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保缴费比例省本级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工资年度申报表怎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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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请注意:
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开始申报
  本报海口5月5日讯(记者张惠宁)记者昨日从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2012年度省本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已开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职工个人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瞒报、少报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稽核和处罚。  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申报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中要求,用人单位应于今年5月2日至6月15日,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人数在20人(含20人)以下的单位申报时间为5月2日至31日;参保人数在20以上的单位申报时间为6月1日至15日。  在缴费基数的确定方面:用人单位以职工2011年自然年度在本单位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12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日至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依据。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是各用人单位在2011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补贴等组成,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及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等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须经本人确认。本人确认原则上由职工直接在《海南省省本级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工资年度申报表》上签名,职工本人直接签名确实有困难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由单位社保业务的部门负责人代签。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名单须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接受职工的监督。单位要将公示文书和公示照片在单位永久保留,必要时提供给社保经办机构或备社保经办机构检查。  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申报其缴费基数,不需考虑我省2012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因素。对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上限和低于下限标准的,由社保机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后统一调整。  据悉,社保经办机构从2012年7月起对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按该单位参保人员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当月缴费基数,并在相关媒体或本局门户网站公布。对日后补办申报年度缴费基数的,自办理申报手续的次月起按实际申报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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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3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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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精神,为了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征缴,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参保单位申报2013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含南湖、秀洲、经济开发区、港区,下同)职工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作为2013年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工资情况表》项目,如实填写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并加盖公章。要求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个位数为零(如:月平均工资1787元,申报为1790元;月平均工资1794元,申报为1790元)。(《缴费工资情况表》向我局领取)。
二、各参保单位必须在4月30日前,将《缴费工资情况表》和申报数据U盘一并报送我局,同时附2012年度全年工资报表和地税部门的《嘉兴市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各参保单位应正确申报,并要对申报的真实性负责,一经查实少报、瞒报、虚报,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逾期申报的,责任自负。
三、<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我局将按规定调整参保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并统一启用新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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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为规范社会()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20号令),现就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7月起,实行按月申报缴费基数制度,取消原来的按年度申报缴费基数办法。  二、每年7月(一个缴费年度的初始月份)用人单位须申报全部职工缴费基数。其余月份只申报人员增减及缴费基数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作申报,经办机构将按照上月缴费数额核定当月应缴数额。  三、申报方式:已开通网报的用人单位在网上申报缴费基数,其他单位采取U盘系统申报或者填写人员增减(基数)申报表(表3-1-1)到办事大厅申报。  四、用人单位职工的月缴费基数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因年终奖、绩效工资等发放延后,造成不足额申报的,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补差。已缴基数与差额之和不能超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补差时计收利息,免收滞纳金,逾期申报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的初始月份,用人单位不作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核定其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情况、从业人员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六、用人单位办理申报后,须留存以下申报材料备查:  (一)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缴费工资申报表;  (二)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本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表及变动情况;  (三)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填写的业务表格;  (四)单位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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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13:5105/06 04:1704/22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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