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耍信誉给佣金的那种返回到银行卡里的钱他们会有办法被扣回去吗&#石家 655333;

信用卡被复制,异地取现——看我怎么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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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23 17:20:55
万一你的信用卡被复制消费或取现了,你须沉着应对,下面几点是你要知道的。
1、& & & & 发生伪卡消费或取现,持卡人因存在“消费争议”不偿还欠款(犯罪分子的窃款),一般3个月以后,银行电脑系统会自动将你的欠款记录发给人民银行的征信中心,这就是所谓的“不良记录”。持卡人可以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官网上下载《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该中心免费查询信用记录。如果查到信用卡欠款记录,这就是“不良记录”,你就可以以此为证据反告银行诋毁你的信用,侵害了你办理贷款和其它银行信用卡的权利。
2、& & & & 发生伪卡消费或取现,持卡人因存在“消费争议”不偿还欠款(犯罪分子的窃款),一般4个月以后,银行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讨债公司)电话或上门向你催收欠款。不用怕,第一,这是银行催款的一般程序;第二,日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第14条规定“对因催收外包管理不力,造成催收外包机构损害欠款人或其他相关人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外包风险管理责任。监管部门将视情况追究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员责任,视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限制、暂停或停止其信用卡新发卡业务,以及实施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等审慎性监管措施”。第13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实施催收外包行为。实施催收外包行为的银行业务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催收外包机构选用标准、业务培训、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选用的催收外包机构应经由本机构境内总部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并签订管理完善、职责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不得单纯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佣金。”所以,向你催款的公司是该银行的总部审批的,不会胡来(不同以往)的;另外,催款公司并不知道它接到的催款业务是因“银行卡犯罪”存在争议的案子。只要你向他说明,他即放弃该业务。银行是想通过催款公司来吓唬你的,这基本上是银行的倒数第二招了。下一招就是诉讼,如果银行没有胜诉的可能,这个案子就只能被久拖下去了。如何让它速战速决呢,就是用“不良记录”侵害名誉权为诉讼理由,将银行告上法庭;或借媒体之力,将事实公诸于世。但最好的办法就是我采取的“协商”。你必须能向银行工作人员提出足够有力的证据,并道明法律依据,让他明白即使是在法庭上,胜诉的也将会是你。
3、& & & & 有些自诩为法律专家的人,劝导我们“先还款,避免个人信用遭到不良记录”,你可千万别信!前面我们说过了,信用卡被复制后异地取现或消费,是银行的损失,是犯罪分子冒用你的名义盗取的银行的财产,只要你能够证明是伪卡所为,银行就应该承担银行卡不安全的责任。银行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向犯罪分子追偿损失。如果你还了款,等于你用行动承认了“凭密取现均视为持卡人所为”的合法性(其实你没读懂这句故意缺少定语条件的句子),等于你确认了你对银行承担债务的法律关系。你的损失只能寄希望于公安破案后替你追回损失,但这几乎是不可能。如果你的征信记录真的因信用卡消费争议遭到了篡改,而其又影响了你向其它银行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你可以要求银行更正,理由是在双方存在消费争议的情况下,银行没有权利将你的征信记录改为“不良”(实际是银行的电脑系统在你3个月未还欠款的情况下,电脑通过程序设定,向人民银行自动发送未还款记录,即为所谓的“不良”记录,其实根本没有任何“不良”字眼,只是不问青红皂白的事实记录而已)。如果对方拒绝为你更正征信记录,你就以此为由,状告银行侵犯你名誉权,赔偿你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我遇上的这个“银行卡犯罪”案,之所以能够走到今天这一步,主要是因为:1、本人收集证据齐全、充分。完全可以证明“卡未离身,人在本地”,与异地伪卡交易无关。2、银行在给我换发信用卡时,仍然是磁条卡,而不是IC卡。银行应为信用卡安全漏洞承担责任。3、我了解了银行的基本做法,和银行催收欠款的短信、电话、第三方催收、信用报告不良记录等手段,不为所动。将“争议”进行到底的意志十分坚决。4、查阅了多部法律文件和行业规定、通知等,这些紧急出台的一系列文件都从反方向证明了银行卡业务存在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安全漏洞,一句“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不能使我屈服。5、我搜集整理了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数起银行卡持有人“卡未离身”而被异地消费或取现的案例,从中学习到不少知识,并把它运用到了与银行的辩论中去。6、我抓住了办理信用卡时银行没有履行“提示信用卡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告知义务的把柄。
还有2点真诚的劝告:
1、& & & & 如果你的借记卡是磁条卡,切记:借记卡不可轻易存钱。通常发工资都用借记卡。为图省事,有些人消费时也使用借记卡,这增加了泄露银行卡信息的风险;借记卡内长期留有余额,而且累计金额越来越大,风险也越来越大。还有一种人,把借记卡当存折,银行告诉你这样做方便。但我要告诉你,如果你的借记卡是磁条卡,危险!现在“银行卡犯罪”重点已经由信用卡转向借记卡,因为信用卡消费、取现都有限额,而借记卡没有。犯罪分子费劲巴拉的复制一张卡,他们当然希望卡内金额越大越好,以致还有报道说,如果他们发现卡内金额小,就“育肥”,一旦发现有大额款项存入,他们会马上下手。所以奉劝各位朋友,赶快到银行申请一张芯片卡使用,否则,别在借记卡内存钱。
2、& & & & 千万记住:开通电话交易提示!很重要,但前面说过了,不再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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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还没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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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等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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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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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23 08:44:04
初战告捷,我不禁反思,事情为什么会峰回路转,取得现在的结果?我一定要把经验总结了,奉献给大家。于是有了这篇长达几万字的文章。
以下是经验之谈:
1、& & & & 要找对人,坚定地提出你的诉求。通常情况下,我们持卡人只有银行的24小时客服电话,而处理信用卡“消费争议”是有专人负责的。“客服”电话打通后,他会给你转接至专职负责部门,但始终不会告诉你直拨电话号码和负责人姓名(会告诉你工号)。处理信用卡争议首先要经过调查科调查。说是调查,其实凭他那几个人手,根本就没有能力调查,尤其是小案值的争议。只要银行答复说“您的案件不能按争议处理”,你就再也不能通过“客服”电话找到具体负责人了。还有一条更为重要的提示是,给您发短信的通常是该行的总行信用卡结算中心,解决问题通常一定要找发卡的分行信用卡部,但北京的持卡人可以直奔总行。建议遇到类似情况的银行卡持有人直接到银行的银行卡部面见接待人员理论,并索要联系电话,以后每次联系都要找处理银行卡争议的专人(或领导)。每次电话联系,最好录音,留作证据(辅以电话公司的通讯记录)。
2、& & & & 说话要礼貌。可以愤怒,但不能恶语伤人;可以表示对银行的不满,但不能针对银行职员个人。否则,人家能不管就不管,反正是银行与持卡人发生争议,对银行职员个人信用没啥损失。不要口出污言秽语,否则,上升到肢体语言后,保安将你“哄了出去”也未可知。
3、& & & & 坚持不懈。找银行理论,一次、两次,成功率很低,要坚持不懈,至少每月一次。为什么发生欠款后银行每月发短信向你催收?这涉及一个法律上的“诉讼时效”问题。我们不但要持续地表达我们维护自身权益的决心,还要让银行烦,让具体负责人对你的案子印象深刻。经验表明,事情解决的快慢与接待你的人员的级别高低有关系。我的案子是银行的小职员处理的,历时9个月才算完成(2012年4月-2013年1月);我太太的案子是总行的信访办高管处理的,前后仅用6个工作日(后面详述)。
4、& & & & 另外,我了解到,大部分银行都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信用卡综合保险”。但是,银行投保的保险金额有限,于是他们会有选择地同意承担损失并将案件向保险公司索赔。当年损失金额超过保险金额的案件,尽量不赔。选择性地承担损失的一般是那些:对银行信誉影响大的;持卡人证据充分,损失易于被银行拿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持卡人身份特殊的;先发案的(我感觉,因为保险额度原因,上半年发案的比下半年发案的好处理,但也不排除年底还有保险余额,能转嫁给保险公司的全部由银行先承担责任的);还有发案时间特殊的(社会舆论风声紧的时候好处理);但是,哪一种情况也离不开持卡人的坚持不懈地主张自己权益的努力。
5、& & & & 报案要及时,并留有证据。案发后,要分别向银行和派出所两个单位报案。应首先向银行报案。持卡人发现银行卡被伪卡消费或取现,一般都是通过银行交易提示短信获知的(一定要开通此功能,否则,等对账单到手时发现,为时已晚了)。收到短信后应保留短信内容。如果当日案发前进行过其它交易,也应保留消费短信(很关键)。向银行报案时,如果有条件的话,应将通话过程录音、录像(银行有录音,但不会作为你的证据材料)。首先向银行报案是为了用最快的速度冻结银行卡,避免损失扩大。如果是信用卡,受银行信用额度的限制,消费损失极限为消费授信额度与当月已消费额度之差;取现损失极限为取现授信额度与已取现数额之差。要说明的是,一般银行给普通信用卡持卡人的取现额度很小,为授信额度的一定百分比,而且还规定了每天的取现额度。例如,我的信用卡每天的取现额度是2000元,如果不是通过短信知道被伪卡取现,马上报案冻结信用卡的话,1个多小时后,犯罪分子可以再取现2000元(24点以后算第二天了)。如果是借记卡遭伪卡消费或取现,最快速度报案更为重要,否则,账户就空了。其次,应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报案时,务必携带银行卡和身份证。身份证证明你是持卡人本人,银行卡能够证明当时“卡未离身”。进而说明“消费者”是罪犯,用的是伪卡。向派出所报案也应越快越好,因为“银行卡犯罪”大多是异地消费或取现(利用公安机关管辖权的推诿扯皮,逃避打击),案发到报案的间隔时间一定要足以证明用任何现代化的交通工具也不可能从交易发生地返回到报案人所在地。
谈到向所在地派出所报案,我要多说两句。因为“银行卡犯罪”大多是异地犯罪,根据刑事案件管辖权的有关规定,案件管辖权属于案发地(消费或取现地)派出所。大多数持卡人所在地派出所都以此拒绝立案。注意:报案、受理案件和立案是不同的概念。因为“银行卡犯罪”发案率高,破案率低,办案费用高,各地公安机关为不影响其破案率,一般都以刑事案件管辖权来推诿。你去派出所报案时,警察先向你说明因管辖权的原因不予立案,但受理你的报案,为你做出报案记录(询问记录,并对身份证、银行卡和你本人拍照),而且为你开出《报案回执》。对于信用卡持卡人,这就足够了。你要证明的是“卡未离身,人在本地”,信用卡的真正损失人是银行,银行也应向派出所报案。但是对于借记卡持有人来说,损失巨大,希望当地派出所立案调查,最起码联系起来方便。针对银行卡异地犯罪,日,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2011]29号》,规定:“对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通知》很明确,但公安机关也可以不立案调查,因为《通知》中用了“可以”而不是“应”这个词汇,给予各地公安机关一定的选择权。人家也有理,“银行卡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刑法管辖权”得通过修法来强制执法机关执行才有力。犯罪分子,懂法,懂破案率对警察的重要性,所以他们钻空子。
就我的案件来说,案发后近1个月,我从网上搜索到的信息,查出了案发地ATM机所在的地址。我又向哈尔滨案发地派出所报案了。对方领导亲自接的电话,向我抱怨破案困难,破案经费往往比持卡人的损失还要高。句句都在暗示我:你的案值太小,不值得立案,你得理解。何况,破不了案的话,影响我们的破案率。最后对我说:“您要报案得亲自来一下,我们得当面询问,询问材料您得按手印。”太老到了,玩百姓的手法相当熟练。算了,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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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过书的文盲 发表于 13-1-22 17:50
东西是不错 很有警醒意味,但是在帖子里插了太多的法律条文,看的人累
银行卡还没出问题的,喜欢看故事;出了问题的,想知道怎么与银行理论,那就要知道些法律知识。我是铺路石,给大家提供“战斗的子弹”,否则,银行怎么能轻易妥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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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是不错 很有警醒意味,但是在帖子里插了太多的法律条文,看的人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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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出这样的问题,央行也不出一个具体的对策,政府也不关注。得有多少无辜的人还了这笔不该有的银行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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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jsd 发表于 13-1-22 09:17
刚刚注册的ID,怎么赞呀?如何加分给你呢?
级别不够,据说是学前班毕业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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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22 16:18:16
LZ辛苦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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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22 16:07:16
店大欺客,垄断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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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尼小熊 发表于 13-1-22 15:37
下班前还有吗
好像我决定不了。上边的第(五)段上传得很早,但现在才出现,似乎网站编辑在帮我掌握发帖进度。明早再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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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前还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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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22 14:24:37
顶起来,好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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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22 12:40:14
顶啊,银行就是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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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22 11:28:26
这么好的贴,为啥没人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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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持有的信用卡被复制、异地取现后,银行每月都发短信催我还款。我也曾犹豫过,钱不多,不如还了吧,避免这讨厌的短信继续骚扰我。但我问了10个身边的朋友,9个都说我没有还款的道理。看来,公道自在人心!但他们也说,看着每月上涨的利息和罚金,说不定坚持不住就还了。人生一世,不打场官司,为自己认为是真理的正义抗争一番也枉为男子汉一回。于是我开始着手做与银行打官司的准备。但在此之前,我还是认为协商、沟通为上策。但沟通起来真累呀!
我的抗争过程很给力,对大家有借鉴作用,不得不说,接着前面继续说。
打过两次电话后,银行方面回复说:“我们总行针对您这类情况,正在讨论出台一个新政策,您再等等”。我想一定是与国家要整治、打击霸王条款有关。中国国家工商总局日发出通知,将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整治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等三类违法行为。 另外,2012年“3.15”晚会曝光了银行管理疏漏,银行乱收费,使得银行在百姓心目中的美誉度急剧下降,莫非是新政策与此也有关?但是让我失望的是,6月份的一次电话联系,对方告诉我:“新政策出台涉及的面太大,阻力太大,没有新政策出台了。只能把您的案件作为一个特例让领导决定了”。7月份,对方又答复我:“您的案件不能做争议处理,只能由您自己承担损失了。”
我“火了、火了、火了!我翻了、翻了、翻了”!
“你们银行就是这样糊弄客户的吗?我所有的证据都证明钱不是我取的,我没有义务还款为你们银行承担损失。既然话已至此,我明确告诉你,我不还款!请贵行尽快将我告上法庭。2个月之内,你不告我,我以你行对我的信用报告作了不实记录,使我信用受损,不能在其它银行贷款和申请信用卡为由告你。另外,我已准备了完整的应诉材料,并将以往的联系全部进行了录音、录像。我的媒体朋友对这个题材特别感兴趣,认为我的案子在当前‘银行卡犯罪’猖獗,银行与持卡人矛盾尖锐的当下,特别具有代表意义,他们说届时一定旁听案件审理过程,并据实报道。还有,我自己也准备了案件的详述文章,我会发到网站上去,让全世界的网友做公正的评判。我保证在文章中使用贵行和我本人的真名实姓,对案件的过程做真实的描述”。
听我这么一说,对方急了:“您别着急,也没有必要找媒体。要不您再与我们领导谈谈。”
“没什么好谈的,你今天对我的答复,肯定就是你们领导的授意。咱们走着瞧吧!法庭上见。对了,我的文章和录音材料上传到网上前会发给你们审阅,避免你们说我诬陷、重伤你们银行。”说完,电话一挂。这,就是我前边所说的“以威胁对威胁”。银行不会因为2000元的账务争议甘冒法庭上败诉的风险,那样不但颜面尽失,而且通过新闻报道会起到连锁反应。
我突然觉得我像个战士,心中的一团憋屈老久的污浊之气一吐为快了。心情很好,一定要与银行战斗下去。抓起电话,将通话内容告诉了太太。太太鼓励说:“好,有理、有力、有节!要更加沉稳、缜密,材料准备更丰富些。你不跟银行打这起官司,都糟蹋了你这原本是律师的料。”
看!“成功”的男人背后总是有一个“默默”支持的女人,该着银行倒霉!
三天以后,那个银行的职员又主动打电话来说(除了通知我“调查完毕”那次以外,事发8个月来,银行第一次主动打电话联系我解决问题。):“您好,我们银行认为您的这个案子的确比较特殊,我们准备为您处理了。请您配合我们填写和提供几份表格和文件 。”我收到邮件一看,有《约谈记录》,持卡人《声明》,同时要求我提供《报案回执》和单位出具的信用卡交易时《在岗证明》。
咱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对银行的低头示好行为,用礼貌的语言表示了感谢。没的说,尽快准备材料。
材料提交上去3个月后,仍然没有下文,每次电话催问,总回答我:“您的情况比较特殊,‘凭密取现’需要特殊账务处理,已经上报领导和总行,等待答复”。
眼看快到“一周年”了,我又坐不住了,11月21日,我再次致电银行,质问其是否有解决问题的诚意。“我的忍耐是有限度的,贵行客观上使得我的征信记录负面,影响我向银行借款和办理信用卡。我还可以等待1个月,如果到事件发生一周年时,还未解决,我将采取我的办法”。
在我的再三催问下,12月10日,银行终于抹掉了我的欠款记录。我,终于赢了!靠我坚持不懈的努力。
啊!天真蓝!空气真好!看什么都觉得好,有一种解放了的感觉!
(未完待续)
很好,我不支持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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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jsd 发表于 13-1-22 09:17
刚刚注册的ID,怎么赞呀?如何加分给你呢?
真的不会。看好,你就惠存吧。如果身边有朋友不幸“类似”了,可以做参考资料。
好贴!收藏了!&
发表于 13-1-22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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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22 09:08:13
银行指摘持卡人保存密码失责,银行就要拿出证据。那么我就根据媒体公布的犯罪案件的调查结果总结一下客户密码失窃的几个途径吧。
1、银行卡特约商户盗取持卡人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大量发行银行卡的同时,必须大量发展银行卡特约商户,否则银行卡业务无法开展,银行无法盈利。于是,审核条件就可以放松。POS机刷卡时,偷用读卡器盗取银行卡信息,用目光盯视或摄像机偷录客户输入的密码。之后就可以从读卡机获取客户信息,制卡后消费。也有获得信息后,根据信息破解密码犯罪的。《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第八条规定“发现有关商户涉嫌违规受理银行卡的行为时,收单机构要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纠正。对有疑似受理伪卡、盗录信息、套现、欺诈行为的,收单机构可暂停其银行卡交易”。2012年上半年中央电视台报道了南方某饭店服务员不愿做“领班”而宁愿做“跑堂儿”的银行卡犯罪案例,因为后者更易接触到客人的银行卡,可以寻机用读卡器盗取银行卡信息。这是最典型的案例。根据相关规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应该对其特约商户承担管理的责任。请看央视的“每周质量报告”《谁动了我的银行卡?》
tv.cn/china/597.shtml
2、收单外包服务机构非法盗取持卡人银行卡信息。上述《通知》的第十条规定“收单机构可以委托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POS机布放、维修等一项或多项服务。收单机构要协调程序开发商加强POS终端程序的保密管理,不得将POS密钥管理、下载、程序灌装工作委托给外包服务机构,不得允许外包服务机构以商户名义入网。对于涉及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处理的外包服务机构,收单机构不得允许外包服务机构存储银行卡卡号以外的信息。由于外包服务机构的过失,造成发卡机构和持卡人资金损失的,应由收单机构先行赔付,再根据外包协议进行追偿”。
同样,中央电视台曾报道东北一家商场的IT部门员工借维修POS的机会,将银行卡信息复制,根据信息破解密码后取现。后来公安机关破案,也是发现了多张被复制的银行卡都在该商场的同一台POS机上消费过的线索,抓捕了罪犯。《通知》的第十三条规定:“POS机密钥和相关参数必须由收单机构指定专人管理。未达到要求和没有完成POS机“一机一密”改造工作的地区和机构,必须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改造。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POS机终端维护人员密码、收银主管密码、收银员密码,并加大密码更换频率”。
请看央视“记者调查”节目之《信用卡盗刷谁负责?》。
tv.cn/china/651.shtml
3、犯罪分子在银行ATM机上做手脚,利用读卡器获取银行卡信息,利用微型摄像机偷录客户密码,制卡犯罪。网上有公开叫卖此种犯罪所需电子设备的大量信息。《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加强ATM巡检、监控。收单机构布放的ATM终端要符合《银行卡自动柜员机(ATM)终端规范》(JR/T)的要求,确保ATM的安全技术防范能力。收单机构要对ATM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隐患。要加大傍晚、夜间等案件高发时段ATM的巡查和监控力度,完善技术措施,创造条件实现ATM的实时监控”。根据相关规定,银行应对其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设备的安全性承担责任。请看央视“消费主张”节目的《不翼而飞的存款》。
tv.cn/851.shtml
4、银行内鬼盗卖客户银行卡信息或以客户名义补办信用卡或副卡,进行银行卡犯罪。今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报道的几家银行的内鬼,盗卖客户银行卡信息,是铁的事实。如此低下的管理水平,难道以“凭密取现”条款就可以让持卡人承担起银行卡安全性漏洞导致的损失?曝光的只是三家银行,那是因为记者的数量有限,记者的能力也有限。这背后隐藏的漏洞难以想象!
孙楠信用卡案是另一起典型的内鬼案: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职员任颀,在银行工作期间,他从银行系统网络硬盘里无意间发现了一张表格,记录了贵宾客户的销卡记录。后他从银行内部系统里查询到,陈某和孙某两名贵宾客户虽然销卡了,但未销账户。于是他分别于2008年5月和2009年4月两次利用银行系统漏洞,用陈某和孙某的名义偷偷补办了新卡,并将新卡及账单的邮寄地址和联系方式改成了自己的。银行首先应证明,客户的信息泄露与银行无关。
就在我整理这篇文章的时候,收到一个自称是HX银行职员的电话,向我推销金融产品。我反问: 你是怎么得到我的电话的?他答道:我以前是ZS银行的,给你办过信用卡。我的乖乖!银行职员跳槽,居然连同在上家银行获得的客户信息一同带走!多亏我报案的当天,同时取消了在ZS银行的信用卡。
看看2012年“3.15曝光”《招行工行泄露销售客户信息》tv.cn/852.shtml
5、罪犯利用电话挂失你的银行卡,另以你的名义向银行骗取新卡消费。请看央视报道“今日观察”之《小心你的银行卡被窃》。tv.cn/389.shtml
6、不排除极少数个别人无知到将信用卡和密码同时给予别人使用或被别人盗取,但这类案件少之又少。这类案件多是农民工或老人不会使用ATM机而将密码和银行卡交给他人后请人代为取现,犯罪分子借机记住密码后择机盗取信用卡犯罪。这类犯罪多采用的是真卡而非伪卡。
以上列举的几种银行卡密码被窃取的情况中,除第6种外,无一不牵扯到银行的监督、管理的失察和缺位。作为一个听信了银行宣传、认为使用银行卡消费更安全的善良的持卡人,当您持有的银行卡被克隆后,您能知道是哪个环节泄露了您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吗?银行能用“凭密取现”的文字游戏推卸本应属于银行的责任吗?
银行卡不应该能被复制才是关键!但为了避重就轻,将责任归咎于银行卡持有人,银行早就在协议中为您设计好了陷阱:“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简单一句话能推卸掉银行不可推卸的一切责任吗?!
4、& & & & 银行在向我们推销银行卡的时候就侵犯了我们“信用卡持卡人”的“知情权”。因为几乎所有银行都以各种方式宣传其信用卡的“安全性和便利性”,但实际情况是,信用卡目前分为“磁条卡”和“IC卡”,前者十分容易被犯罪分子复制成伪卡消费,而后者目前阶段“相对”安全。前几年“IC卡”要收取制卡费和使用年费,办的人就少;“磁条卡”成本低,不收年费,银行就利用小恩小惠吸引消费者使用,或者内部用任务的方式逼迫职员向亲朋好友推销。某些银行能够在你已经拥有一张该行信用卡的前提下,同时再给你办3张不同用途的信用卡,这是典型的信用卡滥发(这就是我太太的遭遇)。滥发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盈利(在银行卡支付业务中,发卡行、收单行和中国银联分配利益时,发卡行分得绝大部分)。但是,没有一家银行在其《银行卡章程》里对“磁条卡”的风险性进行过任何提示。这侵犯了信用卡持有人的知情权。当然,如果银行提示说:“本行现阶段发行的都是磁条卡,此类磁条卡有可能被犯罪分子复制,持卡人要承担伪卡犯罪导致的一切损失,请注意使用安全”,我想就没人办它的信用卡了。相反,银行会极力宣传其银行卡的安全性来吸引你使用。例如,某银行为了宣传其信用卡的所谓安全性,在其网站上《XX银行信用卡安全用卡指南答疑》中说:“XX银行的信用卡还有欺诈检测系统,如果你在异地或者境外有大额交易,是会接到XX银行的确认电话的”。 真的有吗?真要有该系统,或该系统真能起作用的话,就不会有XX银行信用卡被异地消费或取现了。这同时也说明银行对异地消费和取现的犯罪行为是有办法防范的,他们只是觉得那样做成本高,没做或做的很少,或者觉得有“霸王条款”做护身符,做不做两可。总之,银行为能从银行卡业务中获取最大利益,刻意隐瞒信用卡的危险性。而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发卡营销行为规范机制,在营销过程中必须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营销人员必须充分告知申请人有关信用卡的收费政策、计罚息政策,积极提示所申请的信用卡产品的潜在风险,并请申请人确认已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磁条卡易于复制,成为犯罪分子的敛财工具,银行至今也没在其银行卡章程中明确告知持卡人。
5、& & & & 银行有违反《侵权责任法》之嫌。《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必须解释清楚,银行卡包括“借记卡”和“贷记卡(信用卡)”。我上面说过了,“信用卡犯罪”造成的是银行的损失;而“借记卡犯罪”实实在在损失的是借记卡持有者。但是,根据办理借记卡的协议,银行与客户作为合同的对等双方主体,银行通过其银行卡业务提供服务,客户接受服务并交纳借记卡使用费(银行免费但并不免其责)。银行是通过制卡、发卡,及POS机和ATM机等金融设备提供服务的。当客户发现犯罪分子利用伪卡进行“银行卡犯罪”活动,并向银行报案后,根据前述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银行应对已经出现的风险加以补救。他们完全可以为“磁条卡”客户升级为“IC卡”来阻止进一步犯罪。但是,为上亿的银行卡客户换发银行卡成本太高;还要改进POS机和ATM机,使其能够识别伪卡,需要更多的资金。他们更愿意偷奸耍滑走“捷径”,对《银行卡章程》做有利于银行的字斟句酌,再经过律师把关,甚至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戴上红顶的帽子,最后在网上公示,显得既“公正合理,又有法可依”。智慧都用到了构陷和欺骗我们这些真正国有银行的“股东”身上。他们在努力维护其国际信誉评级的时候,完全忘记了在百姓心中的信誉评级。看看《XX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二十四条&&发卡机构的权利(三)“持卡人未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XX信用卡使用;行使质权;从持卡人在中国XX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就像强盗,典型的霸王条款)。这就好比卖方拟就的格式合同中规定“如果买方不付款,卖方有权进入买方家里,不经买方同意,拿走一切可以变现的物品,当然包括可以搜到的任何现金。”。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也无权为了挽回损失而行使“执法权”。执法权只属于国家执法机关。这样的信用卡章程你注意到了吗?你如果在该行办理了信用卡,还敢在该行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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