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申报管理局申报专用章

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需送审的文件、图纸
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临时)》(可在报建软件中下载,加盖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印章,一份)
2、1/2000地形图(四份,地形图上由设计单位用≤0.3mm的蓝色或黑色实线标明建设基地用地界限以及拟建建筑的位置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如遇河道,应提供由水务局划示河道蓝线的地形图;划示日期超过一年的,应提供水务局复核证明)
3、1/500建筑施工总平面图(四份)
4、建筑单体施工图(平、立、剖面图和图纸目录)(三套)
5、建筑基础结构施工图及桩位图(一份,需盖审图章)
6、《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及附图(复印件,一份)[提供复印件时需带上原件,进行核对]
7、规土局关于建造临时建筑申请的回复意见(复印件,一份)
8、审图咨询报告
9、电子报建光盘(包括申请表、电子地形图[电子地形图上应由设计单位标明建设基地用地界限以及拟建建筑的位置]、总图、平立剖、请用电子报件软件“数据打包”形成压缩文件并刻盘)
1、1/2000地形图及电子地形图购买处:青浦区青湖路800弄35号,电话:
2、下载软件及制作方法:http://www./→网上办事→报建之窗→电子报件→下载“上海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电子报件系统”或输入网址:http://www./wsbs/bjzc/8751832.rar解压缩下载的文件并安装,然后运行“电子报件.exe”,选择电子报件类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如实填写表单内容并打印A4纸原件,签字及盖章;按“Alt+C”或点击菜单栏上的“数据打包”按钮,将生成的压缩文件打包保存在光盘上(请勿使用其他软件进行数据打包,否则电子报件时无法正确读取数据)
3、受理单位:规土局建管科窗口
联系电话:
4、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下午2:00-5:30(夏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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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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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汉南区城市管理局申报的环卫车辆停保场和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条件》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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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完善的长春市土地变更登记制度
不断完善的长春市土地变更登记制度
1990年12月1日,长春市土地管理局下了“关于印发《长春市地籍管理若干规定》(长土字[1990]56号)”,其中第五条规定:“土地登记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长春市四个城区个人用地的变更登记由各区土地管理局办理(长春城区局未成立之前,暂由市局统一办理)。单位的土地登记由市土地管理局直接办理。在全面开展初始登记建立初始地籍后,要及时进行变更土地登记。”
1991年3月,吉林省土地管理局下发了《关于搞好变更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对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范围、要求等作了详细规定。同年3月27日,长春市土地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印发《长春市变更土地登记工作制度》(长土字[1991]20号)”,在吉林省土地管理局规定的登记范围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完善,制定了一整套受理、变更土地调查、变更地籍复核、审批、发证、归档以及与其他相关业务处室衔接的程序和制度,制定了《业务联系单》,办规范地籍管理工作制度,理顺业务分工打下了基础。《长春市变更土地登记工作制度》中第一条规定:“长春市四个城区(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变更登记市局办理,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变更登记由区局办理(长春市城区土地局未成立之前,暂由市局统一办理)。县(市)、区的变更土地登记由县级土地局地籍科统一办理”。第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需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更换或更改土地证书。(1)因征用、划拨、出让、转让、买卖、出租、抵押、继承、赠与、终止土地使用权的,改变原批准用途、因单位合并、分家、改变隶属关系,使土地权属、面积、界址、用途发生变化的;(2)因土地开发、复垦、兴办水利使之改变地类的;(3)因自然灾害和农业结构调整使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4)因需要单位之间串接土地的;(5)因新建、改建、翻建、扩建使地上物发生变化的”。
自1990年以来,制定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管理办法工作摆到议事日程,我局参照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年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并借鉴上海、福州、南京、抚顺、重庆等城市的先进作法,开始起草工作。1991年与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5次反复研究修改,报送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征求意见。1991年6月,由长春市建委、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规划局、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长春市农业局、长春市交通局、长春市物价局、长春市土地管理局进行了会签。
1991年9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切实抓紧做好变更土地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
为了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持地籍信息资料的现势性,1992年5月24日,时任长春市米凤君市长签发了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施行了《长春市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了一般土地登记程序,并对市土地管理部门、城区土地管理部门、各县(市)和郊区土地管理部门的管辖权作了分工。其中《办法》第七条规定:“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一)市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城市规划区内各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的变更登记。(二)城区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所辖行政区下列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事项:1、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变更登记。2、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的变更登记。3、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的变更登记。”
1992年9月,长春市土地管理局与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春市房屋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共同制发了《关于核发土地证书的通知》(长土联字[1992]8号),对于工商业用地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的情况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国,在核发、换发营业执照时,要求工商业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国有土地改变用途证明书》、《国有土地临时使用证》。在处理动迁工商业户时,必须要求提供上述证书,否则不予赔偿经济损失。
1993年2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对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新形势下的土地登记工作进行了具体指导,《关于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中对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分类、程序、登记费、登记表格做了明确的规定,为建立规范的土地登记制度奠定了基础。1993年10月,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制定了《长春市土地登记机关工作细则》,明确了土地登记的程序,即接受申请、地籍调查、审核、注册登记、颁发或换发、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要求必须使用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式样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土地证书。《长春市土地登记机关工作细则》对办理土地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作了详细的规定。
1994年5月,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权属管理,保护土地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长春市土地管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长春市分行、中国银行长春市分行、长春市城市信用合作联社联合制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通知》(长土联字[1994]2号),规定凡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向银行和信用社申请抵押贷款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共同到土地管理局申请抵押登记,并规定了办理抵押登记的程序。以行政划拨、征用等无偿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首先补签出让合同,然后才能进行抵押登记。
1994年,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日常地籍管理工作,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局要求,长春市土地管理局确定德惠县、双阳县为农村土地变更登记、统计标准化试点单位,成立了领导小组,形成了试点方案。长春市城区土地登记发证也大面积推进,仅1994年上半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就进行集体土地登记1200多宗地。
1996年长春市农村日常地籍管理借国家部署土地变更详查工作之机,全面开展了土地资源变更详查,得到了全面加强。长春市土地管理局把土地资源变更详查当做地籍工作的重点任务,长春市、县两级政府建立了此项工作领导组织机构,长春市、县、乡三级共组织700多人的专业队伍,投资700多万元。在进行两级培训的基础上,集中三个月时间,对全市各类土地资源逐块进行调查和变更补测,到1996年11月20日前,全面完成了把土地详查数据变更到1996年10月31日同一时点数据任务。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一是查清了从1998年到现在,全市1054幅万分之一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中,各类土地变更图斑30710个,变化面积145338公顷,图斑变化率10%,面积变化率7.1%。二是全面完善了农村日常地籍的基础。通过变更详查,长春市乡镇的日常地籍管理基础档案已全部健全,经验收抽检,榆树、双阳、德惠已达到标准化的基础水平,农安、九台也在原基础上有很大的提高,原城区日常地籍基础较差的乡镇,到1996年也按标准化水平健全了日常地籍基础工作,做到了表、册、卡、薄、帐、图齐全,统计基础完善,为全市在下一年全面实现农村日常地籍管理的标准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对土地资源变化进行了全面分析。通过本次变更详查分析,长春市土地资源利用状况呈良好趋势,耕地总量保持长期稳定,实现了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到1996年10月31日,全市耕地为1350400公顷。
(一)长春市土地变更登记的依据
&&& 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变更土地登记的依据主要有实体法律依据和程序法律依据,其中实体法律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6、《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
7、《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8、《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程序法律依据包括:
1、《国家土地登记规则》
2、《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3、《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
4、《长春市土地登记工作细则》
(二)长春市土地变更登记的程序及类型
1993年2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根据通知规定,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将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2、变更地籍调查;3、审核;4、注册登记;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同时将变更土地登记类型分为: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3、更名登记;4、更址登记;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6、注销登记。
1996年2月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了《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规则》对变更土地登记重新定义为: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设定土地登记的类型:在实际土地登记工作中,根据土地权利和取得土地权利方式的不同,设定土地登记可分为以下八种类型:(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3)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4)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5)集体土地所有权设定登记(6)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7)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8)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
2008年,《土地登记办法》颁布后,变更登记的内涵仅局限于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三)长春市土地变更登记的受理及时限
1997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实行了窗口办公的制度,土地登记申报、发证均在窗口办理。用地单位在申请土地登记时在窗口申报,申请登记前由窗口工作人员向用地单位发放土地登记申请书及土地登记须知(土地登记须知后来被称为告知书)。
2000年以前,土地初始登记时限为30个工作日,土地变更登记时限为20个工作日。2000年以后,为改善长春市软环境的需求,土地登记时限逐步缩短,到2010年底时土地登记时限缩短到:初始登记10个工作日、变更登记10个工作日、抵押登记7个工作日、注销抵押登记3个工作日、分割转让登记为立等可取。(五)土地登记规则。
1996年2月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了《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规则》对变更土地登记重新定义为: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1、设定土地登记的类型:在实际土地登记工作中,根据土地权利和取得土地权利方式的不同,设定土地登记可分为以下八种类型:(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3)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4)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5)集体土地所有权设定登记(6)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7)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8)土地使用权出租设定登记
2、设定土地登记的特点:相对于初始登记,设定土地登记有以下特点:发生在初始登记之后,它属于变更土地登记;是某种土地权利第一次登记;具有经常性,只要某宗地上新设定了某种权利就要进行设定登记;具有分散性,哪块土地设定了新的权利,就要对那块土地进行设定登记。
(四)级次登记、委托登记。
1996年,《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权限办理土地登记:(一)在本省的中直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确定。(二)省属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三)市、州属国家机关、市、州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土地登记工作委托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1997年2月1日,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和长春市人民政府联合下发了《吉林省土地管理局、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办理省级土地登记权限的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吉土字[1997]3号),该《通知》规定:(一)委托办理土地登记工作的区域为长春市行政辖区。(二)按《条例》规定的省级登记权限内的土地登记工作,由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委托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登记的申请受理、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初步审核、登记收费和土地登记资料汇总。省土地局负责审核发证。同时制定了《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委托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办理长春市辖区内省级土地登记工作的暂行办法》。
按《通知》要求,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在22日内完成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及初审工作,并在《土地登记审批批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专用公章。完成上述工作后,由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地籍处工作人员将审批的相关资料每周报送省局一次。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审核合格后,在8日内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土地证书。
1999年9月,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制发了《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委托各区土地管理局办理集体土地登记前期事务性工作的暂行办法》,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长春市政府对长春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委托朝阳区、南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土地管理局负责对辖区集体土地登记的申请受理、地籍调查、初步审核、收取费用、打印证书和登记卡、归户卡,由长春市土地管理局签署审核和批准意见,加盖“长春市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该登记以后为称为级次登记,1997年2月1日长春市开始进行级次登记,由于省、市、区三级土地管理部门管理不到位,有的区土地管理部门越位办理土地登记,导致经常发生重复登记的现象。200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2008年6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下了了“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年审年检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08]19号),至此,长春市区土地登记由原来的级次登记调整为属地管理,原来的级次登记取消。
(五)变更土地登记的收费。
1997年1月10日,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局、吉林省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省房价涉字[1997]3号),通知中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变更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权转让者或受让者按每平方米0.50元收取变更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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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项目申报力度  中央资金950万元落户上栗
日期: 1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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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萍乡市上栗县矿产资源管理局 黎宁
2014年8月20日,上栗县长平乡流江矿区废弃矿山环境地质治理项目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中标单位是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工程院,中标金额为631.3万元,这标志我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全面展开。
该项目是萍乡市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治理2013年度子项目,中央资金投入950万元。2013年5月,该项目已完成勘察设计,编制了施工图纸和方案。该项目采用挖填方、削坡、平整、复绿等工程手段,把地质灾害防治、生态环境修复、土地功能恢复等相结合,实现资源开发利用,土地恢复利用、环境恢复整治有机统一。该项目的实施将极大改善当地生态环境,保障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将呈现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宜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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