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赠一的赠品入库账务处理卖方交不交税,怎么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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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的处理和开票的关系
更多 那么为什么税务总局一直不明说买一赠一的增值税处理和所得税处理一致呢,由此我们发现同样的业务仅仅因为开票的不同对税收的影响也不同,在实务中开票真的很重要,虽然开票是纳税的表象,但是处理不好这个问题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
在前面的博文中我说了我对买一赠一处理的观点,这里我总结下实务中对买一赠一情况下开发票的几种情况,并浅谈下每种处理的缺点、优点!
在税法中谈到买一赠一,对所得税的处理一般都是收对款金额按照主品和从品的公允价值进行分配,对增值税一般认为视同销售。
举例:销售西装一件 1170元,赠送一件衬衣117元。
看到这个例题,如果让我们算西装和衬衣应确认的收入,那么我们都知道是这样算的
西装应确认收入=1000/(100+1000)*
衬衣应确认收入=100/(100+1000)*
税法上面就是这样说的。
但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如果开票不恰当的话就不能算出这样的结果。我列举给几种情况给大家看下:
第一种开票情况:只反映西装的价格不反映,赠品或者是仅仅在发票备注栏填写赠送衬衣一件。
1、西装 70
第二种开票情况:放映西装和衬衣的价格,然后一次性的开具折扣金额---折扣金额=衬衣的金额
1、西装 & 1170
2、衬衣& 100&& 17&& 117
3、西装折扣 -100 -17 -117
第三种开票情况:反映西装和衬衣的价格,同时分别按照西装和衬衣的公允价格分摊折扣金额
1、西装 & 1170
2、衬衣& 100&& 17&& 117
3、西装折扣 -90.91& -15.45& -106.36
4、衬衣折扣 -9.09&& -1.55&&& -10.64
第四种开票情况:把西装和衬衣大包成一种商品,然后进行销售
1、西装+衬衣 & 1287
2、折& 扣&&& -100&& -17 -117
以上的四种情况,我们都可以计算出西装和衬衣的收入,并写出分录,下面我们来看下每种情况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很多企业这样开票的时候,都是这样处理。
D:应收帐款 1170
C:主营业务收入-西装909.09
主营业务收入-西装90.91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170
但是这样处理的风险特别大:因为你在发票上面仅仅是全额反映了西装的价格仅仅注明了赠品衬衣,这样的话会让税务局认为你的衬衣是无偿送给客户,而不是作为西装价格的折扣,税务局会对衬衣视同销售&要求你补交衬衣部分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和应该代扣代缴的个税。-------风险巨大
第二种情况:这种处理风险是没有大,但是就不能按照税收法规上对买一赠一的收入计算方法去计算西装和衬衣的价格了。-----实质是把赠品作为对主品的折扣。
D:应收账款 1170
&C: 主营业务收入-西装900
&&& 主营业务收入-衬衣100
&&& 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170
第三种情况:这种方法的处理我认为是最符合税收法规对买一赠一的处理。实质也是把赠品作为对主品的折扣。
D:应收账款 1170
C: 主营业务收入-西装909.09
&& 主营业务收入-衬衣90.91
&& 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170
此处的处理完全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对买一赠一的处理。
第四种情况:这种情况改变了买一赠一的处理,从开票来看不像是买一赠一,而是在销售一种全新的商品---实质是捆绑销售。
D:应收账款 1170
& C: 主营业务收入-西装+衬衣1000
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170
& 通过上述四种开票方式。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我们在实务中想按照税收法规上的方法去确认买一赠一情况下主品和赠品的收入的话,就要采用第三种开票方法,同时我们发现按照第三种方法去处理,此时的增值税是不要视同销售的,企业的所得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那么为什么税务总局一直不明说买一赠一的增值税处理和所得税处理一致呢,由此我们发现同样的业务仅仅因为开票的不同对税收的影响也不同,在实务中开票真的很重要,虽然开票是纳税的表象,但是处理不好这个问题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
下面我们再来看下,最近公布的文中提到的内容&&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在这里我也发表下我的看法,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必须按照第三种方法去开票,如果不按照第三种方法去开票,就会出现额外的税收负担--赠品仍然会被当作无偿赠送。大家可以参照我前文的描述去验证下,国家税务总局在这里提出的折扣和折让正好验证了我前文对买一赠一的处理。点这里复制本页地址发送给您QQ/MSN上的好友相关评论
本文章所属分类:买一赠一的账务处理_百度知道
买一赠一的账务处理
买一赠一如何做账,如何开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提问者采纳
  赠品依赠送方式不同会计和税务处理也存在区别。  第一种方式是单独赠送。常见的是把货物作为纪念品、宣传品、样品单独赠送给客户,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与捐赠的无功利性又有所区别。会计实务中货物无论是购入取得还是自制取得,领用时均按成本价和应交税费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则按视同销售处理。  例:某奶制品大型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节日之际,为推广品牌形象,和某知名广告公司联合向全市60岁以上离退休军人和教师开展赠送奶制品活动。共赠送老年人特供奶制品5000箱,每箱市场价格税为60元,实际成本45元。支付广告公司劳务费2000元。  由于上述赠品是为宣传企业形象而发生的一种广告宣传支出,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广告业务宣传费
278000  贷:库存商品
2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银行存款
200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方面以货物作广告样品的应视同销售处理,调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增加纳税所得额75000元[5000*(60-45)]。另一方面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当年销售收入(含视同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当年仅发生一次广告宣传活动,则准予税前扣除的此项销售费用为15万元,多列的12.8万元应调增所得额。  第二种方式是捆绑销售,赠品与卖品属同类商品。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如买五赠二可视为销售七件产品,虽然单价降低了,但销售收入中已经涵盖了赠品的销售收入。会计实务中按实收金额记收入和销项税金,按七件结转销售成本;税法上对赠品也不视同销售处理,但要求发票按七件开具,并注明2件为折扣,赠品未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红字发票的则不得冲减收入,即赠品要视同销售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第三种方式是捆绑销售,赠品与卖品不属同类。如买西服赠衬衣;买空调赠电磁炉等,这是商家除打折销售外最常用的销售方式。由于属有偿赠送,会计和税法对赠品也不做销售处理,会计上作为销售费用—促销费处理,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增值税不加征。这与第二种方式的广告宣传费略有不同。但同样要求卖品和赠品同开在一张发票上才行,否则要视同销售征税。  例:某大型商场(一般纳税人)在5周年店庆期间对康佳电视进行“买一赠一”活动,买一台电视送一个收音机。其间共销售电视50台,单台不含税价5000元,购进成本为每台4600元;赠出微型半导体收音机50台。每台市价80元,购进成本为60元(均不含税)。商场只就50台电视开具了销售发票。会计对赠品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促销费
3000  贷:库存商品—收音机
3000  由于发票开具的不符合规定,这50台收音机要按售价4000元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毛利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元。不调账。  综上所述,实际工作中,对“买n送n”、“随货赠送”的销售方式要区别情况对待:符合税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和有偿赠送的实质要件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无差异,没有纳税调整;两个条件不同时符合的要对赠品征税,处理上类似于对外捐赠。这也提醒企业无论采用什么样营销策略,必须注意税法上的规定,做好总体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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