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员恢复失业救济金发放的申请

领取失业保险金了,是不是就没有干部身份了吗?怎样才能恢复干部身份?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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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了,是不是就没有干部身份了吗?怎样才能恢复干部身份?
天津&07-17 12:41&&悬赏 0&&发布者:phnr & 回答:(1)
我是2007年大学毕业,毕业后在本地一家外资企业上班,档案一直是公司存放在当地人才,三年后2010年,我辞职了,档案回到了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局,也领取了失业保险金,有两年没有工作,后来2012年又开始工作,新的公司接收档案时说我没有转正定级表,不是干部身份了,请问一下:领取失业保险金了,是不是就没有干部身份了吗?怎样才能恢复干部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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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16:48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实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方针、政策,层层落实责任,积极筹措资金,基本实现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以下简称两个确保)的工作目标,并积极稳妥地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为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我省的两个确保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少数地方对两个确保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资金筹集不到位,两个确保存在隐患;二是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过程中,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难以筹集,影响出中心进度;三是社会保险扩面力度不大,三资、私营企业参保意识不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不高、企业欠费严重,基金收支缺口大,个别地方养老金时有欠发,失业金有的已收不抵支,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弱。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强政治责任施,切实加强领导1、各级政府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增强做好两个确保和加快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一把手要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两个确保、完成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任务、实现养老金100%社会化发放直接负责,经常了解两个确保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没有完成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任务的地方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如发生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问题,要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2、要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省政府关于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省政府于每年第一季度在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各市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3、各级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经贸等部门要按照责任制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两个确保的综合管理,筹集和拨付社会承担的再就业资金,加强再就业服务,抓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会同财政及时调拨养老保险基金;财政部门要安排好社会保障资金,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并做好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民政部门要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经贸部门要把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作为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帮助和督促企业做好下岗分流职工安置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交流和协调,共同做好两个确保和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二)加大资金筹集力度,保持和巩固两个确保4、各级政府要加大安排、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力度,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并逐年有所增加;财政超收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5、要按照闽委发[1998]9号文件规定的筹资渠道和比例筹集再就业资金,并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企业和社会承担的部分应按规定到位,不足部分由财政兜底。各地要对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需费用进行测算,统筹安排。当地财政按规定筹资后仍不足使用的,可向上一级申请再就业资金调剂补助,但各级财政资金调剂力度要与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实绩挂钩。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的过程中,各地要做到再就业资金筹集的渠道不变、力度不减,在继续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逐步转向支持国有困难企业解除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劳动力市场建设、转业转岗培训等方面。6、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闽委发[1998]9号)文件规定从国有工业企业国有资产净值及运营收益中划出15%,用于补充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以提高抗风险能力。7、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省政府每年组织监察、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工会等部门对各地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资金筹集不到位或违法使用的地方,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三)依法行政,切实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8、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全部纳人社会保险覆盖范围。9、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自行缴纳失业保险费,欠缴的必须补交。其中属于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财政部门要把失业保险费的支出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由参保单位及时缴纳。10、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力度,企业职工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从日起由各级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项记帐。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11、各类企业都必须建立《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每月按实发工资总额如实填列《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作为向银行提取工资性现金的惟一凭证,企业应按职工人数和实发工资总额如实申报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凡瞒报和少缴的,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12、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承担社会保险经费征缴工作的地税部门,要加大征缴工作的力度,对用人单位缴费人数和工资基金进行稽核,摸清底数,防止瞒报、漏报工资总额,核准缴费基数,增加基金收入,提高基金征缴率,做到应收尽收。1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地税部门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监督检查,对拒不参保和缴费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依法处理,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要重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充实人员,保证工作经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办案经费,各级财政应给予支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开展监察工作。14、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好企业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加强对欠费大户实行监控,定期召开欠费单位的法人代表学习班,签订还款计划,限期清欠,并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于有能力缴费而不缴的企业,要对直接主管人员进行处罚。破产的企业,其欠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无法完全清偿欠费的部分,按统筹层次经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15、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除享受失业保险期间外,重新就业的应依法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由新单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自谋职业的应自行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凡按规定应参保而未继续参保的,相应减发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16、凡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足额缴费的,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不能评定荣誉称号、不得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小汽车等国家控制购买的商品,法定代表人不能晋级增薪、出国考察。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制定相应的政策,共同做好社会保险工作。(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全按时足额发放17、各地要通过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财政补助等措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地当期基金收不抵支出现周转困难时,要采取积极措施,通过运用社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基金和增加财政投入予以解决。市县两级一个月的周转金要确保到位,但各地不得动用周转金弥补基金收支缺口。对个别仍有困难的地方,可按借款程序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借款。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对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除特殊工种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规定提前退休的年限,不减发基本养老金外,每提前1年减发2%(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对未参加养老保险又停产多年的集体企业,其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18、各级政府要加强社区服务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社区服务网络,不断完善服务功能,认真做好社区各项社会保障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要保证社区服务机构开展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工作经费,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工作效率,为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提供服务。(五)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19、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在保证失业保险所需费用和留足准备金的前提下,确保按“三三制”原则将由失业保险基金所承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时拨入再就业资金。各市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除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解决。20、市失业保险基金有支付能力,并能保证失业救济金发放,不需要向省申请调剂金补助的,经市政府批准,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人员,可将其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21、除采取一次性安置的职工外,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应在10天内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下岗职工要及时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救济到期仍未再就业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22、对未参加失业保险且已停产的企业,在其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之前,不再纳人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其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六)抓紧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加快建立市场就业机制23、各地要在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抓紧理顺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加快建立市场就业机制。从日起,下岗职工不再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进入市场就业;到2002年底,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加快步伐。对在中心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实行一次性安置,积极稳妥组织出中心。24、各地要本着以企业为主,政府和社会帮助解决的原则,千方百计筹措经济补偿金。(1)凡生产正常的企业,经济补偿金由企业自行支付;(2)生产不正常或已停产但尚有可变现资产的企业,可采取资产变现解决,企业承担后仍不足的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或采取先垫付、后偿还的办法解决;(3)企业确实困难无力支付,又无资产可变现的,经济补偿金由当地政府予以统筹解决。(4)支持企业通过各种办法变现资产用于支付经济补偿金,变现不了的,可以采取资产置换的办法解决经济补偿金。(5)当地财政和社会筹集的再就业资金有支付能力的,可以按下岗职工进中心的3年基本生活费,扣除下岗职工已享受的费用后,补助给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6)经多方筹集仍无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也可由企业与下岗职工协商一致,签订缓发经济补偿金协议分期支付,也可以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形式支付,直至代缴费总额达到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止。(7)鼓励企业自办独立法人经济实体或分离生活后勤服务单位安置下岗职工,这些下岗职工可经企业批准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与新办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中说明今后如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经济补偿金一并计算支付,或者由企业将应支付给下岗职工的补偿金总额作为新办企业的开办资金或设备、场地费用,今后新办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由新办企业承担全部经济补偿金。25、对进中心协议期满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以不解除劳动关系,回企业内部退养。企业支付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再就业基金补助。职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如企业不同意,可不给予经济补偿金。(七)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26、各级政府要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统筹规划,力争在2000年至2001年60%县级以上劳动力市场建成计算机信息网络,县级劳动力市场基本实现前台服务计算机化。2002年底前全省70%以上县级劳动力市场基本上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并基本建成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向社会免费提供把业介绍服务的公益性服务网络。27、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和促进再就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加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在经费安排和编制核定上予以大力支持。28、加强劳动力市场规范管理,在单位自主用工,个人自主择业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空岗报备制度和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规范职业中介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确保劳动力市场有序运行。29、各地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重视社区就业服务工作,认真落实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的各项政策、工商、税务、城建、市政、卫生、环保等部门要制定各自的优惠政策,改进工作作风,主动深入社区,帮助解决发展社区就业服务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再就业。30、加强再就业培训工作。要根据市场就业需求和下岗职工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下岗职工市场就业竞争能力。各地要按照实际需要,从再就业资金中安排不高于10%的经费、支持和补助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失业金要按规定提供再就业培训经费。劳动保障部门对愿意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失业职工,应给予安排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免费考核发证,所需培训、鉴定费用在失业保险金或再就业培训费中列支。31、认真解决特殊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特困人员,各级政府要制定办法,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相应支持。(八)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2、各地要根据居民实际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既要保障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促进下岗和失业人员再就业。要严格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切实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管理,及时准确核实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规范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程序,严格审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认真落实保障资金,将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安排到位,专款专用,严格管理。33、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时,要及时将名单和本人情况提供给民政部门,帮助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向居委会申请,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门要主动同当地劳动、财政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互相沟通,齐心协力,步调一致,共同搞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九)加强社会保障基础管理34、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建设,开发社会保障数据库,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数据库等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切实解决社会保障工作中的底数不清、数据不实等问题。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这项工作。35、要加强社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办机构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了解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解决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36、要加强两个确保的宣传工作,通过电视、报纸、广播、宣传品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政府两个确保的各项政策,尤其是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办法、社会保险参保办法、待遇标准领取办法等。各级新闻媒体要把社会保障宣传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开辟专门的版面和栏目,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增强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障意识。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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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办妥离职手续。工作地区乃广东江门新会区是不是只能领取1个月?谢谢
提问者采纳
当地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在这一方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失业保险属于市级统筹,要查阅其依据上述条款明确的失业保险实施细则,国家只是笼统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
提问者评价
原来是这样,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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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条回答
每满一年可以领取三个月 最多不超过24个月那要看你是否在同一个单位连续工作了22个月 如果是就要按照正常来
我在一家私企工作一年多,单位为我交失业金了,现在企业裁员,我每个月能领多少失业金
以前买的社保是否还存在 ...可买可不买以前的当然存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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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包括哪些?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何谓失业保险金 ?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依法领取的保障其基本生活费用,是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只要失业的劳动者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履行了缴费义务,不管失业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如何,只要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失业保险金按法定的应发额度发放,失业保险金发放是有期限的,我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何谓医疗补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是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为劳动者建议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其失业后,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从其在职时所建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支取。但是,由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很有限,难以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对其在失业期间发生的医疗费进行补助是必要的。失业人员的医疗费具体怎样补助,标准如何确定,由各地根据失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基金的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医疗补助办法。
何谓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是针对死亡的失业人员的家属的开支项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具体标准可参照当地政府对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
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如何确定?
《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可用于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补贴是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目的是为了帮助、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提高技能,尽快实现再就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何谓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还可用于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其包括,一是由国务院规定,二是除国务院直接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后,可以提出新设项目的申请,经国务院批准后,才可以开设新的支出项目。《失业保险条例》的这一规定,为调剂一部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提供了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对基金支出项目作了哪些调整?
一是取消了生产自救费。生产自救费是支持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费用。设立生产自救费的目的是通过资金支持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状况,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吸纳更多的劳动者就业。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发展,各项改革措施的逐步配套,生产自救费这种形式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因此,《失业保险条例》取消了这一支出项目。
二是取消了管理费。管理费是从基金中提取的用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对基金的完整与安全构成了威胁,根据中央决定,《失业保险条例》取消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这一支出项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一律由财政拨付。
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的条件
失业人员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所在单位和本人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 并按照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且缴费时间满1年。如果缴费时间不满1年,失业后,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参加工作一年以上,但单位和个人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由于其没有履行过缴费义务,即使失业也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只有非自愿失业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因自己过失或无正当理由而自愿离职者,因品行不端而被解雇者,因劳动争议而离职或者因介入劳动争议而导致停工造成自己失业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领取失业保险金。因为自愿失业,责任全在就业者本人,国家没有义务给他们提供失业保险的待遇,他们也没有获得这种待遇的权利。非自愿失业者,责任不在失业者本人。如,企业因经营不善而破产,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再与之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又未找到新的工作等。国家有义务为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失业者有权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失业后,应持有关材料到当地经办失业保险事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对其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看其是否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具备领取条件的,应给失业人员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卡,失业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还应积极寻找工作,接受为失业人员举办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对职业介绍机构介绍的工作,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职业介绍机构介绍的工作的,经办机构应当停发其失业保险金。
何种情况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务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职业介绍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原因
失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待遇,并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其原因:
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一旦重新就业,不再属于失业人员,应停止其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按照兵役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应征入伍,将根据兵役法和军事条令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其生活将得到充分的保障。所以,失业人员应征入伍后,不再享受失业人员的待遇。
3、公民移民境外的,一般在境外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而且,失业率员移居境外,其在境外的就业、生活等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难以掌握。移居境外的失业人员也不能继续享受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此处所指的移居境外,指失业人员到境外定居,不包括那些因私短期出境探亲、访友的人员。
4、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而且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他们已不是失业状态,生活能够得到保障,所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被判刑收监执行指公民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后,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收监执行刑罚进行改造。被劳动教养是指违反法律尚未构成犯罪,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管制教育。失业人员在其失业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在其劳改或者劳教期间,丧失了选择就业的自由,在其改造期间,其基本的生活得到国家的保障,不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各级人民政府指定专门的职业机构,帮助失业人员尽快解决就业问题。失业人员没有正当的理由,拒不接受这些机构介绍的工作,则表明,这些失业人员在有机会的情况下放弃了就业。
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证明应当注明失业人员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原因等内容。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向哪个机构提出申领申请等。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明、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1) 申请人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
(2)是否进行求职登记等。
对不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异议时可在多长时间内向哪个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当为失业人员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手续。其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按月发放有两个含义:一是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指每月的应发数额;二是失业保险金每月发放一次。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采取集中发放的方式,即规定每月某一个或几个工作日为发放日。
失业人员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手续后,按规定的日期,凭有关证件亲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规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累计缴费时间作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出现劳动者多次就业、多次失业的情况。一个劳动者工作满6个月后失业了,失业一段时间后又再次就业,劳动者在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和他本人都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这种情况下,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这个劳动者就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应当领到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如何规定?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条例》在确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时考虑了以下因素:
(1) 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现阶段社会承受能力;
(2) 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数额能够达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3)有利于促进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4)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确定应当体现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与失业人员的工龄、缴费年限、工资相联系;
(5)正确处理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之间的关系。
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中有一类人员,为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最低工资制度是劳动法中确立的在职职工的一项重要分配制度,各地均已制定了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鉴于以上因素,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这一原则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各地区差别较大,失业保险的发放标准也要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其具体幅度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如何申领医疗补充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尽管可以在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节余中支付,由于此时失业人员已不交纳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账户余额必然数量有限,很难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为此,《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应包括对失业人员就医的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医疗补助金标准的确定,《失业保险条例》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和失业人员的实际状况,确定本地区的医疗补助金标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照本地区的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如何申领丧葬补贴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企业职工死亡待遇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即职工因工死亡时,由企业发给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另由&企业营业外&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25%;两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时止。除按规定发给抚恤费外,对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由&企业营业外&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由&企业营业外&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6个月工资;两人者,为死者本人9个月工资;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12个月工资。有些省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一般不超过社会救济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死亡抚恤待遇:(1)职工死亡丧葬费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支付;(2)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由家属居住地的民政部门发给。因工牺牲一次抚恤金,为死者牺牲时的20个月的工资;病故一次抚恤金,为死者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其最高额不得超过3000元;(3)遗属生活有困难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补助费总额一般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工资额。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有关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的上述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失业人员一次性补助。
失业人员死亡后,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不能由其家属继承。但失业人员死亡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补助。
只有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死亡的,才能得到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补偿。
农民合同制工人如何领取生活补助?
农民合同制工人指有农村户口、在农村有承包经营的土地、在城镇企业务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
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在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时,已将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数额包含在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之内;农民合同制工人不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待遇,而是根据一定的条件,一次性地领取一定的生活补助。
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生活补助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工作满1年。短期务工,没有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不能领取生活补助。
2.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由于工资总额中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因此,应当获得一定的补助。单位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该单位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则不能领取生活补助。
3.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才有可能领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
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的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后,回乡务农。其后再进城务工时,按照规定重新就业,在相同条件下,可以再次领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
其具体的办法和标准,《失业保险条例》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予以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主要是根据其工作年限的长短确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工作年限越长,其单位实际缴纳的费用越高,其所获的补助就较多。
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无论是单位成建制转移还是个人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在流动前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其失业后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不应由于其跨统筹地区的转移或流动而受影响,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单位或个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或流动后,原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迁入地,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收,并办理接续手续。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时,失业保险金是否转移《失业保险条例》未作统一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或报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研究确定。
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能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由保障对象的范围看,不是所有的失业人员,都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只有当失业人员为最低生活保障的保障对象时,才可享受其待遇。关键要看其家庭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是否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只有当失业人员的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低于一定标准时,失业人员方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业保险金如何发放?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有现金发放方式和采用银行代为发放的方式,现金发放方式,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失业人员发放现金;银行代为发放的方式,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如何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失业保险基金应首先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在这一前提下,可以用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补贴只能用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而发生费用的补贴,对其他就业服务的经费应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对失业人员因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而发生的费用不是采取全部包揽的办法,一般情况下,只负担其中的部分费用;对经济负担较重、确实无力负担的,可以由基金全额支付。这笔资金原则上只向就业服务机构支付,不直接支付给个人。支付时,根据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质量、效果确定是否补贴及补贴数额。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是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也可以是其他部门、组织或个人开办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咨询服务能否收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失业人员提供的咨询服务是免费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失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和其他费用。
失业保险金指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
医疗补助金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用。
丧葬抚恤补助费指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及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
其他费用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给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
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需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 本人身份证明;
(二) 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 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人员患病就医如何领取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死亡按规定享受什么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失业人员求职按规定享受什么优惠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失业人员能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如何计发失业保险金?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缴费时间如何计算?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如何规定?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迁?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以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的如何处罚?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责令其退还;情节严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失业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怎么办?
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农民合同制工人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执行
对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999年失业保险金如何调整?
从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所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方式
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基本做法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银行、邮局等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协议,按照协议按月向这些机构拨付资金,并向其提交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应享受的待遇标准;经办机构要求失业保险人员定期前来报到,了解其求职要求,并为其开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银行、邮局等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每月终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银行、邮局等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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