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烟台市企业营业执照增加2012中国进出口总额项目后还要办哪些手续?

hi ,我们公司现在有进出口权,现在打算加开海鲜进口一项,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理呢?&br/&我看了下&br/&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br/&&br/&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这个我们已经有营业执照了,这个可以不用的对吧?)&br/&&br/&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应该我们是注册公司
hi ,我们公司现在有进出口权,现在打算加开海鲜进口一项,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理呢?我看了下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这个我们已经有营业执照了,这个可以不用的对吧?)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应该我们是注册公司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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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然后变更经营范围,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是相对于新设企业来说的,你现在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就可以了,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时需提供:1、经营场所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1份;2、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证原件1份;3、经营场所的平面布置图1份(手绘或电脑绘,含尺寸)。4、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身份证或护照原件;5、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合格证。6、经营食品品种清单;7、经营设备设施工具清单1份;8、经营进口酒类食品的,提供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国内经营者与境外食品生产厂家或境外上级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合同书,生产厂家或上级经销商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9、经营国产酒类食品的,提供生产厂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6个月内的质检报告复印件(盖厂家公章);或与上级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协议,上级经销商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酒类专卖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盖上级供货商公章)。
这个经营场所怎么弄?我们是商业性公司,有进口权的,现在就是要进口海鲜才需要办理这个的,应该怎么弄?经营场所的平面布置图1份(手绘或电脑绘,含尺寸)这个怎么弄?需要场所设在哪里吗?我们进口一般是进口到仓库然后再分销的,我们其实是经销商性质的。没有那种开店的营业场所。怎么办?
经营场所的图纸你找街上专业绘图的工作室帮你做就可以了,我不知道你是在什么地方,各个地方对这种场地也有不同的要求,比如有的地方要你有仓库,有冷冻条件等,具体的你问一下你们当地的工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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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领域专家看到您已经变更好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想请教下,我们公司要增加进出口的营业范围,需要准备哪些资料?_百度知道
看到您已经变更好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想请教下,我们公司要增加进出口的营业范围,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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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税务正副本:营业执照正副本:带营业执照:带变更好的营业执照;商务局、法人章、租房合同办理海关进出口权、税务变更申请书工商部门、股东会决议、公章申请备案表、注册地址房产证复印件、公章;海关、税务登记证、备案表;税务部门、变更申请书(到工商局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变更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到工商局变更营业执照、公章、新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税务登记证、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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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在经营范围里加上进出口的话就变更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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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深圳福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 需要增加经营范围和进出口权?在哪里办,程序是怎样的,越详细越好_百度知道
(深圳福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 需要增加经营范围和进出口权?在哪里办,程序是怎样的,越详细越好
需要提供那些资料?增加经营范围和进订龚斥夹俪蝗筹伟船连出口可以一同处理么?要不要网上先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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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范围必须先更改,注意,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公司章程上都有经验范围,所以,有经营范围的都需要去做更改。2,办理进出口的话,需要先办理进出口备案表,带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去行政中心办理,哦,在办理前先在网外管网上备案3,准备好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银行开户,备案表,正本及复印件,盖章,另外去海关领取表格3张,1大2小,登记好,按照他们指导的流程去办理。这样你就有进出口权了。4,前面办理好了进出口权,但是还是不能用,需要办理电子口岸卡,但是2010年的时候,国家新出台了企业进出口权须去办理出口退税认定,在国税办理,带上企业资料,去那里领取表格填写就可以。5,然后现在可以办理电子口岸卡了,准备同样的资料,只是多了个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就是委托谁谁办理进出口的,随便写,没格式。同样,会有表格2张,需要填写。另外,会多一个第2,3步办理好的备案表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2个证,准备好正本和复印件盖章,这样就可以办电子口岸卡了。、6,上面就是办理好进出口了,企业如果有进口和商检的话,必须要去商检局办理商订龚斥夹俪蝗筹伟船连检证,资料同上,表格1张,商检局领取。7,涉及到具体进出口相关情况的包括办理和实际进出口货物报关等,可以发邮件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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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以前的营业执照
,做好股东会决议
经办人身份证
填写变更申请表。拿到新执照,到国税去变更 ,带新执照 复订龚斥夹俪蝗筹伟船连印及原件
,带上旧税务证
填写变更表 深圳专业注册公司
各工商局变更 等一条龙服务
深圳专业注册公司,办理工商变更和办理进出口权。需要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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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办理出口经营权,去工商局办企业营业执照变更要什么东西
办理出口经营权,去工商局办企业营业执照变更要什么东西
09-12-09 &匿名提问 发布
1、按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但是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3、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的免税手续可以持税务登记证和商品出口手续以及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特此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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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产品出口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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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冰轮(000811)公告正文
烟台冰轮:公司章程(2012年4月)
&&&&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2012&年&4&月&27&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股份制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烟台市人民政府烟政函31&号文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已按照国务院国发17&号文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
&&&&记手续,公司营业执照号码为&9。
&&&&第三条&公司于&1988&年&1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股,于&1998&年
&&&&5&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
&&&&YANTAI&MOON&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路&1&号。
&&&&邮政编码:26400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团结自强,改革创新,强化管理,优质服务,多种经营,开拓前
&&&&进,为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为中国的繁荣富强尽企业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为:制冷空调设备、机械设备零配件、塑料制品(不含农膜)、装饰材
&&&&料、塑钢门窗、集装箱、氧舱、环保及轻纺设备的制造、销售;制冷空调成套设备安装调试、工程设
&&&&计、技术咨询服务;许可范围的进出口业务;五金交电化工(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的批发、
&&&&零售;钢结构制作与安装、防腐保温工程;房屋租赁;气体压缩机、压力容器设备、配电开关控制设
&&&&备的生产、销售(凭生产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原烟台冷冻机总厂,1988&年以货币和实物等财产出资。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
&&&&1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2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
&&&&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公司资产。发现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当立
&&&&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公司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
&&&&任的董事、监事,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3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4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
&&&&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臵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
&&&&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
&&&&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6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5&日前以书面形
&&&&式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披露其与该关联交易的关系。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该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7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提
&&&&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应选董事人数。监事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监事候选人,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应选监事的人数。职
&&&&工代表担任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股东提名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前&10&天将提案递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臵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
&&&&任。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
&&&&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由&2&名职工代表担任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9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二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
&&&&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
&&&&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的金额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事项。超过该权限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指的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单项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的投资
&&&&项目。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任职满一届的董事担任,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0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董事长签发书面通知,以专人送出
&&&&或传真方式送出;通知时限为:不得迟于会议召开前的&24&小时。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或投票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经理每届任期&3&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11
&&&&第一百二十八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
&&&&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者解聘由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为&1&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12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
&&&&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期为&10&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
&&&&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
&&&&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公告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
&&&&13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传真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传真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
&&&&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
&&&&及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
&&&&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披露信息报刊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14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披露信息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
&&&&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披露
&&&&信息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规定的披
&&&&露信息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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