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北京大学奖学金条例基金会条例

养老金法律规定_百度知道
养老金法律规定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 六、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精神确定。 七、抓紧制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条例,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八、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待全国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后,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统筹。 九、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十、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要会同国家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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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12月1日至2日,全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深入推动关工委工作会议在泉州召开。会议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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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奇教育基金会奖教奖学、
敬老金颁发大会在国专三校隆重举行来源:本站 & 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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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欢庆第31个教师节的到来,南安市梅山镇梅峰村李成奇教育基金会奖教奖学、敬老金颁发大会于9月9日上午在国专三校礼堂隆重举行。参加大会的有南安市芙蓉基金会李扬川理事长、南安市芙蓉基金会李深水名誉理事长、梅峰村党支部书记李斯聪、村委主任李添
彪、梅山中心小学党支部书记肖连发先生、陈瑞春副校长以及有关方面领导、国专三校全体师生及获奖师生代表。
发大会上,芙蓉基金会理事长李扬川、南安市芙蓉基金会名誉理事长李深水、国专三校校长刘坚强、梅峰村党支部书记李斯聪先生、村委主任李添彪先生为获奖者颁
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芙蓉基金会李扬川理事长、梅山中心小学党支部书记肖连发先生还分别作强调讲话,纷纷对李斯怡、李金聪昆仲慷慨解囊,无私奉献的精神给予
高度赞誉和感谢。同时,也勉励师生们要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据悉,李成奇教育基金会由梅峰乡贤实业家李斯怡、李金聪昆仲以其父李成奇先生
名讳于1998年春创立。基金会由成立初始的奖励国专三校优秀生,逐步发展到现在的奖教奖学、发放敬老金。基金会成立17年来,累计奖教奖学以及投入教育
教学设备款项高达55万。今年,李成奇教育基金会奖教奖学、颁发敬老金,共奖励了国专三校、梅峰幼儿园22位教职工,18名小学生和14名考入国光高级中
学的梅峰籍学生,以及敬赠梅峰村老年协会1万元的敬老金,共计40900元。此次活动的开展,有力地促进了学校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梅山镇关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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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制度
养老金制度是国家为保障特定公民在退休或之后能够维持正常生活水平而实行的一种退休养老的。特定公民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后,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及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这些公民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做到“老,有所养”,解除公民对养老送终的顾虑和担心,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减缓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的矛盾有重要意义。
中国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面临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而且,我国的老龄人口规模大、比例高、增速快,未富先老。由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不具有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可以预见,在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现收现付的养老体制将面临巨大压力,很可能引发养老金支付危机,进而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
为了保障退休者的合理收入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促进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中国政府逐步建立和完善养老金制度。
所谓养老金制度,是一个制度范畴,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的,个人以劳动时间或货币贡献为计量单位进行参与,在做出一定贡献或达到一定资格后,依法享受应有待遇的一个制度体系。它往往包括加入体系、做出贡献、计发待遇、享受待遇等几个基本程序。
从制度来说,虽然同属于典型的投保资助模式,但从具体的方案设计来看,其相互间的关系及侧重点又有不同。一般说来,基本养老金较高的国家,其补充养老金制度通常不发达,而人们对老年生活的更高追求双促进了私营企业的养老制度或商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基本养老金仅以满足人们最低生活需求为目标的那些国家,其补充养老金制度就很发达,一般都是强制性的,而且私营养老保险制度也较发达,总体体现为整个养老保障体系较为全面均衡。
人类社会退休和养老金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此之前,人们往往工作到死亡为止,甚至在贫困中度过晚年。
19世纪80年代,德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养老金制度。从此,人类才开始真正享有退休和养老金待遇。但是,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直到21世纪,对于很多人来说,退休和收入还只是一个遥远的梦想。而在很多发达国家,运行多年的养老金制度则陷入困难,面临着变革与创新的巨大挑战。以后世界各国都在探讨如何依据各个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建立一个保障充足、运行稳健、可持续的养老金制度。
各国的社会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各不相同,按照筹资机制和待遇水平,其养老金制度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
1、以德国、美国、日本为代表的“传统型”。这一类型坚持“选择性”的保障原则,即对不同的社会成员适用不同的保障标准,保障费用由国家、雇主和雇员三方负担,待遇保障的给付标准同劳动者的收入和交纳社会保险税(费)相挂钩,强调劳动者个人应承担的责任。
2、“福利型”,主要实行于英国、瑞典等西欧国家。这一类型制度坚持“普遍性”的保障原则。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税收,保障的范围包括“从摇篮到坟墓”的各种生活需要,保障待遇水平较高,国家负担过重。
3、“国家型”,前苏联以及东欧等国家都曾实行这类制度。它坚持“国家统包”的保障原则,保障费用由国家和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必缴纳保障费用,保障的范围包括了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这种制度的弊病主要是国家和企业负担过重。
4、“储蓄型”,主要被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采纳。这类保障制度实行“个人帐户积累”的原则,保障费用由劳资双方按比例交纳,以职工个人名义存入个人帐户,在职工退休时,将该费用连本带息以一定形式发给职工个人。这种制度有利于树立职工自我保障的意识,具有较强的激励机制,但同时也存在着难以兼顾社会公平的缺陷。
(一)对于债券的投资从养老基金诞生的那一刻起,债券就是其偏爱的一种投资工具。养老基金的长期负债和对投资安全性的要求决定了长期债券必须是投资组合中的成员。由于养老基金的主要支出是在未来的一段很长的时间里,这样的长期负债决定了养老基金需要将长期债券作为主要的投资对象。从这个意义上说,养老基金是理想的“长线投资者”。
(二)养老保险基金对于股票的投资虽然从理论上说,通过构造养老基金的最佳债券投资组台是可能的,但在实际的操作中,要寻找完善的匹配是一什非常困难的事情。这大概也是美国90%的养老基金不将100%的资金完全投资于债券的原因之一,如今在很多的养老基金的投资组合中,股票都占有一个小小的份额。它的吸引力主要来自于投资股票的高收益率,由于养老基金的负债是极为长期的,主要的支出发生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这使得它更适合于长线资产的投资(包括长期债券和股票),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于长期债券的股票风险就自然成为一个应当重视的问题。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投资手段除了投资于本国的金融资产之外,对养老基金来说.海外的金融资产也是很有吸引力的。除了金融资产之外,有形资产(如房地产等)也应该成为养老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本养老金水平较高的国家有意大利、荷兰、奥地利、西班牙、等。在意大利,退休金按最后就业十年中最高三年的平均工资的80%计算;荷兰,是低收入者可领取原工资收入的80%作退休金;奥地利,基本制度的退休金很高,也体现为其所占原工资比例很高,而且还规定,凡就业年限达45年时,工资必须大幅度晋升,最高可提高原平均工资的80%,由此计算出的退休金自然也很高,而西班牙则规定:工龄满35年可领取的养老金为最后七年中最高两年平均工资的85%,这一比例也相当高;其它如瑞士,比例也比较高,可领原工资的70~75%。
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国家有法国、芬兰、德国、、英国等,比如法国,是根据最高十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养老金;而芬兰则规定,基本制度退休金和老年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原工资的60%,德国的退休金最高比例则为原工资比例则较高,为75%,这是因为公务员无法享受到企业补充养老金。同样是这些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的不同体现在补充养老金制度的发达程度。如意大利,其补充退休金比较微薄;而荷兰,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为雇员提供个人寿命保险,这是自愿的;奥地利,其补充退休金发展缓慢;而西班牙则没有统一的或有组织发展的补充退休金制度。基本养老金水平低的国家则有着较发达的补充退休金制度。在法国,设有各种职业的补充制度(达700多个)以及各种老年补贴;在德国,补充制度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公立部门的工人、职员的法定退休金加上补充退休金的总额,相当于公务员的法定退休金(占原工资的75%),此外还设有兼职职业退休金,私营企业的雇员不享受该制度。德国另有一类叫义务制度的补充养老金制度,也很发达,67%的企业与29%的手工业都建立了义务制度,该制度的养老基金由企业分摊和个人自愿交纳形成,具有互助性质。在丹麦,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实行集体保险或企业、企业之间建立自治的财务管理机构等方式,实行一种财务自治、具有承包性质、适用于18—66岁(每周至少工作10小时)的劳动者的强制性补充养老金制度。
而瑞士则例外,它属于高福利国家,在保持较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同时,也规定了强制性的补充养老金制度,以保证公民较高水平的晚年生活。
一般立足于个人的自愿加入,作为整个的有益补充,在西欧各国普遍较为发达,它对范围广泛的追求老年生活更加幸福的公民特别是就业期间具有高收入者有着较强的吸引力。如意大利、荷兰、奥地利等国家,由于补充养老金制度比较薄弱,其公民参加商业养老保险比较踊跃,私营机构举办的养老制度或商业养老保险的辅助作用显得也很突出。
西欧各国的养老金制度除了上述基本内容外,一般都还包括对某一特定人口群或特种行业雇员的特殊政策,比如在英国,对丧偶的妇女,60岁才能享受丈夫的退休金转让权力(通常可继承全部退休金),对丧偶的男性则限制较严。在法国,实行特种职业老年退休制度,在退休年龄与领取的退休金数量上优于普遍职业养老退休金政策,详见表1。同普通制度一样,特种制度的养老基金也由个人、雇主分担,两种制度领取的退休金多少不一,其中矿工与国营铁路公司雇员享有国家最优惠养老金待遇。
德国分阶段改革
德国公共养老金制度曾经是世界上最慷慨的福利制度之一。在上个世纪80年代的顶峰,德国一位拿平均工资的普通全职工人退休后获得的养老金是工资的70%,远高于美国的40%。
此时一些人口趋势研究报告为这般慷慨的制度敲起警钟。德国的生育率很低,在欧盟国家中也居于倒数。再加之不断增长的平均寿命,人口结构将从2010年开始明显恶化。到2030年,适龄劳动力人口将从4200万减少到3300万,赡养率将从55%几乎翻倍到115%。
德国采用的是典型的现收现付型养老体制,由在职的一代赡养已退休的上一代,以支定收,基本没有结余。在这种模式下,115%的比例将必然引发养老金难以持续的财政危机。
虽然是看到了长期的趋势所在,但也惟有眼前的急迫感才能让政客们下定决心,对现有的制度开刀。
与此时德国的无限风光相比,上世纪90年代初刚刚完成两德统一的德国却是欧洲大陆经济发展最暗淡的一块,统一后十年的平均经济增长率仅为1.95%,失业率从1994年开始持续超过10%,最高达到过12.7%,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受到质疑。
1998年社会民主党的施罗德一上台,就开始推动德国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改革,养老体制改革是重头戏。时任德国劳工部长里斯特(Walter Riester)在2000年秋天提出了第一份改革草案,经过一年的讨价还价在上议院得到批准,但改革的措施已经大打折扣。
“很多具体措施在最后一刻与工会妥协而放弃,因此在缩减开支、降低赤字上没能发挥太大作用……但2001年的改革却具有实质意义,强调了降低法定国家养老金比例,加强个人和公司养老金的比重,建立德国养老制度三支柱的体系。”普朗克社会研究所(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the Study of Societies)的布斯迈尔(Marius R. Busemeyer)认为。
此前德国养老体系虽然也已经存在国家法定养老金、企业年金和个人保险三个部分,但由于国家法定养老金占到绝对多数,另外两个支柱,尤其是私人养老保险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当时德国退休人员85%的收入都来自于国家法定养老金,相比之下英国为65%,美国更少只有45%。
里斯特改革的主旨就是要将私人部分切实建立起来,他计划从2008年开始,政府通过减税或直接资助的方式每年投入200亿德国马克(当时相当于90亿美元),激励人们最多拿出收入的4%参加私人养老金,同时逐步将法定养老金的比例减至60%。
2001年的改革还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劳动者和雇主共同支付的养老金贡献率上限:在未来20年不得超过20%,2030年不得超过22%。根据德国劳工部在1987年所作预测,如果不进行任何变革,在人口结构变化的前提下,要想让现收现付的养老体制避免入不敷出,企业和员工共同支付的养老金贡献率从1990年将持续增长,如果经济前景不佳,到2030年贡献率将超过40%,即使是在年景好的情况下,2030年的贡献率也会超过35%。[1]
深入剖析起来,中国内地、印度与泰国养老金准备的景象比其他地区来得更为复杂。这些区域在人均所得排行中榜中垫后
养老金制度保证老有所养
,更遑论提供普遍性的养老金安排。但他们的确为特定职业人群提供养老金安排,首先是公务人员,或其他可以区分出的特定人群。
中国现行的养老金体制是这种双重体制的一个典型范例:乡村地区的养老金体制建立在补贴和互助基础之上。这类养老金的资金来自集体与乡村企业的供款,参与者所能领得的养老金金额极低,并同供款年限挂钩。城市地区的养老金制度则呈现出截然不同的样貌。城市养老金制度将随收随付式与雇主和雇员共同供款的基金式养老金结合起来,于1997年起施行,并于1999年扩大,将非国有企业员工也纳入其中。但当前只有不到二成人口加入这一体系,且这一体系面临严重资金不足的危机,特别是在沿海城市里,人数不断增长的中产阶级要想在退休后维持同退休前相同的生活水准,必须要自行多加准备才行。
同中国内地相比,印度问题较为轻微,但泰国面临的困境则与中国不相上下。在泰国,养老金通常同工作岗位挂钩,大型企业多半自行设立员工养老基金,但大多数人口根本未加入任何养老金计划。鉴于印度和泰国均面临人口老龄化压力,而泰国的窘境尤甚于印度,当前,两国均致力发展拥有稳健的基金式要素的养老金制度。
中国养老金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中国养老金制度建设经过十多年的探索,中国养老保险保险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统账结合的新制度得到认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逐步扩大,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也开始起步,然而,新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基金征缴收支赤字增加,养老金支付面临巨大压力;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养老保险背负历史债务;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缓慢,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完善等问题。为此,应积极借鉴欧美养老金制度的做法和经验,健全完善我国养老金制度。
2013年4月起,养老金按调整后的标准按月发放。[2]
(一)覆盖面不全,未来隐患巨
大首先,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工业化的发展潜力巨大。
养老金制度与体系
农村城镇化,农民进城务工化,己由必然趋势发展为客观现实。而现有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分数两个不同的系统,各自实施的办法互不衔接,结果造成了农民工游离于社会养老保险之外的局面。这些农民工一是数量惊人,具估算每年约有一亿农民进城务工。二是这些农民工己成为准城镇居民,未来很难再依靠土地实现养老,这样庞大的社会群体的养老需求没有纳入供给计划,势必造成将来养老金供需严重失衡,最终成为国家的养老负担。
(二)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不够强
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能够按照价格信号从一个部门和地区向另一个部门和地区转移。我国已经进行国有企业的重组, 这种流动显得尤其重要。
员工在流动时应能携带他们积累的养老金福利。如果流动意味着失去自己的养老金福利,他们将不愿这样做。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科技、管理等各类人才,占全国总数七成以上,由于没有“个人帐户”,阻碍了他们向企业的流动。而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
资本积累严重不足
成功的养老金制度应有助于资本的积累,进而推动经济发展。但我国现行的养老金制度却不然,体现为基金积累严重不足。中国有巨大的基础建设和长期投资项目的需求,由于缺乏长期储蓄手段,大部分家庭储蓄只是中短期的,不能为长期贷款提供稳定的基础。
亚太养老金制度及其改革趋势
亚洲人口结构正面临剧烈且重大的挑战,整个亚太地区未来的养老金体系景像正在成形。
亚洲拥有全球六成人口,正面临全球最为剧烈的人口结构转变。2050年,亚洲平均老年人
亚太老年人口比例
口依赖比率预计将从10%增加近3倍,至27%,而某些国家甚至可能高达70%。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及都市化程度日益增长,亚洲传统家庭结构也日趋解体,并引发剧烈社会经济变革。在亚洲,老年人多半依赖子女奉养,在欧洲相当普遍的养老金准备,在亚洲尚属特例,并非常态。
亚太各国家和地区政府已开始建构稳健与财务健全的养老金制度,以应对未来需求。亚洲政府正试图避免重蹈西欧国家的覆辙—西欧的错误正是在于迟迟未能推动全面性的养老金改革。本报告将着重探讨亚太地区正在发展中的养老金制度,检视个别地区或国家为应对迫在眉睫的贫困问题而增加养老金覆盖率及提供充足的收入替代的种种做法,并分析亚太地区未来养老金市场的成长前景,同时也是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在出版西欧、东欧国家养老金制度报告后,系列养老金制度研究报告一部分。
亚太各国在养老金改革的步调上颇多差异。其中,澳大利亚改革压力最小,其养老金制度为全球所称道,能够为所有人口提供长期、财务健全的养老金收益,足以满足其财务需求。改革压力最大的则是印度,该国只有9%的工作人口加入各种养老金计划中,而政府也才刚刚推动养老金改革,以期弥补现有养老金制度的种种缺失。
亚太地区政府面临的挑战是,在老年人口快速增加的情况下,必须在极短时间内做好养老金准备。他们已经开始在强制性或自愿性的养老金制度中推行基金式养老金计划。
亚太地区政府养老基金资产表
至2015年时,亚太养老金资产将较成长逾250%,金额从1.1万亿欧元扩增至2.9万亿欧元。以规模计,日本是亚太最大的养老金市场,然而在未来10年内,预期其养老金资产将不再明显增长。人口最多的中国内地与印度将最具成长潜力,终将成为全球最大养老金市场。
当前,随着全球养老金储备缺口愈来愈大,养老金资产管理将逐渐成为讨论重心。由专业资产管理者进行养老金投资,将影响退休人士所能取得的养老金福利水准与养老金制度的整体筹资成本。强化投资回报是民营资产管理业者的核心竞争力之所在,因此,基金式养老金的资产应由民营部门管理。投资监管应强化养老金投资组合最优化的过程,而不应干扰这一过程。卓越的投资解决方案有助于缓解养老金改革压力与全球养老金制度提存不足的问题。
日本与澳大利亚
为更清楚地描绘出本报告提及之亚洲国家养老金制度,我们认为,将其区分为工业化国家,即日本和澳大利亚,与其他亚洲两部分较为适宜。
日本与澳大利亚拥有全面性的、传统的三支柱养老金体系,类似前述所提之教科书架构。
澳大利亚相当倚重基金式养老金制度,第一支柱提供了普遍性的、依据生计与资产调
养老金法律制度研究
查(means- andasset-tested)的全民养老金制度;第二个支柱则借由强制性的、与收入相关的架构以为营运。自1992年起,只要员工收入在特定水准之上,每位雇主最多必须贡献员工薪资的9%至对应的“养老金基金”(super annuation)中。雇主的强制性供款外,个人亦可自愿向现有或分立“养老金基金”账户供款。澳大利亚相当倚重基金式养老金制度,且其养老金制度的建构,祉有举足轻重的重要性令其为即将来临的人口结构挑战做好准备。
同澳大利亚不同,日本的养老金制度更为复杂。1961年,日本建立了全民性养老金架构。其中,第一支柱由统一费率的基本养老金,即“国家年金”(NationalPension),及与收入相关的职工养老保险(Employee Pension Insurance,简称EPI)构成,此两种方案均为“随收随付”制。这些强制性的养老金计划通常同基金式就业养老金方案配合使用,一般是受益基准(defined benefits,简称DB),但可以转换为供款基准(Defined Confnibution,简称DC)。
要应对人口结构变化可能带来的问题,日本养老金制度改革的需求至为必要与殷切。当前,日本拟将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从60岁提高至65岁,并调降公共养老金制度的收入替代水准。为了维持退休后生活的稳定,个人养老金准备将更显重要。
总之,由于人口结构情况日益恶化,加上高度依赖随收随付制,日本养老金制度前景并不若澳大利亚的乐观。
综观亚太各国家与地区养老金制度,有些特点相当明显。许多国家养老金制度涵盖比率明显低于多数工业化国家水准,且收入替代率通常更低。各新兴经济体中,只有少数提供全面性养老金制度,在老年人口逐渐增加,且原有社会结构无法再支撑退休生活时,这些国家正在推动养老金改革以解决浮现中的老龄人口贫困问题。
改革浪潮几乎席卷各地,基金式养老金制度的重要性亦与日俱增。基金式养老金安排通常被设计为“供款基准”(DC)式,并通过雇主组织,非常适合拓展养老金涵盖范围。然而在许多国家,这些基金只开放让部分人口参与,如政府员工或正式部门劳工(如在印度的情形)等。
但当不同职业或企业设立自己的养老金架构时,从业人员转职时将更为困难,原本的工作年资也不见得会被承认,最终,劳工的养老金准备依然不足。很重要的一点是,要让养老金制度内不同的基金开可以互相移转,比如当员工在不同产业间转换工作时都能适用。
在新加坡和印度,养老金基金由政府控制,甚至成为政府的一部分。这就带来了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而如果养老金制度是“供款基准”制时尤为如此。
“供款基准”式的养老金安排意味着个人要承担养老金的最终投资风险。如果运气不佳或年届退休时仍有相当规模的高风险投资,则退休时可能无法取得足够资金。在强制性“供款基准”式养老金制度中,基金由政府管理所引发的一个有趣的问题是,从基金经理人的角度看,究竟什么水准的风险-回报权衡水准才是恰如其分的。如果政府直接或间接管理养老金基金,基金经理人的动机和一般民营基金经理人不同。民营基金经理人会在可接受的风险水准下追求最大回报,但政府的动机则并非如此,因为养老金准备不足将使政府增加额外支出,以社会保险或任何其他型式的社会福利来“掏腰包”援助贫穷的老年人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养老金余额超过必需,政府并不因此受益,而如果余额不足,政府则可能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政府普遍采用回报与风险较低的投资策略。
正因如此,将养老金基金交由专业化民营公司管理与操作,是较为恰当的作法。只要间有足够的竞争,对客户没有过高的转换成本,且搭配适当的规范与监管,
养老金制度之弊
民营资产管理业者将最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另外,养老金基金外包管理还有其他优点,即养老金基金不会被挪用为政府项目融资—毕竟,政府项目的投资回报通常极难量化。
如果政府将其核心任务定位为提供基本养老金、以实现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则在养老金方面,政府与民营部门间可以形成良性分工。再者,政府必须设定养老金准备规则,并为民营产业建立适合的规范架构。公众亦必须明白了解自己在养老金方面的权利及其与养老金提供者的关系,并要接受充分的教育,了解有关投资过程的相关知识,从而明了自己需要承担为晚年生活储蓄的责任。
然而,“完美”的养老金制度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在现实世界中,政府在养老金准备方面扮演着
相当重要的角色。随收随付式的养老金只能由政府运营,因为这种制度必须以政府税收为依托。但从欧洲经验看,随收随付制根本无法应对老龄人口依赖比率日益高涨的情况,必须仰赖基金式养老金制度的辅助。这种情况最好交由民营部门解决,但实际上很多国家选择了一条不同的路径。
有时政府会选择在重新设计养老金制度的过程中设立一个中央缓冲基金,其目有在于趁人口结构情况尚未恶化前积累资金,等到人口结构情况不再如以往乐观时再予提取应用。此类缓冲基金已在法国出现,中国内地也有类似的发展。中国内地的全国(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Fund)的资金来源包括来自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收入、彩票销售收益与政府注资,成立目的在于部分填补当前尚无资金准备的养老金缺口。
由政府主导成立的这些基金未必非得由政府管理不可,相反,要设定适当的激励模式,从而最大化养老金资产风险调整后的回报,此类基金的管理通常应外包给管理。
政府基金投资
除了民营的基金式职业养老金计划,政府养老金基金亦积聚了大量资产
截至2004年底,政府养老金基金已达7090亿欧元,约占民营(或基本为民营)的职业养老金市场规模的63%。截至目前,日本政府养老金基金(GPIF)规模达5470亿欧元,是全球规模最大的养老金基金,韩国的国家养老金(NSF)以900亿欧元规模居次。此外,中国内地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印度的员工强制基金组织(EPFO)、中国台湾的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PSPF)、劳工退休基金(LPF)与劳工保险基金(LIF)、泰国的政府养老金基金(GPF)等,也拥有大量资产支撑政府的养老金负债。
这些基金成立目的与架构差异极大:日本的政府养老金基金管理国家养老金体系中的基金式部分;中国内地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则属于缓冲基金,在省市政府第一及第二支柱负债发生紧急情况时为其后盾;印度、韩国、中国台湾及泰国的养老金基金则属强制性的养老金基金,是基金式或部分基金式的养老金安排,只有特定人口可以加入。
这些基金传统上均属国家所有,资金经常被挪用为基础建设融资,或做“经济导向投资”,如投资于社会或房屋等福利计划等,甚至将资金转贷回政府机构亦是相当普遍的事。养老金基金投资回报通常差强人意,有时甚至还比不上通货膨胀,等于实质亏损。因此,许多政府已经开始让养老金基金管理更加专业化,意图强化与稳定投资回报。
改革的第一步是政府开始转移投资标的,从原来的政府项目,转向应用可以由市场定价的金融资产上。养老金基金管理的可靠性、透明度与治理因而得以大幅改善。
第二步允许基金资产配置适度多元化。过严的投资范围与量化投资规则可以带来次佳回报。养老金准备的最终目的在于覆盖收益基准制下的养老金负债,或最大化供款基准制下的养老金福利。因此,养老基金的投资政策不应为与此无关的目标所影响,否则,必然会导致储蓄错误配置与投资回报低于最优值的风险。
一、建立统一的多层次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退休生活水平
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立了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提出了2 0世纪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目标,即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在统一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应尽快出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统一各地政策,实现多层次保障体系的目标。
二、统筹考虑国家、单位、个人三方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缴费率
应将基本养老保险中统筹基金的职能设定为满足基本养老保险的需要,统筹基金由国家和单位共同出资,类似于加拿大养老金制度的第一重保障;将基本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基金分离出来,作为强制性补充养老保险,由政府发起,政府免税,政府严格监管,相当于第二重保障;大力促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保险,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发起,政府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等相关鼓励政策以示鼓励,对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保险由政府宣传引导,个人自愿参加,相当于第三重保障。
三、进一步加快立法,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贯彻落实
继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失业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也相应出台,但养老保险方面的行政法规尚
养老金制度
不健全。应加快养老保险立法进程,完善劳动行政执法制度,将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四、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相通的社会保险机制,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
我国应尽快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各自特点,再分别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附加养老保险,促进人员合理正常流动,使保险体制顺利运行。
五、合理、有效地投资、利用
我国人口老龄化浪潮来势迅猛,而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又严重不足,只有合理地投资运营养老保险基金,才能缓解养老保险基金危机,迎接人口老龄化挑战。充分地利用养老基金还可以在不增加国家、企业和劳动者负担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社会保险待遇。
经过多年的发展,一个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初步形成,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的加快以及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养老保险体制在实施中却是一项艰苦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养老保险“空账”、扩大覆盖面困难等问题,严重影响着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无论是立足当前,还是着眼长远,都需要尽快建立起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应对老龄人口增加对社会经济的挑战。目前我国对于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开始有所松动,但是这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努力,才能够看到成效。为此我们应将上述办法应用于完善养老保险体制中,而我们也相信,随着我国的综合国力日益增强、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定会顺利进行,老有所养的愿望也会早日实现,并会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建设。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3]
《决定》明确,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养老金可继承
人社部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李忠回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去世之后钱会‘充公’”,李忠表示,如果参保人员死亡的,无论是在职时去世还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去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李忠指出,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其中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主要是用于参保人员养老,原则上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是从统筹基金列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是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中列支。如果个人的寿命比较长,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以支付时,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转由统筹基金列支,保证个人账户养老金能够继续发放。  李忠表示,如果参保人员死亡的,无论是在职时去世还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去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依法继承的。就是说,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既遵循了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体现统筹互济,由国家承担长寿风险,又对个人账户的余额作了继承的规定,所以并不存在所谓去世后养老金充公的问题。[4-5]
.财经网[引用日期]
.新浪网.[引用日期]
.养老金并轨[引用日期]
.网易[引用日期]
.中国经济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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