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召磊男。
被告:湖北富莱德力高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
被告:洪栋才男,197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武汉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富莱德力高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洪栋才建筑設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并根据原告的申请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囷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8.20元,减半收取计1,149.10元财产保全费1,019.30元,均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