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农民交养老保险障制度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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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关于印发铜陵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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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关于印发铜陵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铜陵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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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铜陵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其他
服务对象:公民
信息格式:DOC
语&&&&言: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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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陵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经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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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陵市人民政府
&&&&&&&&&&&&&&&&&&&&&&& 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铜陵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范围和对象: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因非农业建设土地被征收转用后,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
&鼓励被征地农业人口转为城市居民,鼓励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享受条件和待遇标准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自愿原则,自主决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或养老补贴。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由养老补贴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本着自愿原则,个人不缴费的,每人每月领取养老补贴110元;个人一次性缴纳6000元,每人每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160元,其中养老补贴110元,个人帐户养老金50元。
&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每超过1年,个人缴费部分减少350元,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的,免缴个人缴费部分。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由下列渠道筹措。
&(一)从土地补偿费中提取60%,但从土地补偿费中提取的资金最高不超过人均8000元;
&(二)个人缴费部分,建立个人帐户;
&(三)土地收益及其他财政资金渠道。
&第四章 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和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组成,社会统筹由除个人缴费部分之外的其他资金来源部分组成。个人帐户利息按同期银行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
&第七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支付完毕后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在死亡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直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从土地补偿费中提取人均不高于8000元的费用,用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之后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帐户本息在享受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时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原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后,仍可享受农村养老保险的有关待遇。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登记、养老金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愿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经本人申请,名单由所在村登记、造册,公示后经乡镇(办事处)审查,辖区公安、农业、国土部门确认,辖区政府批准,将应参保人员花名册、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送交市劳动保障部门,并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登记证和个人养老保障手册。
&第六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从土地收益和土地补偿费中筹集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由市财政局专户存储;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地税局负责征收,并及时上缴市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年度基金支出计划,按季拨付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委托银行按月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必须足额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必须存入商业银行,可通过购买国债方式实现保值增值,不得进行直接投资,不得转借、挪用或挤占,不得作担保或抵押。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的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还欠贷;不得虚报、冒领,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管理,接受市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征地安置的基准日以拟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同时开始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条件的人员,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后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今后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基本养老保障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和省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可参照执行,具体办法另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网站建德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文件题目】建德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实施日期】【颁发文号】建政〔2007〕7号【】 
关于印发建德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建德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建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建德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劳社农[2003]7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范围和对象1、本市行政区域内,自实行货币化安置以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政府实施统一征地的用地项目,被征地时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土地全部被征的在册农业人员。2、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20亩的行政村,实行撤村建居后以行政村为单位全部纳入参保范围,除开发性留用地安置以外的剩余土地收归国有。3、下列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范围和对象:(1)在征地完成时未达到劳动年龄段(16周岁以下)的人员,到达就业年龄或学习毕业后,作为城镇新增劳动力,参加相关社会保险。(2)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二、缴费标准和待遇计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行自愿参保、缴费标准与享受待遇相挂钩并与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参保对象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1、缴费标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行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障费。缴费标准分25000元、14000元两档,由参保对象自愿选择确定。2、享受待遇。参保对象到达享受待遇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从办理享受待遇手续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障金;超过享受待遇年龄后参保的对象,在办理参保手续的同时办理享受待遇手续,并从办理享受待遇手续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障金。享受待遇标准按个人缴费档次的高低分别为每月250元、140元。个人无能力出资参保的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或持《建德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对象,从办理享受待遇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30元的生活补助费。 3、参保对象死亡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或未领足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金额的,其个人和村集体缴费金额本息或余额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 4、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参保后死亡的,由政府一次性发给丧葬费800元。其遗属不享受供养待遇。5、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和享受待遇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三、资金的筹集和管理1、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由市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共同出资。其中政府出资补助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其余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集体留存部分和开发性留用地安置所得收益中列支。2、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的缴费部分,由行政村统一收集,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足额缴入社保基金专户。3、缴费标准选择25000元的,政府补助标准为8000元;缴费标准选择14000元的,政府补助标准为5000元;个人无能力出资参保的,政府补助标准为3000元。以上三档补助均不得一次性领取现金。4、政府补助资金由市政府负责筹集,具体筹集办法由市财政等部门另行制订。5、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进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用、挪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四、保后补缴选择低档标准参保缴费的(包括享受政府3000元生活补助资金的对象,下同),在未享受待遇前,若本人自愿选择25000元标准的,需在以下规定时限内补缴基本养老保障费差额,超过此期限的,除补缴差额外,还应补交基本养老保障费差额部分的增值金额(每年递增10%,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政府补助资金相应减少),到达享受待遇年龄时方可按相应档次享受相应待遇。已选择25000元标准参保缴费的,不再调整。1、补缴时限:本《办法》执行前参保的对象:补缴时限为日前;本《办法》执行后参保的对象:补缴时限为参保之日起两年内。2、补缴办法:本《办法》执行前个人未出资参保的对象,政府补助资金增加5000元,原已按10000元、14000元、18000元、22000元标准缴费的对象,政府补助资金各档增加3000元。其中,原个人未出资参保的和已按10000元、14000元、18000元三档标准缴费的对象,差额部分按上述规定补足;原按22000元标准缴费的对象享受待遇调整为250元;原按25000元标准缴费的对象(包括已享受待遇的对象),退还3000元差额。3、本《办法》执行前已按10000元、14000元、18000元标准缴费的对象和个人不愿出资参保的对象,本人不愿补缴的,从办理享受待遇手续次月起按个人缴费档次的高低分别发放每月100元、140元、180元的基本养老保障金和30元的生活补助费。五、个人专户管理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个人专户由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金额之和组成。个人专户记账利率,按一年期银行同期利率确定。政府出资部分不记入个人专户,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以作调剂之用。六、与其他社会保险的衔接1、参保时属于劳动年龄段内的对象,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专户储存额和政府补助部分按办理折算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折算。折算后缴费年限往前推,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建立个人账户。2、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后,原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本息可转移抵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个人承担部分。3、被征地农民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4、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对象,符合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七、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1、大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民中的“农转非”人员,可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和援助政策。2、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凡有培训意向的被征地农民,可向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申请参加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建财社[、建劳社字[2006]65号)文件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政策。 八、参保时限本《办法》实施以前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必须在2008年底前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完成登记、统计、公示等参保前期工作,并在2009年12月底前办理完参保手续;本《办法》实施以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实行“即征即保”,即必须在征地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办理完参保手续。超过上述期限参保的,不再享受政府补助。九、其他1、建立工作目标任务责任考核制度。乡镇(街道)是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本《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从2008年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考核。2、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会同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制订实施细则。3、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德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政[2003]33号)同时停止执行。您现在的位置:>>>玉政发〔2014〕42号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及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14〕42号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及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发布于:
JYHD00—2014—0022
玉环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环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及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14〕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及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 玉环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及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
为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完善和整合现行养老保险政策,增强制度的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和《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环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14〕2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1.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由县国土部门实施统一征地;
(2)被征地时持有我县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
(3)家庭中大部分土地被征收;
(4)属在册农业人员(土地被征收后户口转为非农的仍属被征地农民)。
2.参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根据《玉环县拆解渔船所涉人员参照执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施意见》(玉政办发〔2008〕62号),符合条件的拆解渔船所涉人员参照执行。
在校生及不满16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员不列入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已成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列入保障对象。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当前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缴费标准为:缴费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每人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16978元(低档)或24694元(中档)或36373元(高档),相应的财政补贴(缴费金额的3/7)为7272元或10583元或15588元。男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满65周岁,缴费金额随年龄每增加一周岁环比减少5%;男超过70周岁、女超过65周岁的,缴费金额不再减少;相应的财政补贴金额同比例减少。当前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享受标准为287元/月(低档)或418元/月(中档)或525元/月(高档)。
2.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缴费标准和享受标准每1-2年调整一次,调整后的最高档享受标准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之和,不低于玉环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调整标准由县人力社保局和县财政局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途径。
被征地农民可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后可按正常途径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正常途径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被征地农民身份按补缴的方式转保或直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名额确定办法。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并根据征收土地的数量确定参保人数,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之和不超过每亩土地2人,其中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不超过每亩土地1.2人。参保名额多余的村,多余名额不能转让其他村。参保人员死亡后,参保名额不顶补。
(五)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人员名单确定程序。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根据县国土局核定的参保人数,按照“人地对应”优先的原则,拟定参加养老保障人员名单,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两委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并经5天以上公示无异议后,经当地乡镇(街道)审核,报县人力社保局经办机构(县农保处)审定。
拆解渔船所涉人员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员名单确定程序按《玉环县拆解渔船所涉人员参照执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施意见》(玉政办发〔2008〕62号)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
(一)衔接对象。
1.原参保被征地农民:即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含拆解渔船所涉人员)。上述人员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允许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新参保被征地农民:一是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土地被征收,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但未办理参保手续的被征地农民;二是本办法实施之日后土地被征收(以国土部门与村集体签订征地协议书的时间为准),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三是符合玉政办发〔2008〕62号文件规定的保障对象、但未办理参保手续的拆解渔船所涉人员。新参保被征地农民可直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先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在经济条件允许后转保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参保被征地农民如先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则须过5个月后才能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衔接参保办法。
1.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下同)的被征地农民(包括原参保被征地农民和新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转保或直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允许一次性补缴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劳动年龄段内的原参保被征地农民和新参保被征地农民,转保或直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或累计缴费达15年以上;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可先补缴不足年限,再逐年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
3.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统筹基金。补缴时60周岁以上人员,可适当降低一次性补缴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一周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按原始基数降低),以此递减,最低降至一次性补缴标准的50%。
4.原参保被征地农民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参保被征地农民先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后又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须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5.被征地农民转保或直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县财政将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保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1)原参保被征地农民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参保被征地农民先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5个月后又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享受的社保补贴额为其本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时参保档次相应的政府补助额(统筹基金权益额)。
(2)新参保被征地农民直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享受的社保补贴标准随参保时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调整作相应调整,具体额度为22个月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档标准(目前为11752元)。参保时60周岁以上人员,每增加一周岁,社保补贴标准环比降低5%,以此递减,直至70周岁后不再降低。
(3)《玉环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玉政发〔2003〕121号)施行之日(2004年1月1日)后,被征地农民按正常途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非被征地农民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被确认为被征地农民且在该村核定参保名额范围内的,可以按本办法补缴规定申请补缴,也可以享受社保补贴。其享受的社保补贴标准随首次参保时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调整作相应调整,具体额度同上。
(4)被征地农民已成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不享受社保补贴。
(5)符合前述(1)、(2)、(3)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达48个月以上的才可申领社保补贴。社保补贴资金先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中支出,不足的再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列支。
6.被征地农民转保或直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待遇,不能叠加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其他各类社会保障待遇。
(三)相关政策处理。
1.原参保被征地农民不愿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新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仍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
2.原参保被征地农民已在异地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已成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应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3.被征地农民“4050”人员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惠民创业富民长效机制若干意见》(台政发〔2012〕20号)享受社保补贴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可就高选择原则处理。
4.被征地农民转保或直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按参保当年玉环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四)办理时间与缴费基数。
原参保被征地农民和新参保被征地农民在2015年6月30日前选择转保或直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补缴的缴费基数为2013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2967.54元/月);在2015年7月1日-2016年6月30间办理转保或直接参保手续的,其补缴的缴费基数为2014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之后按此类推,并随企业职工正常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而调整。
(五)办理程序。
1.原参保被征地农民和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新参保被征地农民要求办理转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时,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经办机构(县农保处)提出转保申请,填写《玉环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退、转保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转保申请表》),经办人员审核后盖章,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及相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暂时封存。转保参保人凭《转保申请表》,一寸免冠彩照2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县社保中心或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费成功后,转保参保人向县农保处申领个人帐户余额,符合领取社保补贴条件的可同时申领社保补贴。县农保处将相应的个人账户余额和社保补贴发放到转保参保人的原农村合作银行存折账户或市民卡账户。转保参保人尚需续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余额和社保补贴可发放到其扣缴保费的存折(卡)账户。
2.新参保被征地农民要求直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应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村民(代表)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两委成员)会议记录,公示回执单向县农保处提出申请。县农保处审核后出具可以直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直接参保人如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要同时终止关系,个人账户暂时封存。直接参保人凭县农保处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彩照两张,到县社保中心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费成功后,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直接参保人可向县农保处申领个人账户余额,符合领取社保补贴条件的可同时申领社保补贴,县农保处将相应的个人账户余额和社保补贴发放到直接参保人的农村合作银行存折账户或市民卡账户。直接参保人尚需续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余额和社保补贴可发放到其扣缴保费的存折(卡)账户。
3.上述转保参保人和直接参保人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时,应先填写《被征地农民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单》(一式三份)。社保中心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审核符合转保或直接参保条件的,与上述转保参保人和直接参保人确认应补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打印《被征地农民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上述转保参保人和直接参保人凭《被征地农民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
4.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按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的人员,不再办理衔接手续。县农保处将各转保、参保人享受的相应社保补贴额在县人力社保网上统一公示后,直接发放到其农村合作银行存折账户或市民卡账户上,无需再办理申领手续。
三、工作要求
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尤其是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复杂工程,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配合,严格把关,妥善处理疑难问题,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共同平稳顺利推进此项工作。
(一)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认真研究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并加强与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做好指导工作;加强乡镇(街道)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选派优秀员工开设专窗经办,确保转保、直接参保缴费工作顺利开展;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做好参保档案记录等基础性工作,与金融机构衔接做好参保缴费和养老金发放工作,保障参保群众存款缴费方便,及时领取养老金待遇。
(二)县财政局:负责政府社保基金筹集、基金运行分析和社保补贴资金的提取和划转,安排相关工作经费等。
(三)县国土局:负责根据每个行政村征收土地的面积确定参保人数,负责及时划转每亩3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助金到县财政专户,或根据被征地村村委会的申请直接划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四)县海洋渔业局:负责拆解渔船所涉人员的资格审查。
(五)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宣传、发动及参保资格审查等工作。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玉环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玉政发〔2003〕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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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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