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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
葫地税发[2002]77号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户籍管理制度》、《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制度》、《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制度》、《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纳费检查制度》、《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纳费档案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号令)、《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16号令)、《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辽地税发[2000]27号),结合葫芦岛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检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登记的主管部门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登记进行户籍管理。
  第六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税务登记证号码为户籍管理编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以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机构代码为户籍管理编码。其他独立缴费的个人以身份证号码为户籍管理编码。
  第七条 为了加强全市社会保险费纳费资料的管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逐户建立企业纳费档案,并对各种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包括社会保险费登记表;当年企业纳费的各项纳费申报资料、数据;地税机关进行纳费检查的通知书、检查结论、处理决定书、滞纳金、罚款缴款书等;纳费行政复议的申请书、决议书;税务机关采取纳费保全、强制措施的各种材料等;其他有关资料。档案管理要做到存档有序,并设有专(兼)职人员管理。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地税机关必须按纳费企业上月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进行核定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企业失业保险费、企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年度核定的缴费基数进行征收。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受理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申报,并对缴费数额进行审核、征收,开具征收缴款书。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条 纳费人应纳社会保险费超过规定的缴纳期限而未申报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应以电话催缴或以《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书面形式催缴。
  第十一条 缴费人因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区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费款,但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审批权限规定如下:一次缓缴费额在20万元以下由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20万元-500万元之间由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500万元以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以《社会保险费缓缴通知书》通知缴费单位。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从缴费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四章 纳费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是纳费检查的主体,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实施检查、处罚,也可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十四条 纳费检查的客体是纳费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实际应缴费基数与纳费申报或核定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漏费和偷费现象。
  第十五条 纳费检查的内容包括纳费义务人向地税机关纳费申报情况;纳费义务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单位纳费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地税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检查,应提前将检查期限、检查内容、检查时间等事项以《社会保险费检查通知书》通知缴费单位。纳费检查结束后,要形成《社会保险费纳费检查结论》、《社会保险费检查处理决定书》,并通知缴费单位。稽查局检查的结果应在检查结束后十日内移交给主管征收局。
  第五章 数据统计及票证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费会计报表、法定业务报表及相关数据统计资料(征收台账),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认真填制,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编报及时、项目完整。
  第十八条 票证的管理要严格遵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辽地税发[2000]22号)文件精神,从票据的种类、用途到票证的管理与缴销,要有专人管理、严格规范。
  第六章 计算机软件应用管理
  第十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必须按照规定录入参保企业基本资料、核定参保企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录入注销参保企业基本情况;并要求备份各月征收统计报表,使用社保软件导出征收数据用EXCEL软件储存到硬盘上备查。在有条件情况下逐步实现与银行、劳动和财政等部门的相关业务联网,形成纵横贯通的计算机网络,及时准确地采集信息,实现数据共享。
  第二十条 市局社保科负责社保软件模块应用指导、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期限纳费申报和报送纳费资料的、拒不接受检查和不提供纳费资料的、有意隐瞒工资发放情况造成不纳或少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由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或挪用社会保险费、擅自减免费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单位纳费人、扣缴义务人和纳费担保人在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仍不缴纳费款的,地税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费款;
  (2)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费义务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同时强制执行。
  (3)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征收。
  主管地税机关征收人员未按上述规定及时采取措施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章 工作协调第二十四条 地税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如果发现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要按照《社会保险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社会保险费登记通知书》,并及时将未参保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名单和基本情况反馈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主动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年度社会保险审核资料、缴费基数核定资料和地税机关征收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会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银行等建立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九章 征管考核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费计划情况考核主要考核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两个险种,具体包括两个险种是否同步征收、入库是否均衡、完成征收计划进度。
  第二十八条 业务报表考核内容是业务报表是否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与计会部门报表数据是否一致,报表说明是否详尽、费源变化分析是否透彻。
  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户籍管理制度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户籍管理主要是为了通过分户管理,实现加强和规范征收管理、分户掌握资源情况、随时进行统计和查询的目的。
  一、户籍管理的主要内容户籍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缴费单位和个体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税务登记的有关内容确定的。
  二、户籍管理编码的确定户籍管理编码按以下原则确定:
  1.有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以税务登记证号码为户籍管理编码。没有税务登记的单位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机构代码为户籍管理编码。税务登记编码和组织机构代码都没有的,由征收机关制定一个编码,自定义的编码既要与其他编码数位相同,又要保证不出现重码。其他独立缴费的个人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户籍管理编码。
  2.对几个险种分别登记的,在户籍管理中要同时登录不同的社会保险登记编码。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户籍管理中除了包括社会保险登记和税务登记有关内容外,可以补充有关项目和内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自定。
  三、户籍管理内容的变更户籍管理的内容是随着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的改变而改变。
  1.当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发生变更时,户籍管理的内容要随之调整,内容要与变更后的税务登记或社会保险登记内容一致。
  2.税务登记发生变更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登记直接进行调整。
  3.当社会保险登记发生变更时,要根据由缴费单位或个体从业人员提供变更的相关凭证证明进行调整。
  4.当税务登记注销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以其社会保险登记是否注销为依据,决定是否停止对其进行户籍管理,是否终止其缴费义务。
  四、户籍管理与社会保险登记的衔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以社会保险登记为依据决定其缴费行为。
  1.对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或实质上已经是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如果社会保险登记的有关单位性质和类型的项目没有变更,那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仍然要按原参保条件下决定的缴费义务行为要求其履行缴费义务。
  2.缴费单位若改变其缴费义务行为,则必须首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3.对已解除劳动关系接续参保的缴费个人,必须首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名义的参保登记,重新确立参保关系,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缴费基数进行核定,然后再到主管征收机关办理申报缴纳手续。否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予办理申报缴费手续。
  五、社会保险登记年检社会保险登记年检是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登记情况、缴费情况及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的调查、摸底工作。此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劳动、财政、统计、地税等部门以联合办公形式开展。
  六、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指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被依法终止社会保险费义务,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一种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如下:
  1.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3.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七、户籍管理的形式户籍管理采取计算机和档案两种管理形式。计算机管理主要通过开发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软件,设立户籍管理模块,建立独立的户籍管理数据库,实行电子化手段进行管理。档案管理是将计算机管理的内容形成书面材料,按照档案化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附件: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制度
  申报环节是纳费人履行纳费义务的法定手续,是征收机关确定应征费款、开具完税凭证、要求纳费人限期纳费的主要依据。
  一、纳费申报期限社会保险费实行双向申报,既要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纳费人必须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同时报送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为方便个体从业人员缴费,允许其可以按季、半年或一年一次性申报缴纳数月或全年保费的,余下月份不必再办理申报手续。
  二、申报方式纳费人应以直接申报为主,即每月15日前由办费人员持《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纳费人直接申报有困难的,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采取邮件、邮寄等非直接方式,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纳费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报《非直接申报申请书》(一式两份)。
  2.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如果情况属实,予以批准,以《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方式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具体申报方式和要求,如果不符合要求,则不予办理,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给申请人。
  3.邮寄申报应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申报内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企业失业保险费、企业工伤保险费、企业生育保险费按照上月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全部工资总额为基数直接到地税机关据实申报。
  职工缴费以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核定的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为基数申报,征收机关只需掌握职工缴费总额情况,无需掌握职工缴费明细。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时要附职工缴费明细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结合缴费情况计入个人账户。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每月直接向地税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四、申报审核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费申报表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纳费申报时间是否逾期;申报项目是否齐全;缴费比例、计算费额是否正确;个人缴费人数、工资总额是否与社保机构核定内容一致。审查有问题的,退回纳费人,重新办理纳费申报;符合要求的,即转入缴费环节。
  五、社会保险费核定的主管部门地税机关核定企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申报情况,审核《社会保险费缴费核定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下一年度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缴费申批情况,审核《葫芦岛市从业人员——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表》。
  六、职工个人和个体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核定的程序
  1.企业办费人员根据每名参保职工上年实际工资收入为年缴费基数按人填写《辽宁省从业人员()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表》;个体从业人员也根据上年实际工资收入为年缴费基数填写《辽宁省从业人员()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表》。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月缴费基数的确定有上下限限制,最高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如果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上年某月实际工资收入超出以上范围的应按上述标准计入到年缴费基数中。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确定。
  2.企业和个体从业人员将填写好的《辽宁省从业人员()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表》按规定报送主管社保经办机构,接受审核。
  3.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履行批准程序。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核定的信息反馈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5.地方税务机关据此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
  七、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将《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核定表(补缴)》按参保单位缴费期限(月)提供给地税机关,地税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数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附件: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费款征收制度
  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采取全额征收方式,并且严格按照法律依据、遵循法定程序据实组织征收,达到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操作规范、办理简洁的要求,既有效的保证了纳费人的合法权益又提高了征收机关的工作效率,实现了“税费并重、统一征收”的目标。
  一、费款征收及入库方式纳费人必须于每月15日前,以贷币形式全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费款后,必须给纳费入开具完费凭证。
  日以前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从日起,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8%部分要缴入省级国库,实行国库管理,其他社会保险费仍实行专户管理方式;从日起补缴日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部分,仍缴入财政专户,补缴日以后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8%部分,要缴入国库。从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比例和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统一为个人缴费基数的8%。
  二、社会保险费缴入财政专户的操作程序
  (一)各级地税机关征缴的社会保险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费款的,由征收机关或缴费单位通过开户银行将社会保险费缴入财政专户。
  (二)通过现金方式缴纳费款的,征收机关应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开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凭证》,地税机关收取现金后,应汇总开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汇总专用缴款书》,并将缴款凭证附后,缴入财政专户。
  (三)异地之间缴纳社会保险的(即非同城,包括城市与城市之间、同一城市的县或本级之间),企业使用支票、汇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将社会保险费电汇到异地主管征收机关的“社会保险费过渡账户”然后征收机关再以企业名义向当地财政专户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将社会保险费划转到财政专户,或者以电汇方式缴入财政专户。
  三、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入国库的操作程序
  (一)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国库管理的票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专用汇总缴款书”(以下简称“税收缴款书”)和“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凭证。”
  (二)企业代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主管地税机关对个人缴纳部分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由企业通过开户银行将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入当地国库;对企业缴纳部分仍使用“辽宁省社会保险资专用缴款书”,资金运作程序不变。
  (三)以现金方式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开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凭证”,同时将个人账户基金部分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专用汇总缴款书”缴入当地国库,其他属社会统筹部分按原资金运转程序办理。
  (四)以支票、信用卡等非银行划转方式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机关先将费款缴入过渡户,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开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凭证”,再通过过渡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将费款缴入当地国库。
  (五)税收缴款书填写要求:“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中的名称一栏应填写“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级决一栏应填写“省级”;代码一栏应填写“税务登记证编码”,没有税务登记证编码的,可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统一组织机构代码代替;在左上方空白处填列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品目名称一栏依次填写费款、利息和滞纳金;课税数量一栏空缺不填;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一栏填写计费依据;税率或单位税额一栏填写具体费率,即个人缴费费率8%;已缴或扣除额一栏空缺不填:“税收缴款书”
  在此应用性质没有改变,有关使用方法及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退费的手续及程序
  (一)退费的票据使用
  1.“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收入更正通知书”是地税部门纠正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发生级次、险种错误时使用的一种专用凭证。
  2.“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收入退还书”是地税部门将缴费单位或个人多缴或征收机关多收的并已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款、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从财政专户退还给缴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专用凭证。不管是转帐退还还是现金退还,均使用本退还书。
  3.地税部门退还多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
  (二)退费程序“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收入更正通知书”由征收机关填开,然后送财政专户开户行,经审核无误后,按规定进行更正。手续办妥后,再按要求将票据各联次退还给相关部门。退还费款时,先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征收机关填开辽宁省社会保险费收入退还手续。手续办妥后,再按要求将票据各联次退给相关部门。
  五、利息、滞纳金的计算与缴纳
  (一)利息计算的依据及主管部门纳费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要计算缴纳利息,利息计算按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0]58号)有关规定执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确定利息所属期限及应补缴利息数额,地方税务机关只负责征收。
  (二)加收利息的程序凡补缴省试点实施方案实施前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部分和在省试点实施方案后补缴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都要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应补利息、再缴纳应补费款、利息。在实际操作中,缴费单位和个人须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个人账户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后,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利息计算单》在规定时间内到地税机关缴纳。
  (三)滞纳金纳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征所欠费款2‰的滞纳金。纳费人在补缴费款时,征收机关要一并计算、征收滞纳金。
  六、缓缴的权限与审批程序缴费单位停止发薪,没有缴费能力,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缴纳。
  审批权限如下:
  (一)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在20万元以下由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20万元-500万元之间由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三)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符合缴费条件的缴费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缴费单位一份,其他三份由主管地税机关和经手的上级地税机关分别留存);
  (二)经主管地税机关调查核实,如果情况属实,同意盖章后上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如果不符合缓缴条件,则不予办理;
  (三)上一级地税机关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有必要可重新对申请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情况属实,根据审批权限做出审批或同意盖章后再上报上一级地税机关的决定。
  (四)市地税机关同意批准缓缴后,主管地税机关向其开具《社会保险费缓缴通知书》(一式两份,缴费单位一份,主管地税机关留存一份),规定其缓缴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
  (五)地税机关要于按到缓缴申请后30日内,做出处理意见。
  七、无缴费能力企业认定无缴费能力企业认定的条件是:停产一年以上,连续6个月没有发工资,或是进入破产清算的企业。
  无缴费能力企业必须由财政、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共同认定。
  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对无能力缴费企业进行跟踪管理,时刻监督企业的状况,对恢复缴费能力的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立即对其征费。
  八、社会保险费的补缴纳费人在补缴未按期缴纳和查补的费款时,无需办理申报手续,直接进入缴费环节,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纳费人补缴未按期缴纳的费款时,征收机关还要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并要向纳费单位开具完费凭证,同时将补缴费额冲抵费款所属时期的欠费额,但要统计到当期征收额中。如果属分次补缴,征收机关要分别按上述要求操作。
  (二)对单位《工资基金手册》以外的收入,一经被地税机关查出,要补缴单位社会保险费。如果属企业不据实申报的,在补缴费款时要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如果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有错误的,则只补缴查补费款和利息,不加收滞纳金。
  九、强制措施及手段
  1.纳费人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关应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
  2.单位或个体从业人员逾期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金、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填写《社会保险费扣缴审批表》,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以《社会保险费扣缴通知书》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3.地税机关也可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填写《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申请审批表》,以《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附件: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纳费检查制度
  社会保险费纳费检查是地税机关依照国务院、省人大、省政府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参保单位、参保个人缴费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管理工作,是确保完成社会保险费征收任务的重要手段。
  一、纳费检查的主体纳费检查的主体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经国务院批准的《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中明确规定:地税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检查、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和保全措施。
  二、纳费检查的客体纳费检查的客体是纳费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实际应缴费基数与纳费申报数或核定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漏费和偷费现象。纳费人必须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
  三、纳费检查的依据纳费检查的依据是国务院、省人大、省政府有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目前,纳费检查的主要文件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等。
  四、纳费检查涉及到的违法行为
  (一)偷费。当发现缴费单位自行申报的缴费基数少于上月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的视为偷费。
  (二)漏费。当发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个人缴费基数少于实发工资收入的,视为漏费。个人只补缴少缴部分和就少缴部分计算的利息,不加收滞纳金。
  (三)对逾期未缴的保费视为欠费,同时计算滞纳金一并补缴。
  五、纳费检查的具体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被检时期的计费依据政策申报缴费,有无漏报、瞒报工资总额现象。
  (二)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情况,有无返申报、不申报、欠费是否记实。
  (三)核实无缴费能力企业的实际情况,有无以欺骗手段获准无缴费能力企业资格现象;有无已恢复缴费能力仍不缴费的现象。
  (四)代征单位征收情况,是否办理了代征手续,是否建立了征收台账,有无占用保险费现象,票据填写是否准确,保费报解是否及时。
  (五)纳费人社会保险费登记、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费登记的情况;(七)其他应检查的相关内容。
  六、纳费检查的程序在实施纳费检查时应使用《辽宁省社会保险费统一规定文书》,规范纳费检查手续和程序,纳费检查一般有以下程序:
  (一)征收机关实行税费统一检查,对缴费单位进行检查时,必须首先开具《社会保险费纳费检查通知书》,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必事先通知:
  1、公民举报有违法行为的;
  2、检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费人有违法行为的;
  3、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
  (二)地税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行使检查职权,税务人员进行纳费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无税务检查证的,纳费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三)地税机关和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行使下列权利:
  1、可以了解纳费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
  2、可以要求纳费人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账册等资料;
  3、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印有关资料;
  4、有权询问纳费人与纳费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四)纳费检查结束后,地税机关要形成《社会保险费纳费检查结论》,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结果。
  (五)如果被检查单位存在问题,应填写《社会保险费纳费检查处理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向被检查单位开具《社会保险费检查处理决定书》,使其知悉地税机关的处理意见。
  在使用上述社会保险费文书时,必须同时使用社会保险费文书送达回证。
  七、纳费检查的法律责任
  (一)对未按规定期限纳费申报和报送纳费资料的、拒不接受检查和不提供纳费资料的、有意隐瞒工资发放情况造成不纳或少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纳费人、扣缴义务人在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仍不缴纳费款的,地税机关可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1.纳费人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以《社会保险费扣缴通知书》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2.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费义务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同时强制执行。
  3.对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采取银行扣缴无效的,地税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地税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填写《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申请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向同级人民法院开具《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附件: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就是通过对与社会保险费收入相关的资料及经济指标的收集整理、统计加工与综合分析等工作,对社会保险费收入能力进行科学、准确地测算,为社会保险费收入计划的编制及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一、费源管理的目标
  (一)建立所有纳费人的费源资料数据库;
  (二)建立费源监控管理的指标体系;
  (三)建立费源分析预测软件和计算机网络;
  (四)建立分析、预测费源的方法;
  (五)最终取得费源监控管理所需要的指标和数据,对社会保险费费源进行科学地分析、预测,满足计划编制、收入分析、经济决策的需求。
  二、费源管理的内容费源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掌握有效费源、认定无效费源、监控重点费源、预测动态费源。
  (一)建立征收台账建立征收台账是掌握有效费源的有效途径。征收台账的内容包括:参保职工人数、计费依据、费率、应征费额、已征费额、欠费额等有关情况。征收台账分单位类型、分级次设立。
  (二)监控重点户重点对年社会保险费缴费额在5万元以上的企业进行监控管理,将年缴费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作为省重点监控户。
  (三)无力缴费企业认定对无力缴费企业的认定,需由劳动、财政、统计、地税等四部门同时履行审批手续,此项工作每年开展两次。具体工作程序为:
  1.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无力缴费企业认定审批表”一式四份。
  2.将书面申请及“无力缴费企业认定审批表”交地税部门审批。
  3、地税部门审批后,再依次交由劳动、财政、统计等各部门审批。
  (四)进行预测分析对参保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内容定期进行结构性分析;得出当年和未来五年的应缴社会保险费预测值,为制定社会保险费计划建议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费源管理的措施
  (一)强化户籍管理,建立静、动态相结合,真实、完整的纳费人管理档案。
  地税机关要根据社会保险登记和税务登记对纳费人建立户籍档案,进行户籍管理。
  通过户籍管理,建立费源静态、动态控管档案,为分析和预测挖掘费源提供依据。
  (二)加强计算机网络建设,统一征收管理软件对纳费人的各项资料和有效数据进行收集、整理、旧类,将有关资料和数据分户录入微机,建立系统规范的数据资料库、政策法规库,最大限度地采集各类信息,并加以归类、整理。
  (三)建立费源和收入统计分析制度通过数据资料库对纳费人各项资料及参保单位的规模、参保人数、工资总额等经济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弄清费源变化情况及原因。同时要通过数据库资料,及时掌握费款缴纳情况,逐月进行收入进度统计分析。
  (四)建立费源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分片管理责任制,明确费源户籍管理责任人。
  采取静态管理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按经济区划分设户籍管理区和费源管理责任人,实行对费源有效地监管。
  (五)建立考核制度要实施市局考核分局、分局考核科所、科所考核到人的三级考核制。考核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险费征收政策、费源管理、征收、检查等内容。
  附件: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纳费档案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费纳费档案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在对纳费人征收、稽查社会保险费过程中由征纳双方所产生的各种有利用、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件、行政文书、统计报表、处理决定及与纳费有关各种基础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形式,用规范、科学的管理方法,进行归纳、分类、整理的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户籍档案社会保险费户籍档案建立的依据是社会保险登记证,基层地税机关在户籍管理中要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及变更保险登记的有关资料。
  (一)有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以税务登记证号码为户籍管理编码;
  (二)没有税务登记证的单位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机构代码为管理编码,
  (三)其他独立缴费的个人以身份证号码为户籍管理编码。
  二、参保企业自身形成的档案资料内容
  (一)在册职工人数、参保人数、应发工资额、实发工资额、应缴费额、实缴费额、欠缴费额。
  (二)参保险种、缴费比例、纳费地点。
  (三)各种纳费申报表、缴款书。
  (四)其他有关资料。
  三、地税机关征收管理形成的档案资料内容地税机关进行纳费检查的通知书、检查结论、处理决定书、滞纳金、罚款缴款书等。
  (一)纳费行政复议的申请书、决议书。
  (二)税务机关采取纳费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各种资料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四、档案管理要求
  (一)企业纳费档案按照地方税收征管一户一档的要求,单独装订成册并没有专(兼)职人员管理。
  (二)企业纳费档案要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牢固。
  (三)企业纳费各种资料要及时立卷归档,单位和个人不得分散保存。
  (四)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发现破损或变质的,要及时修补和复制。
  (五)户籍整理率达100%。户籍整理率是指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计算机和档案管理两种形式,形成户籍信息的户数与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户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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