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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社会保险局
  负责全市参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核定工作...
  地址:昆明市气象路60号市人才劳动市场1楼
  邮政编码:650000
  电话:
  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昆明市民航路301-307号
  邮编:650042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rsj./
昆明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昆政发[1996]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的管理
  第四章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
  第五章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发
  第七章 补充养老保险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6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昆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和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负责经办。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并自行选择经办机构。
  第三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下列单位的人员,必须参加昆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中央、省、市、县(市)区属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合作制)企业、军队企业、私营企业的各类职工(国务院批准实行行业统筹及省政府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企业的职工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昆机构的中方职工。
  3、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私营企业、合伙经济实体等的业主本人及其雇工。
  4、已参加昆明地区养老保险统筹并按国家规定办理过退休手续的人员。
  本条第1、2款所指的人员,包括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合同期在三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季节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市及县(市)区社保统筹经费不足时,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五条 企业和职工必须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保机构委托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中代为扣缴。
  第六条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1%和离退休统筹项目费用的25%二项之和计提。今后职工个人缴费费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企业缴纳离退休统筹项目费率相应降低5%,最终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1%的标准缴纳。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8%的标准缴纳。
  离退休的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私营企业、合伙经济实体的业主及其雇工等人员,按本地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21%由本人缴纳。其中5%进入社会统筹基金,16%记人个人帐户。具体的收缴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人事局会同市工商局共同制定。
  第八条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一年一核定办法。如人员发生变动时,企业应及时填报《职工增减基本情况表》,报所属的社保机构,进行征收费用的调整。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的管理
  第十条 养老保险费的管理工作,由昆明市社保机构和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中央、省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军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市社保机构具体负责。市、县(市)区属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工作,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存入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企业划转的补充养老保险金,由社保机构统一存入“职工补充养老基金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补充养老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挪用。
  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积累”的原则进行,积累率为年收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4.5%。
  第十三条 县(市)区社保机构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部分,按季全额上缴市社保机构。差额部分,由市社保机构按季拨付给县(市)区社保机构。市社保机构每年应核拨一定比例的周转金给县(市)区社保机构。
  第十四条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县(市)区社保机构征集后,按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不参加全市调剂。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社保机构因业务支出所提取的管理费,按《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社保机构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实际职工人数,从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按一定的比例,向省社保局上缴省级特别金。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社保机构可按每个离退休人员每月三元的标准,从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活动经费,专项用于离退休人员的活动及活动场地建设。
  第十八条 各级社保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一的财务会计、统计、审计制度,加强对各项基金的管理。
  第四章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
  第十九条 市及县(市)区社保机构应按全市统一编号及职工身份证号码,从日起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每个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将本办法实施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和本办法实施后职工的缴费情况记录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作为职工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第二十条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则上由职工所在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对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应每年结算一次,报社保机构审核后,向职工公布个人帐户核对表。职工个人可持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卡随时向单位或社保机构查询自己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的有关情况。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手册》随同转移,失业期间,《手册》由其居住地区的社保机构负责保管。
  第二十一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工资收入的11%和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5%两项计入。职工个人帐户计入的内容如下:
  (一)个人缴费的工资基数;
  (二)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8%划转记人的缴费数(职工本人缴费标准超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后,个人缴费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从企业划转记入的比例相应递减一个百分点);
  (四)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校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5%划转记人的缴费数;
  (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我市参统单位之间调动工作,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职工调到外省市、外地州或实行行业、系统统筹的单位工作,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将个人帐户上的全部储存额划转到调入地的社保机构。
  由外省市、外地州或实行行业、系统统筹的单位调入我市参统企业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上的全部储存额转入我市社保机构,继续建立个人帐户,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只转关系,不转基金的,其过去的缴费年限不予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 部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进入本市城镇企业单位工作的,从进入单位工作之月起建立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其参加工作当月的全月工资收入计算,其军龄视为缴费年限。
  第二十四条 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的城镇企业职工,在服刑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但继续保留个人养老保险帐户。
  1、因触犯刑律被判缓刑而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的城镇企业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刑满释放后重新就业的,其个人缴费年限按服刑前缴费年限与重新就业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建立个人帐户。
  3、刑满释放后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二十、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4、被执行死刑和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缴纳的养老金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五章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0年,或者是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满15年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年满55周岁)。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累计工作年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指定医院提供证明,并经县(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失业的人员,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高级专家等有关人员的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发
  第二十八条 职工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应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给付基本养老费的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二)日以前参加工作,在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给付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按改革前原计发的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120(增发比例)。
  (三)日前参加工作,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给付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系数÷120。
  按此公式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二)项公式计发的金额,可按(二)项公式计发。
  本条第(二)项的增长比例及第(三)项系数,按省劳动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日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职工,其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条 凡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省颁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第三十一条 遇有下列情况,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入。
  (二)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到国外、境外定居的,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职工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四)职工退休后,从退休之日起其个人帐户终止计息。
  第三十二条 职工退休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已领完时,由社保机构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为止。
  第三十三条 职工退休后出国、出境定居的,凭居住地有关生存的证明,继续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可由国内亲属凭证明代为领取。
  第三十四条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遗属津贴,由企业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支付给职工遗属或亲属。
  第三十五条 农民合同制职工使用期满(企业用工期累计不超过八年)返回农村的,根据个人帐户累计的缴费年限,以返回地的地区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每满一年的,发给二个月的生活补贴,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六条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年按照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50%一80%调整。
  第七章 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十七条 凡经济条件允许的企业,在完成当年上缴税利计划的基础上,根据职工劳动条件、工龄长短、贡献大小等情况,每年可以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或效益工资中提取一定的费用,为职工投保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十八条 企业每年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应于次年三月前一次性划转社保机构统一管理,各级社保机构应按企业提供的分配名单,分别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其分配办法由企业自行决定,并报社保机构备案。
  第三十九条 企业历年分配给职工个人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职工退休时,扣除管理费后,由社保机构连本带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给职工本人。
  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上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发给遗属或法定受益人。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条 养老保险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银行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对养老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银行对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款项拒绝划款。
  第四十一条 各级社保机构有权对职工所在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核查,单位有义务如实提供职工人数、名册、工资总额等有关档案资料。
  第四十二条 企业故意少报、瞒报职工人数、工资等或未经批准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除限期缴纳外,另按日增缴应缴款2‰的滞纳金。滞纳金全部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挪用养老保险金,除令其如数归还外,还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待遇,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在省人事厅没有新的规定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合同制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本办法第六条执行;合同制职工用工单位,按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1%的标准为合同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合同制职工的退休待遇,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上述单位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帐、册与企业养老保险分开,单独设立“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专款专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从日起正式执行。市政府原有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发布人: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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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自己医疗保险卡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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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自己医疗保险卡的余额
1.怎么才能知道自己的医疗保险卡余额?
2.报销部分会用完?
3.报销部分用完后,以后看病都是自费?
4.报销部分用完后,什么时候开始新一年的费用?
5.当年没有用完的钱是转接到下一年还是清零?
回复部门:
人劳社保局
回复内容:
  您所说的&医疗保险卡的余额&,应该指的是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在职人员个人账户的形成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在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工资额的2%缴费,由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扣缴后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二是单位按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10%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根据参保人员年龄段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可以跨年结转使用。每年7月1日形成并建立新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您所咨询的属于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报销待遇方面问题,内容较多,在这里需要简单向您介绍一下相关的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和报销比例:
一、甲类药品和准予支付的诊疗项目的报销
  1、先由个人账户支付(每年年初划转计入个人账户,并结转上年账户余额);
  2、个人账户支付完后,剩余的医药费用进入个人自负部分(自负金额计算分别为:在职参保人员为个人当年缴费基数的3%,离退休人员为上年养老金总额的1.5%),冲销自负段;
  3、自负段冲销完毕后,剩余的医药费才进入统筹金报销阶段。按身份不同,统筹金报销比例不同。
  ① 在职参保人员、提前退休人员
  5000元以内部分,统筹金报销85%;5001~10000元的部分,统筹金报销92%;10001~20000元的部分,统筹金报销96%;20000元以上的部分,统筹金报销98%。
  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退休人员和按[号文件落实政策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个人负担比例减半。即: 5000元以内部分,统筹金报销92.5%;5001~10000元的部分,统筹金报销96%;10001~20000元的部分,统筹金报销98%;20000元以上的部分,统筹金报销99%。
  二、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的报销
  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个人承担12%,剩余金额,当个人账户有钱时,首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够支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当个人账户没钱时由统筹基金支付,报销比例88%。
如果您的个人账户余额为零,说明您在本年度内医疗费累计报销额已超过个人账户金额,个人账户已支付完了。您可以继续使用社会保障卡就医结算,结算程序和计算方法仍按上述报销比例进行报销。
  另外,如果您需要查询本人医疗账户明细、报销信息以及个人账户余额,可以持社会保障卡到独石化医院门诊以及各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查询机上进行查询。您也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实时查询。
  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可以致电区社保局:& 3872992;石化公司社保中心:3862359。 医保个人账户家庭统筹关联程序今日启动,建立关联后可为家人直接付医药费
  深圳市社保局今日正式启动医保个人账户家庭统筹关联程序,使用医保“家庭账户”参保人关联后,直接刷本人的社保卡即可,无需现场填单,但被授权者的个人账户余额需为零或无个人账户。
  须先为家人设置关联
  过去,参保人使用社保卡为家人支付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和其已参加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的子女门诊医疗费用时,需在缴费单上填写自己与家人的关系、姓名、社保卡号及联系电话。市社保局昨日公布,家庭成员的关联库已建成,今后参保人使用社保卡看病时更加便利。
  从今日起,市社保局将启动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关联程序。根据社会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深圳医保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市上年度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参保人,可将其社保卡关联其已参加深圳医保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的社保卡。关联后,其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以上的积累额可以给关联的家庭成员使用,用于支付他们在定点医药机构就诊时自付的普通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
  进行家庭成员关联后,个人账户就可以给指定的家庭成员使用。个人账户可以授权给其一个或多个家庭成员使用,如果参保人 被其多个家庭成员授权使用时,使用顺序按照授权人个人账户余额由多到少顺次进行。
  家人账户余额须为零
  个人账户家庭成员门诊使用的条件是被授权使用人的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或无个人账户。深圳市社保局解释,如此限制是为防止全家人只使用1张社保卡,影响持卡人的医疗需求。与此同时,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关联后,被授权使用人就医时只需刷本人的社保卡即可。
  未建立关联者还用老办法
  为方便广大参保人,让参保人有一个适应期,市社保局设立过渡期。即对于尚未建立家庭成员关联的参保人,在使用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障卡的,仍按以往操作办法,即使用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障卡刷卡记账时,需在使用人的处方、检查单、治疗单等背面注明以下信息:(1)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障卡号或身份证号码;(2)使用人社会保障卡号;(3)注明关系(如父子关系);(4)留下联系电话并签名。但该过渡办法将于今年6月30日终止,对此该负责人提醒广大参保人,应尽早关联,从而便捷地使用医保“家庭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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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超市& (5000多套光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怎么得来的_百度知道
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怎么得来的
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怎么得来的的,如果是个人缴纳的话是不是自己15年所缴纳的钱之和吗?如果是企业缴纳的话是不是也是只有自己缴纳的吗?
提问者采纳
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就是个人帐户的金额。如果是个人缴纳的话也是有部分为单位帐户有部分为个人帐户的,单位部分的进社保统筹帐户,个人部分进个人养老帐户。企业缴纳的也是单位交的部分进社保统筹帐户,个人交的部分进个人养老金帐户。在我们这里,单位是基数*14%,个人是基数*8%.但基数同缴费比例各地有所不同。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不论个人交还是企业交,都是有部分进社保统筹,有部分进个人帐户的。
那以1766为基数,我缴纳141.28为例,15年后我账户有多少呢?那时候如果是4000,不计算基数的增加和利息,是不是就只有141.28乘以15呢?如果这样的话,那不是就只能拿到不足1000元吗?
如果你的缴费基数一直是1766,你一直交141.28元的话,你个人帐户的钱就是141.28*15*12=25430.4元,不过如果不是一次性缴费的话,这个基数是每年都变的,如果你全部按这个基数缴纳,并且只交15年,按现在的工资水平,首次退休工资肯定不到1000 的,但每年会有调整。呵呵~另外如果你是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话,要交的钱最少应该是300多元。只有企业交才是个人交141.28元。
提问者评价
嗯,谢谢了,这个退休工资太啃爹了,好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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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养老金对于企业参保职工来说,就是个人每个月被扣的8%工资构成的。对于自由职业类即完全个人缴费人员来就,是个人缴费中的一部分构成的。企业缴费的部分不进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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