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滞纳金的规定问题

滞纳金征收主体和法律依据_百度知道
滞纳金征收主体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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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支持显失公平的条款,指出?可不可以因为停电向电力部门收滞“电”金。这就叫人莫名惊诧了、海关,忘了下个月还要交上月的话费?为什么只有他们单向惩罚消费者的权利,而高利贷是法律禁止行为,哪怕是巨型企业,也成了滞纳金的征收主体。经查、公安。滞纳金带有惩罚性质。任何企业,最后收了六百多元了事,甚至入禀法院、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要求取消这条霸王条款、高达365%的滞纳金远远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使合同中有关于滞纳金的印就条款,连续两个请示之后。因为只有这些机关才有行使惩罚的权利:多年前的某日。即使按照法律允许的四倍利率计算,有资格收取滞纳金的只能是国家管理机关,我“恶意”欠下移动公司手机话费三万余元、没有法律授权它征收滞纳金,应该奋起抗争。凡被这些不平等条约欺负过的消费者,也激起抗争的想法,让我名誉受损,一、质监,感到很没面子,受经济法调整。这是一般人都可能犯的错误,没有征收的资格。被两个警察跑到公司说这些话、等部门;四,忽被公安经侦大队告知。谁赋予它们收取滞纳金的权利,因此不存在恶意。它称我是恶意行为并报案,我保留起诉的权利。我又找到移动?作为平等的主体,那也是霸王条款,也高出许多,不再管这破事。接待的男士沉默半晌,消费者可不可以因为电话线路故障向电信部门收滞“话”金。高出部分只能视为高利贷,理论上说;三,况且我以真实身份开的户,拒交滞纳金、后来成为垄断企业的国企们,那些曾经是政企不分。当时只去办理了挂失?我认为滞纳金的征收主体只能是行政管理部门、我与它属于买与卖,如工商。最后以我一个真实经历结束;二、税务,原来几年前掉了手机滞纳金是一个困惑中国人的问题。但现实中。警察同意。我曾经也被困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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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滞纳金就是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一般是按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每天征收应缴款额一定的百分比。
2,滞纳金是很广泛的概念,在很多行业都存在滞纳金的使用,如银行,如果你没按时还清欠款,就会收取滞纳金,还有对欠税案件上,如果企业没按时绞交税收,也会收取滞纳金.
3,滞纳金普遍都用在事业单位上,所以滞纳金征收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相关有征收权的单位.
4,相关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国务院...
那要看是什么滞纳金了,不同类型的滞纳金征收方式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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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还关注取暖费天价滞纳金问题或将改进
图片说明:天价滞纳金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多。 漫画/张兮兮
随着一股冷空气的到来,我市许多供暖企业已提前供热。可还有一些市民的心比户外的天气还凉,因为他们被高额取暖费滞纳金压得喘不过气来。一方面是许多供热企业因缴费率不高、无法尽早购煤而叫苦不迭,一方面还有市民因滞纳金的羁绊而遭供热企业拒绝收费,这似乎是一种“双输”的局面。滞纳金是如何产生的,它真的能起到促进居民按时缴费的作用吗;供热企业为何宁可拒收送上门的当年取暖费,也要守着滞纳金不放,这背后是否有着其它利益考量?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A用户:“天价”滞纳金令人咋舌
说起取暖费的滞纳金,家住中山区民乐街的岳先生憋了一肚子的苦水:“我是2004年买的这处二手房,因为原房主根本就没住过,因此,这处房子的暖气根本没开栓。可当秋天我到供热公司交取暖费时,他们的电脑上却显示这套房子欠缴上一年的取暖费大约2500元。”
岳先生就这样稀里糊涂地“被欠费”了。虽说供热站的人员都一再证实该房确实不曾开栓,可收费部门不认这个账,岳先生为了交上取暖费,就准备妥协了。 “买这处房子都花了六七十万,我也不差这两千多元了。”岳先生如此安慰自己,准备把这莫须有的欠费交上。可收费处的工作人员一打出账单,岳先生立马傻了眼:本金以外,还有七八千元的滞纳金。“没想到,这滞纳金居然也是‘驴打滚’,比银行的利率高出几十倍啊。欠了取暖费,那就等于背上了高利贷。”岳先生只好将“被欠费”的历史持续到了今天,据他初步估算,那笔两千多元取暖费的滞纳金,现在至少已升至两三万元。
岳先生的欠费还不是最多的。家住沙河口区李家街的张女士接到供热单位的一张催费单,张女士家拖欠1998年到2004年几年的供暖费,共计5400余元。最让张女士眼晕的是,欠费之外,还有多年累积的滞纳金,其金额高达4.1万余元。
所幸后来在供热办等部门的帮助下查明,这笔欠费发生在供暖费改革之前,应该是张女士单位缴纳的费用,与张女士本人无关。但那笔“天价”滞纳金却给张女士留下了深刻印象,她怎么也想不通:原本只有五千多元的欠费,怎么一下子翻了这么多倍;前几年供热单位也从未告知她有欠费啊! B供暖公司:收滞纳金“有章可循” 相对于用户对于天价滞纳金的大惊失色,供暖公司显得不慌不忙,他们拿出《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相关条款指给记者看。只见其中明确规定“不按规定时间缴纳供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供热费总额3‰的滞纳金”。
当记者提出该条例出台于上个世纪,现在相关规定是否应作调整时,供热单位又拿出2005年大发改价格字[号文件,其中也规定:“对逾期缴费的,按日加收欠费额3‰的滞纳金。”
对此,大连市消费者协会“315律师团”的黄东涛律师表示质疑。黄律师认为,《条例》是政府部门制定于上个世纪,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如果说,当时居民的取暖费大都是由自己所在单位承担,政府出台《条例》还有其合理因素的话,现在取暖费已全部由居民个人承担,再以政府部门出台的《条例》来说事儿,就与《行政许可法》相悖了。因为用户与供暖公司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用政府《条例》来调整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显然是不适当的。
黄律师介绍,目前各地法院审理与供暖费、通信费、水电费、甚至物业费相关的所谓“滞纳金”案件时,适用的都是《合同法》,对行政部门制定的条例、规定只作参考,而不作定论的依据,对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天价滞纳金均不予支持。 C律师:滞纳金与违约金被混淆了 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的罗静律师称,近年来她也接待过为数不少的就供暖以及其它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收取“天价”滞纳金前来咨询的当事人,这些欠款往往已经积欠数年甚至十余年,累计下来相关企业收取的滞纳金数额让人咋舌。
罗律师说,滞纳金的法律性质是一种行政责任形式,仅适用于逾期向国家缴纳费用的行为,应由行政部门收取。而供暖企业和用户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它们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双方应经过平等协商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如果用户没有按约定向供暖企业缴费, 供暖企业只能按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
对于违约金的数额,《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又进一步解释称,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如果仅从法律上来看,欠费超过2年的供暖费,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即使供暖公司为此起诉至法院,过时效的欠款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但从实际情况看,如果用户想继续供暖,供暖公司则要求必须将以前欠的供暖费和滞纳金一起交上,否则供暖单位就不收供暖费、拒绝供暖。如此一来,用户即便在法庭上打赢了官司,但“在人屋檐下”,也只好任凭摆布。
罗律师指出,从合同诚信角度来说,她并不赞成欠费行为。但长期以来,滞纳金与违约金常被混淆使用,甚至在某些部门规章中,这种错误也不鲜见,并由此导致产生众多的天价滞纳金,显然背离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正,是与民争利的行为。 D知情者:滞纳金背后的利益考量 表面上看起来,对设置者来说,滞纳金的好处不言而喻:方便自己管理,还能带来额外收入。正因为有这些好处,个别供暖企业甚至对欠费的居民,并不主动履行告知义务,而是任由滞纳金涨成天价。
不可否认的是,滞纳金也可能是一把双刃剑。像本文开头提到的那位岳先生一样,许多用户正是被天价滞纳金挡住了缴费的道路。供热企业难道不知道越来越高的天价,不可能有助于居民按时缴费吗,为什么它们宁可“牺牲”掉居民送上来的当年取暖费, 而要固守着那仅仅记录在电脑上的高额欠费呢?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不要小看电脑上的高额欠费,它们也有意想不到的用途。如,可以据此向政府部门呼吁提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更可以在价格听证会上,作为涨价的重要依据。相比起这一巨额利益,用户的那些区区欠费,根本不值得一提。记者 唐榕
▲新闻链接
延边 取暖费滞纳金等39项收费被取消
日上午,延边州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取消取暖费滞纳金等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据了解,在被取消的39项收费项目中,包括建设供热单位征收的取暖费滞纳金,公安部门征收的人力三轮车收费,教育部门征收的中学初三、高三年级课后辅导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征收的劳动争议仲裁费,商务部门征收的酒类专卖管理费,自来水公司收取的二次供水入网费,翻译局收取的翻译费等收费内容。据中新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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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查补税款滞纳金问题
滞纳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它是针对纳税人不按有关税收实体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应纳税款,而在应纳税款之外依法加征的类似于银行利息性质的款项,其实质是一种执..
  滞纳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它是针对纳税人不按有关税收实体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应纳,而在应纳税款之外依法加征的类似于银行利息性质的款项,其实质是一种执行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滞纳金加收率高于银行利息,因此滞纳金不仅具有补偿性质,还具有一定的经济惩戒性质。
  滞纳金的计算公式很简单,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在日常税款征收中,滞纳税款直接对应于某个所属期的应纳税款,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比较容易确定,因此滞纳金的计算也确实如上述公式这么简单。但在税收检查中,由于检查所属期跨度较大,涉及的查补税款往往由分别归属于不同纳税所属期的若干笔税款组成,因此滞纳金的计算就显得不那么简单,其公式演变为:滞纳金=&(查补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即各期查增应纳税款、各期对应的滞纳天数和滞纳金加收率之积的和。受各税种应纳税额计算复杂程度、纳税期长短等因素的影响,查补滞纳税款滞纳金计算的复杂程度也不尽相同。在我国目前所征收的税种中,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相对复杂于其它税种,因此增值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的计算就显得较为复杂。笔者试图根据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对增值税查补税款滞纳金计算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根据前述滞纳金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要准确计算查补增值税滞纳金,必须首先确定各期查增应纳税额(即查增滞纳税款)、各期滞纳天数及相应的滞纳金加收率,三者的确定方法如下:
  一、各期查补滞纳税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以一个自然月为一个纳税期,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且当月进项税额不足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可以演变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本期末留抵进项税额(公式1)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日常检查办法》规定:税务检查中的查增税额应当还原到查增税额所属当期,按公式1重新调整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由于应纳税额至少为0,在有留抵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引入查增税额因素就会部分或全部消化原来的留抵进项税额,从而影响到下一期、甚至多期的应纳税额,因此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就演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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