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
q依托设备生产商,利用低成本获得设备、设备相关技术、母公司渠道、设备流通性等能力取得竞争优势
q针对某个细分市场,利用专有技能取得竞争优势
q独立的负债和资产管理平台
q没有专业设备技术背景,只能以赚取利差为盈利模式,难以进行设备运作
q没有金融资本和相关金融机构支持,难以进行金融混业运作
q如果没有金融或产业资本支持,设备、金融运作成本较高
多元化的市场功能
(一)为制造厂商提供了产品销售的租赁服务
(二)为银行提供有物权保障的资金配置服务
(三)为承租人提供的是以物载体的融资服务
(四)为资本市场提供的是租赁资产投资标的
(五)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的是资源配置服务
(六)为社会资金提供了新的投资平台和渠道
(七)为经济和谐发展提供了一个新型的产业
融资租赁行业的宏观定位
成熟市场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融资租赁市场是连接和服务货币、设备、资本市场的新兴市场,租赁资产证券化,不会形成白泡沫,与金融衍生品市场无涉,租赁物包罗万象,服务领域十分广泛
融资租赁行业的宏观定位&
(二)资源配置和资本形态转换平台
融资租赁是经济管理制度中配置资金、设备、人力、技术、信用和税收资源的最重要的平台和市场运作机制
资金支付&&&&&
配置资金&&&
&&&&&&&&&&&&&&&&&
设备购置&&&&&&&&
&&&&&&&&&&&&&&&&&&&&&&&&&&&&&&
设备交付&&&&&
租金支付&&&&
&&&&&&&&&&&&&&&&&&&&&&&&&&&&&&&&&&&&&&&&
融资租赁行业的宏观定位
(三)新兴的融资租赁服务产业链
资金合作&&&&&&&&&&
租赁贷款&&&&
配置资金&&&&&&&&&&
债权保理&&&&
&&&&&&&&&&&&&&&&&&&&&&&&&&&&&&&&&&&&&&&&&&&
租赁购置&&&&&
&&&&&&&&&&&&&&&&&&&&&&&&&&&&&
业务合作&&&&&&&&&&&
配置设备&&&&&&&&&&&&&
&&&&&&&&&&&&&&&&&&&&&&&&&&&&&&&&&&&&&&&&&&&
&&&&&&&&&&&&&&&&&&&&&&&&&&&&&&&&&&&&&&&&&&&
客户合作&&&&&&&&&&&
配置服务&&&&&&&&&&&&&
&&&&&&&&&&&&&&&&&&&&&&&&&&&&&&&&&&&&&&&&&&&
&&&&&&&&&&&&&&&&&&&&&&&&&&&&&&&&&&&&&&&&&&&
退出机制&&&&&&&&&&&
二手租赁&&&&&&&&&&&&&&&&&&&&&&&&&&&&&&&&&&&&&
资源利用&&&&&&&&&&&
余值处置&&&&&&&&&&&
&&&&&&&&&&&&&&&&&&&&&&&&&&&&&&&&&&&&&&&&&&&
融资租赁行业的宏观定位
(四)新型投资和资产管理服务业
&O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从事的是租赁债权的投资和管理
&O专业化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非全额偿付的经营租赁业务,从事的是租赁债权和设备余值的处置和投资和管理
&O规模化连锁化经营的出租服务公司,从事的是规模采购和专业化的设备出租服务的投资和管理
&O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形成一个完整的租赁产业链,成为服务卖方和使用方的第三方设备采购的主体,是服务社会的资产投资和管理的新兴产业
&O完善发达的租赁产业是现代经济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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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概述及功能介绍
融​资​租​赁​概​述​及​功​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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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义项指多义词的不同概念,如的义项:网球运动员、歌手等;的义项:冯小刚执导电影、江苏卫视交友节目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对承租人所选定的租赁物件,进行以其融资为目的购买,然后再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该租赁物件中长期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是:由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时最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因此租赁物件的购买由承租人选择,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
直接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等
租赁、融资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是:由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时最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因此租赁物件的购买由承租人选择,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租金计算原则是:出租人以租赁物件的购买价格为基础,按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为计算依据,根据双方商定的计算租金。它实质是依附于传统租赁上的,是一种特殊的。
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一,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二,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三,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四,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五,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融资租赁行业发展
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的,中国的现代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当时为了解决资金不足和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管理的需求,作为增加引进外资的渠道。2013年中国融资租赁业总体发展迅速。2013年融资租赁公司突破了1000家,达到1026家,比年初的560家增加466家,增长83.2%;融资租赁行业注册资金突破3000亿人民币大关,达到3060亿人民币。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分析:我国业近年来都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预测认为2017年中国将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金融租赁大国。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1.9万亿元人民币,比年初1.55万亿元增加约3500亿元,增长幅度为22.6%。其中,金融租赁合同余额约7400亿元,比上年底的6600亿元增长12.1%;内资合同余额约6600亿元,比上年底的5400亿元增长22.2%。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融资租赁行业在整个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愈加明显。
简单融资租赁
简单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杠杆融资租赁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是一种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公司提供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则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100%享受低税的好处“以二博八”的杠杆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而随之增大。由于可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委托融资租赁
一种方式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从事融资租赁,第一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这种委托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租赁即依靠委托租赁作为商务租赁平台。第二种方式是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或第三人购买租赁物,出租人根据合同支付货款,又称委托购买融资租赁。
项目融资租赁
承租人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和效益来确定。出卖人(即租赁物品生产商)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其他还包括返还式租赁,又称售后租回融资租赁;融资转租赁,又称转融资租赁等。
经营性租赁
在融资租赁的基础上计算租金时留有超过10%以上的余值,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选择续租、退租、留购。出租人对租赁物件可以提供维修保养,也可以不提供,会计上由出租人对租赁物件提取折旧。
国际融资转租赁
租赁公司若从其他租赁公司融资租入的租赁物件,再转租给下一个承租人,这种业务方式叫融资转租赁,一般在国际间进行。此时业务做法同简单融资租赁无太大区别。出租方从其他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的业务过程,由于是在金融机构间进行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是依据购货合同确定融资金额,在购买租赁物件的资金运行方面始终与最终承租人没直接的联系。在做法上可以很灵活,有时租赁公司甚至直接将购货合同做为租赁资产签订转租赁合同。这种做法实际是租赁公司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租赁公司做为第一承租人不是设备的最终用户,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赁物件的折旧。转租赁的另一功能就是解决跨境租赁的法律和操作程序问题。
是资金供求双方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没有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的融通资金的方式。需要融入资金的单位与融出资金单位双方通过直接协议后进行的转移。直接融资的形式有:买卖,预付定金和赊销商品,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货币借贷等。 直接融资能最大可能地吸收社会游资,于企业生产经营之中,从而弥补了的不足。
间接融资是指拥有暂时闲置货币资金的单位通过存款的形式,或者购买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将其暂时闲置的资金先行提供给这些机构,然后再由这些金融机构以贷款、贴现等形式,或通过购买需要资金的单位发行的有价证券,把资金提供给这些单位使用,从而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
现代融资租赁产生于二战之后的美国。二战以后,美国生产出现过剩,生产厂商为了推销自己生产的设备,开始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即:以、寄售、赊销等方式销售自己的设备。由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资金回收的风险比较大。于是有人开始借用传统租赁的做法,将销售的物件所有权保留在销售方,购买人只享有使用权,直到出租人融通的资金全部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后,才将所有权以象征性的价格转移给购买人。这种方式被称为“融资租赁”,1952年美国成立了世界第一家——美国租赁公司(现更名为美国国际租赁公司),开创了现代租赁的先河。
在中国的历史
中国的现代租赁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为了解决资金不足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的需求,在荣毅仁先生的倡导下,作为增加引进外资的,从日本引进了融资租赁的概念,以中国国际公司为主要股东,成立了中外合资的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以国内为主体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用这种方法从国外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管理、技术,改善,提高中国的出口能力。
融资租赁的风险来源于许多不确定因素,是多方面并且相互关联的,在业务活动中充分了解各种风险的特点,才能全面、科学地对风险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对策。融资租赁的风险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产品市场风险
在市场环境下,不论是融资租赁、或是投资,只要把资金用于添置设备或进行技术改造,首先应考虑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的,这就需要了解产品的销路、市场占有率和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若对这些因素了解得不充分,调查得不细致,有可能加大市场风险。
因融资租赁具有金融属性,金融方面的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此,对还租的风险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备受关注。货币支付也会有风险,特别是国际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时间、汇款渠道和选择不当,都会加大风险。
因融资租赁具有贸易属性,贸易方面的风险从定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着风险。由于商品贸易在近代发展得比较完备,社会也相应建立了配套的机构和防范措施,如支付、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务仲裁和信用咨询都对风险采取了防范和补救措施,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业性质,加上企业管理的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全部采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融资租赁的好处之一就是先于其他企业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技术的先进与否、先进的技术是否成熟、成熟的技术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权益等因素,都是产生技术风险的重要原因。严重时,会因技术问题使设备陷于瘫痪状态。其他还包括经济环境风险、不可抗力等等。
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在租赁开始日,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原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但是如果该项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的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这时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总额小于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含30%)。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融资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额的确定,承租人可以自行选择,即可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也可以采用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这时所讲的 “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是指租赁开始日在出租者账上所反映的该项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都无法得到,应当采用同期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资产原帐面价值的。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发生的费用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其帐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等科目。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采用一定的方法加以计算。按照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可以采用,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等。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根据租赁开始是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出资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分摊率。(2)、租赁资产和负债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入账价值,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分摊率。(3)、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和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融资费用分摊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与上类似,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4)、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但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在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为零。(5)、租赁资产和负债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为入账价值,且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这种情况下,应重新融资费用分摊率。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或由于在租赁期满时没有续租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在租赁期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完,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减少至担保余值或该日应支付的违约金。承租人对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应按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履约成本,应同时借记“”、“”等科目。同时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借记“”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主要应解决两个问题:(1)、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与自有资产计提折旧方法相一致。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提供了担保,则应记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余值后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记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2)、折旧期间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时,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定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尚可使用年限,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5、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履约成本种类很多,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等应予递增延分摊记入各期费用,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对于固定资产的经常性修理费、保险费等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借记“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到科目。6、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由于或有租金的金额不确定,无法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摊,因此在实际发生时,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7、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租赁期满时,承租人通常对租赁资产的处理有三种情况:(1)、返还租赁资产。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期满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要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3)、留购租赁资产。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支付购价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其他明细科目。8、相关信息的会计披露。承租人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事项,主要有:(1)、每类租入资产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支付的最低付款总额。(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即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总额减去已确认融资费用部分后的余额。(4)、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出租人应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上述科目计算后的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3、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包括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融资收入。分配时,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融资收入,在与实际利率法计算结果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同时,每期确认融资租赁收入时,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科目。当出租人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没有收到租金时,应当停止确认收入,其已确认的收入,应予转回,转作表外核算。到实际收到租金时,再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4、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会计处理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本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如果已经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调整。其中租赁投资净额是指,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由于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决定了租赁内含利率的大小,从而决定着融资未实现收益的分配,因此,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和经营业绩,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和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情况下,都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调整。期末,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如果已确认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科目与前述相反。5、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收入。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6、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1)、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租赁资产交还出租人。这时有四种情况:A.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B.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科目。C.不存在担保余值,存在未担保余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D.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都不存在。出租人无需作处理,只需相应的备查登记。(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承租人没有续租,根据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时,借记“”,贷记“”科目。同时将收回的资产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3)、留购租赁资产。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应该按照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科目。7、相关的披露。出租人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事项:(1)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度将收取的最低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内将收取的最低收款总额。(2)未确认融资收益的余额。即未确认融资收益的总额减去已确认融资收益部分后的余额。(3)分配未确认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或年数总和法。
与传统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二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与分期付款的区别
(1)分期付款是一种买卖交易,买者不仅获得了所交易物品 的使用权,而且获得了物品的。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租赁行为,尽管承租人实际上承担了由租赁物引起的成本与风险,但从法律上讲,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人所有。(2)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在会计处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资租 赁中租赁物所有权属出租人所有,因此,作为出租人资产纳入其资产负债表中,并对租赁物摊提折旧,而承租人将租赁费用计入生产成本。分期付款购买的物品归买主所有,因而列入买方的资产 负债表并由买方负责摊提折旧。(3)上面两条导致两者在税务待遇上也有区别。融资租赁中 的出租人可将摊提的折旧从应计收入中扣除,而承租人则可将摊提的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在分期付款交易中则是买方可 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买者还能将所花费的利息 成本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此外,购买某些在某些西方国家还能享受投资免税优惠。(4)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于交易物品的经济寿命期限,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则往往和租赁物品的经济寿命相当。因此,同样的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所获得的期限要长。(5)分期付款不是全额信贷,买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贷款的—部分;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全额信贷,它对租赁物价款的全部甚至运输、保险、安装等附加费用都提供资金融通。虽然融资租赁通常也要在租赁开始时支付一定的,但这笔费用一般较分期付款交易所需的即期付款额要少得多(例如在进出口贸易中买方至少需现款支付15%的贷款)。因此,同样一件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提供的信贷总额一般比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所能够提供的要大。(6)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交易在付款时间上也有差别。后者一般在每期期末,通常在分期付款之前还有一宽限期,融资租赁一般没有宽限期,租赁开始后就需支付租金,因此,租金支付通常在每期期初。(7)融资租赁期满时租赁物通常留有残值,承租人一般不能对租赁物任意处理,需办理交换手续或购买等手续。而分期付款交易的买者在规定的分期付款后即拥有了所交易物品,可任意处理之。(8)融资租赁的对象一般是寿命较长、价值较高的物品,如机械设备等。
我国法律对融资租赁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处理有下列三种形式:
商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要求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处理出租物,由于租赁物在出租期满内一般均已达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难以再租或转让,所以,对租赁物期限届满后的处理,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法。
商在期间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承租人应通知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协商,确定续租期限﹑租金等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时签订续租合同法。
商承租人支付名义货价后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这种方法对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一般多采用这种方式法。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总述(日在渥太华签订)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在保持国际融资租赁交易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公正平衡的同时,消除设备国际融资租赁的某些法律障碍的重要性;意识到使国际融资租赁更多地得以使用的需要;意识到关于传统的租借合同的法律规则有待于适应融资租赁交易所产生的特有的三方关系的事实;进而认识到制订主要与国际融资租赁民事和商事法律方面有关的某些统一规则的必要性;第一章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条1.本公约管辖第2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在这种交易中,一方(出租人):(1)根据另一方(承租人)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应商)订立一项协议(供应协议)。根据此协议,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设备),并且:(2)与承租人订立一项协议(租赁协议),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2.前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系指包括以下特点的交易:(1)承租人指定设备并选择供应商,并不主要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2)出租人取得的设备与一租赁协议相联系,并且供应商知道这一租赁协议业已或将要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订立;而且(3)租赁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的计算特别考虑到了摊提设备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3.无论承租人是否已经取得或者以后取得购买设备或者在更长期间内为租赁而继续持有设备的选择权,亦无论是否支付名义上的价金或租金,本公约均适用。4.本公约适用于与任何设备有关的融资租赁交易,但主要供承租人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设备除外。第二条在一次或多次转租交易涉及同一设备的情况下,本公约适用于每一项本应适用本公约的融资租赁交易,如同向第一个出租人(见前条第1款的规定)提供设备的人是供应商,据以取得该设备的协议是供应协议一样。第三条1.在出租人与承租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时,本公约适用,而且(1)如果这些国家及供应商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或者(2)供应协议与租赁协议均受某一缔约国法律管辖。2.本公约所指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在当事人有一个以上营业地时,系指与有关协议及其履行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但应考虑到当事人在订立协议之前的任何时候或订立协议之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第四条1.本公约不得仅由于设备已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并入土地之中而终止适用。2.任何有关设备是否已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并入土地之中的问题以及如果设备已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并入土地之中其对出租人和对土地享有物权的人之间权利的影响,应由土地所在国法律确定。第五条1.只有在供应协议与租赁协议各方当事人同意时,方可排除适用本公约。2.在未根据前款规定排除适用本公约时,当事人在其相互关系方面可以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变更其效力,但第八条第3款及第十三条第3款(2)和第4款规定的除外。第六条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序言所申明的目标与目的,公约的国际性质以及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与在国际贸易中遵守诚信的需要。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内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适用法律来解决。第二章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1.(1)出租人对设备的物权应可有效地对抗承租人的破产受托人和债权人,包括已经取得扣押或执行令状的债权人。(2)为本款目的,“破产受托人”包括清算人、管理人或被指定为债权人全体的利益而管理承租人的财产的其他人。2.如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有关公告的规定时出租人对设备的物权才能有效地对抗前款所指的人,则只有在符合上述规定时,这些权利才能有效地对抗该人。3.为前款目的,适用法律应为在第1款所指的人有权授引前款所指的规则时下列国家的法律:(1)如系经注册的船舶,以所有权人名义注册所在国(为本项目的,光船租船人不视为所有权人);(2)如系根据日在芝加哥制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登记的航空器,依此规定登记的所在国;(3)如系通常由一国移至另一国类型的其他设备,包括飞机引擎,承租人主营业地所在国;(4)如系任何其他设备,设备所在国。4.第2款不应影响要求承租人对设备的物权须经承认的任何其他公约的规定。5.本条不应影响享有以下权利的任何债权人的优先权:(1)非由于扣押或执行令状而产生的,双方同意或不同意的对设备的或担保利益,或者(2)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适用法律特别是在船舶或航空器方面所取得的任何扣留、扣押或处置的权利。第八条1.(1)除本公约或租赁协议另有规定外,出租人不应对承租人承担设备方面的任何责任,除非承担人由于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以及出租人干预选择供应商或设备规格而受到损失。(2)出租人不应以其出租人身份而对第三人承担由于设备所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责任。(3)本款的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出租人以任何其他身份,例如所有权人的身份,所负的任何责任。2.出租人保证承租人的平静占有将不受享有优先所有权或权利或者要求优先所有权或权利并根据法院受权行为的人的侵扰,如果这一所有权、权利或要求不是由于承租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产生的话。3.如果该优先所有权、权利或要求是因为出租人的故意或严重过失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当事人不得减损前款规定或变更其效力。4.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不应影响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出租人对平静占有的强制性的更广泛的保证义务。第九条1.承租人应适当地保管设备,以合理的方式使用设备并且使之处于其交付的状态。但是合理的损耗及当事人所同意的对设备的改变除外。2.当租赁协议终止时,承租人应将处于前款规定状态的设备退还给出租人,除非承租人行使权力购买设备或继续为租赁而持有设备。第十条1.供应商根据供应协议所承担的义务亦应及于承租人,如同承租人是该协议的当事人而且设备是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一样。但是,供应商不应因为同一损害同时对出租人和承租人负责。2.本条不应使承租人有权不经出租人同意终止或撤销供应协议。第十一条承租人依据本公约所得自供应协议的权利不应由于供应协议中原来经承租人同意的任何条款的变更而受到影响,除非承租人事先已同意此种变更。第十二条1.在设备未交付、交付迟延或设备与供应协议不符时:(1)对出租人,承租人有权拒收设备或终止租赁协议;而且(2)出租人有权提供符合供应协议规定的设备对违约做出补救,如同承租人已经同意按照与供应协议相同的条款从出租人那里购买设备一样。2.前款规定的权利,应按照与承租人同意根据与供应协议相同的条款向出租人购买设备时相同的方式行使并且在同样的情况上丧失。3.承租人应有权提留根据租赁协议应付的租金,直至出租人对其违约做出补救,提供符合租赁协议规定的设备或者承租人丧失了拒收设备的权利。4.如果承租人已经行使了其终止租赁协议的权利,则承租人应有权收回预付的任何租金及款项,但应减去承租人得自设备的收益的合理金额。5.承租人不应因为不交货、交货迟延或交付不符设备而享有针对出租人的其他请求权,除非这些是由出租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6.本条不应影响承租人根据第十条在对抗供应商方面所享有的权利。第十三条1.在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可以收取未付的到期租金以及利息和损害赔偿。2.如果承租人的违约是实质性的,则在第5款的条件下,出租人在租赁协议有此规定时也可以要求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或者终止租赁协议并在终止协议之后;(1)收回对设备的占有;并且(2)收取将使出租人处于如同承租人根据租赁协议的条款履行协议时出租人本应取得的地位的损害赔偿。3.(1)租赁协议可以说明第2款(2)规定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2)此种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应为强制性规定,除非此种规定将导致大大超过第2款(2)所规定的损害赔偿。当事人不得减损本项之规定或变更其效力。4.如果出租人已经终止租赁协议,则出租人无权强制执行租赁协议关于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的条款,但未到期租金的价值可以在按照第2款(2)和第3款计算损害赔偿时考虑在内。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款的规定或变更其效力。5.在违约可以补救的情况下,除非出租人已经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一个对违约做出补救的合理机会,否则出租人不得行使其加速收取租金或终止租赁协议的权利。6.如出租人未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轻其损失,则出租人不得就这部分损失收取损害赔偿。第十四条1.出租人可以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对设备或在租赁协议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此种转让并不解除出租人根据租赁协议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改变租赁协议的性质或本公约规定的出租人的法定待遇。2.只有在经出租人同意并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承租人方可转让其对设备的使用权或租赁协议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第三章最后条款第十五条1.本公约在通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付代理公约草案和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草案的外交会议闭幕会议上开放签字,并在渥太华向所有国家继续开放签字,直至日。2.本公约须经签字国批准、接受或核准。3.本公约自开放签字之日起开放给所有非签字国加入。4.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经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正式文件生效。第十六条1.本公约于第三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2.对于在第三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在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对该国生效。第十七条本公约并不优于业已缔结或可能缔结的任何条约;尤其不应影响业已缔结的和将来缔结的条约所规定的任何人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第十八条1.如果缔约国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单位,而各领土单位对本公约规定的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定,则该国得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本公约适用于该国全部领土单位或仅适用于其中一个或数个领土单位,并且可以随时提出另一声明来代替其所做的声明。2.这些声明应通知保管人,并且明确地说明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3.如果根据按本条做出的声明,本公约适用于缔约国一个或数个但不是全部领土单位,而且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该缔约国内,则为本公约目的,该营业地除非位于本公约适用的领土单位内,否则视为不在缔约国内。4.如果缔约国没有根据第1款做出声明,则本公约适用于该国所有领土单位。第十九条1.对属于本公约范围内的事项具有相同或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则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在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营业地位于这些缔约国内时,本公约不适用,此种声明可联合做出也可以相互单方面声明的方式做出。2.对属于本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与一个或一个以上非缔约国相同或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则的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在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营业地位于这些国家内时,本公约不适用。3.作为根据前款所做声明对象的国家如果后来成为缔约国,则该项声明自本公约对该新缔约国生效之日起,具有根据第1款所做声明的效力,但以该新缔约国加入这项声明或者做出相互单方面声明为限。第二十条如果缔约国国内法不允许出租人排除其违约或过失责任,则该缔约国可以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它将以其国内法取代第八条第3款。第二十一条1.根据本公约在签字时做出的声明,须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时加以确认。2.声明和声明的确认,应以书面提出,并应正式通知保管人。3.声明在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时同时生效。但是,保管人在本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后收到正式通知的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声明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根据第十九条做出的相互单方面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最后一份声明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4.根据本公约规定做出声明的任何国家可以随时以书面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该项声明。此种撤回应于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5.撤回根据第十九条做出的声明,自撤回生效之日起,将使另一个国家根据该条所做出的任何联合声明或相互单方面声明在与做出此种声明的国家的关系方面失去效力。第二十二条除本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外,不得做任何保留。第二十三条在租赁协议和供应协议均于本公约第三条第1款(1)所指的缔约国或者对该条第1款(2)项所指的缔约国或国家生效之日或其后订立时,本公约适用于此种融资租赁交易。第二十四条1.任何缔约国均可以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后的任何时候声明退出本公约。2.退出声明以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退出文件为准。3.退出于向保管人交存退出文件之后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凡退出文件内订明一段退出生效的更长时间,则退出于向保管人交存该退出文件后该段更长时间期满时生效。第二十五条1.本公约应存于加拿大政府。2.加拿大政府应:(1)通知所有业已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席:①每一新的签署或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及其日期;②根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做出的每一项声明;③根据第二十一条第4款做出的对任何声明的撤回;④本公约生效的日期;⑤退出本公约文件的交存,以及退出文件交存日期和生效日期。(2)将经核对无误的本公约副本转交本公约所有签字国、加入国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席。下列全权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日订于渥太华,正本一份,其英文与法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融资租赁的流程
第一步企业向××中心提出融资租赁申请,填写项目申请表第二步××中心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对其资信、资产及负债状况、经营状况、偿债能力、项目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调查。第三步××中心调查认为具备可行性的,其项目资料报送审查。第四步金融租赁公司要求项目提供抵押、质押或的,企业应提供抵押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或有处分权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并与担保方就履约保函的出具达成合作协议。第五步经金融租赁公司初步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企业应根据金融租赁公司要求及时补充相关资料。补充资料后仍不能满足金融租赁公司要求的,该项目撤销,项目资料退回企业。第六步融资租赁项目经金融租赁公司审批通过的,相关各方应签订合同第七步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冻结、止付等手续。第八步承租方在交付保证金、服务费、保函费及设备发票后,金融租赁公司开始投放资金。第九步××中心监管项目运行情况,督促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第十步租期结束时,承租方以低价回购。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各地区及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鼓励民间投资相关政策,对企业反映的部分行业领域进入规则、标准和条件仍不够明确具体等问题,要抓紧研究解决。]通过此次会议,我们似乎看到了中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将有可喜的转变。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话题几乎无人不知,但问题却始终无法得到行之有效的解决,虽然不少银行也纷纷转型,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服务,却仍有大量的企业被逼走上了之路,那么问题究竟出在了哪里?有银行相关人士称,由于不少中小企业存在极高的,所以不是银行不肯贷,而是银行想找到合格的企业太难,大。在这样的背景下,不少业内人士开始把目光转向另外一个正在兴起的融资工具。国务院新36条细则做后盾,融资租赁将成为国内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从总体上讲,融资租赁规模不大,通过融资租赁投入的设备金额占全部设备投资金额不足1%,作为一个行业未能实现其应有的发展规模。1.对融资租赁理论缺乏深度研究2.未形成与融资租赁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环境(1)融资租赁业长期得不到法的约束和有效保护。(2)融资租赁业没有系统、统一的会计标准。(3)融资租赁业税收标准不统一。3.没有统一的行业管理部门(1)市场准入没有统一标准。(2)资金来源和生存空间狭窄。4.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状况普遍不佳由于租赁法规制度不完善,缺乏政策引导和统一的行业管理,以及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融资租赁公司普遍存在经营困难。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或财务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是指经业监管管理委员会(中国)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它的具体内容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此外,融资租赁属于表内融资,体现在企业的负债项目中,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这对需要多渠道融资的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融资租赁公司
性质在我国的现行管理体制下,融资租赁公司作为租赁的购置、投资和管理机构,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有的人认为,融资租赁既然是在为承租人提供以物为载体的融资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就应该是金融机构;还有的人认为,融资租赁是一种促进租赁物流通销售的交易行为,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属于非金融的贸易机构。融资租赁业务本身确实具有融资服务和贸易服务的两种市场功能。以融资租赁业务具备的市场功能来界定融资租赁公司是从事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还是从事促进租赁物流通销售的非金融的贸易机构,显然都不太合适。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业务对承租人来说就是融资服务,具有金融服务的性质。但是并不是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就一定是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本身是否是金融机构,完全由公司的股东背景和公司依照市场准入标准的相关法规取得的经营范围来确定。如果其股东背景为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并达到一定的持股比例,或公司是依据金融主管部门颁布的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设立,除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外,还可以从事吸收存款、贷款、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就是金融机构性质的租赁资产投资和管理机构。如果其股东背景是制造商或是一般工商企业、非金融的投资机构设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范围也不介入吸取存款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显然不应界定为金融机构。现状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监督部门是银监会,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管理部门是商务部。金融机构类的租赁公司在很多国家成为租赁组织体系中的主导。不过在1998年出版的《金融机构的经验教训》一书中(第50页)明确指出“与那些由银行或全能金融机构提供租赁服务的国家相比,在由单独的租赁公司运作大部分业务的国家中,租赁的渗透率(租赁在投资性融资中所占比例)更高。其原因在于,后者的相关技能得到了更大的发挥,对市场更为关注。然而在某些市场中,比起那些有机会获得低成本存款资金的银行,租赁公司可能处于劣势,如果在专业租赁公司的市场渗透率达到5%—10%之前,银行便开始竞争,情况更是如此了。租赁公司是极为有限的银行竞争对手的一个,它与银行的竞争有益于租赁业的发展,而当租赁公司受到银行控制时,这一好处便消失了。”
对外经贸大学融资租赁在职研究生课程
培养方向对外经贸大学融资租赁在职研究生课程班旨在培养具有融资租赁战略思维方式和开拓精神的复合型人才。通过对学员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结构设计和交易合规管理方面的训练,使学员具备能够洞察市场变化、敏锐地解读和分析政策、务实地操作和管理租赁交易等方面的能力。课程设置1、学位课程微观 宏观经济学  社会主义经济理论 财政学2、专业课程融资租赁导论融资租赁实务与定价金融与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管理(包括银行租赁公司、厂商租赁公司和第三方租赁公司)租赁与融资租赁法律租赁会计融资租赁税制税收规划业内人士系列专题讲座3、专业基础课企业与投资学国际投资实务与案例项目融资投资银行控制与资信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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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设备制造业(飞机、船舶、工程机械、其他设备等)·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卫生行业(主要是医院行业)·其他适宜租赁的行业设备·铁路运输设备:如机车、动车组等·电网的电力设备:如变压器、变电站等·火电生产行业所用的设备:如汽轮机组、锅炉设备、发电机等·水电生产行业所用的设备:如水轮机、发电机等·核电生产行业所用的设备:如核岛、常规岛、汽轮机、发电机等·新能源发电设备:如风力发电机组、太阳能发电机组等·飞机:包括干线和支线飞机·船舶及其制造行业:如CCS级及以上的船舶,船厂的船坞设备等·机械设备:冶金、矿山、医疗、印刷设备等·机场大型设备、港口大型设备·石油石化开采和炼制设备、化工品生产设备·大型工程建设设备:如铁路架梁机、铁路运梁车、挖掘机、塔吊等·公路维护保养设备·制造业的高价值生产线·其他可租赁的大中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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