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给农民工保险都是入的什么保险

江苏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我省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企业不为农民工办工伤险,将拿不到施工许可证
南报网讯(记者&肖姗&实习生&高思嘉)今天(5月14日),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等六部门转发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建筑企业不为农民工办工伤保险的,将拿不到施工许可证。
所有建设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对难以按缴费工资参保缴费的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在项目所在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工程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代缴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单位,一律不得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根据《通知》,人社部门要强化对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督查力度,发现企业未参保或未全员参保的,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仍未缴费参保,按规定给予处罚。&&&&
&在南京,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2&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人员数量不限。例如,一个项目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仅需缴纳1.2万元工伤保险费。一旦工地出现较大的工伤事故,赔偿额却远远高于这个数字。&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相关人士说,按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员工个人无须缴纳保费。建筑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论对企业还是农民工都是有利的。&目前,全市住宅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基本已纳入工伤保险。下一步,还将摸清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施工企业的数量构成和人员结构,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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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来源:四川日报编辑:
摘要: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怎样缴费?有效期限是多久?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怎么办?层层转包、分包中发生的工伤又怎么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以项目为单位参加,怎样缴费?有效期限是多久?企业不参加工伤怎么办?层层转包、分包中发生的工伤又怎么处理?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消息经6月10日刊发后,引起读者关注,纷纷打电话到民情热线询问详情。6月16日,针对读者疑问,省人社厅相关人士作了详细解答。
根据规划,我省将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务工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建筑施工企业以项目参保方式灵活处理。
为防止建设施工单位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我省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代缴。实行按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必按工资总额为基数,可以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计算公式为:项目工程总造价&项目人工费占比&统筹地区建筑行业基准费率。
在建项目可根据施工进度适当降低工伤保险缴费金额,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社部门与同级住建部门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工伤保险期限,自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工程由于不可抗拒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合同规定竣工期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在工伤保险有效期内,凡是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参保职工处理。根据政策规定,今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将查验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证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项目将无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今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若不幸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要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申报,部门将在受理后的15天内作出认定决定。
此外,如果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在项目竣工后才完成认定,仍作为项目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果这些单位不支付,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其后再依法向上述单位追偿。如果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工伤,发包单位与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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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若干文件&&(我最近遇到的紧急问题答案都在这里)
关于落实《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建委,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07〕73号,以下简称《意见》),做好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缴纳的范围
自《意见》下发之日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承包单位)为使用的农民工申报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窗口职责分工和缴费额核定
(一)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定点办理。按照市建委《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行政管理事项分级管理的通知》(建筑〔号)的有关规定,市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设立的工伤保险窗口(以下简称市工伤保险窗口)办理建设项目登记,申报核定工伤保险费;区(县)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在项目坐落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窗口(以下简称区(县)工伤保险窗口)办理建设项目登记,申报核定工伤保险费。市工伤保险窗口按日将市区(县)工伤保险窗口建设项目登记、工伤保险费核定情况,汇总传送给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日将建设项目缴费到帐情况传递给市工伤保险窗口。
建筑业企业长期使用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津劳办〔号)规定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可不按本《通知》规定重复缴费。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撤销市、区两级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经办窗口。
(二)总承包单位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时,应填写《建设项目登记、缴费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建筑工程项目合同;
4.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
5.其他有关证件、材料。
(三)工伤保险窗口按照总承包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核定建设项目月人均缴费基数、月均用工人数、工伤保险缴费额,出具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总承包单位持《缴费通知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办理缴费结算手续。其中:月均用工人数按工程合同总造价&20%&60%&合同工期的月数&月人均缴费基数核定;工伤保险费按工程合同总造价&20%&60%&1%核定;月人均缴费基数按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也可由总承包单位按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申报。
三、农民工备案登记管理
(一)总承包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应及时到项目所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为其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提供农民工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
办理农民工备案的截止时间为每月25日,当月未进行备案的农民工,可在次月进行补备案。未备案期间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可由总承包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经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为其补办备案手续。
(二)农民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施工企业应当在2小时内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属地建设安全监督站或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报告。同时,应在24小时内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向社会保险分支机构书面备案。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备案的,可通过传真或电话将工伤事故、伤亡人员、医疗救治等情况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5日内补办工伤事故备案手续。
(三)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应持市或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出具的《生产安全事故确认证明》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建筑业工伤证》等相关材料,到建设项目所在的社会保险分支机构,办理工伤人员登记手续。
四、农民工工伤待遇
(一)建设项目农民工被认定为工伤或患职业病的,按核定或总承包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农民工月均缴费工资作为工伤待遇计发基数,农民工月均缴费工资低于工伤发生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计发基数。
(二)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和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按月领取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建设项目施工期满,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可随施工企业转入其他建设项目,亦可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到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管理工作,支付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总承包单位应在每年一月份将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证明,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继续享受待遇的凭证,未按时提交的,将暂停待遇支付。
(三)五至十级工伤人员伤情变化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一至四级的,按照上述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办理待遇手续。五至十级工伤人员随单位转入其它建设项目,在办理《建筑业工伤证》变更手续时,要提交新项目参保证明,《建筑业工伤证》变更后,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
(四)伤残为一至四级的农民工和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可由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其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五)建筑项目合同期满,因不可抗拒原因工程尚未竣工的,农民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农民工尚在停工留薪内的,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基金要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严格审查管理
市、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安全监督和施工安全条件审查内容,凡未办理工伤保险缴费手续的,一律不予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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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
 为了进一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业户籍、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并与本市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给农民工的全部工资报酬确定。其中农民工本人工资报酬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实行综合费率制度,具体标准为2%。综合费率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征收的综合保险费,按照1∶1的比例分别计入工伤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项下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计入比例可以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农民工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工伤费用,分别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应当在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后30日内,到其坐落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农民工应当自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保后的当月起,享受下列保险待遇:
  (一)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参保的农民工,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不建个人账户,不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农民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超过最高支付限额至25万元的部分,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费,农民工本人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参保的农民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劳局〔号)的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应当继续按原办法参加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按照3.5%的费率缴纳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的,可以转按本办法参加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73号)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参加了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可以继续按原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90号)的规定,为服务业从业人员“定员定额”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继续按原办法参保,也可以转按本办法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至日废止。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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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
5号),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以及《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
(津劳办〔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辖区内从事项目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外地进津企业)要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同时可以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对本市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合同总造价中单独列项,应包括整个工程期间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中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应将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缴纳工伤保险费。总承包单位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窗口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建设项目按合同工期缴费,其提取和缴纳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工程合同总造价&20%&60%&1%(其中:20%为工程合同总造价中人工费所占比例;60%为建筑从业人员中农民工所占比重;1%为工伤保险的费率)。工程期内缴费工资按工程合同总造价&20%&60%计算,但农民工个人月均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予以补齐。
农民工个人月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是:工程合同总造价&20%&60%&合同工期的月数&月平均缴费人数。
  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缴费公式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人工成本、从业人员结构及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等因素进行调整。
  四、建设项目追加工程造价的,应当按照上述工伤保险费缴费公式重新计算工伤保险费,并由建设单位补齐差额部分。
  五、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结束之日止。建设项目合同工期延长,总承包单位应于合同到期前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于项目竣工后30日内持保修合同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有效顺延到工程竣工或保修期满,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已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应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六、总承包单位负责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各项工作;落实实名制管理,审核汇总在建项目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名册和农民工人员名册,报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施工现场人员的动态管理。
  七、农民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后,雇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项目所在地或施工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施工企业持由总承包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核发建筑业工伤证明手续,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证明上明确标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
  八、农民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等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伤待遇以农民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农民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计发基数。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农民工,由施工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九、领取长期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农民工和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的限制。由施工企业持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建筑业工伤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支付手续,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长期支付工伤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农民工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提出与施工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建筑业工伤证明由施工企业负责收回。
  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施工企业应当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时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或其亲属。
  十一、总承包单位在施工有效期内已按本意见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施工企业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总承包单位未按本意见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总承包单位应承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施工企业应承担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劳动争议,可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总承包单位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充分保障农民工的知情权。
  十三、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开通12333农民工举报投诉电话,健全农民工举报投诉制度。
  十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在审核颁发安全监督备案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监督备案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十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待遇支付情况实施监察,对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查处。
  十六、为了防止和减少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根据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从每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10%作为预防费,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工地安全摄像监控等安全设施和质量安全站设备配置、农民工培训、安全监督管理等。预防费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十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OO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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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行业农民工今后可按项目入工伤保险
  新华河北>>正文
  日 09:04:20来源:燕赵晚报
  日前,石家庄市转发河北省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提到,今后,不管有没有固定用人单位,建筑业农民工都可参加工伤保险了,按项目参保将为农民工参加工伤险护航。河北省明确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应按建设项目参保。
  在建项目一月内补办工伤保险
  通知明确,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按建设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已经实行按项目参保的地区暂按本地区原缴费办法执行;未实行按项目参保的地区,暂按项目工程总造价(合同价款)的1.0%。核算缴费基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相关业务。已经开工在建的项目,尚未参加建筑业保险的,应在一个月内由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剩余工程量合理确定剩余合同价款和剩余工期,核算工伤保险费并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到经办机构及时补办工伤保险手续。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各地住建部门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发生工伤24小时内报告 15日内认定
  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应在24小时之内向参保地人社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应及时出现场调查。在发生工亡或重特大事故情形时,参保单位进行时要提供向安监部门进行事故备案或报告的材料。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的决定。
  工伤保险的待遇支付,按照《》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按项目参保的工伤待遇,其核定统一采用工伤发生时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项目参保的,建设项目结束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或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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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诉电子信箱:
上海市新闻道德委员会通过社会监督电话、来信来访接待、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受理社会各界对新闻机构及新闻从业人员新闻职业道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监督。
受理时间接待时间为:
工作日上午9:30--11:00;下午1: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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