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卫政发2013 40号申复是哪个部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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诡异的生乳国标会议纪要
来源:本网原创 更新时间:日
&&& &日,消费者向原卫生部申请公开《生乳》国标会议纪要,卫生部回复称不属于公开范围。消费者诉诸北京一中院,10月17日,一中院撤销原卫生部答复并责令重新答复。12月13日,原卫生部再次答复称依据是国办发[2010]5号文件中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信息,不予公开。12月31日,消费者再次向北京一中院起诉。
&&&& 日,因国务院机构改革,一中院中止审理。经消费者数次申请,12月6日方恢复审理。一个颇具戏剧性的细节是,庭审中消费者质疑被告未将会议纪要作为证据提供时,被告却称已经向法院提供过。对此,法庭予以否认。
&&&& 一个言之凿凿已经提交,一个矢口否认未曾收到。《生乳》国标会议纪要,缘何如此诡异?12月16日,一中院当庭驳回消费者信息公开诉讼请求。
&&& 日,消费者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赵正军
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请求:1撤销(2013)一中行初字第327号行政判决书2撤销被上诉人卫政申复[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3判令被上诉人公开会议纪要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理由如下:
一 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 本案上诉人日提起诉讼。诉讼中,一审法院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三定方案尚未批准为由中止审理。日,国务院公开被上诉人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止情形消失。但一审法院未依法恢复诉讼,直至上诉人多次书面和口头申请,一审法院12月份开庭审理。
二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 1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提交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办发[2008]36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等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除了在答复中载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办发[2010]5号字样外,直至开庭前未向法院提供任何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均非被上诉人答复所用,也未在法定期间提交)。
&&&&&倒是庭审中上诉人质疑被上诉人未向法庭提交会议纪要证明其属过程性信息时,被上诉人当庭回答该证据已向一审法院提交,而法庭予以否认。提交的证据否认收到,未提交的依据罗列一堆,生乳标准会议纪要,何以如此神秘?
&&&& 2本案被上诉人诉讼中未提交会议纪要应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2011]17号)第五条第四款只规定了“有证据证明的国家秘密可以准许在诉讼中不予提交”的例外情形,即其他不予公开信息均需举证。故一审判决在被上诉人未举证、未查明会议纪要所载明事项情况下认定会议纪要“涉及委员间交换意见的情况”没有事实根据。至于涉案会议纪要公开后是否导致委员难以坦率表达意见(网上各机关的会议纪要比比皆是),一审法院更应当对会议纪要审查后作出准确认定表述,而不应以“可能导致”这样模糊的、推测的非法律语言作出“免于公开”的认定。
&&&& 法释[2011]17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可见,即便属于不公开范围信息,也要对其是否影响公共利益进行审查,而一审判决未对涉案会议纪要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审查。法释[2011]17号第九条第三款还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可以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判决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一审判决对此也未进行审查。如果会议纪要涉及个别委员意见可能导致其难以坦率发言,被上诉人也完全可以区分处理,比如可以将这些委员的名字以***代替。会议纪要中分歧意见有哪些、处理情况和与会委员或单位总得让人知道吧?否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透明”宗旨如何保障?
三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 1涉案会议纪要不属于依法不予公开范围
&&&& 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法释[2011]17号第十二条第(一)项: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按一审判决语境判断,显然指向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但这里不予公开范围的前提是依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十四条和法释[2011]17号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予公开的范围只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类信息,而本案会议纪要并无证据证明属于上述依法不公开范围。
&&&& 需要指出的是,法释[2011]17号在征求意见时,将“过程信息”(包括三安全一稳定信息)也列入可以不予公开的范围,但最高院审判委员会经过慎重考虑,认为应当严格按照条例的明确规定确定例外信息。因此,司法解释最终表述为:“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见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答记者问:依法保护公民知情权 助推透明政府和服务政府建设)。
&&&& 一审判决中“对于在行政机关内部交换意见的政府信息,无论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公开,还是在行政决策作出后公开,可能导致委员难以坦率地表达意见”仅属其观点,并无相应法律依据。相反,北京市高院行政庭长程琥在《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应区别对待》中认为,“过程性信息只是反映了行政机关正在调查、讨论、研究或者审查等行为过程中某一环节的情况,其信息是未成熟的、不确定的,一般不予公开,但行为过程结束后则应当公开”、“对于过程性信息中的事实信息应当公开;在过程结束后,过程性信息应该公开”、“一旦符合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特征,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应该公开”()。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故涉案会议纪要信息系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已被2012一中行初字第1895号判决认定,第5页)。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案《生乳》国标,事关人民消费和食品安全,涉及每一个消费者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和参与。可见,本案会议纪要就是被上诉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且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应于公开。
四 一审判决遗漏了上诉人撤销告知书的诉讼请求
&&& 本案上诉人诉讼请求分别为撤销被上诉人信息公开告知书和判令公开会议纪要,一审判决未对被上诉人信息公开告知书予以审查判决。被上诉人答复不予公开的依据是国办发[2010]5号文件规定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信息,即被上诉人认为只要是过程性信息均不属政府信息不予公开。而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将过程中政府信息均排除公开范围之外没有法律依据”,即过程性信息也属于政府信息,所以被上诉人以会议纪要是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答复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撤销,而一审判决却有意遗漏上诉人的该诉讼请求。
&&&&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以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答复没有法律依据且未举证会议纪要,应当撤销,一审法院遗漏了上诉人的该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未查明会议纪要所载明事项和是否有区分处理以及影响公共利益情形;涉案会议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不予公开范围的信息,属于被上诉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属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应于公开。
&&&& 一审判决将未经审查的会议纪要生搬硬套主观臆断地认定不予公开,系随意在法律规定之外增设不予公开信息范围,如果不加以纠正“可能导致”各级法院效仿从而难以坦率、正确地审理信息公开案件,打造透明政府、促进依法行政将成空谈。
&&&& 综上,上诉人现提起上诉,请依法判决。
&&&& 此致&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赵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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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再诉卫生部生乳标准信息公开一案,因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三定方案尚未批准,北京一中院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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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免疫疗法:消费者不得不知的真相
最近媒体报道癌症免疫疗法在国内很多三甲医院如火如茶地开展,各类癌症免疫治疗的广告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颇让笔者震惊。这种疗法通过抽取病人血液中的免疫细胞体外培养再输回体内达到增加免疫力的目的。如南方周末《癌症免疫疗法:国外谨慎 国内盛行》一文所示,国外对该疗法确实保留谨慎态度。本文将尝试从疗法本身出发,告诉消费者该疗法的真相。
什么是癌症免疫疗法
广意的癌症免疫疗法是指用机体的免疫原理发展起来的技术和方法来治疗癌症, 包括三大内容, 基于细胞的方法( cell-based therapies), 抗体疗法( antibody therapies), 细胞因子疗法( cytokine therapies)。用免疫学方法来治疗癌症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首先提出这个慨念的是一位美国叫威廉.科莱的外科医生,但很快被二十世纪初蓬勃发展起来的放疗超过,并淡出医生的视野。
狭意的癌症免疫疗法只是指第一类, 有中国学者把它称为癌症生物疗法, 通常涉及到将病人血液或者癌症组织中的免疫细胞(自然杀伤细胞, 细胞毒T细胞,树突状细胞)分离出来, 在体外刺激, 增值后输回病人体内, 以达到抗癌症的目的, 这也是本文讨论的内容。
美国市场的现状
由于癌症治疗的艰苦,从科莱医生意识到或许可以用免疫学的方法来治疗癌症, 只要有一线希望, 科学家就会去努力。日,哈佛医学院的康德夫(Kantoff)医生领导的一个三期临床试验在新英格兰医学杂上发表。这是一个严格设计的双盲, 安慰剂控制,多家医院合作的临床试验, 对象是用激素冶疗无效的512例晚期前列腺患者, 实验组的病人平均生存期是25.8个月, 而安慰剂组是21.7个月, 结论是此疗法可使晚期前列腺癌患者多生存4.1个月。美国FDA根据此研究批准了该疗法的使用。
这也是目前唯一在美国市场上允许使用癌症免疫疗法的癌症。治疗方法简单说来, 是用抽取并分离病人血液中的免疫细胞, 送到特定实验室, 然后在与一起前列腺酸性磷酸酶培养后分三次输回该癌症患者, 每次间隔二周, 这是FDA规定的标准方法。
中国市场的现状
笔者于1997年离开中国医务界, 对于中国医务界的癌症治疗现状不是十分清楚。最近媒体报道癌症免疫疗法在国内很多三甲医院开展,广告宣传泛滥成灾。令人震惊的是笔者通过网络搜索发现光明网记者李然于9月4日报道,国家卫计委卫政申复(,0658两个文件, 卫计委未组织开展自体免疫细胞(T细胞,NK细胞)治疗技术相关的临床试验, 也未批准任何医疗机构开展自体免疫细胞(T细胞,NK细胞)治疗。
据报道, 有些医院用癌症免疫疗法效果很好,并有&实际数据&。根据美国FDA规定,这种治疗方案必须要在FDA批准的基础上进行多家医院合作的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分0、1、2、3、4期, 绝大多数要等3期临床试验结束后由FDA医学专家来进行评估, 批准进入市场后, 也要进行4期来跟踪长期副作用、长期存活率。而中间很重要的一环是, 出资方要雇独立于公司、医院、政府的私人公司进行检查, 这种检查贯穿临床试验整个过程以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公正,FDA也会在每个阶段进行审查。笔者认为癌症免疫疗法对癌症患者无任何帮助, 中国市场上的癌症免疫疗法应该被禁止, 直到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或卫计委批准与国际接轨的多中心临床试验的有效结果。
消费者应该知道真相
1.晚期前列腺癌是美国市场上唯一允许的使用癌症免疫疗法的病症。
2.据前述报道,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和中国卫计委从来没有被批准进行癌症免疫疗法临床试验, 少数医院自主进行的单中心临床试验结果从来没有获得过批准。
3. 中国三甲医院进行癌症免疫疗法(或者癌症生物疗法)都是处于&无政府状态&。
4. 中国任何公司和媒体从事癌症免疫疗法的商业宣传都是虚假宣传,根本不是继手术、化疗、放疗后的第四种疗法。
笔者呼吁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或卫计委对癌症免疫疗法干预,不要让癌症患者增加经济负担,耽误正规治疗。
本文来源于消费者报道
应该的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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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下载送金币《一枚大印章,臊出撒谎的红——致卫生部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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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公民赵俊红、女、汉族、52岁、无职业、通讯地址:天津市……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1号
申请事项:
1、依法确认卫政申复【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2、责令被申请人依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作出正确的信息公开答复。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日,向被申请人补充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是:【贵局在卫政申复[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建议向武警卫生主管部门申请”,请贵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简称信息公开)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信息公开: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书面。】
被申请人的卫政申复【号告知书,落墨的文字在信函中予以明确:“武警卫生主管部门不属于政府机关,也不属于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机构。……因此我委无法向你公开武警卫生主管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武警卫生主管部门不属于政府机关,也不属于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机构,卫政申复【号在告知书认定是依法依规,依据了《信息公开》条例二,不具有政府机关主体资格,便不具有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据了《行政许可法》第23条,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机构,不具有法规授权行政许可权,是正确的。
但是,同时也证明了违法性,卫政申复【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自证了卫政申复[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认定武警卫生主管部门,不具有法规授权行政许可权,证实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千真万确在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补正申请,依据《信息公开》条例二作出明确答复,是职权法定,卫计委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据《信息公开》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公开武警卫生主管部门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可是,却无视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错误的撕毁法律契约,为什么?
答案不证自明,意图把准绳绕圆,法丢了直,致使行政相对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日后行驶抗辩权提供障碍,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行为告知方法上的裁量权,根据法治原则将产生对行政主体不利的后果。
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责令行政机关依法纠正自己的违法行政行为,查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信息公开》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公开武警卫生主管部门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附:信息公开申请书壹份;卫政申复【号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壹份;身份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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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
申请人:赵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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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公民赵俊红、女、汉族、52岁、无职业、通讯地址:天津市……。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1号
&&& 申请事项:
1、依法确认卫政申复【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2、责令被申请人依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作出正确的信息公开答复。
&&&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是:【贵局在卫政申复[号,告知申请人“建议向武警卫生主管部门申请”,请贵局将转授权的文件公开。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书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简称信息公开)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信息公开: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书面。】
被申请人卫政申复【号告知书,信函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现答复如下:依据《医疗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该条例已主动公开,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查阅。】
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形式要求,是书面,被申请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按照申请人要求的书面形式予以书面提供。
《信息公开》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二十六条已作出明文规定,不按照申请人要求给予提供书面答复,就是违法,行政主体在决定告知方法上的裁量权,绝不意味着行政主体因此就有了没有任何限制的决定权,它仍然必须遵守行政法上的一般原则,如必要性原则、禁止恣意原则。
行政主体在选择告知方法时,应当将所选择的告知方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责令行政机关依法纠正其行政不作为,依据《信息公开》二十六条规定,给予书面答复。
附:信息公开申请书壹份;卫政申复【号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壹份;身份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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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
申请人:赵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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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公民赵俊红、女、汉族、52岁、无职业、通讯地址:天津市……。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1号
&&& 申请事项:
1、依法确认卫政申复【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2、责令被申请人依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作出正确的信息公开答复。
&&&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是:【2013年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天津市辖区内天津市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附属医院)三级甲等医院施行结果。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书面。】
被申请人卫政申复【号告知书,信函答复如下:【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我委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建议你向武警卫生部门咨询。】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依据卫办医[号的原文:“我部组织制定了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报我部备案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的三级甲等医院2013年全国分布,天津市辖区内被授予的三级甲等医院,天津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榜上有名,评选的依据是被申请人制定的《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被申请人就该履行职责,依据《信息公开》第二条,依申请人的申请公开施行结果。
【号告知书,那一枚大印章,问着被申请人,脸红什么,是不是撒谎臊出的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法公开工作的意见》第六条、改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服务明文规定:……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依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责令行政机关,依,法规授权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
附:信息公开申请书壹份;卫政申复【号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壹份;身份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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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
申请人:赵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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