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险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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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农业户籍员工能否不缴纳企业为之办理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原创]农业户籍员工能否不缴纳企业为之办理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最近公司有几位农村户口的员工提出来,因为家里要为他办理农村养老保险,所以他们想申请不交公司办理的职工养老保险,对此,我们也查阅了相关规定,回答这个问题要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1、目前有几种养老保险形式?据我了解主要分为三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个大家都比较清楚了,其他两种就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分别对应的人群为农业户口人员和城镇户口人员,从大趋势来看,国家是要实现社会养老保险的全面覆盖,人人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是大势所趋,虽然在此过程面临很多问题,如接续、转移、待遇享受等等,但总体目标基本一致。2、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前提是什么?前提肯定是具有农业户口的人员,那么农业户口员工在公司上班,公司为他缴纳了职工养老保险,还可以同时去缴纳新农保吗?答案是否定的。武人社发〔号《武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开篇明确规定了新农保的范围和对象: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以,如果你是本市农业户口,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农保你就不能再参加了。我们再来理解这个条款,可以发现,如果不是本市农业户籍,是不是就可以同时参加当地的新农保和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我随即电话咨询武汉农村养老保险处,给我的回复是一致的。有的朋友会问,那两者重复缴纳了怎么办?日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九条中规定,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以说,农业户籍员工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可以转入接续到户籍所在地的农保账户上的,至于具体的衔接政策,目前国家还在研究中,而至于新农保缴纳的养老保险能否转入城镇养老保险账户,这点没有明确提到,个人认为暂时不行,一切等衔接政策出台才知道。3、那么,农业户籍员工自愿提出不缴职工养老保险,回家参加新农保,单位该怎么办呢?从我们角度来说,按照员工这样的想法做,公司显然是能节省大量成本的,但节约成本的前提是遵守法规,今年7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95条,明确提到农业户籍员工也应依照新《社会保险法》参加社保。然而,从情理上,员工提出申请,从缴费金额、便利性等方面来说,希望缴纳新农保,也算是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很多时候企业也理解员工的想法,一些企业的做法是不缴纳职工社保,将员工缴纳新农保的费用补贴给员工,同时购买商业险规避医疗、工伤等风险,个人认为虽然合情合理,但仍不合法,也许这样做员工也不会有意见,但一旦被提出来,法亏的仍然是企业,就看企业能不能承受这个风险,以及有相应的管理资源来缓解这种做法带来的负面问题。我咨询市社保局、12333社保热线,回复均是企业有义务为员工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否则就是违法,对于员工提出的回家缴新农保而不缴职工社保的想法,感到不理解,但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不止一个员工提出这样的想法,还是证明这个问题值得研究,显然,国家也了解了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保的痛苦,在2009年2月份的时候,人保部就《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征求意见,在公布的该办法摘要中提到了缴费比例、转移接续、待遇计发等关键内容,在缴费比例上,规定: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可按本办法调整缴费标准。大家可以看到,这个比例缴此前的20%和8%分别下降为12%和4%(最低档),大大缓解了企业和农民工的压力,本来是很值得期待的一个制度,结果,时隔2年多,该办法一直难产中,最终也没有出台,4%的缴费比例也胎死腹中。综上所述,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员工提出不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而回家参加新农保,从企业角度来说是不合法的,我们承受不起违法之痛,虽然情理上员工和企业都愿意这么做,但法理难容,只能期望国家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保这三种养老保险办法之间找到平衡。&本文出自徐杰的HR之路,/sibo,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div class="votes" id="Sc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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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F02版:白山/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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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政策
城镇就业的农村居民可参加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市晚报讯&农村居民到城里打工,最关心的就是如何缴费社保的问题。  昨日,记者从省社保局了解到,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政策,在城镇就业的农村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规定,参保对象范围是具有农村户籍,在吉林省城镇居住,从事个体经营、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年龄超过16周岁的,本人自愿,可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非全日制就业、灵活就业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暂未实行居住证的,可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证》),向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将信息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后,进行登记备案。  缴费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办法,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缴费困难的,可选择缴费基数的60%、80%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参保人员应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以向前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达到领取待遇年限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若干规定,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及以上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问题,规定要求参保人员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异地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9号)规定办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按统一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在享受待遇前死亡的,暂按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个人缴费部分返还给法定继承人。  “如果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能领多少钱?”这一定是许多农村居民都关心的问题。  记者从社保部门了解到,&根据现行养老金核定政策,养老金的核算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个人账户储存额以及退休时上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直接关系,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个人账户储存额越多相对的养老金核定越高。由于核定养老金不可缺少的参数——退休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目前尚无法预计,因此无法计算到时的养老待遇水平是多少。  (记者&张宵/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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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没有相关的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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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社厅
安庆市人社局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庆市人民政府
---综合网站---
新浪网新闻中心
安庆壹点信息科技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号)
【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
关于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辽劳社发[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国发[2000]42号文件要求,自2001年7月1日开始,我省企业职工退休实行了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新办法对基本养老金结构进行了合理调整,特别是对缴费年限较长的职工提高了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比例,进一步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缴费积极性。但是,同时也存在着市与市之间、新老退休人员之间待遇水平不平衡等问题。为保证新老计发办法之间的平稳过渡,经省政府同意,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由按所在市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改按上年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同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缴费指数时,按职工缴费工资相对应年份的省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二、200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此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按辽政发[1997]41号文件计发数额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但高于辽政发[1997]41号文件计发数额的,其高于部分实行限额计发。具体限额为:2001年7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限额为50元;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限额为70元;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限额为90元;2004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限额计发。
三、2002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改按本通知规定的办法重新计算,计算后实行多退少补;2001年7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辽政发[2001]24号计发的数额,高于原办法计发数额50元以上的部分,在以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时,将超限额的部分逐步冲减。
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市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此项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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