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是什么意思时的房产税租赁的厂房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什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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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交税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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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汇算清缴重点问题及解决办法.ppt2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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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重组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通常存在差异。在此暂不作深入讨论。
  另外,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在上述原则一致的基础上,税法中是否认同会计估计的弃置费用及其后续计量方法,也是值得相关企业关注的问题。 ②固定资产产生的差异及相关处理演示 二、后续计量
(一)关于不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及残值率
  在此方面,新税法与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之间的差异有所缩小。(三)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与大修理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为:凡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和适当延长折旧年限。不过上述规定中未明确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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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同)义乌市九龙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与下同)义乌市新虹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义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反诉被告,下同)义乌市X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委托代理人成金星、朱正义。被告(反诉原告,下同)义乌市x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XX。委托代理人何惠英。原告义乌市XXXXXX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xxxxxx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被告义乌市xxxxxx有限公司于日提起反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锦忠独任审判,分别于日、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成金星、朱正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何惠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XXXXXX有限公司诉称,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义乌市xx街道XX路XX号的一整幢建筑面积为8007.54平方米的厂房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从日至日,租金为每年65万元;合同第14条特别约定租赁所发生的一切税收(含租赁税)费用等由承租方承担……。2013年9月义乌市地税局对原告从2007年至2013年6月的房产税进行了汇算清缴,原告在补交了上述期间的全部房产税及附加税、滞纳金后,最终确认原告缴纳2007年至2009年度的房产税(从价计征)元;2010年至2011年度的房产税元(其中从租计征的185120元,从价计征的62839.25元)滞纳金40312.04元;2012年度的房产税元(其中从租计征的113920元,从价计征的36602.55元)滞纳金10058.05元。以上房产税及滞纳金合计为元,其中按照租赁面积计算应由被告负担2007年至2009年度的房产税58455.33元;均按照租金计算,应由被告负担的房产税299040元及滞纳金50370.09元,共计元,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了76000元款项后,剩余的房产税款一直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房产税款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义乌市xxxxxx有限公司辩称,首先,原告的诉请是不合理的,年的税不应该由被告承担,理由;这个税收的计算从价计征的,不是从租计征的,被告只承担租赁税,不要承担从价计征的税,通俗的讲是自用部分的税。2007年到2009年的税被告已经按照原告的要求支付了28000元,实际双方已经结清。而且从道理上讲,28000元也是被告不应该缴纳的税,因为是从价计征,税务部门没有按从租计征。2007年到2009年的税原告到现在来主张,已经过了诉讼时效。2010年-2012年的原告所交的全部税中,原告不应当让被告交。被告不应承担这部分税。因为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告只承担租赁税,对于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的税不应由被告来支付。从原告交纳的税款当中,可以看到有一部分而且是相当一部分是从价计征,这一点原告在起诉状上列得很清楚。从价计征的部分不应该由被告承担,被告只要承担从租部分,而且应当按照被告租赁的房产面积来分摊税款的,也就是说被告承担的是原告交纳的从租计算的税款,并且这个税款还要按照租赁面积分摊。这个厂房不是被告一个人租赁的,还有其他人承租。被告已经支付了186000元的税款,不是像原告说的76000元,按照从租部分以及租赁面积分摊的来计算,被告交纳的已经超过本应承担的部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因为交纳税款是原告的义务,缴税的主体是原告。缴税也是原告的义务,不是被告的义务。原告应该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税款。现在原告不按时缴纳应缴纳的税款,税务部门收取滞纳金,完全应由原告承担。2010年到2012年5月份期间,原告向被告都是收取过税款的,因此滞纳金完全应该由原告承担。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反诉原告义乌市xxxxxx有限公司反诉称,日至日反诉原告承租反诉被告坐落在义乌市xx街道XX路XX号的房屋,约定房产税(即租赁税)由反诉原告承担。反诉原告应反诉被告的要求已支付了房产税186000元。而按照反诉被告交纳的房产税的明细,应由承租人承担的从租部分所交的税款,再根据反诉原告承租的房屋面积计算。反诉原告只需承担元税款就足够了。故反诉原告多交税款69611.97元。因反诉原告对租期为日至日的《房屋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故反诉原告依约交纳给反诉被告的押金50000元应当退还。为此,反诉原告提起反诉,要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多交税款69611.97元,退还押金50000元;共计元。反诉被告义乌市XXXXXX有限公司辩称,反诉原告没有支付反诉被告186000元的房产税,而是76000元。其中反诉原告提出的日的3万元以及日的8万元共计11万元,是用于支付义乌市国税局要求反诉原告应缴纳的款项,日的8万元是双方协议增加的租金。双方在日签订了续签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是日到2017年的5月15日,租金每年88万元。反诉原告搬离厂房的时间是2013年的11月,反诉原、被告对续租期间的租金和水电费都没有结算,押金5万元不应予以退还。本诉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对租赁物、租赁期间、房屋租金、房屋租赁税(房产税)等作出了约定。其中第十四条特别约定,租赁发生的一切税收(包括租赁税)由承租方承担。被告质证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是证明目的有异议。其中写的发生一切税收指的是房产税,不包括计价税。二、纳税情况报告表、完税证、税费清理表,证明原告在义乌市地税局汇算清缴后2007年至2012年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及租赁税、滞纳金。被告质证对税费清理表真实性存疑。对于12份完税证,缴税发票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这些税款不应由被告承担。三、房产档案证明一份,证明:1.原告位于义乌市xx街道XX路XX号房产总计建筑面积为14198.32平方米;2.原告租给被告的为房权证北苑字第××号、建筑面积为8007.54平米的厂房。被告质证认为提供时间是2014年的7月24日,与我们收到起诉状副本时两份档案证明内容基本一致,但是抄表人和公章不一致。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一份,证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租金收入(从租计征)两种。从2010年到2012年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近计征两部分。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诉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收条一份,证明:1.日原告已经向被告收取了2007年-2009年的税款28000元税款;2.即使要补交2007年-2009年税款,也已过诉讼时效。原告质证收条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纳税分为自行申报和税务清算补交,28000元用于是交纳自行申报的税款,我们现在来主张的税务清算应补缴的税款,被告的证明目的不能实现。被告为证明自己的反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转账付款凭条,证明被告交给原告税款18.6万元。二、本票、存款、转账凭条、收条,证明被告已按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押金5万元应予退还。证据1-2总共20份,20张凭条的总额减去每年65万元*5(2007年-2012年共5年的租金),还减去5万元的押金,等于原告已收取186000元的税。另外本案租赁厂房的水电费是另收的。原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其中第一组里面的日的3万元以及2011年的5月20日的8万元,这两笔一共11万元,并不是被告支付给原告的房产税,这个在答辩中已经明确。虽然原告收到被告全部的租金,由于双方合同还要继续履行,租赁事实还在发生,因此最终双方没有对租金和水电费进行结算,不应在本案中解决。三、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被告与原告租赁关系及租赁面积、租金的约定等。租赁期限到日为止,这一份合同被告已经完全履行完毕。原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合同到期后,双方都约定5万元押金都顺延到下一个合同,无法理解从日到现在为止,到本案发生纠纷,被告未主张5万元押金的事实。四、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和原告重新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里面的内容与之前的合同不完全一样,对押金的事情没有约定。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我们认为结合上一组证据的证明目的,双方对于5万元押金是存在口头上的约定的,否则被告主张5万元押金,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被告口头约定,5万元抵扣在最后一年的租金里面。五、租赁合同一份、一份补充房屋使用协议一份、收条两份。上述证据共同证明:1.原告的房屋不止租给被告,还有其他人;2.原告法定代表人向其他人收取房产税。房屋租赁合同内容证明原告从2009年12月份开始把房屋租给xx有限公司和xx饰品,补充协议用于证明xx有限公司和xx饰品两家怎么分配使用厂房。两份收条其中一份证明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电费和房产税共2万元,另外一份证明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开具给xx有限公司的收条。原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确实原告短期租赁过,上面收条中无法显示原告收取多少房产税,也没有显示房产税。六、xx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一份,证明该公司注册登记地在xx街道XX路XX号。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原告为反驳反诉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电子缴款凭证一份(打印件),证明日被告汇给原告的3万元款项是用于向义乌市国税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双方约定是由被告承担该笔费用。被告质证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原告在日所交是28811.25元,与被告无关,且税种是企业所得税,它的税目是纺织业,不是房屋出租产生的缴税。另外一点,被告日汇过去是3万元整,原告说这个就是缴这个企业所得税,这两笔款项不吻合。这个企业所得税与反诉原告无关,也不能证明被告汇过去的3万元是交这个税的。企业所得税也不应该由被告承担。二、原告法定代表人的日记本一份,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记录了被告的汇款,其中日的3万元用于补税以及日8万元是用于转增房租。被告对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这是原告法定代表人的日记本,系单方面所作的记录,对于3万元款项来说,原告的企业所得税凭什么让被告交纳,从情理上也说不过去。被告只应承担租赁税,不应承担企业所得税。对于8万元,双方有合同签订,合同里对于房租约定非常清楚,每年65万元,被告凭什么要再交8万元,这个从情理上也是说不过去的。所以这个8万元和3万元都是反诉原告支付的房屋租赁税。本院认为,对于在本诉原告提供的一、三、四及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真实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二,具体的完税项目、数额应以完税证记载为准。对于反诉中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原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和辩解,能证明被告的举证目的。对于反诉中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一,表明交纳的系企业所得税,对于证据二,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义乌市XXXXXX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义乌市xx街道XX路XX号房屋共有三幢,建筑面积分别为8007.54平方米、2956.83平方米、3233.95平方米。日,原告与被告义乌市xxxxxx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义乌市xx街道XX路XX号建筑面积为8007.54平方米的厂房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从日至日,租金为每年65万元;合同第14条第一项特别约定“所发生的一切税收(含租赁税)费用等由承租方承担……”。被告支付给原告房屋租赁押金人民币5万元,并约定此押金充抵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最后一年的房租。租赁合同签订后至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3486000元,其中日被告支付的30000元,注明用途为补房产税,扣除五年的租金3250000元及押金50000元,余额为人民币186000元。另原告于日向被告收取人民币28000元,注明“09年XX路XX号xx仓库房产税每年28000元”。原告分三笔交纳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自有房产房产税共计元,系原告所有房产的总房产税。2010年后原告交纳的房产税收为:于日交纳税款所属时期日房产税(营业用房)23434.32元;日交纳税款所属时期日房产税(营业用房)23434.32元;日交纳税款所属时期日房产税(营业用房)23434.32元;日交纳税款所属时期日至日房产税(营业用房)23434.32元;日交纳税款所属时期日至日房产税(生产用房)18510.44元。日交纳房产税收为:税款所属时期日至日的营业税38121.22元及滞纳金11550.73元,房产税(房屋出租)91490.92元,滞纳金为27721.75元;税款所属时期日至日营业税(房屋租赁)23916.71元及滞纳金2881.96元;税款所属时期日至日的房产税(房屋出租)57400.09元及滞纳金6916.71元。上述税款均系原告所有房产的总房产税收。庭审另查明,在被告承租原告房屋期间,原告曾将另外的厂房租赁给他人使用。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被告续租了该房屋,租赁期间为日至日,租金为88万元(包括房产税在内),但未有被告需交纳押金的约定。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于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虽特别约定“所发生的一切税收(含租赁税)费用等由承租方承担……”,但原告系制造性企业,自身本需承担相应的税收,故应按租赁合同的本意来理解,不能作扩大解释,即原告因出租行为造成的房产税由承租方承担,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且承担时间范围应确定在承租期间即日至日止,日前和日以后发生的房产税不应由承租方承担。因被告只向原告承租了一幢房屋,只须对该幢房屋的房产税承担责任。根据原告所提供的完税证,2010年至2011年税款所属时期内所交纳的房产税收费用为23434.32元+23434.32元+23434.32元+23434.32元+18510.44元+38121.22元+91490.92元=元,滞纳金为39272.48元。税款所属时期日至日交纳的房产税收为23916.71元+57400.09元=81316.8元,滞纳金为16.71元=9798.67元。因被告无需承担日以后的房产税,故应按比例予以扣除,81316.8元*45.8﹪=37243.09元。原告自称交纳及补缴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自有房产税收共计元,本院予以确认,但2007年1月至日的房产税应按比例予以扣除,元*84.7﹪=87786.64元。因上述税款系按原告全部房产收取的,原告主张按被告承租的面积比例56.4﹪来计算被告应承担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实际需承担的税费为元+37243.09元+87786.64元=元*56.4﹪=元。关于滞纳金,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系纳税主体,原告在庭审中自认税务机关系从原告的帐户内自动扣缴,故如果逾期交纳,也应系原告的责任。且从被告支付给原告的现金流水来看,得不出被告不愿交纳房产税的情况,故本案所产生的滞纳金,均由原告自负。关于原告辩解被告于日支付的3万元系被告自愿支付,但原告的用途为交纳企业所得税,故原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对于日支付的8万元系双方协议增加的租金的辩解,因被告否认,本院不予采信。故扣除五年的租金及5万元押金外,被告实际支付给原告的税款为人民币214000元,减去被告应承担的税务元,多支付了7074.27元。关于5万元押金的问题,因原、被告日续签的《房屋租赁合同》未提到押金问题,且从押金的本意上系出租方为督促承租方按时交纳水电等费用而设立的,故原告辩解该押金顺延到续租合同符合事实和生活经验。本案中不应作出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义乌市XXXXXX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反诉被告义乌市XXXX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义乌市xxxxxx有限公司多支付的房产税人民币7074.27元。三、驳回反诉原告义乌市xxxxxx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9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用135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1270元,反诉被告负担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本诉6638元、反诉27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账户: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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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请问租赁厂房的,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该由谁交,这两项税是怎么计算的呢??_百度知道
请问租赁厂房的,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该由谁交,这两项税是怎么计算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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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86]90号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
那个租赁合同就写着:租用面积2402.5平方米,按每平方米4.25元/月,租金为10210元/月,第二年起按递增0.5元/平方米、租用前要交38000元厂房押金。 但现在地税那边却给我们发出通知叫我们缴交2011年的房产税以及土地使用税,之前我也将这租赁合同留底交到地税了
看看你们合同中规定谁交这些税,没有规定就不是你们交,是产权所有人缴纳!税法上写的!
当时我们签租赁合同的时候没说明也没注明,就因为那屋主负下很多债,所以就找上我们来了,现在没事了,我们跟地税那边沟通好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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