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保险公司中国移动邯郸分公司有分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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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工作地点:
所属部门:集团总公司
汇报对象:
下属人数: 0人
职位描述:
岗位职责:1) 负责分公司养老金业务部的日常经营管理2) 负责分公司养老金业务销售团队建设和销售业绩指标的达成。3) 贯彻执行公司统一的业务模式和业务规范要求,负责分公司养老金业务销售网络建设和高素质客户经理队伍的建设和管理;4) 贯彻执行公司统一的销售支持系统标准和要求,负责分公司养老金业务销售支持体系的建立和管理,包括销售管理、销售培训、市场开拓、业务管理和客户服务等;5) 贯彻执行公司统一的市场营销和品牌沟通战略,负责制定分公司养老金业务的市场营销和品牌沟通工作计划并具体实施;6) 负责分公司养老金业务部业务,配合养老险总公司执行需求管理办法,协助与业务部门进行需求沟通,指导和规范业务需求提交7) 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任职要求:学历本科以上学历,保险、金融、市场营销、工商管理等相关专业
经验1) 5年以上保险行业相关经验,2) 2年以上担任企业年金经理层级(含)以上职务经验,年龄45周岁以下; 【条件优秀者可适当放宽】3) 熟悉养老金业务方面的知识; 4) 熟悉同业团体年金业务运作; 5) 优秀的团队领导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和学习能力。6) 能够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养老金业务部与当地产寿健机构合署办公
岗位要求:
学历要求:本科或以上
性别要求:不限
语言要求:普通话
专业要求:不限
年龄要求:25-45
工作年限:5年以上
企业介绍: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财险、寿险、健康险、养老险、资产管理、保险销售、保险经纪、银行、证券、金融租赁等多家子公司,是一家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自成立以来,安邦保险集团稳健发展,总资产规模已超过6000亿元人民币。安邦保险集团将发展成为以保险、投资为核?的,融银行、资产管理、金融租赁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综合性跨国金融服务集团,提供“?个客户,综合服务”的全方位、定制化金融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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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规模:10000人以上
性质:私营·民营企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6号安邦金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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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养老金业务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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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凯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由】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案件字号】 (2014)威民二初字第101号【审理法官】
【文书性质】 【审结日期】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权责情节】 ,,,,,,,,,
【全文】【】 &&&&
要凯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威民二初字第101号
  原告要凯。
  委托代理人李瑞杰,系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海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艳冬,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庆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小满,该公司员工。
  原告要凯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邯郸安邦公司)、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合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英军独任审判,于日、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瑞杰,被告邯郸安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艳冬,被告万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小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要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邯郸安邦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艳冬、被告万合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小满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要凯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9,902.5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邯郸安邦公司的答辩意见,1、原告只是在该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对于原告方因事故造成的车损、医疗费、施救费、鉴定费其不承担赔偿责任;2、对于事故相对方的车辆损失,该公司只在交强险2,000元限额内进行赔付;3、对于公估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该公司不予承担。
  被告万合公司的答辩意见,1、事故发生后,其对该事故车辆进行了定损勘查,并告知了车主,直到其收到传票时才知道原告将其诉至法院,并非万合公司不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对于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万合公司不予承担;2、原告主张的主车损失,车损鉴定属于单方委托,并且鉴定数额与被告定损数额差距较大,对该鉴定意见、修车发票和修车清单有异议,我公司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3、施救费数额过高;4、事故对方车辆损失,车损鉴定属于单方委托,并且鉴证意见书没有附评估机构的资质证明;5、原告垫付司机的医疗费数额无异议,但应由事故相对方车辆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无责赔偿限额1,000元。
  经审理查明,要凯系冀DJ8669、冀DUV96挂重型半挂车的实际车主。日1时30分,原告的司机郭建海驾驶上述车辆,沿威县西外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泽丰园餐厅门前时,与前方顺行朱俊军驾驶的冀DF2422、冀DLY20挂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郭建海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P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建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俊军无责任。
  事故车辆冀DJ8669牵引车在被告邯郸安邦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赔偿限额122,000元),在被告万合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196,000元)、三者险(赔偿限额500,000元)、车上人员险(赔偿限额50,000元/座)及不计免赔等险种,保险期间均自日零时起至日24时止。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损失为,原告车损82,800元、公估费5,220元、施救费2,000元、垫付司机医疗费1,374.51元、垫付事故对方车损8,508元,共计99,902.51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车辆在二被告处分别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三者险等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对于原告方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二被告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关于原告方的车辆损失问题,原告方提交的本车车损鉴定意见书是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作出,该鉴定意见具有客观性、正当性,原告方提交的车损鉴定意见书、修车清单及发票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本车损失为82,800元,事故车辆在被告万合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被告万合公司应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82,800元。
  关于鉴定费的问题,该费用系原告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被告万合公司承担。故被告万合公司应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鉴定费5,220元。
  关于施救费的问题,该费用系原告为防止或减少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且有正式发票为证,故被告万合公司应对原告支出的施救费2,000元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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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安邦保险公司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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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邯郸市安邦保险公司不作为!!!
网友:匿名网友
我是一名大货司机,日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县高速公路上,被一辆持有邯郸牌照的大型车挡了去路,被迫停下来,他是非法车,由于天黑,他又没有提示灯,我刚停下来就被后面的深圳大型物流车追尾了,造成的损失很大,一车的铝型材全撞坏了,车也坏了我受了伤,经确县高速交警大队责任鉴定为俩车各占百分之50的责任,后又确县法院开庭审理判决也是俩车各占百分之50的责任,但是从出事以来到安邦保险公司一分钱也没赔付,钱迟迟不到账,现在辽宁忠旺集团财会科把我车扣了做为抵押,什么时候赔付什么时候提车干活,都9个月了我干不上活,我买车就拉了一大堆饥荒,所有亲属都躲我怕借钱,我的生活难以维持,我死的心都有,恳请市委书记大人帮帮我,救救我的一家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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