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 物权法教授发表专著多少部?

【珠海特区报】民法泰斗梁慧星出任北理工珠海学院法学院名誉院长 -- 新闻网 --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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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特区报】民法泰斗梁慧星出任北理工珠海学院法学院名誉院长
培养更多高素质法治人才
时间: 14:24:58&&&作者:记者刘联 实习生潘静思&&&&来源:珠海特区报&&&&阅读次数:
本报讯 记者刘联 实习生潘静思报道:昨天,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为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举行隆重受聘仪式。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民法泰斗的梁慧星受邀担任该校教授、文法学院名誉院长,这也是珠海迎来的首位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珠海市副市长龙广艳出席了受聘仪式。
梁慧星教授是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合同法》起草委员会组长、《物权法》、《侵权法》、《民法典》起草组核心成员。著有《民法》、《民法总论》、《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研究》等40多部专著。梁慧星教授表示,他之所以在70岁高龄放弃原本归隐的计划选择到珠海受聘,是对北理工珠海学院培养高素质实用型人才理念的认同,他希望与学校一起培养出更多关注国家民族发展的高素质法治人才,也为中国高等教育改革作出贡献。
龙广艳表示,梁慧星教授受邀担任北理工珠海学院教授及名誉院长,对珠海法学人才培养、促进珠海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市政府将创造更好的条件,吸引更多的领军人物到珠海从事教学、科研。
原文链接:好书塑人格,能力助成功――梁慧星研究员访谈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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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朱:梁老师,首先非常感谢您接受我的采访。您能谈谈您对&百名博导推荐书目&这个活动的看法、观点吗?
梁慧星:首先说明一下,对于你的这个采访,我是接受的。
你是社科院研究生院的学生,我也是从研究生院毕业的,有这个感情在,所以,我愿意与你聊天、探讨问题。说到这个调查项目,它有自己特殊的地方,就是想让导师们谈谈:在自己的人生中,哪些因素对自己的影响最大?什么因素对自己的成长起了关键作用?
今年是我的本命年,走过了许多路,读过大量的法学特别是民法学书籍。这些都是为了&用&,也只是在&用&。当然,这些专业书籍对我的做人也有潜移默化的作用。
现在,我也在考虑对于年青人的教育引导问题。无论是书本知识还是专业知识,现在的年轻人可以说都不缺乏,缺乏的是其他方面的能力。所以,我看到你这个调查之后,觉得很有意义。
李朱:梁老师,按照您的思路,读书并不是影响一个人成长的最重要因素,对吗?还有其他因素影响一个人的成长,您认为这些因素都有哪些呢?
梁慧星:一个人要成名成家,不知道要看多少书,无论是专业的还是非专业的,要吸取本专业的大量知识。这就是平常所谓&专业基础&。我认为这并不是一个人成功的全部。这里,我套用前几年流行的一个词来表达,就是&情商&。尽管我对于&情商&并不是完全赞同,我借用&情商&一词,用来表达专业知识、能力之外的,属于一个人的性格、意志、毅力、信念方面的因素。
我认为,坚强的性格、不屈不挠的意志、面对困难和挫折决不退缩的精神等等,是一个人成功的关键因素。无论你从事什么工作。这也是现在多数的年轻人所缺乏的。我们讲定力,其实就是说,要想做好一件事情,就一定要坚持下去,决不能半途而废。目前的问题是,有许多年轻人老是跟风、跟潮。今天,一件激动人心的事情发生了,就匆匆决定要做什么事情;明天,新的激动人心的事情发生了,马上就转变方向,去做其他事情。我现在是《法学研究》的主编,许多作者投稿就是看刊物现在发表什么,刊物现在关注什么热点问题,我就研究什么问题。等他的稿件投来的时候,热点早就变了。这些都不是好的现象。我所提倡是:要坚定,自己决定去做一件事情,就一定要坚持下去,别管别人如何说。
李朱:梁老师,哪些书籍曾经对您的成长产生过重要影响呢?为什么是这些书籍呢?
梁慧星:对我影响最大的是三本翻译小说:《牛虻》、《怎么办》、《被侮辱的和被损害的》。当然,这并不是说中国的小说对我就没有影响。相反,有些古典小说对我也有很大影响。比如,《水浒传》,我是看多好几遍的。《水浒传》对我产生过很大影响。其他的中国小说,如《红楼梦》、《三国演义》,对我就没有多大影响,甚至于我都没有读完。《水浒传》写宋江领导一班人马&替天行道&,反贪官,这就表现了老百姓的&仇贪&心理,表达了老百姓的心声。以前我们批判宋江,说他&只反贪官,不反皇帝&。其实,也可以说&皇帝&象征国家、政权、政府。要这样看,宋江&只反贪官,不反皇帝&,就是正确的、值得提倡的。从我自己来说,从事民法学术研究的25年,所渴望的就是能够用自己的知识,为我们的国家、民族、人民制定一部科学的、进步的、完善的民法典。我参与民事立法,从1988年经济合同法修订开始,1993年参加讨论拟订统一合同法立法方案,12个单位的学者分头起草,汇总后由我负责统稿完成合同法专家草案。我领导的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由九位学者组成,花了五、六年的时间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435个条文,并且每一条都附有立法理由。我领导的民法典研究课题组,由北大、清华、山东大学、烟台大学和社科院法学所等九个单位的25位学者组成,完成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1925个条文。这与宋江的思想是不是有相似之处呢?
刚才所说的只是《水浒传》对我的影响。在中国现代作家当中,对我影响最大的莫过于鲁迅了。我的一些性格就曾受到鲁迅的影响。比如,我进入学术界以来,和别的学者进行过大大小小的论战,人们可以看出,我不是轻率的,也不轻易放弃自己的观点的。
为什么说是车尔尼雪夫斯基的《怎么办》、伏尼契的《牛虻》和陀斯妥也夫斯基的《被污辱和被损害的》这三部翻译小说对我的影响最大呢?伏尼契的《牛虻》中所表现的,是一个献身伟大事业的革命者受尽磨难而绝不动摇的意志、毅力和信念。读《牛虻》,不是一般所说的&感动&,而是&震撼&!这本书我读过几遍,每一次读到牛虻与蒙泰里尼在牢房见面和执行死刑的场面时,都是泪流满面。《牛虻》对人的意志力的描写达到了极致!
《怎么办》的作者车尔尼雪夫斯基是民粹主义革命者,所反映的是俄罗斯下层农民的希望和追求。车尔尼雪夫斯基是在监狱中写成这部小说的,书中对爱情、友情等有很美的描写,主要体现了民主、自由、博爱、平等这些思想。我从事民法学研究的四分之一世纪的学术生涯,所追求的仍然是自由、平等、博爱、公平、正义这些价值目标。
陀斯妥也夫斯基的《被污辱和被损害的》体现的就是对受苦、受难的底层人民的关心,或者说是对弱者的同情心。我们研究民法,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保护弱者。这本书使我看到了人类社会最底层、最弱小的人民的不幸,强化了对弱者的同情心。同情弱者、保护弱者,这在我的民法思想中是一贯的。
这些小说讲述的都是很悲观的、很悲壮的故事,当然,俄罗斯小说中也有很乐观的。这些俄罗斯小说和欧洲的小说都是我在大学期间读的。大学期间,我看了很多的小说。包括高尔基、托尔斯泰、左拉、巴尔扎克等人的书。尽管我是在国门没有打开、没有实行改革开放的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但是,我的思想、性格还是受到西方思想的影响,这就是通过读书、读小说。
除中国的和外国的小说之外,还有其他方面的一些书籍也对我有很重要的影响。比如,在50年代,我们国内有一本出版物叫《中华活页文选》。这个《文选》是由中华书局出版的,它所选编的就是一些中国历史上古代文化的精华。其中,《古文观止》、《史记》、《战国策》中的一些精彩内容都选编在内。我当时就读了这些《文选》,而了解和熟悉了中国的古代文化精粹,这对中文功底是非常有好处的。我常建议我的研究生读《古文观止》,放在枕边睡前读一篇,对提高中文写作能力定有帮助
李朱:梁老师,上次您谈到了三本翻译小说对您的人生观、价值观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您也提到,一些古典文学书籍对您的中文功底很有帮助。那么,在您看来,为了做好学术研究,我们现在的学生应该注重培养哪些方面的能力呢?
梁慧星:我向来都强调,要培养三个方面的能力:一是中文,二是外文,三是方法,特别强调的是中文和外文。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个中国人、一个中国学者,从事研究也好,将来从事教学或其他工作也好,都要以中文为基础,都要以中文作为表达、交流的基本工具和手段。况且,中国人是用中文来进行思维和逻辑推理的。中文功底好,并不仅仅在于会写文章,还在于逻辑思维的层次清晰,抽象能力、思考能力也特别强,因而,掌握与运用中文的能力,就反映了一个人实际的素质和能力。事实上,这方面的能力并不是在课堂上可以训练出来的;当然,我们也可以说课堂上的训练有一定作用;但是,主要还不是在课堂上训练出来的。同样一所大学、同一大学同一班级的同学中,文章写得好的人并不多。对吧?这里面差别很大的。同样的课程,为什么会有这种差距,到底是什么道理?这种现象很值得我们思考。
我的大学是在西南政法学院上的,当时学校就开设了古代汉语与现代汉语课程;其中,现代汉语课主要是讲写作的技巧与方法,古代汉语课则是讲古文。现在想来,这些课程是非常有用的。但是,现在许多大学却取消了这些课程。可能最近一段时期,情况好了些,部分大学又开始重新强调和恢复开设语文课程了。我认为在大学还是开设现代汉语与古代汉语课程为好;即使学校不开设,同学们也要自觉地阅读古典文化书籍,以打牢中文基础,扎实自己的中文功底。
中文写作能力对于一个研究者,尤其是对于一个社会科学研究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基础。我在给学生上课时就经常说,能力的培养无非是中文的能力、外文的能力和方法(包括写作方法、研究方法等)。一个人的能力是成功的基础,而在这三项能力之中,中文功底又是最重要的基础。我自己的中文能力也不怎么样,也不是非常满意,因为我没有受过严格的训练。但是,前面说过的《中华活页文选》呀、《古文观止》呀,都曾对我的中文写作能力和写作风格产生了影响。
其次,掌握与运用好外文的能力也非常重要,因为现在从事研究也好、教学也好,只会看别人翻译过来的资料,注定了你在学术界不会站在第一线或第二线。在我看来,一门外语还不够,要考博士的话,至少第一门外语已经完全解决,能够熟练地阅读、准确地笔译。现在对于硕士和博士的要求,包括社科院研究生院对硕士和博士的要求都很低,只懂一门外语就可以当博士,我理解不了。我认为,只懂一门外语,无论如何也不够博士的水平。要做合格的博士,至少要懂两门外语。现在中国法学界已经有一批青年学者,他们掌握两门外语甚至掌握三门、四门外语,他们必定会超越我们这一代,使中国法学能够在世界法学之林占有一席之地。
李朱:您刚才提到方法能力这个问题。我记得,梁老师曾提出&法学方法论&问题,那么,您能不能再具体介绍说明一下吗?因为,我相信,方法论的知识并不仅仅对本专业的人士有作用,对其他专业的研究人员也能有所启发。
梁慧星:我一直在强调方法论的问题。从深层次来说,这里面就涉及一个培养博士生的问题。我是在1993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博士生导师的,实际上,早在1989年的时候,我就已经开始替我的导师王家福先生指导博士生了。我当时就提出一个问题,我们应该怎么样指导博士生呀?有一次在社科院研究生院的开学典礼上,有几个导师先后发言,介绍自己培养博士生的经验和方法。其中一个导师说,自己定期给学生布置书目,然后叫学生到自己家里讨论、回答问题,看学生到底看书了没有。其实,这也是多数学者、导师的做法。
轮到我发言的时候,我说,我指导博士生的方法不一样。我是在开学的时候,找到学生谈话,告诉他们三年目标是什么和我的要求是什么。我告诉他们,来研究生院是为了一个博士学位、一部博士论文和一门新的外语。我说,你得到一个博士学位,再写出一部高水平的博士论文,当然是可以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然后你再有两门外语,你出去就能很好地实现自己的价值了。
怎么能要求他们达到这个目的呢?我是通过博士论文来促使他们努力学习的。研究生院规定,博士论文达到10万字以上,掌握一门外语就可以了。我的要求是,博士论文至少是20万字以上,而且在参考文献上应不少于两种外语的资料。我也不看你的平时考试成绩是多少,就看你的参考文献到底参考了哪些资料。通过这一点,我带的博士生就不敢松懈,多数都非常勤奋,最后完成的博士论文都有较高的学术水准。我基本不给自己的学生开什么书目,也不要求学生定期到自己家里来汇报自己的学习、读书心得。隔一段时间给我打个电话,也就可以了。
博士生培养,主要是个别指导,当然我也给博士生讲课,主要讲学位论文写作方法。开始是讲半天,现在是讲两个半天,就是讲撰写博士学位论文的规则、方法和技巧。有丰富的内容可讲,并且举大量的例子,包括许多成功的例子和许多失败的例子。
李朱:梁老师,打断一下,您所举的例子都是来自于您自己指导的博士生写的论文吗?
梁慧星:这些论文的例子不单单是我指导的博士生写的论文,还有许多其他学校的博士论文,包括现在已经成名的学者的博士论文。我现在不是在主编《民商法论丛》、《专题研究丛书》吗?很多法学博士、硕士毕业后都会把自己的博士论文、硕士论文寄给我。我从中挑选优秀的博士论文,编入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挑选优秀的硕士论文,编入民商法论丛。一般化的也就算了。总之,我会收到很多博士论文和硕士论文。从论文写作方法的角度对这些论文进行分析,是很有意思的。我给学生讲的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学位论文写作方法。过去一段时间还专门讲法学方法论,后来我出版了《民法解释学》,就不讲了,由同学自己看书。
事实上,唐|先生在上个世纪30年代就曾出版过一本讲写作方法的书,叫《文章修养》,非常值得一读。这本书就是教我们如何写好文章。我讲学位论文写作方法,当然也参考了唐|先生的这本书。
李朱:这么说来,掌握与运用好这三个方面的能力,离成功也就不远了。梁老师,您能不能介绍您的一些成功经验呢?我们现在的学生很喜欢从成功人士身上学习、借鉴经验。
梁慧星:我算不上什么成功人士。只能说在民法学研究上稍有心得罢了。按照我的看法,首先是机遇。与个人奋斗相比较,机遇更为关键。没有改革开放这个历史机遇,我可能还在云南昆明郊区的工厂里做工会干事。其次,我走上民法学研究之路,也是很偶然的事情。改革开放之初,母校西南政法学院的张序九教授,推荐我回校做教员。因为工厂领导方面的原因,没有成功。后来,正好赶上国家恢复研究生招生,张序九教授鼓励我报考,并给我寄来复习用书,并建议我报考社科院民法专业。其实当时我对社科院、对民法学并不了解。所以说选民法专业和进入社科院是碰巧,是得益于张老师的建议。我在一篇序言中曾经说过下面的话:&我能够有今天的成绩,是适逢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之历史机遇及偶然入于最适合个人自由思想、自由发展之中国社会科学院所使然,至于个人之勤奋用功则尚在其次也!&当然,勤奋也是很重要的
李朱:梁老师,据我所知,您在研究生的时候,就有许多人说您爱思考了,这种勤于思考的好习惯也应该是您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吧。
梁慧星:多思、勤思当然是很重要的。我上研究生时都34岁了。我当时就想,进入研究生院了,我到底要读什么样的书,读多少书?到底什么是法学硕士,具体有什么标准?当时我们国家对法学硕士没有什么规定。我老想到底什么是法学硕士,法学硕士要达到哪些标准?真的很困惑。后来我从法学研究所图书馆找到苏联培养法学副博士的规定,要求副博士必须读100本专业书籍,论文答辩之前必须在专业刊物上发表2篇论文。当时我很高兴,我既然知道了法学硕士的标准,当然就决定就按照这个标准去努力。
于是,我从第二学年就开始摸索写作论文。第一篇习作《论法制的概念》被光明日报摘登了一小段。第二篇习作《论贿赂罪》,被研究生院学报采用,但在清样校过之后被撤版,据说是领导同志审查认为有针对刚获得解放的干部队伍之嫌。第三篇习作《论死亡宣告》,发表于1979年的西南政法学院学报。受经济学家蒋一苇先生的著名论文《企业本位论》的启发,研究国有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和财产权问题,写成《论企业法人与企业法人所有权》一文,受到《法学研究》民法编辑史探径先生和主编张尚族先生的赏识,发表在《法学研究》1981年第一期。因目睹新华门前静坐的众多上访人群而受刺激,研究侵权行为制度写成《试论侵权行为法》一文,发表在《法学研究》1981年第二期。在1981年硕士论文答辩之前,已经在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了三篇论文和一篇调查报告。
李朱:看来,梁老师您在研究生时期就已经很优秀了,那么,做学问到底有没有捷径呢?
梁慧星:现在的年轻朋友爱问捷径。到底有没有捷径?我认为,博士学位论文写作方法就是捷径,凡事从方法入手就是捷径。在我看来,大学本科生的学习,与研究生的学习是不同的,本科阶段是以学习基础知识为主,研究生阶段是以培养能力为主。这是两个不同的阶段。
特别重要的是方法,无论是写作的方法还是研究的方法。事实上,凡事都有方法,关键是我们如何找到最佳方法。我们国家不大重视方法,或者说重视不够。我给博士生讲课,其实就是讲方法,讲写作的方法、研究的方法。如果一个博士生掌握了研究方法和写作方法,那么等他毕业以后,根本就不用担心什么了。当然,方法本身也是知识,但方法不是一般的知识,而是获得知识和运用知识的知识。掌握了方法,我们就可以很好地运用已有的知识并不断获得新的知识。
我在讲学位论文写作方法中,首先一个内容就是&选题&。&选题&包括&课题选定&和&题目设计&,是学术研究的基本功。现在讲&学科带头人&,掌握&选题&的方法就是学科带头人必备条件。这也是做学问的一种捷径。我一般是在开学的第一学期结束后,让学生自己选择两个选题,我的作用是帮助他分析、斟酌,哪一个选题更适合,更容易成功。我要求学生选我自己不懂的选题、学术界没有研究的或者研究不够的选题。这样的选题才有价值。至于&选题&的方法和规则,这里没有办法详细介绍。
从本质上来说,做学问是没有捷径的,是要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但是,非要说有什么捷径的话,我认为,就是要从方法入手,掌握博士论文、硕士论文的写作方法。补充一句,鉴于法学研究和多数学科学术研究属于&文本研究&的性质,博士论文、硕士论文的写作过程也就是学术研究过程,学位论文写作方法也就是学术研究的方法。我们的博士、硕士正是通过撰写学位论文,学习和掌握了学术研究方法,培养了自己的学术研究能力。
李朱:您是如何选择走做学问这条路呢?根据您所走过的路来说,我们现在的年轻人该如何去选择好自己的事业呢?关键是根据什么因素来选择未来方向呢?
梁慧星:这个问题其实是个很复杂,又很现实的问题。大学的时候,我是在西南政法学院学习的,当时学院培养的就是各级公检法部门的干部。按照65年的毕业预分方案,我是被分配到广州市公安局的。那样的话,肯定是走官场的路了。因为文革,我在昆明市的一个工厂工作了10年,这10年的经历使我对自己有了比较深的了解,我知道自己不适合走官场这条路。我在厂里长期担任工会宣传干事,负责墙报、广播、图书室,组织运动队、球队、文娱演出,等等。当时不会想到学术研究,但已经意识到自己在文字工作上有长处、有兴趣,意识到自己不善于做人的工作,不善于与领导干部打交道。因此,后来走上学术研究之路,刚好符合了我的兴趣、爱好。应当说是巧合。一个人要选择一个刚好符合自己的兴趣、爱好、性格等等的职业,是很困难的。我自己既然刚好选择了这样的职业,那就一定要珍惜、要坚持。25年来,我一直坚持,没有动摇过。并不是说我没有其他的机会,例如担任法官或者当律师什么的。我认为自己更适合走做学问的这条路。
选择自己的事业要根据自己的性格、兴趣、交往能力、长处和短处、知识积累等等条件来判断自己的优势所在,找到最适合自己的事业。比如,性格。你要自问自己是内向型的还是外向型的,是愿意与人打交道的还是愿意与书本打交道的。还有你过去的知识积累,现有的条件是什么,你的兴趣是什么?你的长处是什么,短处是什么?要认真思考,真正了解你自己。拿历史人物来说,李白的才华在写诗,在历史上的贡献也是写诗,被称为&诗仙&。但李白自己却念念不忘官场,总认为自己有雄才大略、文韬武略,怀才不遇、生不遇时。李白真的能够当个省委书记、军区司令员什么的吗?可见人要真正认识自己、了解自己也不容易。中国不是有句俗语&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吗?其实,这里面就有一个自我认识和自我选择的问题。
李朱:我们作为新一代的年轻人,普遍存在缺乏信仰和信念的问题,这也不是一个、二个人的问题,是一个整体的现象。人生观、价值观的不健全,导致了有些学生,甚至是名牌大学的学生自杀,其实是很悲哀的事情。那么,梁老师,您在面对内心失衡时是怎么处理的呢?
梁慧星:就拿我主编《民商法论丛》来说,我要是在台湾自己出版发行的话,我早就发财了。在台湾,知名教授的著作都是自己出版,出版书是教授获得收入的最大来源之一。你看我自己的和与人合著的著作就十四、五本,我主编的民商法论丛已经出到27卷,专题研究丛书已经出版50多本,要在台湾不早就富起来了吗?我要再兼个律师,担任个代理人什么的,不早就成法学界的首富了吗?但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能够什么都得到吗?金钱、权势、学术这三者,不可能兼得。对我来说,&学术&是&熊掌&,其他都是&鱼&,我已经得到&熊掌&,获得了最大的满足,就不要&鱼&了,这没有什么可遗憾的。如果想到我们国家还有许多人口至今没有解决温饱问题,想到我的父母一辈的生活和自己过去的生活,就是在物质生活方面我也已非常知足了。古人说,知足长乐。我既然选择了学术之路,我就从中获得满足和快乐,没有觉得心理有什么不平衡的。
李朱:像梁老师您这样,经常考虑如何培养学生的导师,才是我所要找的名师。说到我做的这项&百名博导推荐书目&调查,其实就是一种寻找名师的过程。大学时候,总是想着社科院有着许多学术大师,所以我才考研究生,要来这里学习的。
梁慧星:对待什么事情,你都应辨证地来看。社科院的确有一批知名学者,但恐怕还称不上什么大师。就拿法学学科来说,中国恢复法学教育,开始有真正的法学学术研究,只不过才20多年的时间,怎么就能够产生&学术大师&!而且一个单位就产生若干位&法学大师&!拿民法学来说,自罗马法至今足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对民法学说、理论有巨大贡献,配得上被称为&大师&的学者,是屈指可数的。建议慎用&大师&一语,即使对社科院的博士导师,称为知名学者就足够了。
我认为,我们对博士生、硕士生的培养应该更着重人格、品质的培养。我们的研究生院的博士生和硕士生,也应当更加重视塑造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有高尚的人格和品质,有对社会正义的信念和追求,再有深厚的专业基础,掌握学术研究的方法,这就是我们所要造就的高层次、高素质的理论人才。作为法学学科的博士生导师,我寄希望于现在的中青年法学者、现在的法学博士、硕士以及将来他们的学生一辈,靠他们的努力,在我们的国家真正实现民主、人权、法治国和现代化,当然我也寄希望于从他们、他们的学生或者他们的学生的学生中,产生出推进法学学说和理论长足进步发展的真正的学术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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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生,四川青神人。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2008年担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院,获民法硕士学位。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曾担任职务:  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合同法》起草委员会组长、《物权法》、《侵权法》、《民法典》起草组核心成员。1990年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1999年起担任第四届及第五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2003年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届特邀咨询员、公安部第二届特邀监督员,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等职;2007年担任中央政治局《物权法》专题讲座主讲人。  主要著作包括:  独著:《民法》、《民法总论》、《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研究》、《民法学判例与立法研究》、《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等;  合著:《合同法》、《经济法的理论问题》、《民法债权》、《物权法》、《中国物权法研究》、《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等;  主编:《民商法论丛》、《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从书》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全新正1944年1月16日出生在四川省青神县汉阳乡梁村。家庭成分:下中农。1949年至1955年在青神县汉阳乡中心小学读书。1955年7月小学毕业,在家务农一年。1956年考入青神县中学。1962年中学毕业,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本科。1965年加入共青团。1966年大学毕业,在校参加文化大革命运动。1968年12月分配到云南省昆明市农用轴承厂工作,先后担任过政工干事、劳资干事、工会宣传干事。197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10月考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81年10月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留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从事民法学研究。1983年担任助理研究员;1985年担任《法学研究》杂志副主编;1988年10月晋升研究员;1988年10月至1998年12月担任民法研究室主任。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员。1993年担任民法学博士生导师。1999年1月担任法学研究杂志主编。1999年起担任第四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2001年兼任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2003年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2008年担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物权法(第5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梁慧星,版
生活在民法中(法学家讲演录)/梁慧星著,版
民商法论丛(第37卷)/梁慧星主编,版
民商法论丛(第36卷)/梁慧星,版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搞附理由-债权总则编/梁慧星,版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设稿附理由-亲属编/梁慧星,版
民商法论丛(第35卷)/梁慧星,版
民商法论丛(第34卷)/梁慧星,版
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梁慧星,版
物权法(第3版)(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梁慧星 陈华彬,版
民商法论丛(第33卷)/梁慧星,版
民商法论丛(第32卷)/梁慧星,版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总则编/梁慧星,版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物权编/梁慧星,版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侵权行为编 继承编/梁慧星,版
民商法论丛(第31卷)/梁慧星,版
物权法(第2版)(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梁慧星 陈华彬,版
民法总论(第2版)(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梁慧星,版
民商法论丛(第30卷)/梁慧星,版
民商法论丛(第29卷)/梁慧星,版
民法总论(第2版)(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梁慧星,版
中青年法学文库:民法解释学/梁慧星,版
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学子学术文库44)/梁慧星,版
民商法论丛(第28卷)/梁慧星,版
梁慧星文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精萃)/梁慧星,版
民商法论丛(第27卷)/梁慧星,版
民商法论丛(第26卷)/梁慧星,版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梁慧星,版
合同法总则精讲(VCD)(5碟)/梁慧星,版
裁判的方法/梁慧星,版
物权法(第2版)(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梁慧星、陈华彬,版
民商法论丛(第25卷)/梁慧星,版
民商法论丛(第24卷)/梁慧星,版
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梁慧星,版
民商法论丛(第23卷)/梁慧星,版
民商法论丛(第22卷)/梁慧星,版
民法总论(2001年版)(高等法学教材)/梁慧星,版
民商法论丛(第21卷)/梁慧星,版
物权法(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民商法系列)/梁慧星 陈华彬,版
民商法论丛(第20卷)/梁慧星,版
加拿大国际私法研究(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梁慧星,版
离岸金融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梁慧星,版
国际银团贷款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梁慧星,版
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梁慧星,版
从近代民法到与现代民法-梁慧星先生主编之中国大陆法学/梁慧星,版
为权利而斗争-梁慧星先生主编之 现代世界法学名著集/梁慧星,版
民商法论丛(第19卷)/梁慧星,版
民商法论丛(第18卷)/梁慧星,版
迎接WTO-梁慧星先生主编之域外法律制度研究集(第3集)/梁慧星,版
迎接WTO-梁慧星先生主编之域外法律制度研究集(第2集)/梁慧星,版
迎接WTO-梁慧星先生主编之域外法律制度研究集(第1集)/梁慧星,版
民商法论丛(第17卷)/梁慧星,版
民商法论丛(第16卷)/梁慧星,版
民商法论丛(第15卷)/梁慧星,版
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梁慧星,版
民商法论丛( 第14卷)/梁慧星,版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梁慧星,版
海事国际私法研究(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梁慧星 王国华,版
违约损害赔偿研究(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梁慧星 韩世远,版
民商法论丛 (第13卷)/梁慧星,版
民商法论丛 (第12卷)/梁慧星,版
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 (二)/梁慧星,版
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梁慧星著,版
民商法论丛(第11卷)/梁慧星,版
民商法论丛(第10卷)/梁慧星主编,版
中国物权法研究/梁慧星主编,版
民商法论丛(第9卷)/梁慧星主编,版
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民商法专题研/梁慧星,版
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梁慧星,版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研究(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梁慧星,版
反垄断研究(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梁慧星,版
环境法原理(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梁慧星,版
物权法(九五规划教材)/梁慧星 陈华彬,版
民法总论(九五规划教材)/梁慧星,版
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梁慧星,版
中青年法学文库:民法解释学/梁慧星,版中国产品责任法——兼论假冒伪劣之根源和对策 /梁慧星,,
恶意抗辩与合同无效的认定 /张建平,,
浅议典当的法律性质 /陈兆利,,
浅谈世界法律发展的趋势 /朱烈松,,
物权行为理论之重构 /陈召利,,
从法律行为的成立及生效要件看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 /王斌周,,
关于构建中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几点意见 /李俭,,
物权公示主义研究 /陈华锋,,
新型永佃权——开启农地制度困境的钥匙 /玄朱,,
浅议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及其引进 /何小明,,
禁止多层次直销的立法研究 /周禅,熊焱,
再论“诚信原则”——以法哲学和社会学为视角 /罗亚海,,
股权转让优先权的适用及其除外 /罗亚海,,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雷云汉,,
法人独立责任之我见 /王红良,,
论精神损害赔偿/肖婧,艾阳,
《合同法》第80条关于债权转让之我见 /王 晶,,
海域使用权基本法律问题研究 /叶知年,,
论违约责任中的过错归责原则 /叶知年,,
民事诉讼行为与诉讼时效中断之关系辨析 /叶知年,,
《合同法》第80条关于债权转让之我见 /实用法学,,
房屋买卖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刘京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商品房买卖中的适用问题 /刘京柱,,
道路交通事故严格责任原则研究 /翟巍,,
“消费者”概念之法律厘定 /张颖璐,,
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原则探析 /翟巍,,
完善担保法若干问题研究 /廖炳光,,
引入情事变更原则之研究 /潘志国,,
浅议法律行为的条件及相关问题 /苏望,,
论电子合同 /谢波,,
论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王巍,,
取得时效制度概述 /何旺翔,,
论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王巍,,
论物权法定主义及物权自治趋势 /滕之杰,,
新交法“机动车负全责”解读 /胡银月,,
论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 /唐伟元,,
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及相关问题 /唐伟元,,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问题探讨 /唐伟元,,
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思考 /易昕,蒋津泉,
浅析契约自由原则 /周建,,
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研究 /宋绍青,,
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性质研究(上)---- 现行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理论缺陷 /肖义方,,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贷款研究 /秦凤伟,,
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适度扩大解释——兼议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界限 /潘志国,,
试论中国物业管理制度的立法构建及完善 /冷帅,,
对现行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制度的反思 /王兴敏,,
产品质量问题之法律研究--附赠商品质量问题 /郝连忠,,
共有房产可适用善意取得 /邱凯,仲亚励,
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 /刘京柱,,
从中国的监护法律制度看《婚姻法》的立法瑕疵 /郅四清,,
对民法典草案中取得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 /王斌周,,
论对不正当利诱性销售的规制 /何旺翔,,
对中国诚实信用原则研究现状的评析 /何旺翔,,
中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李林启,,
论经济法的精神 /李昌麒,薛克鹏,
理念、体系与规则:合同法域的经济法解读 /刘显刚,,
论网络运营商对用户隐私权的侵害 /管荣齐,,
遗失物制度研究 /蒋拯,,
典权与抵押权并存之问题分析 /赵志琴,,
试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 /倪昊,,
论社会转型期中道德法律化的问题 /金泽清,,
试析媒介消费中的民事合同关系——兼论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保护媒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宋小卫,,
看民法文化的本体价值 /王晓君,,
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 /齐汇,,
对中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几点反思和建议 /支太红,,
善意取得法律要件之重构 /奚玮,,
论合同自由原则/齐艳铭,,
法析非典论古今之道 /李百琛,,
对合同生效中“意思表示真实”要件之思考 /俞华权,滕聿江,史明钊
试论中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陈儒,,
沉默权的立法思考 /施国明,,
论诚实信用原则是如何被放弃以及怎样重新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孟庆凯,,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陈冲,,
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制度研究 /黄文强,,
诚信原则的人性检讨 /郑景元,,
论银行抵押贷款业务中的财团抵押权 /肖祖平,,
试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郑坤山,,
广义趋同论——从《民法典草案》的人格看经济法与民法的合一 /胡颖廉,,
典权制度的价值复兴及其发展 /杨昕宇,,
试论共同抵押 /叶明,,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对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思考 /李洪奇,,
论善意取得 /田翠,,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实现 /马江,,
试析中国专利权保护的特别规定 /徐巍,,
也论债权人撤销权与无效合同制度的选择适用问题 /梅瑞琦,,
论撤销权的性质及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梅瑞琦,,
抵押权物上追及力之检讨 /梅瑞琦,汪淑华,
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 /梅瑞琦,,
论遗失物拾得 /李淑梅,郜永昌,
国内民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研究 /孙瑞玺,,
浅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李荣冰,,
论情事变更原则 /张安腾,,
公民的健康权及其保障(2002) /苏志,,
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 /李秉勇,,
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性质再评议 /刘成伟,,
民事诉讼中的抗辩和否认 /徐巍,,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梅瑞琦,,
动产抵押第三人范围研究 /梅瑞琦,汪淑华,
不动产善意取得研究 /梅瑞琦,汪淑华,
公、私法的划分与宪政 /谢维雁,,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逻辑前提之重构 /梅瑞琦,,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之研究 /刘锟鹏,,
论契约自由原则的演变与发展 /林曦,,
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与缔约过失之比较研究 /吕巧珍,,
论刑法的民法化 /姚建龙,,
私法的死亡——兼论私法的后现代性与后现代私法 /涂斌华,,
公民的健康权及其保障 /苏志,,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些法律问题━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的难点探讨 /焦璐,,
对张学英诉蒋伦芳案判决的三点质疑 /陈岑,,
手机商业短信息广告合法性初探 /林岳澄,,
《合同法》与情事变更 /张照东,郭小东,
论无权处分中权利人承认的效力 /孙毅,,
目前医疗纠纷的法律误区与思考 /欧运祥,,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卜炜玮,,
论表见代理 /饶辉华,,
遗嘱继承法律制度修正完善之我见 /李君友,,
本案中学校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对一起在校学生人格权纠纷案件的评析 /唐胜,刘海涛,
民事诉讼证据立法与诚实信用原则 /刘海涛,,
医患关系和医疗合同立法探析--兼谈对医疗纠纷的本源遏制 /郭锡昆,,
经济法本质新论 /郑导远,,
对加入WTO后中国经济法功能的再认识--兼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王继军,张钧,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孙霞) /孙霞,,
内幕人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简论 /姜朋,,
证据的属性问题研究——浅析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的合法性 /王清镇,,
《合同法》中“合理”的合理性 /许凌洁,,
住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 /王涌泉,,
关于抗辩问题的几点思考 /曹松志,,
判例的引入——“救人索酬案”引出的法律思考 /钟海华,王小红,
格式合同及其立法规制 /胡茂刚,陈元庆,
试析拾得物纠纷的法律适用 /袁江华,曲升霞,
传统文化的反思与中国民法法典化 /曹诗权,
论履行不能 /王利明,,
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下) /王利明,
完善中国违约责任制度十论 /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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