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种情形,需向海关提供进口许可证件、个人缴税计算并缴纳缓税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_百度百科
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经日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加工贸易货物核销,附则5章50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并经海关总署令第168号、195号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施行时间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已于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并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195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 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第七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 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 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电子数据的形式。  第十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 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1-2]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
第十一条 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第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情况,并且提交下列单证:  (一)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三)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 经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提交齐全、有效的单证材料,申报设立手册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手册设立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提供担保后,海关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一)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二)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要求经营企业在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时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四)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  (五)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第十六条 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进口料件不宜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重新申报设立手册的。  第十七条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申报内容、提交单证与事实不符的,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手册;  (二)货物已进口的,责令企业将货物退运出境。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下,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并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手续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第十九条 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另有规定的除外。[1-2]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二十条 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  经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  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应当凭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营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第二十三条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的,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报,办理实际收发货以及报关手续。具体管理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得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三)由于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加工贸易企业未按照海关规定进行收发货的,不得再次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者;承揽者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  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第二十五条 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第二十六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实施监管的,经营企业和承揽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但是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企业,并且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第二十八条 由于加工工艺需要使用非保税料件的,经营企业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  经营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核销时应当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二十九条 经营企业进口料件由于质量存在瑕疵、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要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以及由于加工贸易出口产品售后服务需要而出口未加工保税料件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1-2]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且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第三十一条 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  经营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报核,单证齐全、有效的,海关应当受理报核。  第三十二条 海关核销可以采取纸质单证核销、电子数据核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下厂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三十三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且加征缓税利息,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经营企业因故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退运出境的,海关凭有关退运单证核销。  第三十五条 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六条 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  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  第三十七条 对经核销结案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 经营企业已经办理担保的,海关在核销结案后按照规定解除担保。  第三十九条 加工贸易货物的手册设立和核销单证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条 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或者其他停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且办结海关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1-2]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的,依法追究。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并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承揽者,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委托承揽者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报核,海关按照规定进行核查以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保税工厂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单耗的申报与核定,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时先征收税款出口后予以退税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并经海关总署令第168号、195号修正的《》同时废止。[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4年第21号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现将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等业务不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其名称相应变更为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外发加工备案、深加工结转申报、余料结转申报、核销申报,同时取消放弃核准。企业按照《办法》及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二、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转、退运等海关手续。  三、关于《办法》第六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  1.抵押影响加工贸易货物生产正常开展的;  2.抵押加工贸易货物或者其使用的保税料件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  3.抵押加工贸易货物属来料加工货物的;  4.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手册有效期限的;  5.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过一年的;  6.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7.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8.海关认为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经营企业在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手续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正式书面申请;  2.银行抵押贷款书面意向材料;  3.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在缴纳相应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以下简称“保证金或者保函”)后,主管海关准予其向境内银行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抵押,并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复印件留存主管海关备案。  保证金或者保函按抵押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对应成品所使用全部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收取。  四、关于《办法》第十条  (一)“分开管理”是指加工贸易货物应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存放,分别记帐。对确实无法实现货物分开存放的,须经主管海关在审核企业内部信息化管理系统、确认其能够通过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数据信息流分开后,认定其符合“分开管理”的监管条件。企业应当确保保税货物流与数据信息流的一致性。  (二)“海关备案的场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以及加工贸易业务时向海关备案的经营场所。  (三)加工贸易企业改变或者增加存放场所,应经主管海关批准。主管海关应要求加工贸易企业提交注明存放地址、期限等有关内容的书面申请和存放场所的所有权证明复印件,如属租赁场所还需提交租赁合同。  除外发加工等业务需要外,加工贸易货物不得跨直属海关辖区进行存放。  五、关于《办法》第二十三条  (一)企业在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时,有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发货申报及报关情形的,在补办有关手续前,海关不再受理新的《深加工结转申报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已办理《深加工结转申报表》的使用。  (二)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撤销或者修改深加工结转报关单;对已放行的深加工结转报关单,不能修改,只能撤销。  (三)转出、转入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关于《办法》第二十四条  (一)企业应当在货物首次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备案外发加工基本情况;企业应当在货物外发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申报实际收发货情况,同一手(账)册、同一承揽者的收、发货情况可合并办理。  企业外发加工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海关变更有关信息。  (二)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首次外发是指在本手册项下对同一承揽者第一次办理外发加工业务;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首次外发是指本核销周期内对同一承揽者第一次办理外发加工业务。  (三)对全工序外发的,企业应当在外发加工备案时缴纳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保函。企业变更外发加工信息时,涉及企业应缴纳外发加工保证金数量增加的,企业应补缴保证金或者保函。  (四)企业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手续,或者实际外发情况与申报情况不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关于《办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申请内部料件串换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  (二)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  (三)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经主管海关批准后,由企业自行处置。  八、关于《办法》第二十九条  经营企业因加工贸易出口产品售后服务需要而申请出口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口的未加工保税料件的,可以按“进料料件复出”或者“来料料件复出”的贸易方式直接申报出口。  九、关于《办法》第三十三条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除特别规定外,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一)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二)经营企业申请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材料;  (三)提交与归类和审价有关的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应当如实申报《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凭以办理通关手续。  十、关于《办法》第三十五条  加工贸易料件、成品无法复出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订)中对剩余料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经营企业申报剩余料件结转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一)经营企业申报剩余料件结转的材料;  (二)经营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三)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经营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凭以办理通关手续。  十二、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限内进行报核,对经营企业到期手册未报核的,经海关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关于《办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  十四、在启用计算机系统办理相关业务前,暂使用原纸质单证办理。  本公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9号、2010年第9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  一、单项选择题 请在下列各题的答案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在答题卡上将与该题相对应答案的英文字母标号框涂黑。(每题1分,共25分)  1、下列关于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范围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两者均可在关境内各海关报关  b.两者均只能在注册地海关辖区内各海关报关  c.报关企业可以在关境内各海关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人只能在注册地海关辖区内各海关报关  d.报关企业只能在注册地海关辖区内各海关报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在关境内各海关报关  2、下列关于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行为规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a.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代理其他单位报关  b.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依法取得注册登记许可后,可以在直属海关关区各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单位的报关业务  c.报关企业如需要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以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按规定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备案  d.报关企业如需要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内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当依法在关区各口岸设立分支机构,并且在开展报关服务前,按规定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备案  3、海关人员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要求报关员向海关提交货物样品,海关告知后报关员拒不提供,导致海关退回报关单的,海关对该报关员一次记分的分值为:  a.1分  b.2分  c.5分  d.10分  4、在某项加式贸易活动中,不可视作报关活动相关人的是:  a.具有报关权,受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的委托,开展保税加工业务的企业  b.没有报关权,在海关办理 了保税加工注册登记手续,受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的委托,开展保税加工业务的企业  c.具有报关权,由其经营并自行开展保税加工业务的企业  d.没有报关权,亦未在海关办理保税加工注册登记手续,受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的委托,开展保税加工业务的企业  5、根据我国缉私体制,不具有查缉走私权力的单位是:  a.海关  b.公安部门  c.税务部门  d.检察部门  6、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出口许可证,其使用次数最多不超过:  a.3次  b.6次  c.5次  d.12次  7、下列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的表述,错误的是:  a.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  b.存入保税仓库的废物必须取得有效废物进口许可证  c.对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一律不得进口  d.向海关申报允许进口的废物,应主动向海关提交废物进口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8、下列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货物,可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是:  a.参加f1上海站比赛进口后须复出口的赛车  b.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成品油  c.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d.每批次价值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进口货样广告品  9、下列关于海关征收滞报金的表述,正确的是:  a.计征起始日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截止日为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即申报日期),起始日计入滞报期间,但截止日不计入滞报期间  b.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5‰  c.滞报金计算至人民币“分”  d.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10、关于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可以直接进行修改或撤销  b.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  c.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的,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  d.因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有进出口许可证件  11、保税加工货物内销,海关按规定免征缓税利息的是:  a.副产品  b.残次品  c.边角料  d.不可抗力受灾保税货物  12、天津某加工贸易经营企业(b类管理企业)进口12590美元的涤纶长丝,委托河北廊坊某加工企业(a类管理企业)加工袜子后返销出口。该异地加工贸易的银行保证金台账应当:  a.由经营企业到所在地银行设台账,半实转  b.由加工企业到所在地银行设台账,空转  c.由经营企业到加工企业所在地银行设台账,半实转  d.由加工企业到经营企业所在地银行设台账,空转  13、北京某外资企业从美国购进大型机器成套设备,分三批运输进口,其中两批从天津进口,另一批从青岛进口。该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该套设备的减免税手续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向北京海关分别申领两份征免税证明  b.向北京海关分别申领三份征免税证明  c.向天津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向青岛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  d.向天津海关申领两份征免税证明,向青岛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  14、从境外启运,在我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是:  a.通运货物  b.转口货物  c.过境货物  d.转运货物  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最惠国税率  b.适用协定税率有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  c.适用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高适用税率  d.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16、某家企业从法国进口一台模具加工机床,发票分别列明:设备价款cif上海usd600000,机器进口后的安装调试费为usd20000,卖方佣金usd2000,与设备配套使用的操作系统使用费usd80000。该批货物经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应为:  a.usd702000  b.usd68200  c.usd680000  d.usd662000  17、某公司从香港购买一批日本产富士彩色胶卷8000卷(宽度35L,长度2m之内,),成交价格为cif上海hkd12/卷。设外汇折算价为1港元=1.2元人民币,以上规格胶卷0.05平方米/卷。该批商品的最惠国税率为30元人民币/平方米,计算应征进口关税税额为:  a.115200元  b.34560元  c.16800元  d.12000元  18、海关于日(星期一)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为避免产生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最迟应缴纳税款的日期是:  a.4月30日  b.5月2日  c.5月8日  d.5月9日  19、对于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承担举证责任的是:  a.行业协会  b.卖方  c.纳税义务人  d.海关  20、下列关于商品重量的表述错误的是:  a.毛重是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其包装材料的重量  b.皮重是指商品内外包装材料的重量  c.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  d.公量是指用科学方法除去商品中的水分后再加上标准水分所得出的重量  21、下列选项在对外贸易交易中被称为“折扣”的是:  a.allowance  b.insurance  c.commission  d.freight  22、《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全部贸易术语分为四组,其中,属于“到达术语”的一组是:  a.e  b.f  c.c  d.d  23、下列进出口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的是:  a.退运货物  b.租赁期1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  c.保税区进出境货物  d.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  24、下列情形适用缴纳风险担保金的是:  a.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  b.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c.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的  d.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  25、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知识产权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通知,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经海关同意提供总担保的,总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a.10万元  b.15万元  c.20万元  d.50万元
试题免费做
(&77人&12话题&)
(&3人&4话题&)
(&43人&5话题&)
(&1002人&已观看&)
(&1503人&已观看&)
(&985人&已观看&)
更多报关员的相关内容
已有(0)条评论
3秒钟快速注册
文明上网,登录发帖
覃珍珍分析重难点
各地课程推荐
星期六,星期日,常年开课
星期六,星期日,常年开课
星期三,星期四,常年开课
最新资料考试新闻考试资料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个人缴税计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