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放贷审查不严企业伪造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签字也能从银行贷款应怎么办

2014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公司信贷第八章知识点(2)
发表时间:日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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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大家复习备考2014年公司信贷,小编特整理了2014年公司信贷科目的章节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备考有所帮助,祝大家都能取得好成绩!第二节 贷款保证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就是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制度。在成立保证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以满足债权人的清偿要求。一、保证人资格与条件(★★★)(一)保证人资格我国《担保法》对保证人的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只有那些具有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能力及意愿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能作保证人。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以下两个含义:首先,作为保证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次是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履行主债务的资力。作为保证人不仅要满足上述两个要件,还要受下述各条件的限制:①《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对特定事项作保证人的除外。②《担保法》规定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并进一步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企业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求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③《担保法》规定医院、学校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规定医院、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并且,提供保证的医院、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还要就提供保证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④《担保法》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不能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该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二)保证人评价信贷人员应对保证人进行严格的调查、评价。对保证人的评价包括确认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保证限额分析等几个方面。1.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①经商业银行认可的具有较强代为清偿能力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以下单位和个人可以接受为保证人:金融机构;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担保公司。②商业银行不可接受下列单位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学院、图书馆、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2.评价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对符合主体资格要求的保证人应进行代偿能力评价。对保证人代偿能力的评价,包括代偿能力现实状况评价和代偿能力变动趋势分析,并按照规定程序审定保证人的信用等级,测算信用风险限额。3.保证人保证限额分析保证人保证限额,是指根据客户信用评级办法测算出的保证人信用风险限额减去保证人对商业银行的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得出的数值。4.保证率的计算在计算出保证限额后,还应计算保证率。通过计算保证率,进一步衡量保证担保的充足性,保证率计算公式为:保证率=申请保证贷款本息/可接受保证限额×100%5.评价报告经评价符合保证人条件的,由信贷人员撰写“商业银行担保评价报告”随信贷审批材料一并报送评价审查人员。如不符合条件,应及时将保证人材料退还,并要求债务人另行提供保证人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担保评价审查人员及审定人员应认真审查保证人的材料和“商业银行担保评价报告”,并签署意见。二、贷款保证风险(★★★)(一)贷款保证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贷款保证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担保人不能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企业法人的职能机构。2.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能力如果保证人没有能够代为清偿借款人的财产,或者有财务但不具有处分权,或者有处分权但无法变现清偿。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3.虚假担保人借款人以不同名称的公司向同一家银行的多个基层单位借款,而且相互提供担保,借款和担保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也是同一人兼任的。这样的贷款,带有一定程度的诈骗性质,具有较大的风险性。4.公司互保甲公司在申请借款时因银行要求,不得不寻找业务关系较为密切的乙公司作为其保证人。但乙公司或者自身借款需要或者担心自己被卷入担保纠纷而遭受经济损失,故而反过来也要求甲公司为其向银行借款时作担保。这样就形成了甲乙公司之间的互保(互相保证)。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并没有被禁止,但银行也必须小心对待。因为互保企业,只要其中一方出问题被其他银行追诉,另一方可能由于承担保证责任而出现问题。5.保证手续不完备,保证合同产生法律风险办理一笔保证贷款通常需要保证人出具保证函,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这些法律性文件都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才能生效,银行方面需要核对签字与印章。但在操作中,可能出现有公章但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是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未加盖公章,或者是未对上述签字盖章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等重大遗漏。此外,还存在保证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将使保证合同产生重大隐患,甚至导致合同无效。6.超过诉讼时效,贷款丧失胜诉权有关诉讼时效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l35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勰闯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就一笔保证贷款而言,如果逾期时间超过2年,2年期间借款人未曾归还贷款本息,而贷款银行又未采取其他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那么该笔贷款诉讼时效期间已超过,将丧失胜诉权。同样,就保证责任而言,如果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有约定,应依约定;如果保证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保证责任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上述规定的时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二)贷款保证的风险防范1.核保为了防范保证贷款的风险,商业银行所要做的就是核实保证。核实保证简称为“核保”,是指去核实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是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达成的,是保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强制提供的保证,保证合同无效。商业银行接受企业法人为保证人的,要注意验证核实以下几点:①法人和法人代表签字印鉴的真伪,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的人须是有权签字人或经授权的签字人,要严防假冒或伪造的签字。②企业法人出具的保证是否符合该法人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授权范围,对已规定对外不能担保的,商业银行不能接受为保证人。③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需要取得董事会决议同意或股东大会同意。未经上述机构同意的,商业银行不应接受为保证人。④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需要提交董事会出具的同意担保的决议及授权书、董事会成员签字的样本,同时提供由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⑤核保必须双人同去,尤其是对于初次建立信贷关系的企业,更应强调双人实地核保的制度。一人去有可能被保证人蒙骗,或与企业勾结出具假保证,而双人能起到制约作用。⑥核保人必须亲眼所见保证人在保证文件上签字盖章,并做好核保证实书,留银行备查。如有必要,也可将核保工作交由律师办理。2.签订好保证合同商业银行经过对保证人的调查核保,认为保证人具备保证的主体资格,同意贷款后,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还要签订保证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1)保证合同的形式保证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书面保证合同可以单独订立,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2)保证合同订立方式保证人与商业银行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商在最高贷款限额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贷款订立一个保证合同,后者大大简化了保证手续。最高贷款限额包括贷款余额和最高贷款累计额,在签订保证合同时需加以明确,以免因理解不同发生纠纷。(3)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贷款)‘种类和数额、贷款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限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尤其是从合同之间的当事人名称、借款与保证金额、有效日期等,一定要衔接一致。3.贷后管理银行办完保证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后,需注意以下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①保证人的经营状况是否变差,或其债务是否增加,包括向银行借款或又向他人提供担保。②银行与借款人协商变更借款合同应经保证人同意,否则可能保证无效。表现为:办理贷款展期手续时,未经保证人同意,展期后的贷款,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另外,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还款,经协商银行同意对借款人发放一笔新贷款用于归还拖欠的旧贷款,但在签订新的贷款合同时可能写上“贷款用于购买原材料,补充流动资金不足”。这就出现与实际用途(归还旧贷款)不符的情况,某些没有诚意的保证人以此为由,提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除事前有书面约定外,银行对借款人有关合同方面的修改,都应取得保证人书面意见,否则保证可能由此落空。编辑推荐:更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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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页,当前第1页&&&&&&第八期:遏制企业担保链危机,规制银行诚信经营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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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期:遏制企业担保链危机,规制银行诚信经营的建议
发布时间: 14:14:18
& & 鹿城区政协委员,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主任江丁库反映:2014年3月20日,温州市委副书记、市长陈金彪在第二次“全市振兴实体经济大会”声称:现在,困扰企业发展、影响实体经济回暖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错综复杂的担保链。去年以来,我们采取了很多办法,但远没到大功告成的时候,而且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新的风险。可见自2011年爆发局部经济危机以来,担保链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随着宏观经济的下行压力,担保链危机甚至存在蔓延的风险。本人认为要剪断担保链,首先必须找到担保链产生的源头,才能对症下药。担保链的危机固然有受到宏观经济环境下行和温州民营企业自身不规范的影响。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不诚信和不规范的经营却是这场危机的源头,必须加以遏制,以免危机向深度蔓延。银行不诚信、违规经营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银行贷款时不注重第一还款来源,用企业互保甚至追加股东、法定代表人个人连带担保捆绑众多企业及企业主。互保、联保贷款最早出现在10多年前,是当时中国农业银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针对农户推出的一种贷款方式。由于农户缺少抵押物,银行为了控制风险,要求农户在贷款时找一家农户或者几家农户为其担保,一旦出现还不上贷款的情况,就由其他农户承担还款连带责任。由于每户农户贷款数额不大,即使出现风险,也在银行可承受的范围内。而今这种模式却被银行广泛应用于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中。在经济环境整体下行压力之下,这样担保模式的风险突现。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法院为例,该院月受理的501件金融借款纠纷中,无担保人的为35件,有担保人的为466件。其中,1个担保人39件,2个担保人41件,3个担保人59件,3个以上担保人362件,共涉及担保人1853个;个人担保人1381个,企业担保人472个。在某集团案件中,该公司互保的企业多达31家,关联资金甚至高达100亿元。企业担保链的蔓延扩散,严重威胁实体经济的发展。因此,银行贷款时,违反《贷款规则》不注重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滥用担保权,是担保链危机产生的第一源头。二、面对越来越多的企业、银行卷入担保链的旋涡中,银行不但不控制担保、连保贷款方式的应用,反而变更本加利,进一步扩大连带保证范围,将追加股东、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把追加股东、法定代表人个人连带担保已成为银行业一种不成文的规矩。如果说企业产生危机,可以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破产清算或重整,使企业退出市场或获得重生。而股东和企业法定代表个人一旦卷入担保链问题,因我国尚无个人破产制度,这将使企业家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民营企业家的投资、创业激情将被厄杀殆尽。三、银行的贷前审查工作流于形式,甚至存在指导借款人“调整”财务数据违规放贷现象。贷前审查是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前应履行的先合同义务,但银行的审查往往流于形式,反而让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以“陈述与保证”的形式作出承诺替代银行的审查义务。银行的工作人员甚至帮助企业财务数据造假,泄露银行内部审批流程,帮助企业在票据融资过程中伪造合同或增值税发票等。四、银行违反贷款审批程序,提前让借款人、担保人在空白合同最后一页上只签字不注明落款时间;合同原件不给作为合同当事人之一的借款人、担保人;当出现信贷风险时,为了银行自身利益在当初签订的空白合同上做手脚,加重借款人、担保人责任。本人在办理一个案件中,银行将合同最后一页套在其他一份合同上,让一家企业莫名其妙地承担四亿元人民币的最高额保证。后经委托鉴定,合同的最后一页与前面的合同内容不是同一时间形成,银行涉嫌伪造合同,加重担保人的责任。而且在众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担保人都提出银行存在违规经营问题,指出银行在空白的合同上添加不利于借款人、担保人的内容,但苦于证据的缺乏,往往吃了哑巴亏。银行业的上述不诚信经营的做法给广大借款人、担保人造成了巨大损失,并进一步导致担保链问题向深度蔓延。为规范银行诚信经营,彻底剪断担保链,结合本人的实务经验,特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一、经信部门与银监部门应积极引导,提倡“一企一保,限制一企多保”,即对规模以上企业融资,提倡采用“一对一”的担保模式。企业(集团)主动寻找一家与其资产负债规模相近、产业关联性较小的企业(集团)互保,尽可能减少与其他企业(集团)发生融资担保关系。禁止一家企业贷款,多家关联企业互为担保。限制银行利用自身优势,强制要求股东个人或法定代表人提供连带保证,从而否定的公司法人的独立性。这样能促使银行着重审查贷款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对借款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贷前审查,根据企业的信誉和还款能力来发放贷款,弱化外部担保,让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回到“信贷”的本质上来,从而真正建立起新型健康的融资担保模式。二、银监部门对银行的不诚信或违规经营侵害贷款企业的行为,应加大监督处理力度。1.禁止银行工作人员让借款人、担保人提前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严格依照《贷款通则》的规定程序,即只有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贷款审批完成,贷款的相关要素(金额、利率、期限、担保等)已明确后,才能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确保合同签署时内容的完整性。2.落实贷款合同的面签工作,合同应交当事人留存一份。为确保合同签字盖章的真实性及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可强制银行可采用拍照、摄像等手段真实记载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内容,合同需在签订后交合同当事人一份,并由合同当事人签署“已收到合同原件一份”的收据,同时将该份合同备案至银监会。对不落实该行为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处罚。三、加强司法审查的力度。对银行提前让借款人、担保人在空白合同最后一页上只签字不注明落款时间;合同原件不给作为合同当事人之一的借款人、担保人;当出现信贷风险时,为了银行自身利益在当初签订的空白合同上做手脚,加重借款人、担保人责任的行为。司法机关应更加严格审查证据,明确银行的举证责任,对于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员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对伪造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免除担保人的责任。对帮助借款人伪造财务数据、合同的应认定银行工作人员存在过错,依法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违规发放贷罪。从未签过保证合同莫名成了贷款担保人银行审查不严起诉不成反赔了鉴定费<·青年时报
第A13版:法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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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签过保证合同莫名成了贷款担保人
银行审查不严起诉不成反赔了鉴定费
&&□时报记者 吴海婕 通讯员 尚法&&&&时报讯 最近,上城法院受理了一起经济纠纷案。&&余杭一家机械公司曾向上城区一家银行贷款30多万元,老板还了一部分贷款后,不还钱了,近日,银行来法院起诉,要求老板方某还款20万元,而根据当初办贷款时的保证材料中显示,有一位汪先生对这笔债务做了担保,于是,汪先生也一起成了被告。同时,银行还申请了诉讼保全,将汪先生名下一套房子予以查封。&&接着,法院向方先生和汪先生送达诉讼材料,没多久,汪先生和他的弟弟小汪赶到法院找到承办人,小汪说,哥哥汪先生是聋哑人,从未签过什么银行的保证合同。“我哥哥没受过正规教育,连手语都不会,与家人的沟通都只能比比划划,连写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小汪解释说,为了保障哥哥以后的生活,家人给他哥哥买了一套房子,如今却被查封了。&&承办人引导汪先生申请对保证合同上的签字和指纹进行鉴定。因为根本不会写字,汪先生一笔一画如同涂鸦般勉强写下自己的名字,并捺印以作指纹鉴定。&&最终,鉴定结论出来:保证材料上的笔迹和指印均非汪先生所签署捺印。&&方某怎么会有汪先生的身份资料呢?小汪说,家人曾挂靠在方某的公司为哥哥购买养老保险。&&而此时,方某已经消失了。&&近日,银行只得撤销对汪先生的起诉,并支付了几千元的鉴定费。汪先生的房子也解除了查封。&&承办法官说,银行作为贷款人,应当对贷款材料的签署严格把关,尤其是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应当面审查当事人身份后再签署。这个案子显然是银行审查材料有问题。同时,法官警醒说,自己的身份材料等一定要妥善保管,即使是身份证复印件上也要注明“仅用于×××”,以免给他人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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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风险管理
9.操作风险
(1)操作风险的内容
①贷款受理和调查中的风险。申请人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商业助学贷款申请人的担保措施是否足额、有效。
②贷款审查和审批中的风险。业务不合规,业务风险与效益不匹配;不按权限审批贷款;审批人审查不严。
③贷款签约和发放中的风险。合同凭证预签无效、合同制作不合格、合同填写不规范、未核实合同签署人及签字(签章);在发放条件不齐全的情况下发放贷款;未按规定办妥相关评估、公证等事宜;未按规定的贷款额度、期限、担保方式、结息方式、计息方式、还款方式、利率调整方式和发放方式等发放贷款。
④贷后与档案管理中的风险。未对贷款使用情况跟踪检查,逾期贷款催收、处置不力;未按规定保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重要贷款档案资料、他项权利证书。
(2)操作风险的防控措施
①规范操作流程,提高操作能力:掌握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操作;熟悉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把握业务流程中的操作风险点;做好关键操作的记录备查。
②完善银行、高校、政府在贷款管理方面的职责界定。
③规范对抵押物的管理。注意:抵押文件资料的真实有效性,抵押物的合法性、权属完整性、存续完好性等;贷款抵押手续规范,原则上贷款银行经办人员应直接参与抵押贷款手续的办理,不可完全交由外部中介机构办理;谨慎受理产权、使用权不明确或当前管理不能规范的不动产抵押,包括自建住房、集体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及地上定着物、工业土地及地上定着物、工业用房、仓库等。
10.信用风险
(1)信用风险的内容
①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风险。
②借款人的还款意愿风险。
③借款人的欺诈风险。
④借款人的行为风险。借款人可能因违约、违法等行为受到处罚,毕业后找不到工作等。
(2)信用风险的防控措施
①加强对借款人的贷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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