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与代理签发提单的签发人是的对话,最好是英文的。

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提单签发问题__11级本科__班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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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提单签发问题
作者:&110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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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提单签发问题
&&&& 摘要:定期租船合同也称为期租船合同,是指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在以租船方式进行的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签发存在多种情形,包括有承租人签发提单;出租人人签发提单;协议不成或约定不明下的提单签发。由此便导致了当事人之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再者,在签发问题中存在着提单欺诈行为,如签发空单;重复签单;签发伪单和无单放货。这就使提单的签发存在风险,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为了明权责晰,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海事执法,本文将从提单签发的不同情形出发,结合真实案例研究分析,提出避免提单纠纷的解决意见和措施,以供参考。
&&& 关键词:定期租赁;提单签发;提单纠纷;提单持有人 &
&&& &在国际航运领域,定期租船是一种常见而有效的船舶经营方式。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提单签发问题则是定期租船形式中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重要环节。
&&& 中国是一个航运大国,我国85%以上的外贸货物是由海上运输来完成的,海运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目前我国在提单方面的法治却非常薄弱。在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起的诉讼中,由提单签发问题而引起的纠纷占了很大份额。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提单应该以谁的名义签发;签发什么格式的提单;并向谁签发提单?是国际航运中涉及提单签发的三个重要环节。提单签发在实际航运中存在的多种情形以及提单立法上的缺陷导致了船东或者托运人的合法权益存在风险,包括签单的风险;提单欺诈的风险;保函提单纠纷的风险等。本文无意从深层次探讨其理论问题和提单立法的不足,主要从航运实务出发,探讨和提示定期租船合同下中涉及提单签发的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纠纷及如何规避,以期能引起海事领域以及海事研究学者和专家的高度重视。  
一、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和性质
(一)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第129条规定: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和特点
定期租船合同是一种运输契约,是船舶所有人与承租人资源接受法律约束的协议,双方有义务遵守。与航次租船合同相比定期租船合同的特点是:
1.在船舶管理方面,船东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负责船舶航行和内部管理实务,并负担有关费用,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运营管理,并负担船舶营运费用。
2.租金按租用船舶的时间长短计算,由承租人定期向船东支付,在租赁期内,船舶的营运时间损失原则上由承租人承担,合同内不规定滞期费和速遣费。
(三)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 &期租船合同具有财产租赁合同和运输合同的双重性,因为承租人根据定期租船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取得对船舶的调动权和使用权。另外,承租人租赁船舶,在多数情况下是为了承运第三人的货物,且合同中有许多条款是直接规定货物运输的,&&&&&&&&&&&&&&&&&&&&&&&&&&&&&&&&&&&&&&&&& 因此,它又具有运输合同的某些特征。其与航次租船合同的不同主要是: 
1.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并非按照货物的数量计算,承租人承担了船舶航速及货物装卸时间的风险。鉴于出租人并不控制货物的装卸,因此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在航行过程尽力速遣,而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无尽力速遣条款。另方面,由于承租人负责货物的装卸,无理由要求出租人承担滞期费;而装卸时间也计租金,出租人也不需要滞期费条款,定期租船合同因而无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是判断期租与程租的根本标准,因而在实务出现的"航程定期租船合同"也属定期租船合同。航程定期租船合同规定出租人完成指定港口之间的运输,但是承租人应按时间支付租金。船东可利用这种安排,不再承担装卸时间风险,省去计算装卸时间及滞期费的麻烦。当然,承租人也可从容的安排货物的装卸。&&&&
2.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对船舶的维修义务较重,如船舶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对因此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出租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已尽适航义务,则在运输过程中因船舶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延迟,承租人一般没有拒付或收回运费的权利。
3.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除了负责装卸费用外,还应负责燃油、港口使费等营运费用。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按FIO条件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仅负责装卸费用;如果按Gross Terms订立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承担全部运输费用,承租人也不承担装卸费用。
4.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有权获得海难救助报酬的一半。这种规定的理由,在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承担船舶的时间损失。海上救助无疑会耗费船舶的营运时间,承租人甚至丧失营运机会的风险,而出租人的船员实际进行救助,故定期租船合同双方分离救助报酬。
5.我国海商法第六章将期租与光船租赁合同统称"船舶租用合同",认为船舶租用合同不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则被视为运输合同。我国海商法如此处理,盖是由于航次租船合同与提单条款较为相似,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则与提单或海上运输合同相去甚远。对于这种规定,可适用民法通则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也无规定,则应依照海商法的规定,适用国际惯例。
二、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提单签发问题分析
(一)提单签发人的几种情形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甲、乙订立买卖合同,货到目的港后,乙持受让的提单前去提货,然而船长告知货代不要放货,理由是该提单的签字人并非船长本人,而是X。经与船东A联系,船东也拒绝承认该提单,指出船东虽然曾经委托他人签发提单,但委托的是Y,而非X。后经反复查询,得知是定期租船的承租人B委托X签发的提单。最终,船东书面说明:“鉴于期租船者确认提单为真实,我们相信该提单是真实而非假冒的。”
在该案中,主要涉及谁有权签发提单这个问题。对此,我国《海商法》和英国的相关判例所确立的规则不尽相同。那么下面我们结合上述案例来分别比较下几种不同的提单签发人的情形,并分析在定期租船合同下,提单应以谁的名义签发更符合法理以及提单持有人的权益。
1.以承租人的名义签发提单&(1)在定期租船前提下主要有三种经营方式。其一:班轮运输公司租入船舶以抵补班轮之不足。这类承租人在租期内肯定要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为此它在订立期租合同时要取得出租人同意,并于合同中与对方约定清楚:承租人得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出租人的船长、船员应听从承租人指示,本案为承租人B委托的X签发的提单为准。
(2)其他两种经营方式下的提单签发情形势必影响到货运责任的承担及租约责任的归属等问题,下面重点分析:&&&&&& 一则,《海牙规则》第3条第7项规定“货物装船后,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请求,应发给提单”已由“船东提单主义”转为“承运人提单主义”。这时即使船长签发提单,它也是作为承运人而非船东的代理人,其效力及于承运人。我国《海商法》习从《汉堡规则》的规定,在其第72条中把这个问题阐述得更为清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B签发。”因此,前述案例中船东应服从承租人的指示,以承租人B委托的X签发的提单为准。&  二则,定期租船合同中,将船舶的使用权让渡给承租人(本题中承租人为B),在租期内,承租人掌握对该船舶的经营权,负责船舶的调度和营运以及船舶的营运费用。此时若要求Y以船东A的名义签发提单,会造成很多不便。&  以上两则内容,意在说明:定期租船合同中的承租人自行揽货营运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这是符合法理的,因为他实际担负了承运人的角色。以承租人的名义签发提单,有利于承租人安排营运,通过一定措施也可以防范对出租人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故而在实践中当事人会较多地约定这种方式。&  但是,必须指出,当事人并非一定要约定以承租人的名义签发提单;有时,约定以出租人的名义签发提单会更有利。&&&& 2.以出租人的名义签发&  提单签发指作成提单并交付予人的一种商行为,包括三项具体行为:制作、签字和交付予人。& & 承租人是出具自己船公司的提单,还是出具出租人(甲)公司的提单呢?有两说。当然,若乙不是一家船公司,而是一普通商事经营人(懂得经营船舶),那也只好出具甲公司的海运提单了。这时,提单的抬头自然应署出租人的名义。&  &由出租人签发提单,有助于出租人了解拟营运的货物情况及航区情况,避免承租人所安排的特别航次对其船舶及利益构成不利,可以防患于未然。&  在实践中,存在多种可能性,如本案中的船东A考虑到承租人的请求以及提单的真实性,甚或是考虑到本次运输不会对船东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出租人默许承租人以其名义签发提单。但如果相反条件下,出租人考虑到自己的声誉及承租人的经验不足,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这时,出租人既是承运人,又是实际承运人。&&&& 3.协议不成或约定不明下的提单签发人的情形。&  在期租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期租合同中的承租人自行揽货经营时,得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因为出租人实际并未排除这种可能性。与货主(托运人)直接签订海上货运合同的承租人在转租合同中就是签约承运人,当然得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
(二)常见的提单签发问题
&&& 1.签发空单
指承运人独自与发货人串通一气,对未实际装船的货物签发已装船合同。这种提单完全失去了作为收货,交货凭证及运输合同证明的性质,使提单成为商业欺诈的工具。该条件下的交货不能,与货运货物因故损坏,灭失而交货不能性质完全不同,属于欺诈,应根据侵权法而非合同法处理。空单欺诈的另一种表现是,承运人在签发提单后将装船货物盗卖,致使有单无货。
2.重复签单
指对同一单货物,在未收回已签发提单的条件下,另行签发提单,致使其中的一套提单提货后,其余提单无货可提。
情形分析:承运人对重复签单将导致其中部分提单无货可提的结果是明知的,其骗取财物的目的意图明显,构成侵权。重复签单不同于一式多份提单,在一式多份提单条件下,承运人将货物在卸货港交付最先的提货提单持有人后,其余提单即作废。如果发货人,提单受让人或保管人将惯性签发一式多份提单转让两个以上的受让人,欺诈者为提单出让人而非承运人。
3.签发伪单
指承运人故意签发与货物实际状况根本不符的提单。对提单收货人而言,因货物名不符实,其购买提单货物的商业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情形分析:伪单签发人诈骗货物的意图明显,是侵权方。提单法保护的是正当商人而非欺诈者。在某些提单纠纷案中,承运人为牟利,在运输途中将货物调换,致使货单不符,其性质与签发伪单相同。伪单不同于普通的不实提单,后者的记载虽与货物的实际状况存在差异,不论船方对此是否存在过错,都属于合同履行中的纠纷。
4.无单放货
指承运人将货物交付虚假提单收货人,或货物早于提单到港,收获人在目的港凭保函提货后,拒绝赎单或无法取得正本提单换回保函,正本提单持有人无货可提。
情形分析:有人主张无单放货为侵权。我认为,对无单放货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无单放货承运人的本意是为配合收货人提货,加速货物流转,其主观无恶意,或其误交是善意的,无货可提的收获人仅可要求承运人承担与货物灭失同等的违约责任。
5. 保函提单纠纷
保函提单通常指承运人在发运人提供保函条件下签发的不实提单。包括记载的项目与货物运输实际情况不符的提单,还有签发日期的不符、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等。
原因分析:客观原因,如通过看、闻、听、嗅、敲击、按压、捏搓等惯常检查方法无法鉴别的货物品质瑕疵,计量工程误差导致的货物数量不符,以及由于运输期间各种承运人可免责、不可免责的海上运输固然有风险导致的货物数量或质量的变化等。主观因素,一般认定为船方与发运人串通一气欺诈第三方。
& &&&三、定期租船合同下提单签发问题的解决意见
(一)提单签发问题的误区分析及意见
1.误区分析
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在国际间具有认可流通证券的地位。因此,在以单证买卖为主要贸易方式的今天,利用提单行骗实在比印伪钞、造冒牌货等来得容易。曾有犯罪学权威说过,提单与名画价值同样不菲,但伪造提单要比伪造蒙娜丽莎像容易得多。提单受骗的受害人往往是收货人,船东也有,不过较少。
下面简单分析一下保函换发清洁提单的做法。在外行人看来,可能觉得并不严重,当事人一方本身可能也是无知多于有意行骗,但从立法保障提单持有人利益的角度来分析,却无可否认构成了瞒骗行为,而对善意第三方仍是绝对证据。这使人们不得不提高警惕。   
发货人用保函换发清洁提单,通常当货物装妥船后,付货人会要求船方签发清洁的装船提单,以便结汇。但有时候,货物外表有瑕疵,例如破烂、锈渍、弯曲等,船方会在提单上加上批注。那么,所签发的将是有批注的提单而不是清洁提单,这将造成付货人无法结汇。相反,付货人若要要求船方不加批注,船方也不会答应,因为这样的话,船方则要负责对收货人提出的索赔。一个常见的折中办法就是付货人出具保函,保证抵偿船方因签发清洁提单所招致的损失,船方就不把外表的瑕疵情况加注在提单上,这种情况在一般的业务上经常碰到。如果收货人向船方索赔,船方可根据保函向付货人取回赔款,好像什么问题都不会发生。事实上,按法律的观点分析,承运人接受了付货人的保函而隐瞒了货物装船时的实际瑕疵,没有把实情加注在提单上,对无辜的第三者――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有欠公道。因为货物外表无瑕疵是货物买卖成交的重要条件,若货物外表有瑕疵,买方是有权拒绝接受的,或是拒绝买此套单据的,毕竟船到卸港前可能会有多次转卖。但由于付货人与承运人串通隐瞒了事实,致使最后收货人丧失了拒绝的权利,虽然他可以事后向承运人索赔,但他要买的是货物本身而不是索赔案。因此,付货人与承运人的不良行为构成了一项瞒骗。另一方面,也由于他们的行为是非法的,因此,由付货人签署的保函(即使付货人在财力上是一流的保证人)也不会为法律所承认,而且若日后付货人不认帐,承运人也不能向法庭要求强制执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也进行了类似的规定。这种规定是符合法律原理的,既承认和保持了保函存在的积极意义,又很好地保护了无辜的善意第三方。再者,承运人因此所招致的损失就连船东互保协会也会不保,结果只好完全由船东自己承担。  &&& &在实务工作中,我们还会碰到这样的情况,货物从千里以外的内河港由驳船拖至大船边,在长途的拖程中受轻微雨淋,到达船边时有部分湿渍被大副批注收据。付货人碰到这样的情况真是进退两难,要是照装货物,那么拿到手的有批注提单又不能顺利结汇;要是不装,千里迢迢的路程,难道把货拖回去吗?当然,船方按收到货物的外表情况如实批注是完全合理的,遇到这样的情况,船方是否可以考虑将实际情况变通一下呢?保函处于一个将如此矛盾的地位,是否接纳可按实际情况决定,但船东千万不可因为用保函换发清洁提单做法的普遍流行而掉以轻心。
2.避免建议
船方在签加批注的时候,要非常小心细致,做到恰如其分。但船东处于过分保护自己的心理,收货时乱加批注,夸大货损的严重性也不行,付货人可以以此控告船东。较理想的办法,同时又是船东互保协会大力推荐的办法就是,聘请公证人作装船前检验,引用他们所做的评定来加注提单,更能做到恰到好处。     
(二)关于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问题的分析和意见
1.问题分析
海运提单的欺诈表现形式有很多种,其中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是最经常出现的两种。首先来看一下有关法律对此的规定。
国际海事局在《海事欺诈防治指南》将海事欺诈定义为:在国际贸易涉及到的多种当事人(有买方、卖方、船东、租船人、船长或船员、保险人、银行、经纪人或代理人)中,其中一人成功的利用不正当或非法手段从该人表面上对其负有特定贸易、运输和融资义务的其他人获取金钱或货物时,海事欺诈就发生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再者,我们来看一下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产生情况。所谓倒签提单(Anti-date B/L)是指货物实际装船日期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日期时,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请求,按照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签发提单,以使装货日期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以利结汇。一般托运人会出具一份保函,保证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而预借提单(Advanced B/L)也是提前签发提单,不过其范围比倒签提单广,海运货物尚未装完或根本未装船托运人都请求承运人提前签发。这时的货物已处于承运人的管理之下,也是因信用证装船日期和交单结汇日期均已到期,经托运人请求而即时签发的清洁提单。究其实质也是使对方对其未按时装货产生错误认识,以为就是按照信用证项下规定的时间来的,因此也不提出任何异议,使欺骗者得以顺利结汇。
在签发倒签提单时,承运人明知托运人已经违反了信用证关于装卸期限的规定,仍然接受托运人的请求而在日期上实行倒签,无疑会使不知情的收货人相信此种事实,从而接受货物并支付货款,而如果他知道真相,他是有权拒付并且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另一种预借提单,由于承运人的运输责任是从装货开始,签发预借提单较之倒签提单对承运人更为不利,他承担更大的风险――一方面,货物只是处于承运人的管理之下,可能并未装船,这样未经检验即增加了货损赔偿责任的损失;另方面,可能因种种原因而改变原定的装运船舶,或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或退关,就会易于使收货人掌握预借提单的事实,并以欺诈为由拒绝收货和索赔。
当然我们在这里说签发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是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但其之所以能在国际航运中得以盛行,就是因为很多时候,当事人是出于善意,或许货到目的港不会延期,或者这样对收货人并没有任何妨碍,只是为了不因提单日期不对而延误双方的提货和结汇,是有利于双方的行为。
所以作为当事人一定要谨慎行事,认真识别自己所承担的风险如何。如果是诈骗,努力扼杀其与摇篮中,或把其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2.对签单问题的利益当事人的意见
(1)对买家来讲,了解买家的资信最重要。我国国内的许多公司就是因为没有重视对交易对方信誉和资信的调查,只盲目的看到有订单来了就皆大欢喜,而不考虑对方是否可靠,货物一旦交付运输即不处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内,能否凭信用证收回资金?或者作为进口方付款,对方是给的清洁提单,必须到银行如数缴纳,但提单是否真的清洁、货物是否如提单上所列明的也不是自己能够掌握的。一旦对方存在有欺诈,如果要打场国际官司这是场耗时耗力的战争,就是打赢了也输了律师费等很多费用;而且,最终判决能否得到执行,能否如数收回欠款,还是个未知数,对方公司若是皮包公司或者资不抵债就“死定”了。所以象有些公司,如三星、三洋等,他们一般只和信誉好的大公司做生意,尤其是在大宗交易时。对于不甚了解的买家,宁愿多付一点欠款要求货到卸港才付款以保证得到所需要的货,避免受骗。或者找一个资信可靠有财力的中间商,中间商可以利用它们的专业知识得到可靠的货源。即使中间商也被人骗了,买家最起码可以抓住有财力的中间商来索赔。因为中间商卖的是不准确文件才造成如此,他也要担负责任,这样就把风险转嫁。
还有随时了解货物的动向,为证实货物确实已装船或者有没有装假货,买主可找独立的检验人或资信可靠有财力的中间商或代理对货预检,出具证明。货物买卖,交付需要一个过程,有时空的传递和转移。不是卖出就可安然无事了,随时进行必要查询、掌握船舶动向,象这些都不失为避免提单欺诈的良策。
(2)对于承运人,倒签的时间最好与货物装船的时间不要间隔太长,这个也没有一个确切的尺度,根据货物情况或航程情况,如果是散货(件杂货)且航程较长,迟到了几天一般应该也不会有什么大碍,如果拒绝托运人的要求似乎也很苛刻。但如果是上述的空调机的案例,属于应时货物或者是水果、熟食等易腐货物,风险发生几率很大,延迟一两天都可能导致合同的全部履行不能,这时就需要审慎注意了。承运人还要注意如果要倒签提单,要看船舶是否已经到港,如果没有到达装货港就注明货物已装船,是有很大风险的;应该选择船舶不仅已经抵港,而且已经开始装货,对于是否必须是此货就不用作具体要求,一艘轮船要装的货物还很多,如以上所说案例,只要查其航海日志,已经在装船了即无漏洞可言,风险性即减少很多。 (3)对于船东:在定期租船合同情况下,船东把船舶经营权交给租家,而船东自己行使船舶的管理权及监督权。除非提单明确载明期租人作为承运人,多数情况下船东仍然被视为是承运人。一旦期租人指示船长或代理签发不真实的提单、无正本提单放货、或船舶出现货损货差等,虽然理论上应该由期租人承担责任,但由于对物(船舶)诉讼的便利,在实务中,索赔方往往选择通过扣押当事船舶获取担保后,向船东索赔。而当船东依租约向租船人追偿时,往往由于拿不到租船人的有效担保而面临重重困难,结果往往是船东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拿到了有利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后却无法执行。因此,期租情况下由于船东对经营失去控制而面临更大的提单风险。船东在期租下尽可能不要轻易许可租船人签发提单, 要尽量委托船东保护代理来签发提单。 如果租约中同意租船人签发提单, 船东/船长要仔细审核把关。船长作为船东的一线代表要切实担负起保护船东利益的责任,在涉及提单的操作中要按照前述注意事项认真行事并及时与船东沟通汇报,以便船东采取必要措施预防提单风险。&&&& 上述简单探讨了定期租船合同下常见的几个提单签发问题以及误区,在现实行航运中,由于立法和提单签发环节等种种因素,提单签发的问题可能更加复杂,只有通过经验积累完善以及立法规制的进步并驾齐驱才能更好的解决现实中的提单纠纷,以保护好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定期租船,可能是为了将船舶投入航次租船营运(转租),或者班轮运输。在租期内,承运业务由承租人负责,海运提单也由承租人以自己的名义签发,出租人一般不会有异议。&   本文通过对定期租船合同下提单签发问题的不同情形的进行比较论述;常见的提单签发问题的产生原因的分析并结合经典案例分析,总结经验,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关于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提单签发问题和提单纠纷的避免和解决的建议和措施。希望能更好的,明权责晰,保护好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航运实务不断发展变化,法律也需要不断完善,目前我国在提单方面的法治非常薄弱的现状需要尽快得到完善。我们应在制定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切实立足于实践,并时刻认识到,制度的设计要体现强实用性。理论结合实践,不断改进创新,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并促进航运贸易的健康、稳定、快速的发展。&&&&&&&&&&&&&&&&&&&&&&&&&&&&&&&&&&&& &&
[1] 载金正佳主编:《中国海事审判年刊》[J](2001),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年,第20-25页.
[2] 尹东年、郭瑜著:《海上货物运输法》[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3] 郭瑜:《提单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 司玉琢主编:《海商法专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
[5] 邢海宝著:《海商提单法》[M], 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6] 司玉琢主编:《海商法新论》[C],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7] 司玉琢、胡正良等编著:《新编海商法学》[M]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
[8] 吴涣宁主编:《海商法学》[M]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9] 於世成、杨召南、汪淮江编著:《海商法》[M],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
[10] 郭瑜著:《海商法教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1] 交通部政策法规司、交通法律事务中心编:《海商法条文释义》[S],人民交通出版社1993年版.
[12]Wharton Poor. (1930). Vol. 43 Issue 7, p, 1/3p.
[13] Paul Todd. Modern Bills of Lading. Blackwell Law. 1990, p195.
许光玉、龙玉兰:“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的论述(之一)――有关提单的功能”,《中国律师2004年海商法研讨会论文集》,第60页。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运输力。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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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的国际贸易业务中,提单是由谁开据的???是船长还是货代代理
提问者采纳
提单两者都可以开据.船公司签发的提单叫MASTER B/L 即海运提单,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货代签发的提单叫HOUSE B/L即货代提单.两者明显的区别就是提单上抬头不一样,海运提单以船公司为抬头,货代提单以货代名称为抬头.此外到目的港的收货方式也不一样,货代提单需多收取一个换单费用.如果客户没有要求,两种提单都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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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问好你的客户是否接受第三方提单,如果不接受,就一定要求船公司签单,要不然到了目的港就提不出来货,那就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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