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有办理国家资金支持、融资、地方引资、企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等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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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颁布日期:
截止日期:
关于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政发[2008]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20号)精神,提高企业直接融资的能力,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加快上市步伐,现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企业是指我市已进入上市实质性程序的拟上市企业。   二、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且已经具备办理条件的,市规划国土局、房产局、建委等部门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   三、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费,有关部门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企业申请上市募集资金所投资的项目用地,市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区、县(市)、开发区可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予以协调解决,并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五、企业在本市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六、企业自2009年起申请政府预算内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科技项目,凡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予以优先安排。   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要给予优先支持。   八、企业上市后的3年内,以上市前一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企业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全额,后二年50%的标准,由区、县(市)和开发区财政给予企业补助。   九、设立全市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安排2000万元资金,作为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对我市在境内外新上市融资的企业,在上市改制、申报期间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律师等中介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按其首次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制定。各区、县(市)、开发区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奖励。   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补贴经费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市、区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落实。   (一)高新技术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20万元经费补贴。   (二)对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经费补贴。   (三)对参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企业股改的中介机构,给予30万元的经费补贴。企业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对保荐服务券商给予30万元的经费补贴。   (四)高新技术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一、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挂牌后转板的企业,以及境内外新上市融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从第2年起,在科技企业创新专项资金中给予100―300万元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支持。对挂牌后转板的企业,按其首次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鼓励政策的实施细则。   十二、高新技术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政策措施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自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 & &&
来源网址:您的位置:&&&&&&&&&&&&&&& > 正文
漯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我市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15:51
发文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文  号:漯政[2008]55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关于鼓励我市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鼓励我市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上市后备企业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06)86号)精神,抓住当前国内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进一步调动我市企业上市融资的积极性,加快推进一批主业突出、成长性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上市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扶持及奖励政策。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资金支持、鼓励促进”的原则,积极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和扶持奖励政策的激励促进效应,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募集发展资金,扩大企业规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盈利水平,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扶持及奖励政策
  (一)政策性资金支持
  1.对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中小企业服务局等有关部门要在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省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贴息资金、现代物流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等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申报;在市重点建设项目贴息资金、“双百工程”引导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2.市政府设立企业上市引导资金,用于对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公司改制及上市的辅导、评估、保荐、路演等前期费用的支持,待企业上市成功后再全额返还市政府。
  3.市政府设立企业上市工作专项经费,用于解决资本市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融资奖励、培训、宣传、推介等事项。
  (二)减免、缓缴有关费用
  1.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变更或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土地、房屋产权证过户手续时,勘探测绘费、房产登记费、交易费,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以及水、电、通讯设施等过户工本费等费用,有关部门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标准征收;所涉房产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县区政府给予等额资金支持。
  2.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应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全部纳入地方国库,企业改制的有关费用通过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实施上市过程中,缴纳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在上市后半年内缴清。
  3.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因对利润、税收进行规范,形成的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由市、县区政府给予等额资金支持。
  (三)奖励、激励措施
  1.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完成股份制改造,正式进入辅导期后(指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入实质性运作),市政府给予企业30万元扶持资金;经中国证监会发审委正式审核批准后,市政府给予企业50万元扶持资金。
  2.企业成功首次上市发行股票的,市政府给予上市企业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50万元;实现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法人代表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形式上市的企业,给予企业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并优先推荐为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人选。
  3.企业上市募集资金和再融资资金在我市作再投资的,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四)保证项目建设用地
  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我市境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上述各项扶持及奖励,须经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查后提交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享受以上优惠和奖励后,因企业自身原因中止上市工作的,须补交减免费用,退还所获支持资金。
  三、保障措施
  (一)发挥职能作用。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企业上市进展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办公会议,分析我市企业上市的新情况,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需要政府帮助解决的问题。遇有重大特殊问题时,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
  (二)引进中介机构。坚持“市场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证券公司的沟通联系,吸引国内外证券、会计、等中介机构来我市开展业务。对在我市设立办公场所,并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介机构,市财政可在上市工作专项经费中给予适当奖励。
  (三)加强沟通联系。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保荐机构及相关局委的沟通联系,积极引导保荐机构与上市后备企业衔接,帮助企业充分利用保荐机构的专业优势,使企业上市的各项前期工作规范有序,扎实有效,快速推进。
  (四)建立“绿色通道”。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国土、环保、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对于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资本运营等过程涉及的土地、房产过户、项目审批、环境评价、职工保险、纳税证明等有关手续和材料,要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处理涉及市定上市后备企业有关问题时,本着“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办事效率,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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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66 文化部:支持民营文化企业上市融资
  文化部网站今日发布了《文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意见表示要支持民营文化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上市等方式融资。此前,多部门发文表示支持文化企业上市融资。证监会郭树清也曾表示,中国是文明古国,也是文化资源大国,但还不是文化强国,要通过支持文化企业上市支持文化事业发展。
  支持民营文化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和上市融资
  建立健全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鼓励和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支持民营文化企业通过信贷、信托、基金、债券等工具融资,支持民营文化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上市等方式融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的机构、中介组织、各类基金进入文化产业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控股、参股、并购、重组、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鼓励艺术名家和其他演职人员以个人持股的方式参与转制院团的股份制改造。
  民间资本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可享受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和国家扶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发展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演艺、、动漫、游戏、文化、艺术品、工艺美术、文化会展、创意设计、网络文化、数字文化服务等行业和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鼓励民营文化企业跨区域、跨行业兼并重组。民间资本投资符合国家重点扶持方向的文化行业门类和领域,可通过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绩效奖励等方式给予资金扶持。(记者 孙毅)
&&& 相关链接
  文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
  文产发〔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号)精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文化部结合当前文化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重要意义
  (一)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型升级,民间资本已成为推动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繁荣文化产业、推动文艺创作生产、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对外文化交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进一步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的重要举措。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优化国民经济结构、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有利于拓宽文化资金来源渠道,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有利于进一步解放文化生产力,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整合各种资源,凝聚各方力量,激发全社会文化创造活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文化建设的新局面;有利于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
  (二)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控股、参股、并购、重组、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鼓励艺术名家和其他演职人员以个人持股的方式参与转制院团的股份制改造。
  (三)民间资本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可享受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和国家扶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四)鼓励民间资本捐建或捐资助建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捐助机构、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等形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民间资本捐资助建公益性文化设施,可尊重捐赠者的意见,以适当方式予以褒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捐助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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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排行榜国务院支持小微企业上市融资 设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日来源:湖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会议确定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一)完善财税支持政策。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中央财政安排150亿元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支持初创小型微型企业。政府采购安排一定比例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对小型微型企业三年内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二)努力缓解融资困难。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和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上市融资。继续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制定防止大企业长期拖欠小企业资金的政策措施。(三)加快技术改造,提高装备水平,提升创新能力。中央财政扩大技术改造资金规模。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培育和支持3000家小企业创业基地。(四)加强服务和管理。建立和完善4000个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便利通关措施,简化加工贸易内销手续。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培训费和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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