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中“广州市退二进三三”的意思?

转型时期经济开发区“退二进三”研究——以苏州浒墅关经济开发区为例--《规划创新:2010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2010年
转型时期经济开发区“退二进三”研究——以苏州浒墅关经济开发区为例
【摘要】:当前中国经济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也让开发区面临着诸多新的压力和挑战,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产业升级转型成了众多开发区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文以苏州浒墅关经济开发区为例,系统研究了其在转型发展过程中,如何以"退二进三"工作为抓手实现自身跨越式的发展。规划首先在对现状工业企业评价的基础上,重点研究"退二进三"的用地选择和用地策划,并在实施机制上提出了建议和思考。规划过程中ARCGIS技术的运用及动态过程方案演变概念的提出等规划创新,对同类开发区的转型发展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F127【正文快照】:
1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经济开发区1.1后危机时代的中国经济中国经济在经历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的高速增长之后,已经进入到新一轮结构转型调整阶段。而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也使得整个世界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面临新的重大调整,并且在相当长时间内影响着世界经济发展的变化,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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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退二进三城市规划与室内设计”主题论坛召开
日 16:49来源:
&温州位于长三角、海西经济区、台湾三个区域的交汇点,是连接长三角和海西经济区的重要综合枢纽城市,是浙南闽东的区域核心城市。
为了推动温州整体空间创意与设计的大发展,长三角室内设计师论坛把第一届放在温州举办,是对广大消费者的居住生活品味并延伸到经济、文化建设的深度挖掘。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温州培育出一批庞大的设计师群体,并随着大都市的建设更加壮大,温州在外也涌现出许多著名设计师,朱小杰、林文格便是其中的优秀代表,长三角室内设计师高峰论坛也正是为温州设计师打造一个与世界设计师团队交流沟通的平台。
即将于4月25日举行的第一届2012温州长三角室内设计学术高峰论坛&慈善盛典将邀请国内外知名设计师、嘉宾,共同探讨关于&退二进三的城市规划与室内设计&话题!
&&& 启动仪式:日 14:00-17:00
&&& 高峰论坛:日 13:30-17:00
&&& 慈善盛典:日 17:30-20:30
地点:温州新南亚大酒店
演讲嘉宾:
王传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CIID上海委员会会长、CIID温州委员会代会长
王炜民:CIID杭州专会会长、中国美术学院教授、中国美术学院教授
朱小杰:温州籍著名设计大师、澳珀家具首席设计师
林文格:温州籍知名设计师、L&A文格空间设计顾问公司创办人
关于退二进三的城市规划与室内设计
&退二进三&是国家对产业结构的调整政策,鼓励第二产业(工业)从城市繁华地段退出,合理利用腾出来的厂房,发展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敢为天下先&的温州正在加快形成以现代服务业为主体的经济结构,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与推进城市化结合起来,以城市环境提升推进产业提升,以产业提升引导城市环境提升,从而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和产业发展环境。
作为国家&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一年&&2012,城市环境优化政策的推进与城市健康快速的升级有着密切的关系。在高度发展的新型产业链中,设计行业作为城市美化的缔造者,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科学规划和人性设计的结合,对城市进行有机更新,使之更加符合现代经济生态和现代城市生态的形成,更好地促进可持续发展。
&&&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 城市中心功能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是每一个城市面临的课题。在我国20多年的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城区面积急剧扩大,原来的工业区几乎都处在了后一轮规划的中心区内,中心区如何&退二进三&成了我国城市普遍面临的课题。温州市市长陈金彪在两会召开时做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市政府将按照&1650&大都市框架,着力推进温州大都市&一主六副&、各类功能区和中心镇建设,优化城市布局,完善城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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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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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 健康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之辩
1引言 在经济高速增长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我国城市发展重点由单纯的外部扩张逐步转向外部扩张与内部挖潜并进,对城市规划提出了新的要求。公共利益作为城市规划工作的目的,
1引言   在经济高速增长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我国城市发展重点由单纯的外部扩张逐步转向外部扩张与内部挖潜并进,对城市规划提出了新的要求。公共利益作为城市规划工作的目的,也是工作过程当中必然涉及到的多项政策工具的必要前提和基础。《物权法》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对保护私人财产权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而由于对公共利益衡量标准的法律空白,及对其理解的莫衷一是,导致城市规划在落实过程中困难重重。   由于公共利益其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我国目前的法律条文均未对其做出明确定义,最高人民法院亦未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理论界对公共利益的要求显得过于完美,对其范围与内容,乃至本身存在的讨论纷争不断,使得原本复杂得难以定义的概念又再蒙上一层神秘面纱,至今未能得到统一标准。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现实操作范围内,公共利益的存在与必要是无可否认的。应当首先对公共利益的性质和内涵进行分析,进而揭示现阶段公共利益在城市规划中的体现。 2公共利益的内涵   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和研究,一般都从对利益内涵的探讨入手,并且注重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相互的关系。本文重点探讨的是现阶段公共利益在城市规划当中的体现,也需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思考。 2.1对利益的分析   利益是一种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价值判断,是被主体获得或肯定的积极价值。利益在内容上也不限于物质形态,还可涉及精神样态。利益会因个体感觉、兴趣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并会受到不断发展的社会情形所左右,而在不同时期呈现其差异(城仲模,1997)。因此,不同的人对利益的不同理解,实际上是由其价值取向所决定的积极的价值判断。人的价值取向和其自身的知识结构、所处社会环境、时代背景等要素密切相关,这就使人们对于利益的判断掺杂了主观意志,从而导致利益乃至公共利益呈现出多元内涵。 2.2公共利益同私人利益的关系辨析   同时,利益是需要主体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中介,以社会实践为手段,使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的矛盾状态得以克服,即需要的满足。表面看来,利益是需要主体与需要客体之间矛盾的解决,但其实质都是一定的社会关系的体现和反映,即无论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都是主体通过社会实践活动以一定的社会关系对权利的选择和分配过程。在此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通过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产生联系,因其利益存在的共性部分而形成某种利益共同体。公共利益作为该利益共同体总体利益体现,支配个体利益作用的方向和作用程度,协调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共利益以个体利益为基础,但不是特殊利益的机械相加,而是在个体利益基础上形成的新的更高层次的利益,由个体利益中最一般,最本质的部分形成。因此,公共利益不可能体现或包含了全部的个体利益,而只能体现个体利益中对外表现出共性的那部分利益。   应当认为,公共利益是以服务于整体为目的的理性追求(梁鹤年,2008)。为了探究这种理性追求在当代的体现,还需要理清公共利益的属性定位,才能为进一步理清公共利益在规划当中的体现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3公共利益的属性定位   虽然学界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仍未达成共识,但对其属性应当有较为清晰的理解。 3.1公共利益的动态性   公共利益具有动态性,随时间的推移和考量范围的变化呈现出动态特征,需要以发展的观点进行考察,以避免陷入孤立静止的形而上学观。   第一,公共利益同时代的变化相关联。作为一种多元主体的价值判断,公共利益在特定时代条件和社会制度下,随主体价值观的演变产生变化,符合当时代的判定标准。社会的发展使人们对自身需求的认识,科技发展的水平,以及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发生变化,这是导致公共利益随时间推移产生变化的动力所在。比如我国在不同时期不同经济制度下,对公共利益的理解也是不同的。计划经济时期,人们考虑的都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都是不成问题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经济运行的主体由公有制主体变化成为多种经济成分、多种表现形式的市场主体,这些经济主体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于是,公共利益的问题也就显现出来。  第二,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矛盾双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公共利益同私人利益也处于相互转化,相互渗透的辩证地位。一方面,公共利益是相对于非公共利益而言的,或者说是相对于个体利益而言的,它们的存在正相当于硬币的正反面,一方以另一方的存在而存在,以另一方的发展而发展。另一方面,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时也是相互渗透的。公共利益是个体利益的保证,而对于个体利益的追求也可能促进公共利益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外部性。在探讨两者关系时,须用发展的观点来分析,不能仅流于形式。正如邓小平发展才是硬道理的精辟概括,只要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事业都是公共利益的携带体和嵌镶体。(何长元等,2004) 3.2公共利益的缺失性   公共利益是一个缺失的概念,有其缺失性。援引公共利益实施某种政府行为时,必然对一部分人有利,对另一部分人不利(刘连泰,2006)。任何个体利益都受到社会一般利益的支配和规定,如果只顾个别、局部利益就会损害共同、整体的利益。在某种条件下,这两极利益会采取对峙的形式,其结果只能是牺牲一极利益。集体和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为了满足整体利益的需要,为了长远的根本利益,有可能限制,抑制,甚至损害个体的利益要求,它有可能较多地考虑整体的发展,希望有一定的社会生产资料用于扩大再生产,或转化为公共福利事业。这样一来,个人利益同公共利益之间就产生了矛盾(王伟光等,1988)。如果矛盾积累过多,就会产生对个体利益的侵犯。因此,需要有一定的协调工具对次矛盾进行合理的协调。对为了追求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对个体利益的损害,要以一定的补偿手段进行调节。以免矛盾积累过深,造成公共利益对个体利益随意侵犯的现象,而引发利益的失调与扭曲,形成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公共利益同商业利益并不是绝对矛盾对立的。市场行为主体对商业利益的追求,尤其是当其中所包含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时,商业行为的结果并非同服务整体的目的相排斥。对于政府来讲,由于公共利益的动态性和政府能力的有限性,无偿地承担一切公共利益既不可能也无必要。 4美国对公共利益的判断   美国在国家新建阶段,为保护既得的私有财产,对政府征收权力进行了严格限制,将公共利益界定为是否或必须对公众有用;工业革命之后,工业的飞速发展必然要求建造大型公共设施和兴办大量工厂,如果绝对强调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必将阻碍工业革命的进程,于是对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由严到宽,公共使用的判断标准转化为公共目的的判断标准;二十世纪以后,随着城市更新计划的推行,法院将征收纳入警察权范畴,各地方自身发展需求决定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多数还是以公共使用为标准(姚佐莲,2006)。   从法院对有关公共利益的案例判决可以看出,公共利益的覆盖范围呈扩大化的趋势。在新伦敦征收案中,法院判定公共利益的标准并非局限于公共目的或公共使用,对于能够促进城市发展,能够为地区不景气的经济带来好处的个别行为或带动地区就业的私人开发行为,也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一样可以被视为符合宪法第五修正案中对公共使用的规定。 5当前公共利益在城市规划当中的体现   城市为人类生存及交往,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物质空间环境,其不同时期的发展,体现出人们对当时的共有利益的追求。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作为一种面向城市未来发展的学科,城市规划通过调节城市土地和空间结构,协调和分配土地与空间背后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有预见性地为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解决途径,并有目的地引导城市健康发展,为人们生产生活提供更好的物质空间环境,保证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在不同阶段内,社会、经济、产业发展状况以及自然生态环境的变化,给城市发展带来不同限制条件,也对城市规划提出阶段性的任务,要求其以相应的规划手段作出应对。当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时期,在经济高速增长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一方面,城市地域空间迅速扩张,这是适应经济规模快速发展的需要,也是世界城市化潮流中不可回避的趋势;另一方面,我国的城市化多反映在数量增长之上,但城市化质量不高,快速发展导致城市内部出现的矛盾逐渐突出。因此,城市发展建设的重点转变为外部扩张与内部挖潜,当中所承载的公共利益对城市规划提出的要求则表现为规模扩张与城市更新并进。   所谓城市更新,简单说就是对城市衰败地区进行重新规划,通过保护,修缮,拆迁或重建改变城市中产业和人口的地域分布,并使城市的物质环境现代化,从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是城市化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李艳玲,2004)。基于我国基本国情和城市发展的需求,城市更新作为城市规划调控城市土地与空间的具体手段之一,体现了城市规划中蕴含的公共利益,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由于我国人多地少的现实条件以及保护耕地的紧迫性,单纯的城市规模扩张的发展模式已经不适应我国现阶段城市发展的现实状况,建设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国家战略也对城市发展提出特定要求。原有的摊大饼式的发展模式造成城市用地规模日益扩大,所带来的交通、能源、环境、土地等一系列问题日益突出。国内外专家学者正在对控制城市规模的政策方法进行研究。相关法律条文亦对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做出了规定。城市的发展不能单纯地依靠用地规模的增加,更需要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从城市内部挖掘发展潜力。   第二,虽然我国尚未像西方高城市化率国家那样出现明显的城市衰败和郊区化现象,但城市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许多问题已对城市更新提出迫切要求。当前,城市的旧城区内普遍存在土地使用效率低下,基础设施配套不足,生产生活环境差等问题,并诱发一系列不利城市安全的潜在威胁;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城中村现象已成为各地政府束手无策的顽疾;多数城市交通的压力逐步演化为制约发展的瓶颈。   第三,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的双重转型阶段,原有的城市土地使用模式亟待转换,以适应社会转型阶段对于城市发展的要求。如城市各产业的发展在不同阶段对城市用地的要求亦不相同。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城市中多数工矿企业被布置在城市内部,这显然不能适应现今城市产业发展的需求,其原有的用地区位造成城市环境的污染和土地资源的浪费,影响了城市发展。现阶段多数城市都在进行退二进三的产业发展计划,对产业置换后的土地资源需要 进一步的利用与整合。   城市更新是城市规划对公共利益的具体体现,旨在解决现阶段城市发展存在的问题与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了保证公共利益的充分实现,保障城市更新的顺利进行,需要社会参与者普遍协助,各部门相互合作,更需要一定的体制和法律制度进行约束和协调,解决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冲突问题。 6小结   对公共利益理解的绝对化与静止化使对公共利益的判断陷入无休止的逻辑怪圈,永远无法得到一个完美的标准答案。只有以动态、辩证的眼光探究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属性,才能明确它的时代意义与现实表现。现阶段,城市规划正以规 模扩张和城市更新等手段推进城市的建设发展,对以土地为载体的各种用地功能与空间结构做出适应新形势的重新安排,其执行与落实程度同公共利益的实现程度密切相关。 参考文献 [1]AmericanPlanningAssociation.PlanningandUrbanDesignStandards[M].Hoboken,NewJersey:JohnWileySons,Inc.2006 [2]王伟光,郭宝平.社会利益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3]李艳玲.美国城市更新运动与内城改造[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4 [4]城仲模.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M].台湾:三民书局,1997 [5]柳新元.利益冲突与制度变迁[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6]约翰M利维著,张景秋等译.现代城市规划(第五版)[M].北京:人民大 学出版社,2003 [7]肯尼思约瑟夫著,钱晓敏、孟岳良译.社会选择:个性与多准则[M].北京: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8]梁鹤年.公共利益[J].城市规划,2008(5) [9]张千帆.公共利益是什么?社会功利主义的定义及其宪法上的局限性[J].法学论坛,2005(1) [10]张千帆.公共利益的困境与出路美国公用征收条款的宪法解释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中国法学,2005(5) [11]何长元,郝晋珉,李涛.浅析公共利益在土地征用制度中的思维方式[J].农村经济,2004(7) [12]刘连泰.公共利益的解释困境及其突围[J].文史哲,2006(2) [13]郑贤君.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个宪法分权问题从EminentDomain 的主权属性谈起[J].法学论坛,2005(1) [14]姚佐莲.公共征收中的公共利益标准美国判例的发展演变[J].环球法律评论,2006(1) [15]石楠.试论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J].城市规划,2004(6) [16]徐键.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一个城市规划案引出的思考[J].行政法学研究,2007(1) [17]钱弘道,吴亮.论行政征收的公共利益判断[J].法律科学,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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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制度经济学及产权理论解读城市规划
理论探讨以新制度经济学及产权理论解读城市规划冯 立Urban Planning in the Viewof New InstitutionalEconomy and PropertyRightAbstract:For a long time, China's urbanplanning research has emphasized on themorphology and design proposals, relativelyfew on economic studies. A large numberof urban planning in theory or practice ofattempting to adopt the best drawings onthe spacial plan to solve complex practicalproblems, the results of either plan can notbe implemented, or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sults is not good. Therefore, ina market economy environment, recon-struction of urban planning based on thetheory of economics is very necessary andurgent.
This paper introduces a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and property rights inorder to approach the theoretical basis fora new perspective into urban planning field.However, in terms of the new institutionaleconomics point of views, this paper arguesthat a critical attitude should be taken as tothe application of research methods, ratherthan a whole.【摘要】长期以来,我国城市规划的理论研究偏重物质形态和技术方案,经济学研究相对较少。大量的城市规划试图采用理论上或图纸上的最优空间方案解决复杂的现实问题,往往造成方案无法实施,或是实施后效果不好的问题。面对市场经济环境,重构城市规划理论的经济学基础十分必要而迫切。从产权概念出发,介绍了以新制度经济学及产权方法为理论基础的新视角,来重新解读一些城市规划问题。但对于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些基本观点,应采取批判的态度,将其作为研究方法加以应用,而不是全盘接收。【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
城市规划1   概述几乎所有的规划师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在城市规划与建设的实践中,为什么一个在理论和技术上都堪称完美的规划方案往往不能顺利地实施?为什么既定的规划会在协调、谈判中一改再改?为什么建成后的城市与当初的规划设想有那么大的差距?为什么城市道路会拥挤不堪,城市公共绿地会那么缺乏?当代中国正在经历着巨大的社会经济变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激发了个体追求经济利益的动力。作为公共干预政策,“城市规划”机制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以利益诉求为目的的新挑战。出现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面对新情况,我国的规划制度体制与政策理论体系尚未能完成适应性转变,仍然有许多不合理的束缚需要突破。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何种城市规划思想或者理念,都要通过对城市物质空间(土地)的具体安排(规划)来体现。当城市规划作为一种公共力介入城市物质空间安排时,必然会影响到物质空间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所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市规划,应该以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来解决资源(包括土地、环境等物质条件以及资金、技术、信息等非物质条件)分配的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外部性问题(如交通拥挤、污染等)。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城市规划的理论研究偏重物质形态和技术方案,经济学研究相对较少。大量的城市规划均试图采用理论上(或图纸上)的最优空间方案,来解决复杂的现实问题,往往造成方案无法实施,或是实施后效果不好的问题。由此看来,重构城市规划理论的经济学基础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Key words:New institutional economy,Property right, Transaction cost, Urbanplanning2   概念与理论所有经济形态下的城市规划都直接关系到土地权利,因此,有必要弄清产权(property right)、物权等相关的概念词汇。Property right中文意思是财产8
权,通常也译为产权。根据胡志刚[1]的观点,产权的概念是英美法背景下的概念,产权标的不仅可以是有形物,还可以是某项权利(超出物权权利),甚至可以是救济权。而吴清旺、贺丹青[2]分析了从罗马法到德国民法发展过程中,从财产权到物权和债权二元结构的形成。在德国民法中将财产支配的客体分为物、狭义无体物和财产性权利,相对应地形成了物权、知识产权、准物权等概念,这些权利都统领于“对物权”之下,从而与“对人权”的债权区分开来。根据李黎[3]、赵民等[4]的研究,我国的物权概念基本参照了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民法典财产权体系下的有体物权的概念。突出了对特定物的支配权利。《物权法》第二条也明确指出了“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除了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情况之外,我国的物权实际上是对有体物的支配权。对于财产权,胡志刚认为财产权是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还有一种说法是,财产权是具有物质内容或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权利。在英美法系中没有“物权”一词,使用的是“财产权”一词。其使用的财产权既包括狭义上的物权,也包括债权和其他一切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如知识产权等)。因此,“财产权”是一个较“物权”更加宽泛的概念,而大陆法系采用的物权概念,是狭义上的财产权概念。相较于物权和财产权,“产权”这个概念就比较复杂了。根据胡志刚的分析,英美法系中的产权基本上等同于财产权。叶超飞等[5]也认为产权的法律涵义是比较明确的,产权指的就是财产权。但是Y. Barzel[6]认为,产权的定义包括经济和法律两个方面。他认为从法律方面定义产权相对容易一些。而从经济学角度,产权就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了。Coase[7]的著名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从挑战新古典经济学和批判福利经济学开始,开启了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先河,并提出了后来被称为“科斯定理”的假设:“如果产权是被完整定义的,并且所有的交易成本都为零时,资源分配给任何人的结果(产出效益)都一样。”科斯用了一个假设的土地经济利益冲突的例子――相邻的养牛者与谷物种植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来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假如交易成本为零的话,双方完全可以通过权利(产权)交易来使双方经济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然而,科斯定理真正的目的是要说明,在现实中,假设所提到的条件都是不存在的。首先,产权是很难被完整定义的。在另一位著名新制度经济学家Barzel的产权模型中,所有权是可以被分解的,人们针对某个商品或资产可以仅仅只交易或使用其中的一部分属性(attributes)。这需要在交易之前付出一定的成本去定义这些产权属性,但是要完整定义产权的所有属性,需要完整的信息,而获取完整信息的成本是十分高昂的,因此,产权交易产生两个结果,一是任何交易的成本都不可能为零,二是任何交易都会因为产权定义的不完整而导致一部分潜在价值遗留在公共领域,引起人们的追逐。这才是科斯定理的第二个假设,也是他的重要观点――交易成本为零在现实中也是不存在的,因为交易成本除了定义产权的成本以外,还包括获取信息、保障交易顺利进行等各项成本。在新制度经济学家们看来,产权也是一种制度,而制度是解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在存在交易费用的世界里,产权安排对制度的绩效有根本性的制约作用。如果产权制度使社会生产行为更有价值,那么就会出现经济增长,虽然对于这种产权的创立、提出和制定是有成本的,但只要其获取的社会总效益大于制度成本,制度就会被创造出来。而政府由于拥有规模效应,建立和保障这样的产权制度的成本比私人低,所以通常产权制度是由政府建立和保护的。新制度经济学及其产权理论在国外已经有了几十年的发展历程,对中国的社会经济改革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从中国的土地产权构架的根本性改革中,可以看到新制度经济学及产权理论在其中的推动作用,这使得中国形成了在保持土地所有权公有的基础上,分离出了土地使用权(产权中的一个经济属性),作为市场交换和流转的标的的新制度。由此可以发现,产权的经济属性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十分丰富的概念,远远超出了法律定义的财产权的概念,更超出了物权的概念。通常认为新制度经济学中包含有产权方法和交易成本方法等分析方法[8],西方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城市规划理9理论探讨以新制度经济学及产权理论解读城市规划/冯 立论则形成了“交易成本规划理论、产权规划理论和公共选[9]择规划理论”。但是,Buitelaar和Needham[10]认为这些聚、产业升级、高端住宅等现象。以商业中心为例,往往是效益最好的高端企业才能够负担商业中心高昂的租金,而相对低端的企业(商品)就会被挤出中心。如上海淮海路、南京西路等著名商业街因其优越的区位,而成为各零售商业争夺的目标;自然,竞争的结果也一定会使这两条街的商业业态走向高端化,成为远近闻名的高档消费场所。此外,还可以以整个城市为例,如随着经济发展、基础设施条件的改善,以及人力资源水平的提高,使得上海的土地成本和商务成本逐年提高,因此从总体上看,上海从传统的制造业中心向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升级(所谓退二进三)的过程,也是符合“效率最优者获得产权”的新制度经济学观点的,因为通常第三产业的效益水平要高于第二产业。3.2   交易不是零成本的科斯定理还表明,假定在无交易成本和利润最大化的条件下,产权的初始状态和资源的最优配置是无关的。因为市场机制总能够通过交易使社会净效益最大化(“科斯最优”),因此,交易制度与经济效率无关。但是,一旦引入交易成本,产权的初始配置和交易制度的效率,就会对社会能否实现“科斯最优”产生重大影响。在有交易成本的世界里,如果加上交易成本后仍然能够得到正的净剩余,交易就可以完成,否则“科斯最优”就无法实现。由于任何多于一个人的群体交易成本都一定是正的,为了达到群体的理性,制度是必需的,因为制度本身可以被看作是一种节省交易成本的装置[11]。城市规划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明晰产权并减少各产权地块之间的相互影响(外部性问题)。科斯曾经举了工厂排放废气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案例。这是一个典型的城市规划案例。在该案例中,如果假定可以由双方通过交易解决外部性问题,可有两种选择,工厂出钱补偿居民,居民选择搬走或者接受货币补偿而忍受污染; 另一种选择是居民出钱补偿工厂因减少排放而导致的产出损失。但是在现实中,要达成这样的协议的成本是非常高昂的。正是由于存在高昂的成本,产权的初始配置(是先有工厂还是先有居民)就会对最终能否达到最优状态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城市规划作为一种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就是必需的了。首先,城市规划应当界定产权,即是否允许有污染的工厂建立在这个地段上,或者是否允许住宅建造在受污染影响的方法本身并不是割裂的,而是有相互重叠的地方,只是强调的重点不同而已。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城市规划本身就是一种制度。这种制度的作用,一是界定(限定)土地产权,比如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土地开发的控制要求。而界定产权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在土地开发过程中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因为如果不对土地产权进行界定,人们往往会不顾自己的行为对邻居造成的外部影响。例如规划管理中常见的日照问题,如果由影响及受影响者双方完全通过市场交易的手段来解决纠纷,可能需要旷日持久的谈判,甚至付诸法律,从而付出高昂的成本,有时也未必能够实现各方都满意的结果。因此,不同于福利经济学认为的“外部性”是“市场失效”的产物的观点,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外部性”是由于存在交易成本的产物。由此也可推导出这样的结论:将城市规划置于一个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框架之下,不仅可以提供国内城市规划理论研究的一些新视角,而且可以使规划更加瞄准市场经济下的现实问题,以更准确的方式和更低的成本,获得较大收益。3   城市规划问题的新视角以科斯(Coase)、诺思(North)、巴泽尔(Barzel)等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们构筑了一套完整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框架,形成了一系列的观点。这些观点为研究城市规划问题提供了下列新的视角。3.1   效率最优者获得产权科斯改变了新古典经济学对经济剩余(利润)的解释,新古典经济学认为所有生产者的剩余都是相等的。但在科斯的世界里,不同的生产者的利润是不相等并且是可以比较的。最优的资源配置,是由具有最高效率(利润较高)的生产者获得该资源的产权。巴泽尔也认为,资产的所有权应该倾向于分配给那些最能够利用该资产创造收益流(income flow)的人。赵燕菁[11]认为这是一个不同于新古典经济学的要素市场定价理论,与威克瑞的拍卖理论得出的结论一致,即要素(资产)的价格是使次优竞争者的利润为零时的价格。这个观点应用于城市规划领域可以用来解释产业集10地段上。其次,城市规划可以限定外部性的大小,如限制工厂的污染排放大小,或者限制住宅离工厂的距离。3.3   建立制度和执行制度也要讲究成本巴泽尔从产权理论的角度认为产权组织的方式就是一种制度。一项资产的交易价值,除了该资产本身的收益能力以外,还包括了测度和保障该资产产权的成本以及保障交易执行的成本在内的制度成本。由此可以发现,交易本身是有成本的,建立制度(定义产权)和运行制度(保障交易)也是有成本的。但是只要创立制度的成本低于其要替代的交易成本,制度就会被采用,并且由于交易成本往往与交易规模(次数)正相关,因此制度也具有规模效益,交易的规模越大,制度节约的成本也越多。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其本身也承担了定义产权和保障交易的制度功能。因此,政府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以降低交易成本为目的。通常认为政府可以以较低的成本提供公共产品,如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等,但这是因为通过市场交易来提供公共产品的交易成本过高的结果,这些成本不仅包括公共产品本身的成本,还包括获取信息、谈判、达成协议所需要的资金成本、空间成本和时间成本。如果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低于市场提供同类产品的成本,就应该由政府来提供;反之,如果市场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低于政府,则应该由市场来提供。这一点可以解释郊区大盘开发的问题。这些郊区大型住宅区由于特殊的区位和规模,在现阶段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需要的成本(特别是时间成本)过高,因此,市场(开发商)代替政府承担了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形成了开发商造城的局面,开发商不仅建造住宅,还建造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等公共设施,甚至提供公共交通。3.4   社会成本取代个人成本科斯放弃了新古典经济学中无法在不同人之间进行比较的主观成本,而用社会成本这一概念取而代之。也就是说,任何一项交易行为应当至少使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社会收益相等,交易行为对社会总体来说才是有意义的。这也就是所谓的“帕累托最优”, 即资源分配的一种状态,在不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情况下,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处境变好。新制度经济学中的社会成本是包括交易中所有行为的成本,无论是来自交易双方或是第三方。从这个角度看,可以将通常认为的市场和政府的对立角色统一到一个广义市场的框架中,在这个框架中,所有的个人、企业、组织和政府都是经济人(Agent),都以实现自身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只有这样,才能理解政府(制度)介入一般市场交易中的成本收益问题。即从广义市场的角度看,只有把包括政府(制度)的成本和一般市场交易中的交易成本以及环境成本等由外部效应产生的成本都考虑在内时,还能实现净收益,这样的制度才是有价值的,反之则否。  4   针对新视角的批判性观点虽然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为城市规划领域的研究提供了一些新的视角,但笔者认为其中仍然有一些问题是值得关注的。(1)针对效率最优者获得产权的要素市场定价理论,笔者认为这牵涉到一个基本的价值观问题,即效率与公平的问题。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是倾向于效率最优者的,但这里存在一个能力禀赋的差异,因为,人的能力是有差异的,效率最优者往往是社会中的少数。如果资源分配向少数倾斜,虽然从经济学角度看,这可以推动整体的发展,但由此产生的不公平问题则是无法忽视的。例如,市场究竟应该提供更多的高端住房,还是提供更多的普通住房?如果完全由市场决定的话,开发商会倾向于建造高端住宅,这是由于富人的经济学效率较高,符合效率最优者获得产权的要素市场定价理论。但这会导致市场中本来可以为一般人提供普通住房的土地,更多地被用于建造高端住宅。(2)由于存在交易成本,产权的初始分配会对社会能否实现科斯最优产生重大影响。笔者认为这一点对当前中国城市规划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因为我国的产权分配体系是一个以契约方式,从集中向分散的权利让度过程。城市规划在这个产权的初始分配过程中扮演着核心角色,可以理解为我国城市土地产权的制定和分配是由城市规划决定的。因此,十分有必要研究现行的城市规划在制定产权和分配产权过程中的社会成本问题,及其对未来产权交易与变更的影响。(3)制度虽然可以降低成本,但也可能降低收益。例如在城市规划中对容积率的控制,直接导致了土地收益能力的下降。因此,有必要从社会总成本和总收益以及社会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的高度,来计算制度的效益。1
1理论探讨以新制度经济学及产权理论解读城市规划/冯 立(4)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一个更广义的市场经济模型,并引入风险成本与风险收益的概念,来解释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经济人的效用问题。此外,博弈理论、禀赋效应等理论都对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一些基本假设和前提进行了质疑。对这些理论的涉及可以在应用新制度经济学方法研究城市规划问题时,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正。参考文献:[1]胡志刚.物权与产权、财产权的概念及其区分[J].中国房地产,-45.[2]吴清旺,贺丹青.物的概念与财产权立法构造[J].现代法学,):122-126.[3]李黎,冯彦,王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谈城乡规划及其管理观念的转变[J].城市发展研究, ):101-106.[4]赵民,吴志城.关于物权法与土地制度及城市规划的若干讨论[J].城市规划学刊,-58.[5]叶超飞,董新春,钟萍.关于产权的涵义[J].商场现代化,9-281.[6]Barzel Y.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Property Right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7]COASE, R. H.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Journal of Lawand Economics, 1960,3, pp. 1-44.[8]Webster C.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and the Evolu-tion of Modern Urban Planning[J].Town Planning Review, ): 455-501.[9]周国艳.试析现行中国城市规划在地方层面实施的有效性及存在的问题――兼论大城市边缘开发区的规划控制[J].国际城市规划,):75-83.[10]Buitelaar E and Needham B.Property right and privateinitiatives: An Introduction[J].Town Planning Review, ).[11]赵燕菁.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城市规划[J].城市规划,):40-47,):17-27.作者简介冯 立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博士研究生征 稿 启 事《上海城市规划》是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主管、上海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主办的科技类期刊。本刊坚持学术性与普及性相结合,立足上海城市建设发展和规划工作前沿,推动城市规划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促进管理创新和提高,总结和宣传上海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先进经验,普及规划专业知识。本刊内容丰富,设立规划沙龙、专家访谈、规划实践、理论探讨、工作创新、区县专栏、国外规划以及规划ABC等栏目,融知识性、理论性、指导性、权威性和可读性于一体。为扩大征稿范围、提高稿件质量,诚挚欢迎广大城市规划工作者、从事规划研究的工作者,参与上海重大项目规划设计的国内外设计研究机构和有关专家领导不吝赐教。稿件可涉及上海城市建设发展探讨、城市规划理论研究、规划实践与管理创新、国内外规划管理的经验介绍、规划专业知识普及等方面。来稿要求如下:1.文稿包括图、表,请不要超过6000字,图、表一般不超过6幅,按顺序标出图表顺序和图名。来稿请附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其中,摘要约200字左右;关键词3~8个 ;参考文献在文后按顺序编码制列出,并在文内引文处用方括号予以标明。2.来稿统一格式,章节编写请如下例:1;1.1;1.1.1;(1)……3.若为翻译稿件,请译者自行解决版权问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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