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企事业单位的市场化员工,八月十六给领导请一个月事假理由,一个月后被单位告知没写假条不予发事假理由工

我是一家企事业单位的市场化员工,八月十六给领导请一个月事假,一个月后被单位告知没写假条不予发事假工_百度知道
我是一家企事业单位的市场化员工,八月十六给领导请一个月事假,一个月后被单位告知没写假条不予发事假工
如果合理合法,请问,八月十六给领导请一个月事假,也就是说在家的一个月没工资,在单位领导知道我请事假和没写假条的情况下,当时在我请假的时候,为什么不当面告知我呢,单位不给发工资合适吗,一个月后被单位告知没写假条不予发事假工资我是一家企事业单位的市场化员工,那么
再到别的单位另外挣一份你的单位真不错,不上班还发工资。有这样的好事?在这家单位拿着工资,为什么不多请几年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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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泉州联通〔号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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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SP泉人-07
版  次:1/0
页  码:第 10 页 共16页
中国联通 泉州分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员工考勤管理办法(暂行)
文件编号:SP泉人 -07
文件版号:1/0
拟 稿 人:黄海莲
审&&& 核:王华
批&&& 准:许红旗
受控状态:
分 发 号:
生效日期:2009年7月 1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维护员工权利,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在岗合同制员工(以下简称&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司工会依法维护员工的休假权利,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职责
一、负责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二、负责各部门、各县分考勤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对各部门、各县分员工各类请假审核、登记,并根据考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薪酬运用(值机维护系列、集客系列、10010话务员及营业员系列由专业部门负责)。
第五条& 各部门、各县(市、区)分公司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县分员工的日常考勤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本部门、县分员工特殊考勤的审核、上报工作。
三、运行维护部、市场部渠道中心、客户服务部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考勤数据对维护值班人员、集团业务系列人员、10010话务员及营业员进行相应的薪酬运用。
第三章& 日 常 考 勤 管 理
第六条& 工作时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40小时,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20.83天,月计薪天数21.75天
第七条& 日常考勤
一、指纹考勤
1、公司全体员工上下班进行指纹考勤,一天四次,部门、县分领导、兼职考勤管理员应做好在公司正常上班人员的在岗管理工作,严禁溜班,溜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1)营业厅、呼叫中心、机房值班等轮班人员以签到考勤为主,由所在单位负责考勤管理工作,员工签到的原始表单由所在单位留存以备检查。
(2)VIP客户经理、集团客户经理按客户服务部、集团客户部及县分市场部、集团家客部早夕会制度进行考勤管理。
(3)驾驶员每天进行指纹考勤2次,具体为上午上班及下午下班。
2、员工上下班未能进行指纹考勤,必须在当天或第二天通过MSS 系统上报特殊考勤,将未能正常指纹考勤的原因说明清楚,并经部门、县分领导审批后上报人力资源部。
3、部门、县分一把手领导上报特殊考勤,应报公司专业分管领导审批。
二、迟到、早退、旷工
1、标准:比规定上班时间迟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上班,按迟到处理,超过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个工作日处理;比规定下班时间提前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下班,按早退处理,提前30分钟以上离开岗位,按旷工半个工作日处理;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擅自不到职者,按旷工处理;委托或代人签到、考勤者,一经查实双方均按旷工处理;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2、处理办法:员工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次者(含3次),每次扣款10元;当月累计迟到、早退4-5次(含5次),取消当事人当月50%绩效奖金;当月累计迟到、早退超5次者,取消当事人当月全部绩效奖金。
3、当月部门、县分员工迟到、早退率达5%及以上,扣发该部门(县分)领导(正副职)每人当月奖金10%。[具体计算方法为:迟到、早退率=当月部门、县分员工迟到、早退总人次/(部门、县分总人数*当月工作日)*100%]
4、当月旷工半个工作日的,按日扣发固定工资,并扣发半个月绩效奖金;
5、当月旷工1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按日扣发固定工资,并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奖金;
6、全年累计无故旷工7个工作日以上者,除按上述条款扣发固定工资与奖金外,取消当年年度奖金;
7、对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的员工应当通知(须有书面通知并备案)其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公司;
8、员工全年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以上15个工作日以内或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公司有关辞退违纪职工相关规定执行。
1、员工因私事离岗需事先通过MSS 系统办理请假审批,注明请假理由,经领导批准后方为有效,原则上应提前三天办理手续,特殊情况本人确实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时,可由各部门、县(市)文员代办。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或假满未办理续假手续,不得先行休假,否则按旷工情况处理。
2、请假审批:请假1天及以下,由部门、县分领导审批,并报备人力资源部;1天以上3天以下(含3天),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专业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专业分管领导及分管人力资源领导审批。
3、员工在试用期内,请假假期累计超过10日的,其试用期延长一个月。
4、员工若提前结束休假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应的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手续的,按原假单计算其请假时间。
1、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或由于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需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一至四十四条规定执行,延长的工作时间视为加班,安排加班的单位须填写《员工加班呈报表》经与员工、工会协商一致后,报送人力资源部核准,加班完毕后由所属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人力资源部备查。同时,必须将加班情况及时报给予兼职考勤管理员,由兼职考勤管理员统一汇总,并于每月15日前计算上月未补休员工加班费、夜班费,从MSS系统上报人力资源部。
2、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不能补休时,应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按国家相关规定计酬)。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员工加班工作的,支付加班工资,一般不安排补休。
3、有以下情形不予支付加班报酬。&
(1)每周总工作时长不超过40小时的;
(2)正常上班过程中有当月旷工记录的;
(3)正常上班期间被发现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或无故脱岗、早退、迟到的;
4、呼叫中心、集团客户经理按客户服务部、市场部渠道中心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日常考勤统计
1、考勤数据来源于从考勤系统提取的指纹考勤原始数据和从MSS系统上报的特殊考勤情况。
2、若有员工进出或岗位调整,各部门、各县分公司应在该员工正式上岗或离岗的2天内对该员工的指纹考勤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修改考勤系统相关信息。
第四章& 各 类 假 期 规 定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假期指除国家、地方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以外的各类假期,包括公假、工伤假、病假、事假、探亲假、丧假、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等。
第九条& 公假
一、员工按国家规定履行义务工作以及参加经领导批准的各种社会活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核定假期。
二、由于以下原因致使员工不能上班时,经所属部门领导确认,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按公假处理。
1、由于所在区域内发生火灾、传染病(本人患病除外)致使交通中断或必须隔离时;
2、由于天灾、火灾及其他未能预料到的灾害发生使本人的居所受破坏时;
3、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第& 工伤假
一、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设区的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员工所在部门及员工本人。
二、员工工伤假期间,停发基本工资、奖金、误餐补贴、高温补贴等,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按该员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
在册员工工伤医疗期结束或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具体标准按国家和企业相关文件执行;非在册员工按泉州工伤管理办法实行。
为企业做出重大贡献而因工负伤者,经省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可享受特殊工伤待遇。
第十一条& 病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医疗机构诊疗不适宜工作,需要治疗或休息的,根据医生诊断意见或诊断书,按实际需要核定。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最长可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具体见附件)。
一、员工请病假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或诊断证明,如无法提供就诊医院病休证明,不予休病假。
二、病假薪酬: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以下标准领取薪酬待遇:
1、员工当月连续病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含5个)、累计病假在7个工作日以内(含7个)固定工资照发,按日计扣当月绩效奖金;
2、员工连续病假在5个工作日以上,累计病假在7个工作日以上,6个月以内的(含6个月),停发绩效奖金,固定工资按以下标准发放:
工作不满2年的,发给60%;
工作满2年不满5年的发给70%;
工作满5年不满8年的发给80%;
工作满8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
工作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100%。
3、员工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停发固定工资、绩效奖金,按固定工资的60%发给疾病救济费。
第十二条& 事假
员工个人或家庭有客观情况,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亲自处理的,可视实际情况核给事假。
事假仅限于员工处理临时性、紧急性情况,不得在事假期间从事为员工及家庭带来收入的活动。除特殊情况外,员工年度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20天。
一、事假薪酬:
事假期间按实际请假天数计扣固定工资、绩效奖金;
当月事假超过3个工作日的,取消执行当月绩效奖金;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含10个),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取消执行半年及年终奖金。
第十三条& 探亲假
员工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核给探望配偶的探亲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核给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一、探亲假期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核给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核给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核给假期,或者员工自愿2年探亲1次的,可以2年核给探亲假1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核给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
4、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此外可以根据路程远近核给1-3天路程假。
二、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实习期间不得享受探亲假;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三、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父亲或者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四、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境内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境内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岗位)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单位报销其境内往返路费。员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探亲往返路费报销标准上限为火车硬卧票价。
五、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1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如系公司员工,可向市公司申请出国探亲假,但一切费用自理。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市公司需在同意配偶出国前应与其签署书面文件就其出国后薪酬、劳动合同等内容做出约定。
六、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 七、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不随任的配偶,在常驻人员任期内可探亲一次,探亲假原则上为60天,由员工报市公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探亲假薪酬:基本工资照发,探亲假假期超过10日(含10日)按日计扣绩效奖金。
第十四条& 产假
一、女员工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的享受产假,正常产假90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135天假期;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二、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三、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公司每天给予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2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四、产假薪酬:女员工产假期间,已参加属地生育保险的,并按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固定工资停止发放,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预发生活费,待生育保险管理部门发放生育津贴后结算, 绩效奖金给付按照绩效考核管理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固定工资照常支付,绩效奖金给付按照绩效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年休假期
市公司根据工作具体情况,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均衡休假。员工应结合实际工作,上报休假计划并主动向所在部门、县(分)申请休假。
一、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新入公司的员工,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休假天数按当年可享受年休假天数扣除在原单位已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计算。但员工应提供原单位开具的休假证明。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因长期培训等原因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1个自然年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1个自然年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1个自然年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当年已经享受年休假后再出现上述第2、3、4项情形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四、员工参加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组织的疗休养,按疗休养实际天数冲减年休假,超出年休假天数的,不作跨年度冲减。员工参加荣誉性疗养(如献血、劳动模范),不冲减年休假。
五、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六、年休假周期为1个自然年度。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尽量集中安排,也可以视实际情况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七、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员工应提出不休年休假的书面申请递交至市公司人力资源部。
八、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市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列支工资总额;对市公司已安排年休假,员工因个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九、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员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月工资基数是指员工本人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第十六条& 婚假
员工本人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假期。符合晚婚年龄(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登记结婚的,可享受15天假期。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核给路程假。婚假不可跨年使用。
第十七条& 丧假
员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给予3天假期;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另酌情给予1-3天路程天数。
第十八条& 护理假
员工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儿女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给予照顾配偶一方的假期。
妻方晚育且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男方7天护理假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假
员工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需要休息的:
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者,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
配偶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需要另一方照顾的,给予照顾方5天护理假。
护理假应在妻方产假期间或配偶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安排一次休完。
第二十条&&& 员工享受年休假、婚假、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规定期内,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奖金按所在单位的绩效考核结果发放。超过应休假期的,按事假处理,员工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并得到单位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病假、事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中不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探亲假、产假中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
第二十二条&& 以上各类假期按天计扣(除过节费、实物以外)的福利待遇。在扣除员工各类的工资性收入后(含基本工资、奖金、岗位效益津贴、高温补贴等),如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五章& 请销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员工因非工作原因占用工作时间的,应请假。个人请假原则上先安排年休假。
第二十四条& 市公司将建立健全员工请销假审批制度。
一、员工请假应事前书面申请,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并经主管领导批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或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
二、员工假期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返回工作岗位。因客观情况确需续假时,应事前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续假期。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经批准,逾期不到岗的视为旷工。
三、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书面办理请假或续假手续的,本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说明原因,并及时补办请假或续假手续,或委托他人代办。
第二十五条& 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申请探亲假或年休假,应报省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员工请假应有相应证明,市公司对员工请假相关证明资料及审批材料,至少保存1年备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 本办法与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员工医疗期相关规定> 事业单位请事假一个月 年终奖全扣 是否合法?
事业单位请事假一个月 年终奖全扣 是否合法?
如题,事业单位请事假一个月 年终奖全扣 是否合法?
年终奖是谁发的?财政局发的,显然不合法。自己单位发的,按制度办,不一定不合法。
没被开除?
二、事假  (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30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学徒(熟练,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学徒期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学徒期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学徒期。  6、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7、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8、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含教、护龄工作年限),也不能计发当年的教、护龄津贴。  9、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三、外出学习  主要是指工作人员在职参加专、本科及研究生教育。  (一)由组织人事部门选调参加学习的,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全脱产的,学员脱产学习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视为称职(合格)。  (二)非组织人事部门选派,个人参加学习的,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1、参加全脱产学习,毕业后不愿回本单位工作的,入学前须办理辞职手续;愿意回本单位工作的,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参加大专、本科教育的,学习期间停发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其它津贴、补贴和奖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按照规定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  (2)参加研究生教育的,学习期间停发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其它津贴、补贴和奖金)。学员在校期间遇有工资调整时按有关规定调整档案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按照规定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工龄连续计算。  2、参加半脱产班次学习的,外出学习须按规定请销假;脱产学习期间,按学习实际天数扣发奖金及补贴,其他方面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待遇。  3、参加业余班次学习的,享受与在职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学员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耽误本职工作,确需请假时,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间执行事假工资待遇(发布时间:)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规定&关于机关事业
为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管理,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休假作如下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此规定,形成制度,同时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一、病假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8、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间工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
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2、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二、事假规定
(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1.5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
6、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7、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8、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9、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10、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三、休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单位无特殊原因,应强制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请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资报酬。
六、机关借调人员按此规定执行。借调期间一年累计请病假超过30天的、事假超过20天的一侓退回本单位。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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