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冻结资金是在四个交易日内吗?含节假日吗

打新股资金将少冻结一天
■新股申购数量最高不能超过总量的千分之一■每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账户参与网上申购■网上申购时间从四个交易日缩为三个交易日_新闻中心_新浪网
打新股资金将少冻结一天
■新股申购数量最高不能超过总量的千分之一■每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账户参与网上申购■网上申购时间从四个交易日缩为三个交易日
  上证所修订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
  据新华社上海6月17日电(记者 潘清)上海证券交易所17日宣布,《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6月18日起实施。
  此次修订涉及多项条款。修订后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购单位及上限修改为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总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以T-1日账户注册资料为准)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及指定交易在不同证券公司的企业年金账户可按现有开立账户参与申购。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不提供交收担保。
  沪市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时间一般为四个交易日,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申请,沪市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时间可以缩短一个交易日,申购流程如下:投资者申购(T日),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T+1日),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日),资金解冻(T+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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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的
起止时间该如何计算
作者:孝义市人民法院 侯王平&&发布时间: 16:27:58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人民法院较为常见的民事强制执行措施。为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出台了(法释[2004]15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并自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期限及法律文书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该规定对法院审判人员尤其专搞执行的同志其实都很熟悉,但由于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期限的起止时间理解和算法不一,以致在有的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即使同一期限,而对期间起止时间的具体确定也不尽一致。在执行案件中,笔者发现大致有下表情形:
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     起算时间    届满时间     备注
期限(以月、
年计)起止
时间的确定
第一种      查封、扣押、   期间顺延至期   起算和届满
         冻结财产法    限的最后月份   时间均比第
         律文书已送    对应日之前日   三种提早一日
         达,并实际
         办结相关手
         续(含已送
         达协助执行
         通知书,且
         协助执行人
         作登记)日
第二种      查封、扣押、   期间顺延至期    期间比第三
         冻结财产法    限的最后月份    种多出一日
         律文书已送    对应日
         达并实际办
         结相关手续
         (含已送达
         协助执行通
         知书,且协
         助执行人作
         登记)日
第三种      查封、扣押、    期间顺延至期    前“对应日”
         冻结财产法     限的最后月份    与第一种和
         律文书已送     对应日       第二种的“起
         达并实际办               算日”同
         结相关手续
         (含已送达
         协助执行通
         知书,且协
         助执行人作
         登记)日之
         次日
  我国《民事诉讼法》从试行又历经两次修改。关于期间的规定除法条排序仅作变动外,条文内容未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修正前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算。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六个月期限如何计算起止时间的请示》以法经(1995)16号复函:“……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日冻结某企业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6个月应从日起算,到同年10月18日当天银行停止营业时止。冻结的效力则应从日冻结手续办结之时开始。”。况且在此复函前,与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配套的《法院诉讼文书300范例》(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印刷,张世琦主编)范例210就是这样计算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复函的精神,并参考《最新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以及《法院诉讼文书300范例》等范本,上表中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起止时间的计算,只有第三种方式是正确。但沿用第三种方式具体确定期限期间时仍需注意: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无论以时、日、月、年何种计时,开始的时、日,一律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限以月计算的,一月一般按公历中的月份天数计算。不分大月、小月。期限以年计算的,一年一般以365天计算,不分平年、闰年。期限期间届满的日期,应当是最后一个月的相当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如果没有相当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的,应以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作为届满日。同时须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诉讼总是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的。期限期间的计算,既体现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和诉讼秩序,又体现维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因而,期间的计算决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问题,实质上它关系人民法院职权和职责的实现,关系到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保护与实现。具体到民事执行中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起止时间计算的正确与否,既直接关乎执行法院所实施该强制措施程序的合法性,也关涉执行法院续行该强制措施的时效,还涉及到其他人民法院轮候采取该强制措施执行权的行使。同时对协助执行人履行协助义务也会形成影响。因此,民事执行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在期限起止时间的计算上务求准确规范。
  审判、执行为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司法必须严格遵从法定程序。可实务操作中,有些办案人员在对待诉讼期限期间该如何计算的问题上,迄今还认为“多一日或少一日”、“早一日或迟一日”也无伤大碍,何必非强求那么精准呢?其实,已犯了“轻程序”之大错。这种办案思想和态度必须从头脑中彻底铲除!
责任编辑:孝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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