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筑梦中国心得体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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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单位:县政府办公室&&时间:
唐政办〔2008〕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唐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OO八年七月八日    
唐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保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发生的水旱灾害,暴风雨、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等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充分发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职能作用。  (5)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2.1 全县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暴风雨、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1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  2.2 发生5级以上地震,造成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人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0间以上。  2.3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方,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5 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应急反应机构及职责  3.1 县自然灾害救灾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唐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县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  县减灾委主任:主管副县长。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办副主任,民政局局长及发改、水利、商务、科技(地震)、气象等部门主管领导担任。  县减灾委秘书长:县民政局副局长。  县减灾委成员:县教育、公安、财政、国土、建设、交通、农牧、卫生、电力、广电、物价、供销、环保、安监、统计、林业、粮食、科协、武装部等单位负责同志。  3.2 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职责  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减灾和全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其主要职责:  (1)向各工作组传达减灾委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2)收集各工作组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减灾委报告;  (3)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的发布;  (4)及时收集、评估灾情,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协调救灾工作过程中的职能交叉;  (6)办公室可分为若干个工作组,具体可分为:预测预报、人员抢救、工程抢险、转移安置、交通恢复、生活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宣传动员、恢复重建等。每组3-5人。  3.3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  县民政局: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核查灾情,及时上报,统一发布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商务局:负责灾区应急生活必须品供应,动用储备商品稳定市场。  县发展改革局: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做好抗灾救灾物资运输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协调落实以工代赈资金。  县交通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险被毁公路。  县建设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农牧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害、鼠害、动物疫病、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县卫生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县文体教育局:负责组织灾区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调、帮助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 县科技局:组织地震现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灾 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县网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抢险通讯的保障工作和灾后通讯设施抢修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救灾粮源安排、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储备粮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供电局:负责灾后电力设施的抢修和供电。  县广播电视局: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供销合作社: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并按照调拨命令程序,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县统计局:协助汇总分析灾情统计数据。  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县科协:协调有关学会的抗灾救灾研究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的保障服务。  县武装部:负责安排、协调民兵的抢险工作。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县民政局组织协调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县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县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进一步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由财政局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 由财政局每年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3 县政府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财政局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 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4.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进一步建立健全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各乡镇建立健全物资储备点。各级储备点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4.2.2 每年年初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  4.2.3 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4 灾情发生时,可调用相邻乡镇救灾储备物资。  4.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2.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1 加强县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乡镇建设并管理覆盖乡、村两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县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2 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3.3 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县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县民政局及灾害多发乡镇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科技(地震)、国土资源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 建立健全与部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2 完善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 在已有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乡、村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 组织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7.3 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县农牧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通报。  5.1.2 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作出灾情预警,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通报。  5.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县和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  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城镇、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政府每天8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报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报市民政部门和县政府。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报市民政部门。将全县汇总数据(含分乡镇灾情数据)报市民政局和县政府。  5.3.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由县民政部门协调农牧、水利、国土资源、科技(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及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3.4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灾害发生地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设定了4个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县减灾委主任(主管副县长)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III.IV级响应由县主管救灾的副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县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暴风雨、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1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方,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见流程图1)
  6.1.3 应急响应&由县减灾委主任(主管副县长)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以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2)县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县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4)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通报一次抗灾救灾情况。  (5)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  (6)以县减灾委名义对外通报灾情,呼吁救灾援助。  (7)县民政局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及时向县政府、县减灾委主任和市民政局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代县政府起草向省市申请救灾资金的请示。  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局局长)提出建议,县减灾委主任(主管副县长)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县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暴风雨、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6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0.5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6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方,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立即启动Ⅱ级响应(见流程图2):&
  6.2.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县民政局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民政局及下属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实行联合办公,组成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抗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Ⅱ级响应一经确定,民政局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乡镇24小时联通,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以县民政局名义发慰问电,或建议以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3)立即开展以下综合协调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乡、村的情况汇报;协调建议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4)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县民政局负责同志带队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灾区的申请,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制定县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随时落实县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6)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  每2小时与灾区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及时编发《救灾工作专报》,报县政府和市民政局,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7)组织救灾捐赠  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  经县政府批准,向省、市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6.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向县减灾委秘书长(县民政局副局长)提出终止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县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暴风雨、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6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0.1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0.1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3人以上6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0.1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1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方,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立即启动Ⅲ级响应(见流程图3):
  6.3.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秘书长(县民政局副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乡、村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2)县民政局有关人员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民政局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的畅通。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以县民政局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4)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县民政局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的自救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灾害损失较大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有关部门组成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赴灾区。  (5)调拨救灾款务  根据灾区申请,在灾情发生后,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每4小时与灾区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7)开展救灾捐赠  每2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必要时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及时下拨捐赠款物。  6.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秘书长(县民政局副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告知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  6.4 Ⅳ级响应  6.4.1 灾害损失情况  (1)全县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暴风雨、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0.01万人以上,0.1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0.01万间以上0.1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造成人员死亡;  b.紧急转移安置灾民0.01万人以上0.1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0.01万间以上0.1万间以下;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1月、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县民政部门在1月15日、10月15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市民政局。  7.1.2 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1.3 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4 根据乡镇政府向县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县财政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一般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1.6 向社会通报各乡镇救灾款下拨情况,确保冬令救济资金按要求及时发放到户。  7.1.7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8 发展改革、财政、农牧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组织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  7.2.2 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县灾情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4 根据各乡镇政府向县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下拨自然灾害灾后补助费,专向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5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6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7 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8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2.9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牧、卫生、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 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政府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 )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各乡镇根据本预案制定本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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