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妇幼保健院电视台关于民办教师下放落实政策

国务院督查湖南:落实政策有力 需预防经济趋势性下滑
新华网长沙6月10日电(记者叶锋白田田)“湖南省落实国务院重大政策措施扎实有力,打造中部崛起和长江经济带建设的新增长极,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但也面临着较大的经济下行压力,需防止经济由苗头性放缓演变为趋势性下滑。”9日,国务院派出的第十督查组在此间向湖南省政府反馈督查情况时如是指出。
国务院日前派出十一路督查组,对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查。6日以来,第十督查组听取了湖南省政府的工作汇报,深入长沙、株洲、益阳等5个地市,走访了37家企业、社区、机构和工程项目现场,深入听取意见建议。
9日的反馈会上,督查组认为,在改革创新方面,截至5月底湖南已完成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共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000余项,将1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通过清理服务性收费,预计全年为企业减轻负担20亿元以上;积极推广运用PPP模式,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入长沙磁浮等重大工程建设,并编制3年滚动政府债务预算,控制全省政府性债务风险。
在结构调整方面,到2014年底,湖南大部分工业行业已提前超额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全省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降幅明显高出全国平均水平;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今年1-4月又完成投资1159.2亿元,增长10.3%。
在民生保障方面,今年以来民生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1-5月财政用于民生的支出达1278.3亿元,增长12.5%,对民办代课教师、老年乡村医生、重度残疾人、重性精神病患者等困难群体的保障政策进一步完善。
督查组也重点关注到经济增幅明显收窄乃至缓慢下行的态势。以湖南为例,督查发现,新开工项目比去年同期减少,今年前4月全省投资增速同比下降4.5个百分点;从消费看,传统汽车类消费有所降温,大宗消费品也难以维持前几年的高速增长;外贸方面,1-5月全省进出口增长6.8%,但比1-4月份下滑13.5个百分点,进口下滑尤为明显。此外,一些改革措施还亟待进一步加快落地,比如一些项目在省市发改委立项后,还需要履行较多的审批手续才能开工,等等。
“当下我们应进一步保持政策定力和连续性,抓住关键领域和环节精准发力,防止经济由苗头性放缓演变为趋势性下滑。”第十督查组组长、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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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厅民办教师生活补贴文件武冈市民办教师如何补贴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凡年满60周岁,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二、认定办法
各县(市、区)和乡(镇)两级都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县、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依据。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身份可参照以上办法进行认定。
三、补贴标准与资金筹措
1、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2、资金筹措。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省财政对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按测算基数的30%比例给予补助(对省财政直管县按50%比例补助),按年度包干下达。除省级包干补助外,其余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负责按要求足额落实,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资金发放与计发时间
1、计发时间。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
2、补贴发放。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五、部门分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并及时将认定结果抄送同级人社、财政部门;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将补贴所需资金列入预算并于年初下达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省、市、县(市、区)、乡(镇)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同级人社部门;县级人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放渠道,按月计发养老补贴。
六、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厅。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有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案,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好事办好,不留后遗症。
3、确保社会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和确保原民办教师信访稳定的责任主体。按照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
时间: 15:53:05 文章来源:人社局 作者:人社局 浏览次数:3671
豫教人〔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凡年满60周岁,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二、认定办法
各县(市、区)和乡(镇)两级都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县、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依据。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身份可参照以上办法进行认定。
三、补贴标准与资金筹措
1、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2、资金筹措。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省财政对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按测算基数的30%比例给予补助(对省财政直管县按50%比例补助),按年度包干下达。除省级包干补助外,其余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负责按要求足额落实,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资金发放与计发时间
1、计发时间。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
2、补贴发放。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五、部门分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并及时将认定结果抄送同级人社、财政部门;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将补贴所需资金列入预算并于年初下达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省、市、县(市、区)、乡(镇)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同级人社部门;县级人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放渠道,按月计发养老补贴。
六、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厅。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有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案,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好事办好,不留后遗症。
3、确保社会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和确保原民办教师信访稳定的责任主体。按照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
时间: 15:53:05 文章来源:人社局 作者:人社局 浏览次数:3671
豫教人〔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凡年满60周岁,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二、认定办法
各县(市、区)和乡(镇)两级都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乡、村、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县、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依据。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身份可参照以上办法进行认定。
三、补贴标准与资金筹措
1、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
2、资金筹措。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省财政对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按测算基数的30%比例给予补助(对省财政直管县按50%比例补助),按年度包干下达。除省级包干补助外,其余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负责按要求足额落实,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资金发放与计发时间
1、计发时间。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
2、补贴发放。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
五、部门分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并及时将认定结果抄送同级人社、财政部门;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将补贴所需资金列入预算并于年初下达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省、市、县(市、区)、乡(镇)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同级人社部门;县级人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放渠道,按月计发养老补贴。
六、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厅。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有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案,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好事办好,不留后遗症。
3、确保社会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和确保原民办教师信访稳定的责任主体。按照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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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红网 - 百姓呼声 - 关于岳阳县农村原民办教师要求落实待遇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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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岳阳县农村原民办教师要求落实待遇的一封信
厦门中年人 发表于 &17:02:05
『标签:&->&』
  关于农村原民办教师要求落实待遇的一封信,请社会关注!   尊敬的省长先生: 您好!  我们是把青春(有的十年、多的二、三十年、)献给了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现已离职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幼师,为讨回法律和人格的尊严、为落实政策讨还普九欠债、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为求生存,已多年到各级政府上访,至今没有全面、彻底、妥善解决,今特至公开信。  一 、原民师的定义  (一)从时间上来定义:   A. 根据湖南省教委《关于中小学民办教师管理暂行规定》湘教人字[1991]60号文件:“根据国家教委规定,对1986年12月底以前任教的合格民办教师,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造册,报省、地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由省教育委员会统一发给《任用证书》。”也是说,在1986年12月底之前省教委还没发《任用证书》,不论合格与否都不可能持有《任用证书》。因此,此前参加工作的都是国家认可的民办教师。  B.根据国办发[1997]32号文件《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规定:“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所以,日前参加工作的民办教师(不论合格与否)也都是国家认可的民办教师;   (二)从性质上来定义:  民师:顾名思义--农民身份,在公办学校教书,属教育部门主管的教师。  凡符合以上两条件的耕读老师、代课教师、幼师统称为“原民师”。  (三)关于学历和证书:  老民师并没有值得炫耀的高学历,当时根本就没有高学历。当时农村有百分之九十五是文盲或半文盲,而我们是佼佼者――鹤立鸡群的知识青年!老民师并没有经过什么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省发《任用证书》是无辜辞退后的事),当时国家根本就没这个想法和能力去认证,就迫不及待地把我们拉到民办教师这个舞台上。我们没有什么文凭或仅有些含金量不高的学历,但足以羞杀后来那些权钱交易的高文凭!这是因为老民师把自己生命中最好的时光、最值得珍惜的青春,献给了提高中华民族国民素质的事业上!  二、原民师长期重复上访的原因   (一)民办教师为教育事业立下了汗马功劳:解放后的新中国文盲充斥,夜校扫除青壮年文盲需要教师;那时计划生育没搞好,学龄儿童迅速增加,全日制学校生源猛增,更需教师。我国教育事业面临巨大的困难,一穷二白的国家无力派大量的公办教师来解决这个困境。“民办教师在我国青黄不接的时候,顶住了我国教育大梁,立下了汗马功劳!”――邓小平。民办教师这支主力军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勤奋努力,用了不到半个世纪时间,就完成了当时中国农村脱盲和普九教育,培养出了一大批各行各业的人才、使一个文盲充斥的古国加速成为现代化强国,为此作出了巨大贡献!如果中国没有民办教师,现在的青壮年中,半数以上是文盲和半文盲,我们的国家起码还要落后五十年!生长在农村的孩子,都是我们这些老民师像久旱的及时雨、严寒的雪中炭,把知识传授给了他们,他们现在正当年华:有将军也有士兵、有高官也有百姓、有工程师也有农民工…全都成了当代的主力军!他们能成为优秀的主人翁有民师的功劳和奉献!劳苦功高的老民师:您是人类灵魂工程师中创造教育史上奇迹的功臣!您的伟大历史功勋将流芳千古!。  (二)离职原因:僧多粥少。八十年代起,农村青壮年文盲逐渐扫除,学龄儿童逐渐减少,师范毕业生多了,教师资源供求关系由原先的缺少变成过剩了,不得不清理整顿、无端辞退、甚至一刀切。君要臣死、不得不死!幌子:提高教学质量。方法:考核考试、行政调离。借口:超生违规。趁机:打击报复、权钱交易、冒名顶替、鸠占鹊巢…迫使民师离职。现已年老多病、步履蹒跚,挣扎在生与死的边缘。像蜡烛一样,照亮了别人,燃烧了自己!  (三)上访的时间:这边才下岗,那边就上访。像接力赛。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至上世纪未,老民师就开始从教书这个历史舞台逐渐消失。他们的上访就像星星之火,迅速燃遍各地。现已哀鸿遍野。随时间的流失,有很多已死不瞑目地走了。在生的前赴后继,将重蹈覆辙?!  (四)长期重复上访的原因:卸磨杀驴、没以理服人、没落实政策。他们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拒理力争、无私无畏、经久不息地展示可贵的人性本能抗争精神!(强烈要求政府对因上访而受打击报复的民师给予赔礼、赔偿!并严惩违反《信访条例》的主要负责人!)而官员们总利用手中职权,用软硬兼施的办法来对付。民师不断上访维权,而领导慌忙截访维稳。只要不按政策、不讲天理,不以理服人,不全面彻底解决,必然长期重复上访、恶性循环!  三、国家有关老民办教师的政策和法规  (一)《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教师法》第三十条: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待遇。  (三)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问题的意见》[1992]41号: “四、进一步提高民办教师的地位和待遇,逐步实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 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同是人民教师,同样履行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在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上,没有公办民办之分。他们目前在经济待遇上的差别,要逐步缩小,逐步实现同工同酬。”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1997]32号: “六、…对辞退人员,地方政府要根据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 七、各地要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教师法》中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四、全国各地落实老民师政策的情况  (一)湖北省的有些地方在辞退时(八四年前后)补助的【退职金】做法是:随州市按教龄218元M年,多的每人有四至五千元;公安县 400元M年;武汉市个人多的上万元。【退养金】广水县140―160元M月;武汉300―320元M月;后来逐步增加的公安县450元M月;钟祥495元M月;【养老保险】日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发出了鄂教字[2009]11号文件:《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辞退民办教师个人补缴所需的部分费用,由财政按人平一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于日《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精神,彻底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通知》;  (三)陕西省日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  (四)新疆人民政府办公厅于日《关于解决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新政办发[号 (二)实施办法 对己离岗的农村代课教师采取经济补偿、多渠道就业、纳入养老保险及城乡低保等措施解决1… 按照代课年限,每代课一年给予本县(市)公办教师年平均工资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五)安徽凤阳县最近为680位被辞退的民师办理了养老保险;  (六)广西日《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凡是前在公办学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的民办教师,(不论是自动离职或其它原因离职的)按累计教龄,分五个档次: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从上,分别给每人每年500、700、900、元的养老保险补助;南宁市兴宁区 日出台《进一步解决好被清退代课人员遗留问题工作方案》,为该区现已被清退的754位教师补偿了一年一个月工资的退职金,还一次性补缴单位应缴部分的养老保险;   (七)内蒙赤峰市松山区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监察局于日制定了《解决被辞退民办教师问题工作实施方案》,在“日前,工作满一年以上,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含被辞退后已去世的),“补发退职补助金,教龄满一年发一个月标准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松山区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八)广东省近两年内就将两万多代课人员转为公办教师。  (九)还有很多很多,也不必要一一例举了。  五.如何解决我省老民师长期重复上访难题  (一)湖南省的政策和落实的情况  1.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1997]51号。  2.湖南省教委《关于中小学民办教师管理暂行规定》湘人教(1991)60号文件中说:“凡因超编或不宜继续从事教学工作而调整出教师队伍的民办教师,各地方可根据需要,另行适当安排工作。被辞退的在册民办教师如乡镇无法安排工作,由县或乡镇发给一次性退职金,其补发金额按工龄以一年一个月本人标准工资计发。”  3.湖南省教育厅日《对“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答复》“四、对被辞退的在册民办教师,未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可按湘人教字【1991】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  4.省教育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局日《关于部分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又重新强调:“三、… (三)关于给予一次性补助问题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辞退人员应给予一次性贴。湘人教字[1991]60号文件规定,被辞退的在册民办教师如乡镇无法安排工作,由县或乡镇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其补发金额按工龄以一年一个月本人标准工资计发. 多数地方已按规定计发了退职补助金。确未发放的,可按规定补发。”  到目前为止,湖南境内各县(市) 完全没有按中央政策落实(连补发退资金都没有!),因为市、县、镇负责人说:现在省政府没有操作性很强的、新的、政府红头文件”…于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  (二)我们的请求:以理服人,全面、彻底解决  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也是胡锦涛总书记,都是国务院32号文件。最近外省有转正两万多人的,有多渠道就业的,有补发离职金、退养金后又补缴养老保险的,有纳入城镇低保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湖南作为全国的十强省,完全有能力解决。我省虽有些上级教育部门纸上的文件,各县政府行动上却没落实。民师千难万险上访维权,领导千方百计截访维稳。维稳必须落实政策!维稳必须维权!否则就会恶性循环,上访就会此起彼伏、经久不息!  尊敬的省长先生:是决策的时候了!我们有限的生命不允许无限期再拖!请您速制定新政策,下拨资金,以理服人,《全面、彻底解决老民办教师遗留问题》。(下面请参考):  1.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据《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教师法》和中央下发的许多相关文件,把解决离职的老民办教师问题与维护湖南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机结合起来,积极稳妥地做好解决原民办教师问题工作,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2.具体做法:纠冤错、补离职、老保养、丧抚恤、困低保   (1)纠正冤假错误、恢复编制,按在册在职公办教师对待。   落实对象:确有证据,是被打击报复、冒名顶替、鸠占鹊巢、阴差阳错等,非本人主要过失,而的确不应该离职的合格老民师。  (2)补发离职金。   落实对象:五年教龄以上的所有原民师, 不论是被迫或自动离职的 (含已去世的) 。这是因为他们都在国家急需教师、教学条件差、待遇低的困境下,把青春献给了教育事业,都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所作出的历史贡献是一样的。应尊重历史,尊重事实。  补发标准:教龄乘以当前公立教师月平均工资。一次发给。  (3)补缴养老保险或发退养金(由民师根据各人情况自选其一)。  落实对象:所有原民师。但不含下列三种情况(都要有文字依据):z1{自动离职的;z2{犯罪判刑的。z3{现仍视为犯有严重错误被开除的 (超生不能视为被开除的。这是因为:企事业职工超生也没有政策要端掉饭碗而被开除、何况农民身份的民师。因僧多粥少而巧用“超生”这顶大帽子作为借口而“开除”,所以这二字应纠正过来,这些老民师不应属开除对象) 。  A 补缴养老保险标准:分为一十五个档次: 即分别给予教龄为六年的每年600元,共3600元;七年的每年700元,共4900元;八年的每年800元,共6400元;以此类推,二十年教龄(含二十年以上的)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补助,共40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B 发放退养金标准:当前公办教师退休金一般每月1800元,按其一生教龄三十年计算,每工作一年其每月得到的退休金是六十元;那么原民师工作一年每月的退养金也应为六十元,教龄虽短些则:教龄乘以六十元等于其退养金。按此比例计算、合理合法!;  (4)丧养抚恤费 适应对象:已去世的。 A. 去世前教龄十年以上的按每人一万元标准一次性补发; B. 去世前已领过离职金,又领了退养金或养老保险的,可按每人三千元标准一次性补发。  (5)尽可能地将困难户纳入城市低保。  3.步骤安排:(1)宣传发动,成立并公布省、县、乡领导组织名单(一定有民师代表参与) 。民师写出个人申请、填表、提供证据。摸底造册。(2)公示、评议。由民师代表组织、联校配合、全体参与,民主评议,集中审定,把茅盾化解在基层,公正公开,防止腐败,才不会重复上访。(3)情况上报、审批、落实。  4.工作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有据可依的原则。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及凭官场人事关系的不正之风。  5.资金来源:所需资金由省、市、与县多级财政按比例分担。民师补助由原工作单位所属地政府发放。  尊敬的省长先生:如何解决老民师长期重复上访 是决策的时候了!进入生命倒计时、活了今天不知明天的老民师不允许再拖!请您换位想一想,做执政为民的好省长,迅速制定全面、理性的新政策,下拨资金,以理服人,全面、彻底解决。  上面是我们根据政策和民意提出来的,请认真研究。关注民生,万分感谢!  此致  敬礼!    湖南省原民办教师(含耕读教师、代课教师、幼师)   二零一四年九月八三十日  呈:省政府、省教育厅等相关单位
3698:民办教师
等一等,再等一等,民办教师都等没了,问题自然就解决了。
厦门中年人:评论
恳求社会大众关注原民办代课教师之一特殊的弱势群体的遭遇,也呼吁广大原离岗民办代课教师勇敢的站出来发声,维护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公平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
这是第1 - 2条评论,共有2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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