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寿险主管绩效考核行为考核

该投诉在处理中
& & &我是一名太平洋寿险公司三桥支公司的见习业务员,2014年5月中旬参加新进人员培训,5月底正式入职。在我入职太平洋公司以后,公司说新人第一年连续12个月有双佣政策,所谓双佣,就是根据每月业务量提成有奖励,新保佣金达到750,奖励900。新保佣金达到1800,奖励1800。新保佣金达到2100,奖励2100。新保佣金达到3000,奖励2400,一共划分为4个考核档。当时就是觉得太保的新人双佣政策比较吸引我才加入寿险行业。刚入职的时候公司打卡机是坏的,过了一周修好了才要求所有员工打卡。入职一段时间我观察到公司晨会会议室的墙面贴着员工的绩效及出勤奖励,由于上面的名字都是老业务员,我当时好奇问过我们部门的老业务员公司有出勤奖吗?他们告诉我每月出勤够18天公司奖励600。
& & & 2014年6月我身体临时由于个人因素需要做手术,当时给引进我进公司的业务姐请假了,于号在西电医院做完手术,手术之后过了3天去公司上了几天班感觉身体不适,后来连续高烧引起急性感染每天去医院,父母建议我在家休息一个月,后来我就一直在家休息,那段时间我也给我们部门的主任说我想辞职。6月底我出院在家我们部门的主任和业务员也来过我家看望我。当时主要聊了辞职的事,我也很直接问过他们如果我辞职的话工资发多少,他们用我的工号进太保寿险行销系统查新保佣金是2193,说达到超过2100的考核档再奖励2100,一共是发4300左右。他们说如果我真的考虑清楚了就等7月底工资发了去公司填离职表。
& & &一直到了7月25号我查工资卡,6月的工资只发了2095,新保佣金2193扣去一些手续费,但是还有2100的奖金并没有发。我打公司人事部负责人电话,他说考勤12天以上奖金只发80%,考勤18天以上才有双佣政策,考勤12天以下没有双佣政策,理由是因为我出勤天数不够奖金2100全扣除。但是,在我入职太平洋前半个月的公司新人培训中,公司管理层负责人和培训人员只讲了公司的基本法利益和工资制度,从来没有提到出勤天数和双佣政策挂钩。然后我打电话问了跟我同一批进入太保的两个见习业务员,他们至今为止已在太保工作快两个月,他们也完全不知道公司有出勤不够18天没有双拥的制度,最多和我一样听说过出勤够18天公司奖励600的事。我给我们经理打电话,他又说新人出勤不够22天没有双佣,我从来没听说过干销售行业还要求业务员全勤的。我跟经理说就算公司有这些制度,我在太保前期培训和第一个月也一共待了一个月,为什么这种牵扯个人工资利益的制度公司所有人没有一个人告诉我,不仅我不知道,和我一批入职到目前为止干了两个多月的新业务员也全然无所知。我觉得公司侵犯了员工对公司制度的知情权。经理说这些制度早就有了,可为什么在我出院后来看望我的业务姐当时还义正言辞的告诉我工资应该是4300,让我领完工资再办离职!他们在太保工作时间三年以上难道他们也不知道吗?难道就因为我要辞职公司就过河拆桥人走茶凉制度都对我用上了!在太保短短的时间见识了人性的丑陋及虚伪!个人感觉这公司就是一帮骗子,没一个说实话的!如果他们事先在我入职的时候告诉我公司有这制度,我或许会考虑要不要进太保公司培训学习,以及要不要在太保公司发展。他们在招聘的时候只说有利的,不提不利的,让我质疑500强企业太平洋寿险公司就是靠忽悠人发展起来的吗?据我所知三桥支公司成立时间不久,可基层领导管理混乱,这样不给员工知情权的考勤扣款规定,在出现员工工资利益冲突的时候只要求员工被迫服从,支公司经理说辞是一套,负责培训的人事专员说辞是一套,老业务员的说辞是一套,各层管理人员满嘴鬼话,可是员工的利益谁负责,这种侵权行为难道要员工干吃亏吗?寿险行业本来就没底薪,业务员靠业务量吃饭,可辛苦做的业务保险公司还要以考勤扣款制度苛扣员工工资,我一个月扣2000,我想说,难道考勤制度就是你们的赚钱工具吗?
& & & 后来在网上查了相关资料,得知保监会很早就发布了《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明确表示,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不属于保险公司员工。按照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营销员确认。因此,在日常制度规范中,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考勤制度;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等等。
& & &保监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规定:&
& & 1、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
& & 2、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 & 3、代理人与保险公司非劳动合同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保险公司不能以劳动用工管理方式对代理人进行差勤管理(包括考勤扣款)
& & & 另外,在我入职的时候,公司让我交了500元保证金说是押金,由太平洋公司总部从工资卡直接划账,没有开具任何保证金收据。当时我的主任说是如果以后辞职了500块钱押金会和最后一个月工资一起补发。可是后来给我的离职表中有一页《保证金收据遗失声明》要签字,他们说是得一年之后500块钱才退给我。我觉得太平洋寿险真是可笑,你们划账的时候任何收据条都没给我,凭什么离职的时候我要签字同意&由于本人原因,将签约的重要凭证保证金收据遗失,保证金收据日后将不作为退取保证金的凭证&这种睁着眼睛说瞎话的遗失声明?工资都乱扣,一年后500的押金能不能如期退给我,我真是担忧!你们要拿我签字的遗失声明当证悟,我还真是跳进黄河洗不清。。收钱的时候怎么说是离职当月就退,退钱的时候又是另外一套说法。
& & & 希望世纪保网严格追查太平洋寿险公司的恶性违法行为,将我的工资和押金全部要回来,也让太平洋寿险公司以后依法履行和员工存在的利益问题,防止更多寿险营销员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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