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按合同执行农民工合同血汗钱的公司该咋处理求帮助我们现在在国外

您好,欢迎来到中律人!
农民工讨薪一年未获血汗钱 每日奔波花费近百元
作者: 罗敏
来源: 合肥晚报
点击率: 1336
102011430002300045600
23000220111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中律人无关。文章的原创性以及所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文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中律人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发表评论 (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中律人保持中立。
律师成功案例
版权所有 Copyrights(C)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律人网农民工的血汗钱去哪里讨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是秦皇岛的一个农民工,去年年底我和我一个合伙经过朋友介绍给当地一个老板做电信光缆的架设工程,直到现在,他还没有给我们工资,这个我该怎么做,我们没有用工合同,他说电信一直没有给工程款
建筑工地打工,没有劳动合同,工期即将结束时,老板跑了 ,现在该怎么要回工钱
我住在农村,前不久有两个人借着移动公司的名义谎称在我们山村建一个手机信号塔.带我爷爷奶奶在山上去看地形,在挖的过程中,骗子设了个陷阱,挖出个金龟,于是两人一唱一和,骗得我家爷爷奶奶金首饰和3200元现金。然而巧合的是第二天我要求爷爷报案,报案途中在一家早餐店巧遇那施骗的团伙共四人。于是在擒抓骗子中由于势单力薄。被歹徒踢了几脚。然而这也引起了公愤,在镇上人民的帮助下抓获了其中一名。爷爷一直在住院。经法医鉴定2根肋骨骨折。判为十级伤残。警方试图要求我们协...
 你好!去年我爸13村民一起去广西梧州藤县修高速公路斜坡,做了将近二个月,没有拿到工资,村民都是湖南人,那包干头是贵阳的,他提前离开了工地,去了北京,只留了一个监工的帮他管理,包干头他那时答应工资去年年底结算给大伙,但后来电话一直打不通或打通了不接,接了就当听不懂话,就这样要逃避,现如今大家都不知道这工资还能不能要回来,人是我爸带他们去的,村民就天天来问我爸要工钱,请律师们帮帮我们,他们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大伙的工资该如何要回来。
我是在日在淮安万通国际劳务有限公司报名去阿尔及利亚打工的,他们当时候的招工简章是这样的:
阿尔及利亚招工简章
我公司分包项目招聘项目经理、施工员、瓦工、木工、钢筋工、水电工等,具体如下:
年龄27-47周岁,从事本工种3年以上,技术熟练,能通过建筑公司统一组织的技能考试,考场设在淮安;
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慢性病、未动过重大手术,国内外无违法犯罪记录;
合同期:二年,合同期满视个人表现可延长;
...
我是在日在淮安万通国际劳务有限公司报名去阿尔及利亚打工的,他们当时候的招工简章是这样的:
阿尔及利亚招工简章
我公司分包项目招聘项目经理、施工员、瓦工、木工、钢筋工、水电工等,具体如下:
年龄27-47周岁,从事本工种3年以上,技术熟练,能通过建筑公司统一组织的技能考试,考场设在淮安;
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慢性病、未动过重大手术,国内外无违法犯罪记录;
合同期:二年,合同期满视个人表现可延长;
...
青岛正大食品坑害农民工血汗钱
我们大约30多人是日到青岛正大食品公司上班。公司《招聘简章》宣传工资待遇说第一个月保底工资不低于2000元,之后计件工资2500---3500元,出勤满26天、全勤奖金500元。冲着工资待遇,我们到厂工作后,才发现外表光鲜的背后,有很多不为人知的龌龊事情,体检时做样子、有乙肝、肺结核等传染疾病都有在工厂里做事。我们每天工作12小时,穿着雨鞋,全身包严只漏两个眼睛,伙食很差,饭堂里总是迷漫着一股令人作呕,鸡油刺鼻气味,每天都有...
青岛正大食品坑害农民工血汗钱
我们大约30多人是日到青岛正大食品公司上班。公司《招聘简章》宣传工资待遇说第一个月保底工资不低于2000元,之后计件工资2500---3500元,出勤满26天、全勤奖金500元。冲着工资待遇,我们到厂工作后,才发现外表光鲜的背后,有很多不为人知的龌龊事情,体检时做样子、有乙肝、肺结核等传染疾病都有在工厂里做事。我们每天工作12小时,穿着雨鞋,全身包严只漏两个眼睛,伙食很差,饭堂里总是迷漫着一股令人作呕,鸡油刺鼻气味,每天都有...
我们几户村民与村委借贷没有争议,日村委为安电灌借贷村民60万,期限一年,利息一分二,到期还不上利息转本金还上为止。由村委盖章,公证处盖章。可村委有钱就是不愿全给,只给了百分之三十。经过这几天和村委的交涉,村委答应我们不要利息,就付本金。这不明白耍赖。
山东(潍坊)昌邑市围子镇北陈村委为建电灌日借贷村民60万,期限一年,利率一分二,到期还不上,利率转本金还上为止。村委盖章,司法公证处盖章。到现在才给了百分之三十,经我们这几天和村委的交涉,村委答应只要我们不要利息才肯付本金。这不是明摆着耍赖。
6是“四川赤诚三农种业有限公司”吗?请各位帮忙查下,这有关10多户农民辛苦半年的血汗钱,请帮忙核实! 我们村10多户农户种了该公司的包谷种子,种子已经回收几个月,公司只开了个收购单一直未付钱,农户多次催那个当时让种种子的中间人,中间人却一直推脱。农民工血汗钱没地方要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们是二十多人农民工受朋友之托给艺鼎装饰公司齐齐哈尔宝马4S店内装工程的;干完活欠我们血汗钱4万七千多不给’劳动仲裁不受理;法院说没欠条还没合同管不了’难道和谐社会我们这血汗钱就没地方要回来了。
建筑工地打工,没有劳动合同,工期即将结束时,老板跑了 ,现在该怎么要回工钱
我住在农村,前不久有两个人借着移动公司的名义谎称在我们山村建一个手机信号塔.带我爷爷奶奶在山上去看地形,在挖的过程中,骗子设了个陷阱,挖出个金龟,于是两人一唱一和,骗得我家爷爷奶奶金首饰和3200元现金。然而巧合的是第二天我要求爷爷报案,报案途中在一家早餐店巧遇那施骗的团伙共四人。于是在擒抓骗子中由于势单力薄。被歹徒踢了几脚。然而这也引起了公愤,在镇上人民的帮助下抓获了其中一名。爷爷一直在住院。经法医鉴定2根肋骨骨折。判为十级伤残。警方试图要求我们协...
单位没有和工人签定合同,工人受伤后要求工人离职
我年初在某工地做电工,现在年底已竣工,想要讨回工资,老板声称第一承包人未向其拨款,所以没钱,当初来此处干活是想签合同老板不给签,现在老板态度还好,他主动提供一些材料让我们去劳动部门告,我们去了劳动部门,他们说会找第一、第二承包人协商,可是已经过了一个月,依然无果,每次去劳动部门,总是推脱,过几天过几天。我到底该如何讨回血汗钱啊。
我是一名农民工,日至日,老板每月给1000元生活费(实际工资5500/月)现在想要回剩下的工资,老板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我想申请劳动仲裁,但我没签劳动合同,只有工资表和出勤表,可以申请吗?还有,当时我也没主动提出签劳动合同,老板也没说过要签,我可以申请双倍赔偿吗
我在山西阳泉孟县鑫星耐火厂一号工地干活5月19号到10月11号老板把我辞退,欠我几个月的工钱不给,我跟朋友一个河南的一个湖南的,人少黑心老板就不给我们血汗钱,木工班组人多,给他们发工资。我们没有签劳务合同,去劳动局没人给我们处理,无助!开发商说我们如果在不就把我们打走,老板说不承认有我们的工资。无助!希望好心人关心下我们,怎么才能要回血汗钱!谢谢
我在工地打工,按合同规定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但施工项目部开出无理万元罚款单拒绝支付工资
五六十个四川民工四月底去泰安市宁阳县郑龙村修建集资房,到现在活已干完,却拿不到钱,无法回家。今天,因农民工向老板讨要工钱,老板却用钢筋打向农民工,引起众多农民工强烈不满,群殴老板,派出所的人将农民工带去关了起来,怎么办??应该怎样才能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铁路局征用土地5年了,他用的地方打起围墙已用。有一部分未用的是否归还农民,还是由村委会接受? 请问?????谢谢拜河神农民工被终审判决获675万血汗钱
去年10月中旬,河南30多名农民工代表讨薪不成,遂焚香燃炮,杀鸡祭神,跪拜于郑州花园口河神将军塑像脚下。据参加祭拜活动的农民工说,这30多人都是农民工代表,此举是乞求河神显灵,帮他们拿到被拖欠的675万元工钱,以回家种秋。
农民工拜河神的无奈之举经各大媒体报道,引起了相关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后,新乡市中级法院于去年年底对曾一度拖而不决的此案进行了判决,判决农民工方胜诉,此后,原审被告因不甘心给农民工血汗钱而上诉到河南省高级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决书附后),即由原审被告还给农民工675万元血汗钱(潜台词是,原审被告你就别赖了,赶紧把欠人家农民工的血汗钱还给人家不就行了!你认为农民工好欺负啊?)。
据悉,目前最让农民工担心的就是,此案是否能顺利执行问题。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豫法民一终字第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友谊南路。 法定代理人:柴松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建敏,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惠,河南国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武旺,男,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韩董庄乡荒庄。委托代理人:祁新献,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国军,男,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城关镇北干道146号。原审被告:开封市建立本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滨河路l号。法定代表人:付建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泽领,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中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与被上诉人贾武旺,原审被告开封市建立水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贾武旺于2009年1月I4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建立公司与中建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67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1年1月l 7日作出(2009)新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中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l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建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松强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建敏、赵惠,贾武旺及其委托代理人祁新献,建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泽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新乡市黄河工程局(中建公司前身)与建立公司于日签订“联合施工协议书”约定中建公司将该公司承建的河南原阳黄河堤防加固工程放淤固堤工程,包与建立公司,该合同总价款为元,中建公司提取占该合同价款的32.99644%的款顼约元作为管理费及应缴税金。双方还约定在施工期间如需追加工程投资,中建公司提取追加投资部分的20作为施工管理费。建立公司在签订上述合同后又于日与贾武旺签订“施工协议书”,将部分工程分包与贾武旺,贾武旺依照其与建立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组织施工。经其双方于2006年结算,建立公司认可尚欠贾武旺工程款675万元未付,并于2007年6 月16日为贾武旺出具还款计则,但至今仍未按其承诺付款。
原审法院另查明:中建公司于200 7年8月与案涉工程发包方;河南黄河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将案涉工程造价增加867006元。建立公司与中建公司于日签订“原阳亚行二标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依据该协议的内容及履行情况,中建公司还应增加支付建立公司奖励款10万元。另建立公司施工队在履行案涉施工合同过程中有部分土方施工束完成,中建公司将该部分土方施工交由案外人施工,该部分款项扣除管理费及税金后合30500元。现案涉工程发包方河南黄河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已按照其与中建公司约定将案涉工程价款全部支付与中建公司。中建公司按照该公司与建立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应支付建立公司工程款元,应支付建立公司代缴税款l758l0.47元,共计元,已支付元,尚欠付元。
原审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贾武旺要求建立公司与中建公司支付其工程款675万元是否具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首先贾武旺个人不具备本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资质,其与建立公司所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应属无效。但由于案涉工程已经竣工,建立公司及中建公司在本案中均来以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抗辩,故应当认定案涉工程质量合格,作为实际施工人,贾武旺有权要求建立公司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案涉工程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由于建立公司对贾武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故该公司应当对贾武旺承担付款责任,其次,建立公司系从中建公司承包案涉工程,而建立公司本身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其双方之间亦应属非法转包关系。现案涉工程发包方河南黄河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已按照其与中建公司约定将索涉工程价款全部支付与中建公司。而中建公司依照其与建立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提取了占合同金额比例32.99644%的管理费《工程量增加部分的管理费比例为20%),不但明显超出了同行业市场上合法分包情形下计取管理费的一般水平,也客观上 增加了建立公司向贾武旺付款的难度,系建立公司迄今未能支付贾武旺全部工程款项的直接原因之一,损害了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贾武旺的合法权益。故该院认为,中建公司可以依据该公司参与案涉工程管理、结算。缴纳税金的实际情形,酌情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该院认为以10%为宜.故中建公司就其收取建立公司的管理费在除去相当于合同金额l0% 的税金合理菅理费用之外,应当就剩余部分(即依据中建公司与建立.公司签订的联合施工协议书,中建公司除收取相当于合同金额l0%的管理费及税金外,就其收取的占合同金额22.99644%的管理费,依据中建公司与建立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中建公司除收取相当于合同金额l0%的管理费及税金外,就其收取的占合同金额l0%的管理费)元,以及该院查明的依合同约定欠付款数额元之和的范围内与建立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述款项合计元,已经超出贾武旺诉讼请求昀范围.故中建公司应当在贾武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承连带还款责任。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建立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贾武旺工程款675万元:中建公司就上述款项与建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建立水利公司、中建公司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50元,由建立公司承担。
中建公司上诉称:1、原审程序违法。贾武旺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自日中建公司与建立公司进入施工现场,至2007年5月份工程完工,中建公司从来见贾武旺到过施工现场。除贾武旺与建立公司之间的“施工协议书、土方量确认,还款计划”, 没有证据证明贾武旺参与施工,而上述证据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不排除有虚假或伪造的嫌疑,实属贾武旺与建立公司恶意串通而为。原审法院以施工协议和还款计划并来为中建公司设定义务为由,便依据建立公司的认可,就予以认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的规定。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中建公司与建立公司2004 年11月20日签订的 “联合施工协议书”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在该协议的基础上,共同管理、共同经营、相互协作,不存在非法转包或非法出借资质的行为。中建公司根据该协议约定收取32.99644% 的管理费,实属中建公司所施工的百分比,即建立公司所施工的部分占总工程的67%,中建公司所施工的部分占总工程的33 %。原审认定中建公司将涉案工程非法转包给建立公司,收取管理费过高,认为应以l 0%为宜,不符合事实。原审法院认定建立公司欠付贾武旺675万元工程款,判决建立公司向贾武旺支付该笔工程欠款,中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错误。请求撤销(2009)新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贾武旺答辩称:其接约完成了建立公司承建的原阳黄河大堤放淤固堤工程的部分围堰构筑和劳务,系本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具有本案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原审中,贾武旺已将其与建立公司日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土方量确认、还教计划”原件提交给原审法皖,由于中建公司放弃鉴定,原件被退回。本案涉案工程已验收并实际投入使用,建立公司出具还款计划并承诺支付欠款675万元,至今未还.因中建公司提取高达工程造价近33%的管理费,将该工程非法转包给建立公司,原审判决建立公司向贾武旺支付该笔工程欠款,中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中建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建立公司陈述意见称:贾武旺主张的事实客观存在,建立公司与中建公司并非联合施工.涉案工程系中建公司非法转包给建立公司,建立公司又将部分工程交由贾武旺实际施工。建立公司并非恶意拖欠贾武旺工程欠款,只是由于中建公司提取管理费过高,加之施工过程中因施工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施工成本大幅度增加,致使建立公司无力偿还所欠工程款,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公正裁决。
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答辩、陈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如下:一是贾武旺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二是对于贾武旺675万元工程欠款,原审判决建立公司承担支付责任,中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正确。
本院经审理查明:
l. 2004年l0月28日《中标通知书》显示:原阳黄河堤防加固工程被新乡市黄河工程局(中建公司前身)以元中标。日,中建公司和建立公司签订“联合施工协议书”,该协设书主要内容有:中建公司前身将原阳黄河堤防加固工程放淤固堤工程(大堤桩号103+329―106+600),接施工合同所规定的全部内容委托给建立公司,代表中建公司进行管理、施工。合同价:元。承包方式:总价承包。中建公司提取合同金额的32. 99644%作为施工管理贽和税金,即元。在施工期间,需追加工程投资。由建立公司进行运作,中建公司提取追加投资部分的20%作为施工管理费。
2.日,河南黄河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和中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该协议书显示涉案工程合同价格调整为元。
3.建立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不具备其备涉案工程的施工资质。
4.中建公司和建立公司均承认:涉案工程于2007年l 2月通过了竣工验收;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和履约情况,中建公司扣处双方“联合施工协议书”约定工程价款32.99644%的管理费及税金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增加部分工程款20%的管理费及税金,以及中建心司完成施工任务所对应的工程价款(排水沟施工价款226273元和土方施工价款30500元)后,应支付建立公司工程款元。还应支付建立公司代缴税款元,共计元,已支付元,欠付元。
5.二审中,贾武旺提交了其与建立公司2004年l 2月15日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原件。该协议约定主要内容有:建立公司将原阳黄河堤防加固工程放淤固堤工程(大堤桩号103+829―106~600)中的围堰土方及部分劳务包贾武旺等人施工;围堰构筑土方1l元/立方,劳务5元/立方(包括工人工资,生活费等):建立公司保证按时结清工程款等。贾武旺还提交了建立公司与贾武旺于日共同签字的“土方量确认”原件。该土方量确认显示:建立公司确认贾武旺完成桩号1 03+829----106 +600段原阳黄河堤防加固工程放淤固堤工程围堰土方4l.5万立方(米),完成劳务85万立方(米)。中建公司对贾武旺提交的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工程不是贾武旺所干,大部分工程是建立公司所干.建立公司对上进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其认可涉案工程主要是以贾武旺牵头的实际施工人完成的。
6.日, 建立公司出具“还款计划”,承认拖欠贾武旺工程款675万元。
7.日,贾武旺,毛国军在接受原审法院调查时称:建立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贾武旺、毛国军,兰战合, 郑汉昌四人.因该工程系贾武旺联系的,经四人协商一致,对于建立公司拖欠的工程款,由贾武旺代为起诉,要回工程款后按自行核算的数额分配。
二审中,贾武旺提交了兰战合、毛国军、郑汉昌出具的落款时间为日、8日、9目.授权贾武旺通过诉讼解决该三人被建立公司拖欠工程款的三份委托书。中建公司对上述三份委托书的签订时间提出异议。贾武旺表示上述委托书确系诉讼中补签,同时表示三人曾在诉前口头约定由贾武旺代为诉讼主张权利。建立公司表示除欠付以贾武旺为牵头的施工人675万元外,就涉案工程不再欠付其他施工人工程款。
8.中建公司主张其所施工的部分占涉案工程的33%,同时主张其以管理费名义收取的款项中,其工程施工成本为114.09万元。所缴纳的税金为元(税收凭证显示元―建立公司代缴元),利润为256.49万元,剩余为施工管理及其他费用。贾武旺和建立公司除对中建公司缴纳税金元没有异议外,对中建公司主张的其他款项以缺乏证据为由不予认可。
除上述事实外,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工程原为河南黄河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发包给中建公司承建,而中建公司将全都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建立公司施工,建立公司又特大部分工程变由以贾武旺牵头的实际施工人施工。中建公司与建立公司日签订的“联合施工协议书”,贾武旺与建立公司日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两份协议应认定为无效。但因涉案工程于2007年12月通过了竣工验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以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贾武旺向建立公司和中建公司主张工程款于法有据。中建公司主张贾武旺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建立公司对贾武旺举出的双方日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双方2006年l 0月28日签字认可的“土方量确认”,建立公司日向贾武旺出具的“还款计划”没有异议,故其应按还款计划支付贾武旺等人的675万元工程款。原审法院对建立公司责任承担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中建公司主张建立公司与贾武旺之间的“施工协议书、土方量确认、还款计划”不排除有虚设假或伪造的嫌疑,系双方恶意串通,但没有举出相应的证据。在诉讼中,中建公司认可大部分工程系建立公司所干,而建立公司又认可工程主要是贾武旺等人所干,因此,原审认定贾武旺等人是实际施工人并无不当。中建公司认可河南黄河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已按约将涉案工程全部工程款元支付完毕。中建公司和建立公司同时认可,在扣除双方“联合施工协议书”约定工程价款32.99644%管理费及税金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增加部分工程价款20%的管理费及税金,以及中建公司完成施工任务所对应的工程价款后,中建公司尚欠付建立公司元工程款。对于中建公司收取的“联合施工协议书”约定工程价款32.99644%的管理费及税金和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增加部分工程价款20%的管理费及税金,中建公司上诉称该笔费用名为管理费,实为其完成台同工程近33%的施工任务所对应的工程价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建公司完成工程决算、缴纳税金的实际情况,原审法院酌情认定中建公司收取相当干合同金额10% 的管理费,并无不当。但中建公司与建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收取32 .99644%的管理费及补充协议约定收取20%的管理费过高,影响了建立公司及时足额支付贾武旺应得的工程款,中建公司应就其收取10%管理费之外的剩余部分(即依据中建公司与建立公司“联告施工协议书”约定工程价款元的22.99644%。加上“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增加部分工程价款867006元的l0%合计6010031.l 7元),以及依据双方协议欠付建立公司工程款元之和的范围内,对贾武旺的工程欠款承担责任。因上述款项合计超出了贾武旺诉讼请求主张的工程欠款675万元,故原审法院判决中建公司就675万元与建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正确,应予维持:中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于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嘉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050元,有河南中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史昶伟
代理审判员 高海娟
代理审判员 杨 刚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芳
[编辑:yangyanfang]
关于 农民,民工 新闻
更多精彩在河南评论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血汗钱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